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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意识形态的多视角解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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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意识形态的多视角解释(4)
  四、意识形态理性品格与实践精神的阐释

  经典作家十分注重在认识与实践的结合上去审视和解释意识形态, 从科学真理的内涵方面阐释其认识品质, 从生活世界的外化方面阐释其实践机制。

  (一) 研究社会、精神现象的“第三类科学”

  马克思恩格斯谈论和使用意识形态概念, 似乎没有完全淡出意识形态理念原创者托拉西的赋义, 将它视为“观念的科学”。他们从社会认识论、知识社会学、或观念形态学等近似的意义上指称过意识形态。并且, 是从与自然科学的比较中去论说意识形态的认识界阈和学理特质的。

  马克思说, 历史可以划分为自然史和人类史。“自然史, 即所谓自然科学, 我们在这里不谈; 我们所需要研究的是人类史, .......意识形态本身只不过是人类史的一个方面。”马克思之所以把意识形态归入人类史的一个方面, 首先是针对德国的“几乎整个意识形态不是曲解人类史, 就是完全撇开人类史”的情况, 特别是针对黑格尔“把整个历史也变成了思想的历史”之极端唯心主义的。 但不止此, 马克思认为对人类社会历史变迁的考察, “必须时刻把下面两者区别开来: 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 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 简言之, 意识形态的形式。.......这个意识必须从物质生活的矛盾中, 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现存冲突中去解释”。 马克思不仅把意识形态与自然科学区分开来, 而且将它与可以量化的经济学一类实证性的社会科学区分开来, 集中从思想观念、政治法律意识等方面去界说意识形态。

  秉持马克思的这个见解, 恩格斯在谈到研究人类社会历史的思想门类划分时写道: “历史在这里只是政治的、法律的、哲学的、神学的———总之, 一切属于社会而不仅仅属于自然界的领域的集合名词。” 显然, 恩格斯同样是把研究历史的各门具体科学归属于人类社会领域, 认为它们与自然科学迥然有异: “我们可以按照自古已知的方法把整个认识领域分成三大部分。第一个部分包括研究非生物界以及或多或少能用数学方法处理的一切科学, 即数学、天文学、力学、物理学、化学。”“第二类科学是包括研究生物机体的那些科学。”第三类科学即“按历史顺序和现在的结果来研究人的生活条件、社会关系、法律形式和国家形式以及它们的哲学、宗教、艺术等等这些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历史科学”。 他还认为,“关于社会的科学, 即所谓历史科学和哲学科学的总和”。 他具体地谈道: “从历史学和语言学的角度来批判圣经, 研究构成新旧约的各种著作的年代、起源和历史意义等问题, 是一门科学。”

  马克思恩格斯将社会意识形态划到与无生物界的自然科学、生物科学不同但又并列的历史科学内, 在一个重要方面表征了意识形态的认识论特质第一, 意识形态及其自身研究属于“第三类科学”, 是由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研究对象的差异决定的。自然科学研究的现象, 是一种自在的无内在能动性、目的性的过程。而人类社会现象、特别是精神文化生活, 则有主体之实践活动、内在意识存于其间。意识形态的研究, 既可以因为意识活动自身的偶发、律动及其主体性而变动不居, 也可能因为研究主体与研究对象互为主、客的作用而使主、客体间的认识关系彼此灵动, 还会因为研究者自身的主观偏向、价值诉求而影响观察和思考的客观性。诚如皮亚杰说的: 人文科学研究的“客观性所不可或缺的非中心化, 在客体是由主体构成的情况下要更加困难得多。一是由于观察者的自我介入了他应该能从外部去研究的现象, 自我中心主体与认识主体之间的界线就越发不明确了。二是就在观察者已经‘介入’并对他所关心的事实赋予价值的情况下, 他的倾向仍然是相信直觉认识, 因而更加感觉不到有采用客观技术的必要性。” 这使属于人文科学的意识形态被马克思恩格斯列入不能与自然科学同日而语的另类科学。

  第二, 意识形态既有理想性、建构性、虚拟性的超前认识或乌托邦幻象的一面, 又有因借助历史文献展开研究的回溯性、滞后性的一面, 更有依据当下社会经济政治生活的突出要求而展开研究的偶发性、跳跃性特点。这些, 不要说无法具备数学研究的统一性、稳定性, 就是科学发现的重复性、普遍性也是若隐若现的。它“没有历史”, 人们在其中言说的“这些观念、范畴也同它们所表现的关系一样, 不是永恒的。它们是历史的暂时的产物。” 它缺少自然科学所需要的那种严格而稳定的普适性和一贯性, 无法在其重复性中反复观察, 做出类似于概率统计那样粗概的数学分析, 对定量分析形成某种天然抵制。

