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莎•卢森堡有着丰富而深刻的民主思想,包括关于无产阶级政党的组织原则的民主思想和关于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民主思想。由于各种特殊的历史原因,卢森堡的民主思想使她成为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一位备受争议的人物,也使她在中国思想界经历了一种特殊的际遇。今天,正确地理解和评价卢森堡的民主思想,对于推进当代中国的民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卢森堡关于无产阶级政党的组织原则的民主思想
卢森堡是德国社会民主党的著名的“左派”领袖及波兰社会民主党和德国共产党的创始人,她长期关注和思考无产阶级政党应该确立怎样的组织原则的问题,并在这一过程中阐述了她的极具特色的党内民主思想。
卢森堡长期生活和战斗在德国社会民主党内。当时,德国社会民主党的领导层逐渐发生分化,以伯恩施坦为代表的一些领导人日益向机会主义者蜕变,他们经常以集中和纪律的名义压制群众的积极性,致使党内官僚主义盛行。在与党内机会主义进行长期斗争的过程中,卢森堡在党的组织原则问题上特别强调民主的重要性和广大党员对党的领导机关的监督作用,希望通过发扬民主来激发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首创精神,以便克服社会民主党领导层的“保守性质”。
1902 年和1904 年,列宁先后写作了《怎么办?》和《进一步,退两步》两篇著名论文,明确地提出了自己的建党主张,尤其是强调了党必须在组织上实行严格的集中制原则。1904 年,卢森堡写作了《俄国社会民主党的组织问题》一文,尖锐地批评了列宁的建党原则,系统地阐述了其党内民主思想,亦即关于无产阶级政党的组织原则的民主思想。
在无产阶级政党的组织原则问题上,卢森堡并不一般地反对集中制。她指出:“强烈的集中主义特点一般说来是社会民主党所固有的”,因为社会民主党是在“倾向于集中主义的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上成长起来的。它的斗争必须在巨大的、资产阶级中央集权制国家的政治框框内进行,因此,社会民主党本质上是任何分散主义和民族联邦主义的坚决反对者。社会民主党所担负的使命就是要在该国范围内代表无产阶级作为阶级的共同利益以反对无产阶级的一切局部的和集团的利益。”①同时,在她看来,在沙俄的专制统治下,如果没有纪律和集中制,社会民主党就不会有战斗力;为了把俄国社会民主党各个分散的地方组织整合起来,使之成为全国范围内进行群众统一政治行动所需要的组织,提出集中主义的口号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但是,卢森堡认为,集中主义是一个远没有概括社会民主党组织形式的历史内容和特点的口号,对于社会民主党内部的“集中程度的大小和集中化的更准确的性质”也需要作深入的探讨②。由此出发,卢森堡坚决反对列宁所提出的集中制原则,并称列宁的集中制主张是“极端集中主义”和“无情的集中主义”, 因为按照列宁所主张的集中制,“中央委员会成了党的真正积极的核心,而其他一切组织只不过是它的执行工具而已。”③她说:“列宁所主张的社会民主党的集中制是根据以下两个基本原则建立的:第一,使党的一切组织及其活动,甚至在最微小的细节上,都盲目服从中央机关,这个中央机关单独地为大家思考问题,制定计划和决定事情;第二,把党的有组织的核心同它周围的革命环境严格地隔离开来。在我们看来,这就是把布朗基密谋集团的运动的组织原则机械地搬到社会民主党的工人群众运动中来。”④
卢森堡认为,作为无产阶级政党的组织原则的集中制应该是一种“自我集中制”。她指出:“社会民主党的集中制无非是工人阶级中有觉悟的和正在进行斗争的先锋队(与它的各个集团和各个成员相对而言)的意志的强制性综合,这也可以说是无产阶级领导阶层的‘自我集中制’,是无产阶级在自己的党组织内部的大多数人的统治。”⑤“自我集中制”概念集中地体现了卢森堡的党内民主思想,它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在民主与集中的关系问题上,它强调民主是集中的前提和基础、集中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民主的真正实现。卢森堡认为:“社会民主党的集中制不能建立在党的战士对中央机关的盲目听话和机械服从的基础之上”⑥。显然,建立在这种基础上的集中制只能体现少数人的意志,它只能导致党内少数人的统治。与此不同,“自我集中制”首先要充分发扬民主、让每个党员的意志都得到适当的表达,然后再对全体党员的意志进行集中即进行“强制性综合”,形成党的统一意志,从而保证党内大多数人的统治。
第二,在自由与纪律的关系问题上,它强调党的纪律并不排斥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自由,但党的纪律和党内自由都应服务于党内民主。卢森堡说:“我们社会民主党的纪律与工厂或军队的纪律在本质上和根源上是截然相反的。军队和资本主义工业的纪律建立在外部强制的基础上,而社会民主党的纪律建立在自愿服从的基础上;前者为少数人对人民群众的专制服务,后者则为民主服务”⑦。为了使这种“绝大多数人的意志和思想”能够形成,显然就必须有党内自由。她指出,既然“社会民主党的策略不是由中央委员会,而是由全党,更确切些说,是由整个运动制定的,那么党的各级组织显然就需要有行动自由”⑧。在她看来,只有“党内树立了这种在政治上拥有活动自由的精神,并且能把这种精神同对运动的坚持原则精神和它的团结精神所持的敏锐观察结合起来”⑨,党内民主才能得到保证。
