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提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宗教事务治理也需要实现治理结构、治理程序、治理方式的法治化。在2021年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列为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和方针政策的“九个必须”之一。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加强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十五五”规划建议中再次强调“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加强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可见,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已经成为推进宗教中国化走深走实的关键性内容之一,也是实现宗教事务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要求。
基于对“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理论与实践的关切及回应,学界对此开展了丰富的研究。从整体来看,学者们普遍认同中国宗教工作方式实现了“政策管理—法制化管理—法治化治理”的路径转变与方向转型,且这一转变与我国国家治理理念及战略的发展具有一致性。在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实践路径层面,各地基于具体实践开展了系列探索,政界、学界、宗教界从不同视角发表各自观点。法治化是新时代宗教事务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之维。整体上看,当前学界对发生在基层的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关注不多,这和当前宗教活动大多发生在基层、宗教事务大多产生于基层的现实境况不匹配。现实中,宗教在基层社会快速发展,面临着一系列治理难题,比如非法宗教活动猖獗、佛道教过度商业化、基督教非法传教、宗教房地产用地矛盾等,对基层的经济发展、乡风文明、社会治理、基层政权稳定都产生了深刻影响。如何将基层宗教事务治理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提升基层宗教事务治理效能,已然成为当前宗教工作领域亟需探讨的重要课题。基于此,本文将在阐释基层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重要价值的基础上,立足于基层实践探讨当前实现基层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的主要挑战并提出对策建议,以期为进一步提升基层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实现基层宗教从“管住”向“管好”转变作出探索。
一、基层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的价值意蕴
新形势下,提高基层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具有重要的价值意义,包括推进宗教中国化、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宏观价值,促进基层宗教领域法治建设的中观价值,以及提升基层宗教事务治理实践效能的微观价值。
(一)宏观层面: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走深走实的关键内容
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是习近平总书记立足于我国宗教工作实际作出的重大理论创新,是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和方针政策的核心内容。从理论维度来看,法治化是推动宗教中国化走深走实的关键内容与持久保障。从历史的维度来看,宗教可以为了适应所在社会的经济政治法律条件而不断发展,其适应性特点也是它能成为与人类共生的最长久的社会现象之一的重要原因。因此,宗教中国化的本质在于使宗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框架内作出符合中国社会发展实际的变革。
(二)中观层面:促进基层宗教治理领域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全面依法治国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具有重要地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而要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就必然要求在各个方面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推进法治建设,包括宗教领域的依法治理。历史和现实都表明,“宗教问题从来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同经济政治文化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历史和现实问题相互交错,对抗和非对抗性矛盾相互交织,积极和消极方面相互作用,国内和国际因素相互影响”。可以说,宗教治理领域的法治化进程直接影响依法治国的整体成效。对此,《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明确指出:“依法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促进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谐。”近年来,面对宗教活动大多发生在基层,宗教事务大多产生于基层的现实情况,基层宗教事务治理依然面临着法规体系不完善、执法效能不高、法治意识欠缺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加强基层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已然成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加强基层宗教领域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三)微观层面:提升基层宗教事务治理效能的重要举措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面临着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基层社会结构及其原有价值体系分散化、多元化的衍变,基层群众遭遇精神信仰、价值观念、伦理道德等方面的选择及适应困境。在世俗体制“制度性拒绝”与宗教信仰“归属性吸引”的选择机制下,处在转型期的基层群众不少选择从宗教信仰中获得关怀慰藉。近年来,宗教在基层社会中呈加速扩张的态势,信教人数和宗教活动不断增多,由此也衍生出许多新问题,比如,合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活动、民间信仰活动等交织混杂,难以有效分辨、区别处理的问题;寺庙大拆大建、高价头香、兜售旅游产品等为代表的佛教过度商业化问题;“互联网宗教”治理困难问题;基督教非法传教问题等等,对基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流主体地位、基层党组织的党员基础与社会权威、乡风家风民风、基层社会稳定等都产生了一定消极影响。宗教在基层社会的新变化、基层社会的复杂性以及宗教工作的特殊性、敏感性交织,导致基层宗教事务治理工作面临巨大的挑战。基于此,妥善处理基层党委、政府与宗教、宗教与宗教、宗教与基层社会、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的多维关系,需要转变传统管理思维,突破“政府一相对人”二元结构,构建起“党委领导、政府管理、社会协同、宗教自律”的基层宗教事务治理格局。而这一治理结构的构建,需要以法律明确多元主体的权责分配、合作方式、治理机制。因此,法治化成为新形势下基层宗教事务实现有效治理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举措。