  需要指出的是, 马克思恩格斯对于意识形态作认识论方面的科学分类, 大体受到过社会学创始人孔德科学分类模式的影响, 即受其按照认识对象及其研究方法复杂性的递增同其意义普遍性的递减成比例梯度推进的科学范式, 来依次排列数学、物理学、生物科学、心理学, 最后是复杂的社会科学这样一种线性分类模式的影响。然而, 我们更应当充分肯定的是, 马克思恩格斯将意识形态当作同自然科学齐头比肩的历史科学看待, 是有极深远的思想文化意义的。

  首先, 这一思想确凿地证明马克思恩格斯并非只是从揭露意识形态幻象的、颠倒的认识方面, 或从批判思想文化生产者蓄意欺骗社会良知、恶意歪曲现实生活的方面, 去贬义地指谓意识形态。相反, 他们还客观地、中性地从科学反映社会现实生活的方面肯定了意识形态的认识论、真理论意义, 确证了人类历史、社会生活及精神现象本身的客观真实性和可知性, 为确认先进的社会意识形态及科学研究意识形态现象的学说之客观真理性奠定了理解前提。它昭示我们: 在意识形态的研究和建设中, 要注意革命性与科学性、功能论与认识论的统一。

  其次, 在科学主义、技术理性横行的今天, 马克思恩格斯对意识形态的学科归类, 强调它的认知论特征, 肯定其独特的思想文化意义和地位, 极有利于高扬人文理性旗帜, 防止科技理性偏执给人类社会文化发展造成弊端。同时, 尊重意识形态及其门类研究的人文科学特色, 尊重意识形态的社会性、民族性、历史性特色, 防止让它承受泛数学化因而让“量吞并质”的不可承受之重, 能有效支持人类对社会生活、精神生活方式多样性的选择与保持, 抵制泛数学化可能造成的单一性与科技话语霸权; 能防止科学沙文主义对人类高级行为所特有的独创性的压抑和削弱, 防止过度逻辑、过度推理对人类情感世界、兴趣领域、理想信仰、意志因素等个性化的、境遇性的精神生活的践踏, 防止对非理性因素的“科学”打压。诸如此类, 从认识论属性出发把意识形态划为“第三类科学”的这一命题, 带给我们的多重启悟, 是值得深思细想的。

  (二) 生活世界的“通俗逻辑”

  关于意识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十分注重从它对社会生活的依赖与领引的关系中去做解释关注它的实践性品格和生活化语式。他们反复强调: 要从人们的现实生活过程中揭示出它被意识形态反映的机制, 认为“人们是什么, 人们的关系是什么, 这种情况反映在意识中就是关于人的生存方式.......的最切近的逻辑规定的观念”。 马克思恩格斯在不同的场合下谈到道德、神话、宗教、文学艺术等意识形式与世俗生活世界的联结, 认为人们是从自己的生活结构、物质利益、行为规范及其实践经验中自然地形成自己的道德观念、审美理想和神圣理念的。“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 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 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 至于宗教, 马克思认为基督教“是群众创造的。.......基督教事实上是自发地形成的是这些宗派中最发达的宗派相互影响而产生的中间物”。 再如法律意识, 在社会发展早期它是人们“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 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 后来便成了法律。”

  意识形态缘起于社会大众的实践经验及其日常生活意识, 使它的理性形态仍然会保留某些生活化的气息; 而更多地则是在它介入生活世界的过程中会转换成生活化的日常意识去发生作用。这使意识形态在一个重要方面作为日常生活的通俗逻辑存在着。日常意识作为世俗生活中约定俗成的社群心理之凝练, 虽难说是严格意义上的“社会”意识形态, 但就其作为底层民众的生活意识, 仍然具有指导、规范、论证和维系生活的意识形态属性和功能。黑格尔曾经对日常意识的“类意识形态”属性作过解释: “在日常生活里, 意识以知识、经验、感性的具体事物以及思想、原理诸如此类的现成的东西或固定的静止的存在或本质作为它的内容。有时候意识对这样的内容任意妄为打断其关联, 自己俨然以内容的一个外在的决定者和处理者自居。”他指出了日常意识的经验粗陋性, 以历史教训、家风祖制风俗习尚等形式被“保存在日常生活里”自然地起着作用; 又肯定了日常意识的规训力量, 被主体认为是“确知的东西”, 形成对它们的坚定信念, 给人以不言自明的满足, 作为生活的潜规则即外在的“决定者和处理者自居”。