第三,在党的领袖与党员群众的关系问题上,强调领袖是群众意志的体现者,而领袖体现群众意志的关键是发扬民主、尊重和发挥群众的首创精神。卢森堡指出:“在一个像我们党这样的民主政党中,起决定作用的不是少数几个文人、党的干部或议员的观点和意志,而是大多数无产者、这几百万人的观点和意志”⑩。无产阶级的“领袖越是明确地和自觉地使自己成为有觉悟的进行斗争的群众的意志和意向的代言人,成为阶级运动客观规律的体现者,他们就越有力量,越有威信。”(11)而党的领导机关也必须“把自己变成党的意志的喉舌和工具,而不是相反”(12)。“最高权力机关即一年一度的党代表大会,它把全党的意志定期地确定表述出来”,但全党意志的执行即党的大政方针在实践中的运用则要依靠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坚持不懈的思想工作、战斗力和首创精神”(13)。
上述可见,卢森堡以“自我集中制”概念为核心,围绕着民主与集中、自由与纪律、领袖与群众的关系问题,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关于无产阶级政党的组织原则的民主思想。
二、卢森堡关于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民主思想
无产阶级政党在领导工人阶级取得革命胜利和夺取国家政权后、在领导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必然要面临建立什么样的国家制度的问题。正是在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思考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写于俄国十月革命后的《论俄国革命》一文中,卢森堡阐发了她的民主思想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即关于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民主思想,亦即关于社会主义民主的思想,它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实行社会主义民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卢森堡从以下两个方面论证了实行社会主义民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第一,实行社会主义民主是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1899 年,卢森堡在《社会改良还是社会革命》一文中说过:“首先,民主制是必要的,因为它创立了各种政治形式(自治、选举权等等),在无产阶级改造资本主义社会时可以给它充当跳板和支撑点。其次,民主制是不可缺少的,因为无产阶级只有在民主制中,在为民主制而斗争中,在运用民主权利中,才能意识到自己的阶级利益和自己的历史使命。总之,民主制所以不可缺少,不是因为它使无产阶级夺取政权成为多余,倒是因为它使无产阶级夺取政权成为唯一可能的,也是必要的。”(14)在卢森堡看来,“在任何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形式实际上关系到社会主义政策的最有价值的、甚至是不可缺少的基础”(15)。因此,她指出:“如果无产阶级取得了政权,它应当创造社会主义民主制去代替资产阶级民主制,而不是取消一切民主制,这是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16)
第二,实行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卢森堡认为,民主意味着人民当家作主,而社会主义社会就应该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因此,民主与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具有根本的一致性和不可分割的联系。她说:“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在于大多数劳动群众不再是被统治的群众,而是自己的全部政治和经济生活的主人,并且在有意识的,自由的自决中领导着这全部生活。”(17)只有充分发挥民主,依靠全体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积极参与和自觉探索,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显然,在卢森堡看来,实行社会主义民主的必要性也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所决定的,没有民主就不会有社会主义的真正实现。
2.社会主义民主与无产阶级专政的关系
卢森堡对社会主义民主与无产阶级专政的关系进行了辩证的分析,指出它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甚至认为它们不过是两个同义语,并由此提出了“无产阶级专政就是社会主义意义上的民主”的著名命题。她说:“今天的问题不在于是民主还是专政。被历史提上日程的问题是:是资产阶级民主还是社会主义民主。因为无产阶级专政就是社会主义意义上的民主。”(18)
