马克思在谈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时指出:“生产剩余价值或赚钱,是这个生产方式的绝对规律。”进入数字时代,在数据革命推动下,产业资本、金融资本与数字技术的联姻,催生出极具扩张性的数字资本,日渐成为资本主义社会资本运动的霸权形态。进而,在数字资本的操纵和宰制下,当代资本主义剩余价值生产、实现和分配呈现诸多价值和反价值(anti-value)如影相随的“事实悖论”,不可避免地对数字时代马克思剩余价值学说的理论生命力和现实穿透力产生新的挑战。
首先,在生产组织平台化的推动下,一方面,“在数字化市场上,免费总是消费者能得到的一种选择”;另一方面,数字资本又显著地缩短了造富周期,能够在极短时间内攫取富可敌国的数字财富。其次,在生产过程智能化的推动下,越来越多劳动者不受时空约束而被裹挟到当代资本主义生产体系之中;但同时用工模式日趋灵活,正不断加剧劳动过程“去劳动关系化”,与一直以来资本煞费苦心炮制的“劳动与资本交换关系”似乎是渐行渐远。再次,在数字市场双边化发展中,一方面,数字资本专注于“连接”“匹配”的市场交易撮合,“一点接入,服务全球”,从而在数字时代财富生产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另一方面,充当“技术中介”的平台企业表面上看只是进一步扩张了资本主义非生产性部门,叠加和放大金融资本业已引致的价值转移效应。最后,在资本权力算法化的推动下,一方面,数字资本自愿布展社会生产交换的关键数字基础设施,吸引更多市场第三方加入平台生态圈价值共创活动;另一方面,数字资本倚仗数据壁垒和算法垄断,通过平台抽成恣意攫取剩余价值,从而将当代资本主义的资本“剥夺式积累”推向一个新高度。
马克思指出,利润“具有一个神秘化的形式,而这个神秘化的形式必然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出来”。毋庸置疑,滥觞于数字经济的数字资本价值运动呈现出令人眼花缭乱的生产表象和市场景观。在这种情况下,数字时代资本主义剩余价值生产、实现和分配发生了哪些重大变化?进一步地,是否确如某些学者所言,数字经济的辉煌成就应该被理解为一种新的剩余价值占有模式,而不是新的价值创造方式?只有正确认识和回答这些问题,及时捕捉资本价值运动的现实嬗变与矛盾张力,科学分析数字时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矛盾,深化对当代资本主义剩余价值生产、实现和分配的规律性认识,才能真正解蔽数字时代资本主义劳资关系及其变化的本真面目。同时,对于中国情境下防止数字资本野蛮生长,维护平台第三方和数字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也不无实践启迪和经验镜鉴。
一、数据革命与数字剩余价值的出场
进入数字时代,由“数据+算力+算法”定义的数据生产力加速形成与迭代,将人类生产生活的每一个方面、每一个角落都卷入如火如荼的数据革命浪潮之中。“新技术、新组织形式、新剥削模式、新就业机会和新市场都会出现,创造出一种资本积累的新途径。”这集中体现在:在数字时代,资本主义资本循环和资本增殖的速度都比工业时代极大地加快;进一步地,数字资本操控下的剩余价值生产、实现和分配呈现多路径展开、多样态交错的新趋势。
1.生产组织平台化与数字剩余价值的出场
进入数字时代,在飞速发展的信息网络技术加持下,平台革命方兴未艾,正在深刻重塑当代资本主义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各环节。有学者言,“如果说软件是这一经济大变革的开启者的话,那么今天吞噬世界的就是平台。平台主导了互联网和我们的经济”。生产组织形态的平台化,正使得数字资本价值运动不再只是如工业时代产业资本那样,发轫于工厂车间,交换于有形市场,分配于劳资、资资之间;而是通过物理空间和数字空间的相互勾连和彼此映射,将剩余价值生产、实现和分配过程统摄于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的时空场景之中。其结果,浸润于平台经济的数字资本自我增殖过程,既包含增量意义上的剩余价值生产,同时又掺杂着存量意义上的剩余价值分割。如此一来,当代资本主义的“普照的光”——归属于数字资本的剩余价值,实际上是生产的剩余价值和让渡的剩余价值的现实糅合体,我们将其定义为“数字剩余价值”(digital surplus value)。
第一,实践中,由数字资本所掌控的平台企业基于“数据+模型=服务”的生产逻辑,以广泛连接、高效匹配和动态优化等优势实现海量数据的商业智能转化,不仅为平台生态圈核心交易提供旨在拓展市场和制造市场的各种数字化服务;而且也依托产业互联网为智能化生产和服务型制造提供各种数字化解决方案。譬如,工业互联网平台发挥全面连接、资源集聚、数据贯通、智能决策等优势,可助力完成在线监测、远程运维、故障诊断、工业品采购流通、供应链金融等功能,减少技术人员流动,降低服务门槛,极大地提升企业的生产效率。
需要指出的是,当下国内外学界存在一个影响甚广的狭隘论断,即将数字经济仅看成是流通领域中以数字平台为中介的经济活动。究其根源,是由于数据商品具有的产消同一性,客观上容易产生一种价值运动假象,即在平台经济双边市场中,数字平台自身并没有进行任何价值创造,其资本盈利主要来自“坐地收租”,以至于有学者断言,运营数字平台的资本积累直接依赖于广告商,其自身不能形成相对自主的资本积累过程;但实际上,无论是从整体经济活动服务化趋势看,还是从生产性服务数字化发展看,数字资本倚仗数字时代的“生产流水线”——以智能算法为代表的数字机器,源源不断成规模地生产定制化的数据商品,以满足多样化、个性化和场景化的C端或B端消费需求,从而为当代资本主义资本运作开辟了新的“价值增长域”。从这个意义上讲,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相比于金融资本自我循环的寄生性、腐朽性,数字资本因推动且融入“数字化实体经济”而蕴含潜力巨大的社会生产性。因此可以说,数字资本就是数字技术和产业资本联姻的现实产物;数字资本通过数据价值化而获取的数字剩余价值,正在成为数字时代资本主义剩余价值生产中的重要增量。