  马克思在论述宗教这一与大众日常生活关联最为广泛、深刻的意识形态时, 现出了与黑格尔日常意识理念近似的意旨: “宗教是这个世界的总的理论, 是它的包罗万象的纲领, 它的通俗逻辑, 它的唯灵论的荣誉问题, 它的热情, 它的道德上的核准, 它的庄严补充, 它借以安慰和辩护的普遍根据。” 在马克思看来, 宗教因其信众广泛, 联结世俗, 以其大众化、生活化而使其意识形态的逻辑“通俗”。同时又因它是大众的“没有精神的制度的精神”, 所以它又是社会生活意识的通俗“逻辑”。从马克思对宗教这个中世纪最具普遍性、权威性、典型性的意识形态现象的分析中我们确知, 他关于宗教内在属性、特点的论述如实表达了他对意识形态总体属性的某种理解。包括宗教在内的意识形态具有观照、表达和规训社会生活的日常语义和普泛功能它浸润到了日常意识深处, 成为主体思想和行为的至上圣意与不成文典章。马克思这样写道“政治制度到现在为止一直是宗教的领域, 是人民生活的宗教, 是同人民生活现实性的人间存在相对立的人民生活普遍性的上天。”

  这种将宗教意识形态与政治制度当作同位语加以互文式的解释, 十分深刻地展示了政治制度的灵魂———意识形态是社会生活的“软制度”, 而意识形态的物化言语、实践性出场———政治制度则是社会生活的“硬思想”。此两者之间暗含着社会意识形态有一种将社群生活、感性实践经验给以日常反映和自发表征的俗文化特质, 亦透露出社会意识形态的精致形式具有下渗日常生活世界, 化成常民大众精神生活主旨的实践性张力。前者是意识形态日常性的发生认识论后者是意识形态大众化的社会心理学, 其中的文化逻辑始终是意识形态与生活世界的日常贯通与实践互动。精神生活中民众底层的日常意识与国家意识形态两者间的双向贯通, 正是意识形态集语言实在性、思想合法性、意义自明性和信念坚定性于一身的精神底蕴之所在。

  (三) “逻各斯人格化”的精神展示

  在意识形态领域, 思想的言说常常直接是言说者的思想, 言说的内容及其解释力、权威性与言说者的地位、身份、知名度、公信力乃至理性与道德形象密切相连。马克思恩格斯充分关注到了意识形态这种人格化的特质, 曾有过这样的用语: “黑格尔和费尔巴哈的意识形态”、他们明确地把专门从事社会知识生产的群体叫做“意识形态阶层”和阶级的“著作代表”还认为某些意识形态是“把一切经验关系颠倒过来了的那些政治家、法学家和其他思想家的幻想”。 恩格斯则颇具哲学深意地谈到, 在意识形态方面“人格化的逻各斯体现为一定的人物”, “创立宗教的人, 必须本身感到宗教的需要, 并且懂得群众对宗教的需要”。 通过分析社会思想家与其阐发的思想观念之主体性关涉, 他们肯定了意识形态中精神生活与世俗生活的同构, 学术理念与学人品格的一致。

  社会生活中, 所谓“人格化的逻各斯”, 即思想家所揭示的关于社会生活、人类历史等方面的规律、法则、秩序, 以及关于这些内容的系统知识, 被其主体当作理想、信念、法则深度内化了, 凝练成为一种社会文化人格, 在言说的同时践履笃行。在意识形态领域的精神生活中之所以“人格化的逻各斯体现为一定的人物”, 是因为作为“意识形态阶层”的精神领袖, 其生存方式、社会面貌与文化面具是融为一体的。他们在自己的生活世界实践地营构意识形态王国他们以自己的人生写照执著地耕耘精神家园; 同时他们用思想的逻辑事实逼真地演绎历史的事实逻辑。一个真诚的意识形态生产者, “为其所欲为”的言行必然贯注着“是其所应是”的逻辑, 主体人格浸润和展示着言说的逻辑, 言说的逻辑又规范和演绎着人生的旨归。思想营构者在生活世界的出场, 将人生要义与理性主张复合, 镌刻着由生命的本质力量打开的书卷, 透露出意识形态的许多文化密码。

  首先, 意识形态是直陈利害、直表意志、直言价值的观念体系, 是阶级性向和认知逻辑合一的观念系统, 因而它必然以社会人生为中心议题。理想社会、理想人生, 最后一定要在理性文化人格中得到彰显和确证, 体现为一种人格化的思想理念。意识形态是非真假的逻辑判据与推理, 常常是以善恶美丑的价值判断和人格褒贬的社会舆论方式去实现, 在特定人格的理性张扬中贯彻和坚持着某种思维方式、事实判断和价值逻辑。