“无产阶级专政就是社会主义意义上的民主”这一命题最为集中地体现了卢森堡关于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民主思想。按照这一命题,无产阶级专政就是实行社会主义民主。卢森堡特别强调指出:“这是阶级的专政,不是一个党或一个集团的专政,这就是说,最大限度公开的、由人民群众最积极地、不受阻碍地参加的、实行不受限制的民主的阶级专政。”(19)“这一专政必须是阶级的事业,而不是极少数领导人以阶级的名义实行的事业,这就是说,它必须处处来自群众的积极参与,处于群众的直接影响下,接受全体公众的监督,从人民群众日益发达的政治教育中产生出来。”(20)
由此出发,卢森堡对俄国十月革命后列宁和布尔什维克解散立宪会议、实行高度集中制的做法提出了尖锐批评,认为没有民主的专政有可能使社会主义国家向极权主义国家演变。她说:“列宁和托洛茨基用苏维埃代替了根据普选产生的代议机构,认为苏维埃是劳动群众唯一真正的代表。但是随着政治生活在全国受到压制,苏维埃的生活也一定会日益陷于瘫痪。没有普选,没有不受限制的出版和集会自由,没有自由的意见交锋,任何公共机构的生命就要逐渐灭绝,就成为没有灵魂的生活,只有官僚仍是其中唯一的活动因素。公共生活逐渐沉寂,几十个具有无穷无尽的精力和无边无际的理想主义的党的领导人指挥着和统治着,在他们中间实际上是十几个杰出人物在领导,还有一批工人中的精华不时被召集来开会,聆听领袖的演说并为之鼓掌,一致同意提出来的决议,由此可见,这根本是一种小集团统治——这固然是一种专政,但不是无产阶级专政,而是一小撮政治家的专政,就是说,纯粹资产阶级意义上的专政,雅各宾派统治意义上的专政。不仅如此,这种情况一定会引起公共生活的野蛮化:暗杀,枪决人质等等。这是一条极其强大的客观的规律,任何党派都摆脱不了它。”(21)
3.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前提和途径
卢森堡的社会主义民主思想与其党内民主思想具有内在的联系,她所主张的作为无产阶级政党的组织原则的民主制和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民主制实际上都可以称为“自我集中制”,其中,作为无产阶级政党的组织原则的“自我集中制”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即社会民主党的“自我集中制”,它强调的是要对全体党员的意志进行“强制性综合”,以便保证党内大多数人的统治;而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自我集中制”则是无产阶级这个大我的“自我集中制”,它强调的是要对整个无产阶级的意志进行“强制性综合”,从而体现占无产阶级多数的革命者的意志、保证无产阶级的“阶级专政”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统治”。正如卢森堡所说:“无产阶级专政,这不是像资产阶级利润的代理人故意捏造的那样,不是炸弹、暴动、阴谋、‘无政府状态’,这是运用全部政治的权力手段去实现社会主义,剥夺资本家阶级。这是符合占无产阶级多数的革命者的意愿的,是依靠他们的意志实行的,因此是符合社会主义民主的精神的。”(22)正是基于对社会主义民主的这种理解,卢森堡进一步论述了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前提和途径。
在谈到社会主义民主时,卢森堡经常把自由与民主紧密地联系起来,认为自由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前提。可以说,对自由的高度重视,是卢森堡社会主义民主思想的一个重要特点。她指出:“没有自由的、不受限制的报刊,没有不受阻碍的结社和集会活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统治恰恰是完全不能设想的”(23)。在卢森堡看来,社会主义社会应该有广泛的自由,惟其如此,才会有广泛的民主。她说:“只给政府的拥护者以自由,只给一个党的党员以自由——就算他们的人数很多——这不是自由。自由始终是持不同思想者的自由。这不是由于对‘正义’的狂热,而是因为政治自由的一切振奋人心的、有益的、净化的作用都同这一本质相联系,如果‘自由’成了特权,这一切就不起作用了。”(24)她还指出,如果“自由受到了限制,国家的公共生活就是枯燥的,贫乏的,公式化的,没有成效的,这正是因为它通过取消民主而堵塞了一切精神财富和进步的生动活泼的源泉”(25)。
卢森堡认为,要实现社会主义民主,除了必须给予社会成员以广泛的自由以外,还需要特别着力于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必须加强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政治觉悟,增强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在卢森堡看来,要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对人民群众进行政治训练,使其摆脱以往在剥削制度下形成的愚昧无知、唯命是从、麻木不仁的状况,强化其参与公共生活的意识和能力。第二,必须加强对权力机关的公开监督。卢森堡认为,利用“公开舆论”对党政机关进行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体现,也有利于防止和消除官僚主义与腐化。