第二,“一切时代都存在一种权力,即以租金形式来占有一部分剩余价值”。进入数字时代,在经济数字化发展中,平台企业在双边市场中始终占据中心地位,凭借对关键数字基础设施的所有制垄断,不断强化其资源属性、连接属性和网络属性,来推动和实现“价值共创”。进而,数字资本倚仗日益积聚的算法权力,实际主导平台生态圈利益分配秩序,并通过创新剩余价值分割的具体方式而攫取更多利润。这主要体现在:在平台接入上,通过交易抽成肆意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数字地租”;在用户触达上,通过算法推荐和流量采买向平台第三方收取“流量租”;在数字内容供给上,通过会员制向活跃用户收取“IP租”;在数据要素化上,通过“数据共享”向平台合作方收取“数据租”。数字资本收入囊中的上述“新封建式”租金,要么是对平台生态圈内产业资本利润的强制分割,要么是对黏性用户个人收入的巧取豪夺。从这个意义上讲,数字平台就是数字时代的“食利者”,为数字资本自我加速增殖贡献颇多。对此,后文将作进一步细述。
第三,马克思指出,商品个别价值与社会平均价值的差额,构成了超额的剩余价值。在工业时代,对超额剩余价值的追逐,促使部门内企业竞相致力于技术与组织创新,来不断提高自身的生产效率。进入数字时代,一方面,数字资本通过利用非法移民、被迫失业的工人、学生、不稳定和非正式劳工,以支付比正规雇佣更低的劳动报酬,来使其商品的个别价值低于社会平均价值。另一方面,平台垄断的日益加深和市场供给的定制化,使得数据商品的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界分日益模糊,垄断性定价在极短时间内成为一种市场常态,由此形成的“虚假的社会价值”自然成为数字剩余价值的重要组成。从这个意义上讲,当下平台企业攫取的超额利润,就是数字时代的垄断资本——数字资本获取的数字剩余价值的具化形态。
第四,进入数字时代,“轻资产”运营模式倍受数字资本所青睐。实践中,一方面,平台经济头部企业的账面价值与市场价值之间通常呈现出令人咂舌的巨大反差;另一方面,新兴初创数字科技企业在极短时间内成为“独角兽”现象也日趋普遍。不同于工业时代的资本积聚和集中,在“先增长后盈利”的经营理念下,平台企业即使在较长时间内持续负亏运营,仍然能够通过资本市场运作获取巨额的套现收益。本质上看,数字资本运作的市场逻辑,就是以海量数据聚合、转化和利用的期权价值持续吸引资本市场追捧,进而在高溢价市场估值中独享数据资本化收益。从这个意义上讲,数字资本就是数字时代虚拟资本的一种最新形态。进一步地,数字资本获取的市场溢价收益,实质是极具投机性的“流量资本化”的估值和变现,从而构成数字剩余价值中占比最大但价值基础却最为孱弱的“虚拟增量”。
2.生产过程智能化与数字剩余价值的出场
进入数字时代,现代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特别是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5G等信息网络技术加速应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智能化程度不断加深,“无人工厂”“无人车间”正在越来越多的生产部门从构想变成现实。在智能化生产中,借助于物联网的各类传感器不仅实时采集生产过程高维数据,而且通过平台中枢的实时数据分析处理,形成精准映射物理生产过程的数字孪生过程。进而,信息物理系统的构建使得生产活动虚拟与现实有机融合,不仅极大地拓宽生产运营空间,而且也显著地提升生产柔性或供应弹性,使得大规模定制化生产渐成趋势。从资本增殖看,生产过程的智能化为数字资本榨取更多的剩余价值,创造了更为隐蔽但却更加高效的实现路径。
第一,智能机器体系的生产应用,实现了以算法化自动决策取代层级化人工决策,结果使传统生产组织中大量管理人员成为冗余,从而极大地减少了行政性支出和监督管理成本。同时,基于生产全过程的算法管理,通过生产流程优化、设备故障预测和供应链云端化,显著减少了生产工序和生产模块间的接转耗时,延长了机器设备使用时限,降低了物料、半成品等库存成本,从而大大地压缩不变资本支出,节省了可观的生产时间。如此一来,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虽然智能化生产减少了直接生产过程中的活劳动,侵蚀了当代资本主义价值形成基础;但同时生产运营成本的显著降低,减少了资本循环过程中的“价值丧失”风险和分利环节,从而作为一种“反趋势力量”缓解了“无价值生产”对当代资本主义一般利润率水平的不利冲击。进而,数字时代数字资本对数字剩余价值的竞相追逐,客观上促进了数字生产力发展,推动了当代资本主义数字化财富生产的欣欣向荣。因此,从上述意义上讲,数字资本的“生产性”在“数字化实体经济”中得到最为充分的实践彰显。
第二,进入数字时代,“智能化技术在社会生产过程的普遍应用,使得生产与流通、交换、消费之间的联系得到加强,加速了资本周转速度”。这主要体现在:在智能化生产中,数字资本浸润于平台生态圈内,通过对用户消费行为数据的挖掘和分析,能够即时生产行业洞察、消费者画像、产品价值卖点和市场消费趋势等数据商品,从而使大规模定制化生产成为可能。如此一来,虽然技术乐观主义者借此宣扬的“无摩擦的资本主义”,充其量只是一种资本的“数字乌托邦”而不足为论;但毋庸置疑,“客对厂”(C2M)反向定制、供给与需求精准对接、生产与消费融为一体,使得“商品的惊险的跳跃”变得更易完成,极大地降低了马克思所强调的“价值丧失”风险,缩短了商品流通时间,也减少了商品推广的市场费用,由此给数字资本带来的超额利润,成为数字剩余价值构成的重要来源。
3.用工模式灵活化与数字剩余价值的出场
在数据革命的推动下,劳动组织平台化如火如荼,当代资本主义劳动力市场正在经历工作“优步化”(Uberization)的重大变化。在劳动型平台的交易撮合下,一台电脑或一部手机都可以成为工作场景,不仅扩展了人们的职业选择,而且也因打破时空阻隔,给人们带来“办公室”“流水线”难以企及的就业灵活性和工作自主性。其结果,传统的雇佣模式已经逐渐被消解,非标准就业的数字零工经济孕育而生。对于数字资本而言,用工实践日趋灵活化,有利于实现资源灵活配置、降低运营成本、规避用工风险,从而能够从远至世界最偏僻角落的劳动者身上榨取更多的剩余价值。
第一,在“公司+雇员”到“平台+个人”的劳动组织变革中,劳动者通常被定义成“自雇者”或“独立合约人”,而非传统意义上的雇员;同时,平台企业以“技术中介”自居,竭力消弭在风险分担和权利保障方面的“雇主责任”;其结果,原本附着于雇员身份的各种法定劳动权益保障,如最低工资保障、就业安全、退休养老金等,在劳动者“就(创)业自主”的市场吹捧中不断被规避和“悬空”。从资本运作看,平台企业用工实践的“去劳动关系化”,持续贬损劳动力价值,极大地减少了可变资本支出,变相地扩大相对剩余价值生产,从而使数字资本能够占有更多的数字剩余价值。