  其次, 意识形态的言说内容和思想建构, 多少都是意识形态思想营构者个人需要与其所体认的社会需要的统一。马克思曾经谈到, 在历史发展中, 意识形态领域“主要的出场人物是一定的阶级和倾向的代表, 因而也是他们时代的一定思想的代表, 他们的动机不是来自琐碎的个人欲望, 而正是来自他们所处的历史潮流”。 所有社会思想的创立者都一样, 他们的意识形态主张一定是他个人的生活体验、知识诉求与历史格局、社会需要在一个理论与实践相交的关节点上相互作用的产物。以思想家命名的学说, 所表达出来的是个人理性渴望、精神创造与社会生活秩序、精神需求相统一的观念体系, 是时代精神的人格化言说, 亦是个人言说的理性社会化、逻辑生活化转换。这使生活世界之主、客观的逻各斯便以人格化的方式进入了社会意识形态阵营。

  第三, 意识形态的变革及其新形态的出现, 最先总是以某一两个极有影响力的思想家的理论制作和学说体系为出场信号的。类似于黑格尔、费尔巴哈这类在民族乃至世界思想史上掀起巨澜的思想家, 他们的理论成就及其巨大影响, 自然地会生成其个人思想的意识形态光环。这是意识形态以个人思想名义出场的人格化, 是社会历史及其文化表达的逻各斯在个人言说中的人格化。马克思恩格斯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 整篇都是从思想家个人的学说去解释其背后的社会文化逻辑及其意识形态品相的。思想文化方面的“历史人物”, 在生活世界通达理性王国的途中成了逻各斯的人格化代码。这类似于伊格尔顿所言的“作者意识形态”: “作者被置入一般意识形态这一符号秩序”, 既受意识形态的塑造并表达意识形态, 又以作者个性化的生活经验及其精神创造主动置入意识形态, 成为其有机构成。因此, 在意识形态解释中, 我们既要关注意识形态的作者, 也要关注作者的意识形态, 任何真实而又鲜活的意识形态, 无不是两者的统一。

  第四, 意识形态以人格化的逻各斯言说的形式出场, 还在于思想家作为统治阶级的著作代表、代言人乃至精神领袖, 已经被其所属阶级的政治、道德理想化、典范化了。他们的思想—实践历经统治阶级的提炼、型塑、释解、宣扬、神化而成为庄严形象与神圣理念合一的政治范型, 成了社会的精神象征。再加上统治者对其某些思想的经典化、制度化、国策化, 意识形态某些典型的思想代表, 其言、其行便有了相互转译或彼此诠释的意义, 其言也行, 其行亦言。思想的言说在其实践中、行为中获得了人格化的确证; 其生活世界的实践、事迹则被提升为思想的践履而视作类似于中国传统文化的那种“仁、义、礼、智、信”的示范, 人格获得理论的赋义与价值的释义, 个体的人生故事成了神圣思想的世俗演绎。意识形态发展史上, 释迦牟尼及其传人的身世演绎着佛经教义; 耶稣及其布道者的故事是通俗版的圣经演义; 孔子的游学生涯及其与众门人的交流同《论语》的伦理精要之阐释相互印证; 马克思普罗米修斯式的为无产阶级解放事业奋斗的史迹同其《博士论文》、《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德意志意识形态》、《共产党宣言》、《资本论》等著作的基本原理阐释言行一致, 等等, 无一不是理论与实践、言说与生活的互为表里和相互彰显。在意识形态王国, 理论家以其思想去义释或展示其行为与人格在生活世界, 普通大众则更多地以统治思想言说者之行为与人格来演绎、解读其思想。前者理论地将逻各斯人格化, 后者实践地将人格逻各斯化, 两者尽管思维的向度不同, 但都触到了意识形态中逻各斯人格化的底里。

  余论

  马克思恩格斯的意识形态理论, 始终贯穿一种批判与建构相统一的精神。他们在分析资本主义的社会结构及其精神生活过程中, 透视资本逻辑对文化逻辑的压制, 通过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政治批判去审视其关于意识形态的思想文化批判, 从中建构对意识形态的多视角解释。经典作家意识形态诸论, 不是“知识社会学”的中性之论, 而是一种“主义”究诘的文化批判和思想建树。当前, 意识形态研究构成了一个重大的学术领域, 而这个领域在各种学术思潮的解读和阐释下却成了一个十分复杂的领域。要弄清问题的实质, 就必须回到马克思, 超越各种解释框架的限定, 从马克思恩格斯的文本中梳理关于意识形态的论述角度, 这是一项基础理论的工作。这对于我们在全球化条件下分析、识别各种蕴涵着特殊利益的文化思潮, 在维护国家安全的思想战线扭转“去意识形态化”的观念, 自觉维护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意识形态建设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

  

  
发布时间:2011-07-11 12:4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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