总之,卢森堡以“无产阶级专政就是社会主义意义上的民主”这一命题为核心,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关于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民主思想,对为什么要实行社会主义民主、什么是社会主义民主以及怎样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等问题作了可贵的探索。
三、卢森堡的民主思想对当代中国民主建设的意义
虽然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围绕着卢森堡民主思想的争论从来都没有停止过,但对卢森堡民主思想的各种批评和否定意见并不能掩盖和抹杀其本身所具有的内在价值,反而更加彰显出其独特的理论魅力。马克思说过:“最好是把真理比作燧石,——它受到的敲打越厉害,迸发出的火花就越灿烂。”(26)当然,这并不是说卢森堡的民主思想是尽善尽美、没有任何瑕疵的。但是,瑕不掩瑜,我们不应因卢森堡民主思想存在着一些瑕疵就对其作整体性的否定。即使是对卢森堡民主思想中的那些瑕疵,我们也不应作简单的是非判断。具体地分析那些瑕疵的成因,能够引发我们对有关问题的严肃思考。
早在20 世纪20 年代,卢森堡的生平、事迹和思想就被介绍到了中国。中国人民对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这位伟大的女性充满了崇敬之情。从20 年代到40 年代,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组织下,中国国内举办了多次纪念卢森堡的活动,中国共产党的机关刊物和其他进步刊物也经常发表纪念卢森堡的文章和社论。但是,受当时客观条件的限制,卢森堡本人的著作还很少被介绍到中国。在20 世纪40 年代以后,列宁和斯大林对卢森堡思想的批评逐渐被介绍到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由于国内特殊的政治环境,也由于列宁对卢森堡的批评和斯大林对卢森堡的错误批判,中国学界对卢森堡思想、特别是对卢森堡的民主思想的研究长期处于沉寂状态,对卢森堡著作的翻译介绍也受到了严重影响。直到20 世纪70 年代末以后,在反思“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的过程中,中国学界对民主的重要性有了深刻的认识,卢森堡独特而丰富的民主思想才得到学界重视。在这种背景下,卢森堡的主要论著迅速被翻译为中文,中国国内也兴起了一股卢森堡研究热潮,这与国际上对卢森堡的重新发现颇有几分类似。
卢森堡思想在当代中国思想界所经历的特殊际遇,无论是在以往相当长的一个时期里所受到的冷遇,还是70 年代末以后人们对它的热情,都主要缘于卢森堡的民主思想及其特点。然而,即使是在30 多年中,虽然中国学界对卢森堡的民主思想展开了多方面的探讨,但从总体上看,人们并没有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卢森堡民主思想的真谛,从而也没有真正把握卢森堡民主思想对当代中国民主建设的意义。
第一,卢森堡以“自我集中制”概念为核心的关于无产阶级政党的组织原则的民主思想有利于我们加强中国共产党内的民主建设,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党的组织原则,并为我们防止和克服党内的个人专断现象提供了一条重要思路。
中国共产党是一个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建党理论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无产阶级政党,其根本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作为无产阶级政党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是1905 年在列宁领导下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制定的《党的改组决议》中首次明确提出的。与在此之前卢森堡提出的“自我集中制”相比较,“民主集中制”是一个更为科学的概念,它更为准确地阐明了民主与集中之间的应有关系,即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然而,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问题还有另一个重要方面,而且是通常为人们所忽视的一个方面,即“民主集中制”概念并不是对“自我集中制”概念的简单否定,而是对“自我集中制”概念的扬弃,它保留了卢森堡赋予“自我集中制”概念的合理内容。在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过程中,我们要注意吸收“自我集中制”概念的合理内容,特别是应保证民主集中制中的“集中”成为卢森堡所说的那种“自我集中”,否则,我们所实行的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主集中制。