第二,在工业时代,不变资本的支出由产业资本家来“买单”,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劳动者和劳动实现条件的所有权之间分离”的必然结果,也是维系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再生产的内在要求。进入数字时代,智能化生产的关键数字基础设施通常由平台经济头部企业所把持,以算法系统为代表的智能机器成为最为重要的生产资料,通常被数字资本视作商业秘密而牢牢掌控在自己手中。与此同时,数字资本蓄意宣扬“共享”“创业”“协作”等新自由主义话术,千方百计地重塑和激活个人主义,怂恿和鼓励社会大众自备生产资料,心甘情愿地投入“价值共创”的全民造富热潮之中。如此一来,数字资本通过劳动者生活资料的“资本化”,巧妙地将资本欲望转化为劳动者自身的创富欲望,从而将本应承担的固定资本投资及相关经营风险,成功地转嫁到众多普通劳动者身上,最终实现更加隐蔽的、更具掠夺性的数字剩余价值生产和占有。
二、数字劳动与数字剩余价值的生产
马克思指出,资本家“不仅要生产使用价值,而且要生产商品,不仅要生产使用价值,而且要生产价值,不仅要生产价值,而且要生产剩余价值”。进入数字时代,数字劳动的普遍物化,构成数字资本主义阶段价值创造的新源泉。可以说,数字劳动者即生产数字资本的劳动者的特点,是他们的劳动物化在数字化商品或服务中,物化在数字财富中。如表1所示,与工业时代的车间劳动相比,数字劳动的数字剩余价值生产呈现出多样态共存、多方式交织的新特点。
1.用户无酬劳动与数字剩余价值的生产
在工业时代,劳动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界分泾渭分明。进入数字经济时代,活跃用户既是数字服务消费者,也是数字平台数据和内容生产者。现实中,活跃用户在线活动发生于网络社群空间,占用的是个体生活时间,劳动方式自愿且无偿。换言之,“用户在制造流量的算法技术垄断中、在工具理性的驯化控制下与资本积累的目标形成自愿的一体化,心甘情愿地贡献着免费的‘活劳动’”。这对于方兴未艾的服务互联网经济自不待言;对于蓄势待发的产业互联网经济来说,来自消费终端用户的在线参与,也是数字剩余价值生产中的重要一环。
第一,进入数字时代,“无数据,不经济”。“利用平台提取和控制数据是资本原始积累的首要方式,并扩展至资本主义生产发展的整个体系”。从根本上讲,数字资本的价值运动,就是数据价值化的市场实践展开。从数据价值链看,活跃用户无酬劳动的生产性贡献,主要体现在数据要素化过程之中。换言之,活跃用户是个体意义上的颗粒化数据生产者;同时是集体意义上的大数据重要生产者。并且,有别于用户在线浏览留下的“数据足迹”,以用户生成内容(UGC)形式呈现的数据资源,发生于人们在数字网络空间的自我表达、网络社群参与和在线资源共享的“数字化生存”之中。进一步地,“在商品化机制的作用下,用户的上网时间被对象化,在线活动成了生产数据商品无处不在的‘活劳动’”。
实践中,由于数据要素市场发展还很不充分,数据商品市场天然地趋于垄断化,导致数据价值化的市场定价,难以像传统工业制品那样充分体现“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价值规约性。同时,鉴于数据价值释放的场景性和动态性,一个无法回避的实践难题,就是在数据价值化中用户的生产性贡献究竟几何,还一时难以准确测度。但至少在理论上可以确证的是,由于活跃用户在线活动的无酬性,决定了用户生成内容所付出的线上线下时间都成为服务于数字资本自我增殖的剩余劳动时间。因此,包含用户价值贡献的数据价值化净收益,本质上就是由数字资本独占的数字剩余价值。
第二,进入数字时代,“流量为王”。对于服务互联网经济而言,来自C端的用户规模、用户黏性和用户活跃度,直接决定数字资本攫取数字剩余价值的广度与深度。这是因为,数字资本的价值运动,主要发生于打破时空阻隔的数字网络空间。不同于传统的物理空间生产,数字网络空间的生成和维系,“一方面,自然需要平台基础网络架构、用户界面设计、平台生态系统维护等方面的专业化劳动投入;另一方面,更是须臾离不开众多注册用户的平台接入和积极参与”。其中,活跃用户基于“趣缘”而主动建立和参与的各种群体性的链接与互动,不断地为数字平台积聚流量和增强用户黏性。正因如此,每用户平均收入(Average Revenue Per User)是衡量平台企业运营绩效的一个重要指标。实践中,数字资本通过平台接入收费和用户注意力变现而获得的实际收益,表面上看只是分割其他生产性部门剩余价值的一种租金。但细究起来,明显不同于物理空间的租金化,数字资本针对数字空间的价值化,时刻需要在线用户的“活劳动”投入,由此带来的平台收入不能只是简单地理解为来自广告商的价值转移。换言之,因为用户生成内容制造了流量,获取了用户注意力,促使数字平台能够提供广告服务,在线广告产生的收入至少部分归因于活跃用户无酬劳动的价值贡献。
需要指出的是,工业时代的相对剩余价值生产,是借由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生活资料部门劳动生产率的普遍提高,来相对缩短必要劳动时间实现的。相比之下,针对活跃用户无酬劳动的相对剩余价值生产,则是数字资本通过模糊生产与消费、工作与生活之间的界限,“生产性占有”海量用户闲暇时间,并直接将活跃用户贡献个人数据和注意力的必要劳动时间归约为零,进而使劳动力价值极度贬值来实现的。因此,如果说马克思所指的相对剩余价值生产,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技术进步的结果;那么,数字时代面向活跃用户无酬劳动的相对剩余价值生产,则是在数字技术加持下数字资本“剥夺式积累”的特殊产物。
2.众包劳动与数字剩余价值的生产
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确立以来,资本不遗余力地四处搜寻廉价劳动力,以最大限度地压低工资支出,来无偿占有尽可能多的剩余价值。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垄断资本推动全球产业链分工深化,以离岸外包、分包等形式,恣意压榨广大外围国家的廉价劳动力。进入数字时代,打破时空约束的劳动型平台不断涌现,网络众包的新型劳动形式应运而生,从而将资本主义剥削范围和剥削对象前所未有地扩大了。
第一,一直以来,为数众多的自由职业者游离于雇佣关系之外,通过个人口碑或熟人网络,自主地利用自身专业技能来实现就业创业。进入数字时代,劳动型平台的勃兴,为全球各地拥有一技之长的劳动者变现“认知盈余”,不同程度地提供了多元化创富机会。有越来越多的自由职业者,通过顶级竞争编码者(Topcoder)、跨境客(Upwork)、自由职业者(Freelancer)等劳动型平台接活,提供图形设计、在线编程、媒体采编和服务咨询等专业化服务。这类数字劳动通常基于项目制展开,发包方认可劳动成果后支付相应报酬。实践表明,依托劳动型平台就业的自由职业者,在所谓“平等的合作关系”中逐渐沦为奔波于平台Apps之间的“新打工人”。这表现在:一方面,在平台治理中,数字资本通常“偏爱”发包方,在劳动者资质、服务定价、劳动监督及劳动成果审核等方面赋予其单边决策权;而“原子化”的自由职业者则只是“规则接受者”,几无议价能力和平台治理影响力。另一方面,在数字化任务分派上,无论是报名与等待甄选模式,还是直接竞标模式,由于劳动力流动打破了时空约束,导致劳动供给严重过剩,发包方“百里挑一”和劳动者“内卷”成为用工常态。为了获得一个不错的网络口碑或数字声誉,劳动者通常还会主动地不计报酬,拼尽全力完成客户提出的额外任务。其结果,这些拥有一技之长的劳动者“自己当老板”的夙愿落空,逐渐成为数字资本算法控制下“自我奴役”的“数字游民”。
第二,亚马逊土耳其机器人(AMT)、点击客(Clickworker)和图八(Figure Eight)等众包微劳动平台的出现,也给全球各地的弱势就业群体提供了赚取收入的额外机会。实践表明,面对“自动化的最后一英里悖论”,众包微工“夜以继日地坐在键盘前面,完成不计其数的幕后任务……使应用程序看起来比实际更加智能”。相比于自由职业者的专业化服务,数据标注、互联网内容审核等众包微劳动就业门槛甚低,对职业技能、工作经验和工作场所几无要求。从数字剩余价值生产看,众包微劳动的生产性贡献,主要体现在通过从事AI训练数据生产、算法决策结果人工优化、算法管理过程人工干预,来直接或间接参与数字机器的制造维护与升级换代。
实践中,考虑到算法引擎等数字机器通常被视为“商业秘密”而鲜有市场化交易,众包微劳动的“对象化”,主要是以数字机器“价值转移”的迂回方式,发生于数据要素化和数据商品生产的价值形成过程之中。进一步地,众包微劳动的生产性,一方面体现在,由于众包微劳动报酬极低,从而为平台企业节省了可观的可变资本支出,“高技术和低工资完美结合”极大地提升数字资本自我增殖能力;另一方面表现为,众包微工大规模的在线协作,大大加速了数字机器运行效率,直接促进了平台企业的相对剩余价值生产。此外,众包微劳动实现按件计酬,劳动者在线搜寻任务和等待系统派单时间得不到任何经济补偿。如此一来,相比于传统雇佣劳动,数字资本进一步挤压了直接生产过程的必要劳动时间,从而能够榨取更多的数字剩余价值。
第三,进入数字时代,当代资本主义精神产品生产的一个显著变化,就是在信息网络技术加持下,自主的、分布式和全球接入的网络文化生产日渐兴起。网络文学写手、视频博主、音频广播/播客等UP主们,“更像是一群生活于网络时代的‘手艺人’,以自己的各种非传统的劳动技能来满足受众们的文化需求”。并且,无论是普遍用户型生产者(UGC),还是专业用户型生产者(PUGC),都具有明显的经济目的,即期望一朝成为“网红”以获得流量变现的可观回报。但实践表明,在充满喧嚣的网红经济中,能够成为形成IP的头部UP主,只是凤毛麟角,头部和尾部UP主的收入呈现云泥之别。以网络文学为例,除了少数网红写手,绝大多数不过是挣扎于网络文学平台中制造“梦想”的“文学打工仔”而已。其结果,从数字剩余价值生产看,一方面,占绝对多数的数字内容生产者在追逐和收割流量的狂热中,与活跃用户弹幕互动搭建了数字平台得以存续的形形色色的趣缘网络社区,实际成为数字内容生产流水线上的免费劳工;另一方面,极少数形成IP的头部UP主也不得不屈从于平台治理规则,在数字内容价值化中听命于数字资本的恣意盘剥。
3.按需劳动与数字剩余价值的生产
进入数字时代,零工经济的疾速发展,催生出基于平台Apps的网约零工,成为当代资本主义劳动形式最为引人关注的新变化。表面上看,相比于工业时代的车间劳作,“同为去技能化的工作互联网平台不仅能够提供更丰厚的待遇,日常工作体验也远比严格进行人身控制、工作流程乏味枯燥的制造业流水线惬意自由”。但实践表明,随着零工经济平台垄断程度不断走强,在“最严算法”下,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网约零工深陷“系统之困”,日益被数字资本所裹挟而卷入与时间赛跑的“数字漩涡”之中。其结果,“零敲碎打的计件工资,加上时不时的促销补贴政策,就是这种所谓创业机会的残酷现实”。
从政治经济学视角看,从事网约零工的数字劳动者实际上进行“双重意义”上的价值生产。提供按需劳动即时服务,是“产品与生产行为不能分离的劳动”,以及运输业的生产性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被平台企业以交易佣金形式所攫取。实践中,数字资本通过支付甚至不及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以及不提供基本的劳动福利保障,来压减可变资本支出,从而以“工资偷窃”方式进行变相的相对剩余价值生产,来最大程度地占有数字剩余价值。同时,网约零工在线活动本质上是一种“数据工作”。实践中,许多劳动者感觉自身并没有被当作人来看待,而仅仅是平台的一个个数据点,受到平台算法系统的操控。在平台企业泛在联接下,网约零工线上线下劳动过程产生的全链路数据,被数字平台通过资本“剥夺式积累”而无偿获得。从这个意义上讲,网约零工创造的数字剩余价值,又是一种无异于用户无酬劳动情形的相对剩余价值生产。
4.雇佣数字劳动与数字剩余价值的生产
进入数字时代,为降低用工成本,平台企业只正式雇佣为数不多的全职员工,从事算法开发、用户界面设计和数据分析等高级数字劳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这些专业性和复杂性劳动,能够在同样时间内创造出比一般劳动更多的价值。正因如此,这一高技能群体是数字时代的“工人贵族”,拥有令人称羡的薪酬福利待遇,部分人还因公司股票期权和技术入股分红而一夜暴富。数据显示,美国数据科学家的年均收入为11.3万美元,而一名优步司机一年的净收入只有3.3万美元。