具体言之,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其中,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用以指导民主的“集中”都应该是无产阶级政党的“自我集中”,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形成的对全体党员的意志的“强制性综合”,它把党内大多数人的意志整合为全党的统一意志。在这里,我们强调民主集中制中的“集中”应该是无产阶级政党的“自我集中”,目的在于防止那种假民主集中制的“集中”之名而行个人专断之实的现象出现。事实上,无论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还是用以指导民主的“集中”,在一定程度上说,都是存在着推行长官意志、把领导人的意志装扮成全党意志的可能性的。这种体现长官意志、具有个人专断性质的“集中”,在表面形式上往往也会采取必要的民主程序,如全体代表热烈鼓掌、一致同意等等,但它显然不是民主集中制应有的“集中”,因为它不是无产阶级政党的“自我集中”、没有真正体现党内大多数人的意志,而是把个人意志强加于党。
中国共产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新中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党在面临着工作重心转向社会主义建设这一新任务因而需要特别谨慎的时候,毛泽东同志的威望也达到高峰。他逐渐骄傲起来,逐渐脱离实际和脱离群众、主观主义和个人专断作风日益严重,日益凌驾于党中央之上,使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集体领导原则和民主集中制不断受到削弱和破坏。党内个人崇拜现象逐步发展,使党的民主集中制不断受到削弱以至破坏,并最终酿成了“文化大革命”的灾难。应该说,实行民主集中制本来就是为了防止党内的个人专断,而民主集中制也一向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个人专断作风之所以会削弱甚至破坏党的民主集中制,固然有着多方面的原因,但对党的民主集中制中的“集中”的性质缺乏准确、明晰的规定不能不说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30 多年来,中国共产党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加强了民主集中制建设,党内也不再可能出现以往那样的个人崇拜现象。但是,党的各级组织内出现个人专断的可能性仍然是存在的。为了防止这种可能性变成现实,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党的民主集中制,特别是应该注意用卢森堡所说的“自我集中”规定民主集中制的“集中”的性质,并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和检验标准,使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真正体现全党的意志。
第二,卢森堡以“无产阶级专政就是社会主义意义上的民主”的命题为核心的关于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民主思想有利于我们摆正民主与专政的关系,从而有助于推进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
无产阶级专政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制度即国体,它是对少数剥削阶级分子和敌对分子的专政与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的有机统一。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一书说:“无产阶级革命将建立民主的国家制度,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建立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27)随后,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28)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强调说:“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29)列宁在《论无产阶级专政》一文中则说:“无产阶级专政是破坏资产阶级民主和建立无产阶级民主。”(30)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与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提出和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国社会主义国家制度。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指出,“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31)我国现行的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所有这些都表明,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制度,无产阶级专政本身是专政与民主的内在统一。