马克思指出,“在一昼夜24小时内都占有劳动,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内在要求”。实践中,虽然平台企业核心员工因“垄断”高阶数字技能而获得一定的工作自主,但数字资本通过推行项目制、弹性工作制、绩效考核和全员加班文化等,不断形塑这些高级数字劳动者对加班的自愿性服从,从而极为巧妙地将其全部生活时间也纳入当代资本主义数字剩余价值生产。其结果是,在这些新兴互联网科技人员的职业光鲜背后,付出的真实代价却是7/24式加班赶工,不仅使“曾经的私人空间和闲情逸致被压榨得无迹可寻”,而且还因“主体性过剩”而陷入“自我剥削”的劳动异化。
三、双边市场与数字剩余价值的实现
马克思指出,货币要转化为资本,“它必须既在流通中又不在流通中产生”。在工业时代,雇佣劳动产品只有在市场上售卖出去,资本自我增殖才能通过剩余劳动的社会确证而得以实现。进一步,考虑到市场充满不确定性,资本循环越是顺畅,资本周转越是加速,剩余价值实现就越是得以彰显。进入数字时代,以数据价值链为核心的双边市场不断发展,商品流通呈现立体化、网络化和虚拟化的市场景观。进而,如表2所示,数字剩余价值的实现发生于平台生态系统内“破圈”和“变现”的商业闭环之中。
1.注意力经济与数字剩余价值的实现
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生产相对过剩,产业资本发起的广告营销,借由大众媒介将消费者注意力变成“受众商品”,注意力经济也由此兴起。进入数字时代,伴随着互联网信息爆炸和信息过载,用户注意力日益成为数字网络空间的稀缺品。在数字平台上,“企业能否找到客户、达成交易,最重要的因素便在于能否获得大众的注意力时间”。于是,在算法推荐技术加持下,在线广告异军突起。在“用户-平台-品牌方”的双边市场中,数字资本基于用户画像将流量和关注改造成为极具个性化的“用户商品”。无论是谷歌、微软的搜索广告,还是推特、脸书的“信息流”广告,抑或油管、声破天的流媒体广告,都是数字资本通过“流量变现”将用户注意力价值化的一种商业实践。
不同于传统媒体环境下被动的受众,活跃用户自主参与数字网络空间生产,进而在用户注意力变现中,劳动主体性反而被数字资本所钳制和利用,推动了劳动者自我商品化。实践中,平台企业一方面凭借数字网络空间的无边际拓展性,高频动态发布个性化、精准化的定向广告,最大程度地俘获用户注意力;另一方面通过创新在线广告定价模式,从每千人成本(CPM)到每点击成本(CPC)或每购买成本(CPA),持续有效地提升网络推广将更多“人流量”转化为“客流量”的营销效率。其结果,平台企业专注于新形态的生产性服务供给——算法推荐,不断地通过平台可供性来增强用户连接和用户黏性,进而为数字资本带来源源不断的流量收益。如此看来,应深化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解认识,不能只停留于流通领域,简单地将平台企业在线广告收入视为实体经济部门剩余价值的市场让渡,否则有悖于数字时代生产性服务数字化、在线化和智能化的经济现实。
2.数据经济与数字剩余价值的实现
进入数字时代,数据日益成为关键的生产要素。从数字经济实践看,当下资本主义经济数字化的本质,就是以数据价值链取代传统产品价值链,正在成为资本价值运动的主场域。这其中,随着数据要素化深入发展,以“数据+算法+算力”为支撑的数据生产力快速发展,以智能化、服务化和定制化为核心特征的数据商品充分涌流,成为数字时代资本主义新的“细胞元素”。从数字产业化实践看,数字资本围绕数据价值链,布局关键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专营于算法推荐服务的开发运维;从产业数字化实践看,数字技术与产业资本深度融合,推动智能制造新发展,开拓服务型制造新业务。
在数据经济发展中,数字资本通过积极搭建数字基础设施,以数据生产分权化和数据收集中心化,成为数字时代数据要素的实际控制者。进而,在基于数据价值链的商业运作中,数字资本不断拓展数据要素市场交易,竞相创新多样化商业智能服务,并竭力在“数字劳动者-平台-平台第三方”的双边市场中推行垄断性定价,来持续获取数据价值化的超高收益。具体而言,针对用户生成内容的价值挖掘,数字资本基于用户画像,生产开发针对终端消费者的各种行为预测产品,如应用于产品营销领域的市场趋势分析、消费金融领域的社会征信评分等,用以在“行为期货市场”进行交易和买卖。针对网约零工数据生产的价值挖掘,数字资本主要将其用作人工智能训练数据,不断优化平台算法决策和算法管理系统;同时积极开展政企、企企合作,为智能工厂、智慧交通、智慧社区、智慧城市建设提供各种数字化解决方案。
3.零工经济与数字剩余价值的实现
近年来,当代资本主义零工经济飞速发展,推动了数字资本对劳动的非雇佣剥削。在“数字劳动者-平台-任务发包方或消费者”的双边市场中,自由职业者、众包微工、网约零工成为就业“自由”但工作风险自担的“独立合约人”,由数字资本操控的劳动型平台自诩为专营于市场交易撮合的“技术中介”,任务发包企业则摇身变成平台连接匹配服务的消费者。如此一来,在平台生态圈“价值共创”中,数字资本借由“商业模式创新”来恣意进行“劳动规制套利”;任务发包企业也在劳动权益保障方面置身事外,在所谓的“弹性生产”中尽可能地降低用工成本。
从零工经济的盈利模式看,表面上看,劳动型平台的利润回报主要来自以平台抽成方式收取的交易佣金。但解蔽其资本循环的实际过程可以发现,数字资本在由平台赋能“人工即服务”的市场运作下,不遗余力地推动劳动力的“去商品化”和劳动服务的“可交易化”。其结果,平台企业精明地实施以“劳动服务合同”取代“劳动力商品”的合约操作,如愿转换了劳资之间“等价物交换”的交易标的,使传统雇佣关系让位于纯粹的“现金交易关系”(cash nexus)。如此一来,零工经济用工实践“优步化”,实则是将按需劳动贬低为供给充足的、可计算的和易于替代的商品。在智能算法技术加持下,数字资本推动劳动机会大众化,并成规模地促进劳动服务的市场交易,最终在趋向无边际的时空界域内实现数字劳动的“被对象化”。
4.内容经济与数字剩余价值的实现
随着互联网进入Web 2.0时代,油管、网飞等数字内容平台不断涌现,有越来越多活跃用户投入短视频、音频、网文、流行音乐和动漫游戏等数字内容生产之中,逐渐形成“网文经济”“播客经济”“博主经济”等纷杂而斑斓的网络文化经济景观,以至于数字媒介行业成为全球经济中劳动密集程度极高的行业之一。在“UP主-平台-多频道网络机构(MCN)/行业公会-品牌方-用户”的双边市场中,大大小小的UP主、达人、博主们各显神通,从事题材广泛、风格各异的数字内容创作;平台企业通过许诺入驻金、流量扶持、广告商单、内容分成,延揽众多创作者,成为数字内容分发渠道的控制者;多频道网络机构和行业公会扮演“经纪中介”“孵化中心”角色,专事人才挖掘、培养与扶持。
从内容经济的平台盈利模式看,一方面,数字资本通过平台合作协议布局数字内容生态,创设多形式的IP运营矩阵,激励内容创作者打造爆款热点内容,以付费会员、产品订购、用户打赏、付费问答和广告植入等方式实现商业变现。另一方面,还通过平台界面功能设计,市场化赋能会员用户的专属权益,来进一步开拓数字内容变现的商业路径。进一步地,表面上看,数字资本家向UP主支付报酬,但从价值意义上讲,实则是众多UP主们向掌控平台数字基础设施的数字资本家让渡其创造的部分剩余价值。
5.粉丝经济与数字剩余价值的实现
粉丝经济由来已久,源自粉丝从情感出发的产品或内容消费。进入数字时代,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为粉丝经济赋能,其运营模式日益多元化,明星经济模式、网红经济模式、IP经济模式、社群经济模式等具体形态蓬勃发展。并且,粉丝经济所涉领域不只局限于文娱产业,正不断向教育、科技等更广阔领域拓展。在数字资本操控下,依托活跃于数字空间的粉丝社群,形成了“网红-平台-MCN或行业公会-品牌方-粉丝”的双边市场关系,催生出娱乐直播、网络电商、流量明星代言等新业态。从平台商业运作实践看,新媒体加持下的粉丝经济,正在成为数字时代数字资本深耕细作的重要场域。
实践中,粉丝用户出于个人的情感偏好和娱乐需求,靠着一根网线、一台电脑/手机、一个虚拟社区、一个“想象的共同体”,在自己形成的数据生产线上“为爱发电”,制造话题热度、打榜投票、轮博控评等,机械地制作数据提升流量。根本上讲,尽管粉丝经济盈利模式五花八门,但本质上是数字资本将粉丝与偶像/卖品之间“爱的”情感关系工具化和价值化,进而形成情感劳动商品的生产与流通,来拓展和加速数字剩余价值的生产与实现。换言之,数字资本制造制式化的情感,粉丝为情感买单,“习惯地成了免费的刷屏机器人”。具体而言,从“果粉”“米粉”等网红经济看,众多粉丝作为产销者,自主参与到产品或内容的设计、营销和项目投资之中;其结果不仅促进了供需两端快速精准对接,加速了网红商品的价值实现,而且也推动了数字资本对粉丝情感劳动的无偿榨取。从泛娱乐产业链的IP经济看,数字资本一边标准化流水线式“生产”流量明星;一边在礼物经济庇护下精心开发出令人应接不暇的虚拟商品,引诱粉丝打投、应援,通过直播打赏等方式来不断生产和收割极易泡沫化的数字剩余价值。
四、数字资本与数字剩余价值的分配
马克思指出:“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进入数字时代,在经济活动数字化、智能化和网络化发展中,数字资本牢牢掌控着数据、算力和算法等关键数字化生产资料,不遗余力地打造旨在独占数据价值化收益的平台生态圈,从而对当代资本主义剩余价值分配秩序产生颠覆性变革,日益制造出数字生产关系的经济不平等。如表3所示,平台经济跨国巨头凭借数据、技术及场景等优势,形成和巩固算法权力,在规则、标准、技术和流量分配等方面获得市场支配地位而赚得盆满钵满,实际成为数字时代数字剩余价值分配过程中的最大赢家。
1.数字寡头独占与数字剩余价值分配范围“窄化”
在工业时代,资本主义剩余价值的生产主要集中在物质生产部门。产业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通过部门内竞争和部门间转移,首先在产业资本中进行直接分配。不参与剩余价值生产过程的其他形态资本,则通过平均利润率规律和所有权占有规律,实现剩余价值社会范围内的再分配,最终使产业资本家得到产业利润,商业资本家得到商业利润,银行资本家得到利息,土地所有者得到地租,股票所有者得到股息。进入金融资本主义时期,金融资本从服务产业资本的“仆人”变成自我循环的“主人”,一方面通过发展债务经济,不断地榨取实体经济部门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另一方面通过金融产品创新,热衷于“虚假的”剩余价值的自我生产和自我分配,最终因资产泡沫破灭而导致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循环周期性中断。
进入数字时代,少数平台企业凭借先发优势,迅速在数字经济细分市场占据垄断地位,并通过垂直整合和跨界经营,实际蜕变为数字寡头,逐渐在经济生活中起决定性作用。数字资本通过平台自营和跨界融合,极度压缩资本循环中的分利环节,不断“窄化”数字剩余价值的分配范围,从而正在重塑当代资本主义剩余价值分配的基本秩序。一是数字资本搭建了供给侧与需求端无缝对接的线上通道,并提供产品推荐、品牌推广等数字化服务,充当了“流通当事人”的特殊职能,使传统经销商、批发商等商业资本职能成为多余,进而以平台抽成方式攫取了本应由商业资本家得到的商业利润。二是数字资本通过提供平台数字基础设施和功能新颖便捷的用户界面,吸引和助推活跃用户无偿进行数字网络空间生产,自然不必因占用土地、厂房等现实物理空间而缴纳各种形式的“地租”了。三是在“先增长后盈利”模式下,身披数字科技光环的平台企业倍受外部资本市场追捧,数字资本借势进行一轮轮直接融资,规避了间接融资带来的刚性利息支出。四是在工业时代,国家也要以垄断资本家总代理人的身份,通过税收和转移支付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和再分配。但在数字时代,以平台经济头部企业为代表的数字资本利用在线经济的无界域性,以“颠覆式创新”之名实施监管套利,刻意以一种渠道和技术提供者角色出现,隐藏了其直接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身份,从而能够在坐拥巨额现金的同时回避过程税,摊薄利润税,最终得以逃避企业的制度成本。
2.平台经营垄断与数字剩余价值分配形式“租金化”
趋向天然性垄断是平台的DNA。数字经济实践表明,数字资本一方面基于用户、注意力、数据和算法等优势,单边决定平台在线经济规则,以对全局用户的触达能力实现对双边市场中数据流、资金流、物流的全维控制,成为平台生态圈事实上的“守门人”;另一方面,数字资本借由强大的用户网络效应、规模效应、数据回路效应和用户锁定效应,不断谋求和巩固“赢者通吃”的市场支配性地位。进而,数字资本将平台垄断投射到圈内圈外多面向的经营行为之中,依靠“占有使用信息、软件和它建造的网络所产生的租金和特许权”获利,结果使其攫取的数字剩余价值呈现“租金化”的显著趋势。