然而,新中国成立以来,人们对中国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理解一直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偏差,即要么一味强调专政,要么一味强调民主。具体来说,从1957 年的反右运动扩大化到持续十年的“文化大革命”,“以阶级斗争为纲”成为全党全国各项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的核心内容。在这种情况下,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实际上仅仅被理解为对资产阶级、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和其他各种“牛鬼蛇神”的专政,而大鸣、大放、大字报等所谓的民主形式也被视为服务于专政的手段,即它们的目的在于“引蛇出洞”。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党和国家指导思想上的拔乱返正,使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重新步入了正途。但在,近30 多年来,特别是在今天,一些人对中国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理解又出现了另一种偏差,即只讲民主而避谈专政,或者一谈到专政,他们总是将其与镇压、独裁、暴力等联系在一起,似乎专政必然导致对民主的践踏。上述两种情况,实际上都是对于无产阶级专政与社会主义民主之间的关系的歪曲和对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否定。而在这两种情况下,都是不可能有真正的社会主义民主的。例如,如果没有对各种敌对分子、犯罪分子和腐败分子的专政和镇压,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是很难得到保障的。正是鉴于人们在对中国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理解上存在的上述两种偏差,我们认为卢森堡以“无产阶级专政就是社会主义意义上的民主”的命题为核心的关于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民主思想对于推进当代中国的民主建设具有特殊的启发意义,它明确告诫我们无产阶级专政就是社会主义民主,从而能够帮助我们摆正民主与专政的关系,防止和克服把民主与专政割裂开来的各种错误倾向。
不仅如此,卢森堡关于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民主思想还为我们指出了一条超越资产阶级民主制的道路,即“把资产阶级民主制的社会内核同它的政治形式区别开来”,“揭露形式上的平等和自由的甜蜜外壳所掩盖着的社会不平等和不自由的酸涩内核”,并“用新的社会内容去充实这一外壳”。在这里,一方面,卢森堡揭露了资产阶级民主的虚伪性,告诫人们不要满足于这种用资产阶级思想家们的甜言蜜语装点着的形式上的平等;另一方面,她又强调,民主制并不是资产阶级国家的专利,
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不应取消一切民主制,而应用社会主义民主制代替资产阶级民主制。在卢森堡看来,只有辩证地否定即扬弃资产阶级民主制,创造出新型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实行无产阶级专政即社会主义意义上的民主,才能真正超越资产阶级民主制。
此外,卢森堡关于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前提和途径的有关思想、特别是她关于必须利用“公开舆论”对党政机关进行监督的主张,对于推进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和各种腐败现象也是极为重要的。事实上,这也正是当代中国正在积极开展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三,卢森堡与列宁在民主问题上的思想分歧和争论也给我们以重要启示:我们应该根据中国的国情和具体实际来探索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道路和推进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
虽然卢森堡关于无产阶级政党的组织原则和关于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民主思想是她本人始终一贯的思想,但其中的大部分内容都是在与列宁争论的过程中阐发的。这也是卢森堡的民主思想乃至卢森堡的全部思想曾经受到冷遇甚至批判的根本原因。那么,应该如何看待卢森堡与列宁在民主问题上的思想分歧和争论呢?像以往人们曾经所做的那样在卢森堡与列宁的民主思想之间作一个简单的是非判断固然比较省事,但它并没有太大的意义。重要的是分析卢森堡与列宁在民主问题上的思想分歧的产生原因,阐明他们之间的争论对我们有些什么方法论上的启示。