第一,“凡是形成垄断的平台企业,都能通过数据控制来获取数据租金,这类似于绝对地租”。实践中,数字资本通过平台数字基础设施,收集、汇聚和支配海量数据,进而积极推动数据的生产要素化、商品化和资本化过程。一方面,数字资本以基础层平台数据接口的有条件开放,实现与平台生态圈内外市场第三方的数据交易,持续获取生产要素意义上的“数据租”;另一方面,数字平台蓄意制造“数据壁垒”,通过数据提取形成市场溢价的数据商品或服务,不断攫取市场经营垄断意义上的“数据租”。
第二,在平台经济发展中,作为平台生态系统的“守门人”,数字资本家从某种意义上就像封建时代的地主,掌控了数字时代更加重要的资源——平台接入渠道控制权,并通过主导公域流量和中心化运营实现对平台流量资源的控制和分配。进而,对于依赖平台生态圈的平台内经营者而言,平台数字空间就是一块虚拟的“数字土地”;平台数字空间的用户流量及充沛度,直接决定其可资利用的“数字土地”生产力。“数字土地”及其生产力水平,主要是由活跃用户无酬劳动所创造的。因此,数字资本通过收取平台接入费而攫取的不菲收益,实际上就是一种数字级差II地租;通过推荐排序和平台引流而收取的广告费用,就是一种将用户注意力变现的“流量租”。本质上,上述两种意义上的“租金”都是活跃用户无酬劳动所创造的数字剩余价值的一种具化形态。
第三,进入数字时代,数字知识产权垄断成为资本主义知识产权垄断的新形式。并且,相比于有物质载体的信息(认知)商品,数字内容商品具有更加彻底的零边际成本特征,因而通过数字知识版权制度的创设可以持续获得更加丰厚的数字“IP租”。为此,数字资本一方面通过平台服务协议和与网络创作者签订合作协议,“合法地”获得数字内容版权收益的分润权;另一方面,又充分利用所掌控的平台渠道垄断数字内容分发,并通过版权分销和衍生品开发,不断推动数字内容价值化和数字知识产权的资本化。其结果,数字资本更加隐蔽地将社会大众的知识积累和认知盈余纳入自身加速增殖的全球积累体系之中。
3.算法权力专制与数字剩余价值分配结果“极端极化”
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不平等的分配是“资本运作的一个根本条件”。进入数字时代,数字资本凭借人工智能应用而催生的算法权力,通过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加速向各行业各部门的渗透,逐渐控制社会范围内剩余价值的重新分配,不遗余力地推动最终流向数字平台头部企业的价值转移,形成和加剧数字红利分配的极度不平等。一是数字资本实施各种劳动隐化策略,使得众多“点击工人”和非正规劳工身陷数字血汗工厂的盘剥,其数字剩余价值贡献甚至得不到资产阶级法权意义上的市场指认,日益陷入“就业不稳定”和“数据贫困”双重叠加的生存窘境而最终沦为“数字穷人”。二是在基于嵌套式层级结构的平台生态系统中,掌控基础层平台的数字资本通过搜索定权、流量分配和技术设置,直接决定平台内经营者的市场命运,并收取高昂的收入分成或平台租金,肆意侵蚀其他非平台中小资本的利润空间。并且,“中小企业,无论是否以数字平台为中介,都被卷入到大资本数字平台构建的竞争网络之中,不断地将经营者自己或者雇佣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向大资本数字平台输送”。三是从数字资本的全球积累结构看,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巨型数字垄断公司与国家权力合谋,更具掠夺性地推行数据殖民和数据霸权,而边缘落后国家、欠发达地区和新兴市场则成为被掠夺剩余价值的洼地。其结果,伴随着数字剩余价值的生产、实现和分配,“传统经济模式形成的普通劳动者和工商业资本和管理方的阶层分化,被更为严峻的‘普通劳动者+传统工业资本方’与更少数的网络资本巨头的对立替代”。同时,在“中心-外围”结构下,数字资本积累“在一极表现为中心国家的财富积累,在另一极却表现为外围国家由数字奴役、数字剥削、劳动垄断带来的贫困积累”。
五、对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的启示
习近平强调,发展数字经济是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机遇的战略选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正确认识和把握数字资本的特性和行为规律,支持和引导数字资本规范有序发展,依法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数字普惠,消弭数字鸿沟,不仅是把握数字化发展新机遇,拓展经济发展新空间,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立足新发展阶段在高质量发展中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现实要求。
1.发挥数字资本作为重要生产要素的积极作用
毋庸置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数字资本既具有追逐数字剩余价值的一般特性,同时其资本积累、扩张和流动又必须充分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正确认识数字资本的两重性,扬长避短,趋利避害,就要为数字资本设置“红绿灯”,引导数字平台企业自觉服从和服务于经济社会大局,推动其在促进科技进步、繁荣市场经济、便利人民生活、参与国际竞争中发挥积极作用。
这要求,首先,在数字资本逐利性上,要着力培育和彰显数字资本的产业资本特性,引导和鼓励数字平台企业通过数字化财富生产和数字化价值创造,来实现可持续的自我增殖。同时,防止数字资本的金融资本特性自我膨胀,坚决遏制数字经济活动“虚拟经济化”过度化发展的冲动或倾向。其次,在数字资本扩张上,要以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为旨归,引导数字资本向数字经济底层技术和颠覆性技术研发创新上发力,向产业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上延伸,向打造“走出去”的全球竞争力聚焦,不断催生和释放数字资本在发展数字生产力、提升全要素生产率和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中的积极作用。最后,在数字资本的积累性上,要以构建“公平与效率更加统一的新型经济形态”为目标,着力避免落入欧美发达国家“数字鸿沟”日益加剧的发展陷阱,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通过增强数字技术共享性、数字经济普惠性和数字税负公平性,不断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数字资本积累的现实趋势朝向“财富积累”多极化和普惠化方向扎实迈进。
2.建立健全数字劳动者权益保护机制
近年来,形态多样的数字劳动以其较高的包容性和灵活性,已经成为我国“稳就业”的重要抓手。据国家信息中心估计,2020年我国共享经济服务提供者约8400万人,同比增长约7.7%。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快递员、外卖小哥和网约车司机等数字劳动者成为保障城乡居民日常生活的关键力量。但不容忽视的是,数字劳动的兴起也带来了劳动关系认定“难”、劳动者权益保护“弱”和劳动组织建设“缺”的突出问题。一项针对全国范围内近万名新就业青年的调查显示,不论是社会保障还是商业保险,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公积金和其他各项中,有26.3%的新业态从业者没有任何保障。同时,在数字资本“最严算法”下,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数字劳动者深陷“系统之困”,其过劳的工作状态与不稳定的就业境遇,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鉴于此,应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首先,要明晰数字劳动用工关系性质。相比于国外数字经济用工实践,我国数字劳动用工关系更趋于多样化。仅就外卖员而言,就有平台直营、第三方外包、零工众包和餐馆自营等。2021年7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正式引入“劳动三分法”的概念,明确列出“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实践中,对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业态用工实践,应依据数字劳动与数字资本之间的经济从属性、人格从属性、劳动自主性选择、生产资料垄断性等因素,因企而宜,综合权衡,合理确定平台企业与数字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其次,建立健全新业态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制度和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在劳动报酬、合理休息、社会保险、劳动安全等权益方面,编牢织密数字劳动分享数字经济红利的制度之网,进一步让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我国数字经济发展中落地生根。最后,积极推动数字技术赋能数字劳动组织建设创新发展,充分考虑新业态的用工特点、工作性质和从业人员构成,着力打造数字工会、数字党建、数字维权平台“三位一体”的新型劳动组织体系,进而为数字劳动权益维护、灵活就业人员职业发展和职业伦理规范等方面工作扎实推进,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3.构筑与完善数字经济有效监管机制
实践表明,“做强做大做优”我国数字经济,须臾离不开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管。今后一段时期,全面贯彻落实“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的监管基本方针,迫切要求以推进《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有效落实为抓手,既要防止监管缺位或滞后助长数字资本野蛮生长,又要高度警惕监管过度导致数字资本收缩“避险”而错失全球数字经济发展的历史机遇。
这要求,针对数字经济的政府监管,一方面要调整优化政府监管组织架构,避免“政出多门”“九龙治水”,降低监管成本;另一方面,要科学确立监管范围和监管重点,防止“四处出击”“平均用力”,提高监管效率。当务之急,一是充分考虑数字经济“天然性垄断趋势”特点,树立维护数字经济市场“可竞争性”的监管理念,遏制数字平台头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性地位,来恣意攫取超高利润的垄断行为;同时着力维护新兴领域数字经济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为创新活力强但无先发优势的中小数字资本发展壮大保驾护航。二是强化算法审查,促进算法公平。国内外数字经济发展都表明,算法系统不仅成为数字资本所拥有的关键生产资料,而且也日益扮演着规训数字劳动的“劳动私法”。实践中,算法歧视、算法合谋和算法霸权等侵害数字劳动者和平台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为此,要践行“算法中和”实践原则,强化政府主导、多边参与的算法审查和算法问责机制,有效节制数字资本的数据垄断和算法操纵,切实改善数字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逐步实现数字经济劳资关系和谐的算法赋能和平台赋权。
(作者简介:黄再胜,国防大学政治学院马克思主义理论系教授)
网络编辑:同心
文章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202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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