卢森堡与列宁在民主问题上的思想分歧是有其深刻原因的。卢森堡的民主思想、特别她关于无产阶级政党的组织原则的民主思想是立足于她所生活的西欧国家、特别是德国社会民主党所面临的具体实际而提出的。在那里,有比较悠久的民主传统,无产阶级比较成熟,社会民主党有进行合法斗争的相对宽松的政治环境,可以定期举行党的代表大会和选举党的领袖。正是在这样的条件下,为了反对德国社会民主党内的机会主义,卢森堡特别强调无产阶级政党的组织原则应该是“自我集中制”。与德国社会民主党所面临的具体实际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列宁从事建党活动时,俄国是一个经济落后、政治腐败的专制主义国家,沙皇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而对革命党人进行残酷镇压,社会民主党只能在秘密状态下开展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卢森堡所主张的“自我集中制”显然是不适用于俄国社会民主党的。对此,卢森堡本人也是有清醒意识的。她深知,社会民主党实行“自我集中制”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即“拥有一个人数众多的在政治斗争中受过训练的无产者阶层”、“形成一个有阶级觉悟和有判断能力的无产阶级先锋队”和“有用直接施加影响(对公开的党代表大会和在党的报刊中等等)的办法来表现自己的活动能力的可能性”(32),而当时的俄国是不具备这两个条件的。在社会主义国家制度问题上,情况也十分类似。鉴于俄国十月革命后列宁和布尔什维克所面临的极其严峻的形势,卢森堡在《论俄国革命》一文中指出,如果指望列宁和他的同志们在这种情况下“用魔法召唤出最美好的民主制、最标准的无产阶级专政和繁荣的社会主义经济,那是对他们提出超人的要求”(33)。
然而,卢森堡仍然从她的民主思想出发、依据她心目中的“自我集中制”和“最标准的无产阶级专政”批评列宁的组织原则和列宁创建的苏维埃国家制度,这无异于要求列宁和布尔什维克在俄国实行连她自己都认为不具有条件实行的“自我集中制”和“最标准的无产阶级专政”,显然犯了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多次批评过的教条主义错误。至于卢森堡在批评列宁的同时多次强调的那种“不受限制的”民主和自由,恐怕在任何国家、任何情况下都是行不通的,与她本人的民主思想的基本内容也是相矛盾的。例如,她主张的“自我集中制”也要求少数服从多数,而对于那些必须服从多数人的意见的少数人来说,他们的民主和自由就不可能是“不受限制的”。
相反,列宁却始终能够根据俄国革命的具体实际采取相应的组织和革命策略。例如,在党的组织原则问题上,从1899 年到1904 年,根据俄国的特殊情况,列宁着重强调了集中制。1905 年俄国革命爆发后,沙皇政府被迫答应给人民以信仰、言论、集会和结社的自由。面对国内政治环境的变化,列宁及时调整了党的组织策略,认为“在新的条件下,在向政治自由过渡的情况下,必须转而采用选举原则”(34),并在1905 年的《党的改组决议》中提出了“民主集中制”概念,在1906 年把民主集中制原则写入了党的章程。顺便指出,有人认为列宁是在受到卢森堡的批评后并受卢森堡提出的“自我集中制”概念的启发才重视民主并提出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这种仅根据卢森堡的“自我集中制”概念和列宁的“民主集中制”概念提出的时间上的先后顺序而无视当时俄国国内政治环境的变化的主观猜测是完全缺乏根据的,也是对列宁一贯倡导和践行的“具体地分析具体情况”的马克思主义方法化原则的漠视。
卢森堡与列宁在民主问题上的思想分歧和争论表明,各个国家的民主建设,必须充分考虑自己的国情。卢森堡在这一争论中所表现出来的思想方法论上的失误告诉我们,在当代中国的民主建设中,我们必须把马克思主义的民主理论与当代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道路。例如,卢森堡曾多次强调普选是社会主义民主不可或缺的内容,她的这一看法与马克思的思想也是一致的。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的实践经验时,认为无产阶级专政应该是过渡时期即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他否定了行政权与立法权的分立,但并没有否定普选这一民主形式。然而,普选这一民主形式的立足点都是西欧国家的具体实际,它未必适用于当代中国。中国有几千年的封建传统,从总体上看,至今国民的综合素质尚不高、民主意识也不强。这种情况,决定了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只能循序逐步推进。如果像某些人所主张的那样把马克思和卢森堡所肯定和强调的普选这一民主形式直接搬运于当前条件下的中国,它只会导致选举被个别或少数人所操纵,从而丝毫无补于当代中国的民主建设。
【注释略】
网络编辑:客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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