二、基层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的主要挑战
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中央到地方都围绕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进行了诸多探索与尝试,取得了一些成效,积累了一些经验。调研发现,在微观层面上,各地在基层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不尽相同,但宏观层面却面临诸多共性问题,主要表现在组织领导、法律体系、执法效能、司法保障、思想意识等方面。
(一)组织领导有待加强
近年来,党中央反复强调宗教工作的重点及难点在基层,要求全面落实宗教工作三级网络和两级责任制,切实解决基层宗教事务治理“不愿管、不会管、不敢管”的“三不”困境。但调研发现,部分地区宗教事务治理乡(街道)、村(社区)两级工作责任制仍难以有效建立并发挥应有作用,宗教事务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与沟通协作机制仍有待完善。
在乡镇(街道)层面,机构改革之后,宗教工作由党委统战部统管,而在乡镇一级多由党委副书记或组织委员兼任统战委员。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党对宗教工作的直接领导,但由于兼任统战委员的乡镇党委副书记或组织委员分管、负责的条线工作繁多,加上多年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惯性思维,基层宗教工作难以获得应有的重视。例如,调研发现,乡镇一般没有宗教工作专职人员,宗教事务多由组织部门工作人员兼职处理。而且由于基层编制、经费等限制,基层宗教专兼职工作人员还承担着大量事务性工作,很少有时间精力学习研究涉宗教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等内容。到村一级,宗教事务治理“三不”困境更为突出。调研发现,不同地区基层党组织建设水平并不均衡,部分地区的村党支部在宗教事务治理中存在职责界定模糊、责任传导不畅、本村宗教基本信息掌握不足等突出问题。例如,某些乡镇对村党支部在宗教管理上的职责没有作具体规定,也很少对村干部开展涉宗教法律法规政策方面的培训指导,导致村党支部在宗教事务治理上有责无权,村干部对涉宗教事务不敢管也不会管。这种宗教工作责任制在村级末端传导“上热下冷”的状况严重削弱了党组织对基层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工作的领导力。
另外,有效的基层宗教事务治理需要加强多主体合作,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宗教组织主力—社会与公民协助”的理想治理形态。在基层实践中,宗教问题往往牵涉公安、民政、建设、卫生医疗、新闻出版等多个职能部门管辖领域,但《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相关部门在宗教事务治理中的具体权责。这极易导致在基层涉宗教事务的处理中出现部门责任不清、归口管理难度大、部门沟通协作不畅与配合联动不足等问题,亟需党委、政府加强组织领导与统筹协调,完善工作体系,强化资源整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涉宗教法律法规体系有待完善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加快推进涉宗教立法工作,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宗教事务条例》为主体,涵盖相关党内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等多个层次法律规范在内的宗教事务治理法律法规体系。但对基层宗教事务治理而言,立法体系与立法质量仍有发展空间。
首先,涉宗教法律法规政策的体系化程度有待加强。整体来看,现行宗教事务治理主要依靠以宪法为核心的“2+13”涉宗教法规体系,其余一部分法律规范散见于党内法规以及《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民法典》《民族区域自治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宗教事务治理法律法规衔接不足,体系化程度较低。例如,在宗教财产所有权归属的界定上,《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明确宗教财产登记主体为宗教活动场所,但在其他宗教相关的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中却出现了“‘寺庙所有’‘社会公有’‘国家所有’‘中国教会所有’‘信教群众集体所有’‘宗教团体所有’等各种表述”,容易造成宗教财产确权及管理工作的困难。
另外,不断增多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与以宪法为核心的涉宗教法规体系、上级政府政策法规之间的衔接度也有待提升。例如,四川省新修订的《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条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禁止性内容的规定与《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存在一定差异。前者属于地方性法规,后者属于部门规章。而《立法法》对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高低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就导致四川省在基层宗教事务执法过程中面临法律适用问题。
其次,涉基层宗教事务治理的政策法规的操作性和规范性有待加强。例如,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增加了乡、村两级组织宗教事务管理职能,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明确了乡级人民政府对临时活动地点的宗教活动负有监管责任。但具体来看,这些规定仍是原则性、宣示性条款,对乡、村两级组织在宗教事务管理上的权责边界、权利救济等问题缺乏细化规定,影响实际执行效果。
再次,基层宗教事务治理还存在立法“空白”问题。随着新事物新技术的不断涌现,基层宗教领域出现许多新问题新现象。但立法的相对滞后性使现有的涉宗教法律规范无法全面覆盖这些新兴领域、新生问题,这使基层宗教执法充满了不可预知性。例如,我国现有法律对“非法宗教活动”并没有明确定义及判定标准,仅公布了26种表现形式。但近年来发生在基层的非法宗教活动形式更加复杂多样、技术加持下活动方式更加隐蔽,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很难被明确界定并依法处置。另外,在互联网和现代通信工具的加持下,摩门教、巴哈伊教等外来新兴宗教以及邪教和类邪教在基层的影响力有所增加,对此也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予以规范管理。
(三)基层宗教执法效能有待提升
良法是善治的基础,但要真正实现法律的价值与立法者的意图,更关键的是法律的有效施行。现阶段基层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在法律执行层面主要存在“人”和“机制”两个方面问题。
首先,基层宗教执法力量不足。宗教执法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和专业性,需要一支具备法治思维、精通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熟悉涉宗教法律法规政策、善做群众工作的专业执法队伍。但机构改革之后,各级民宗部门并入统战部门,原有的行政处罚权、行政检查权等执法职能划归市场监管、公安、文旅等其他职能部门。而调研发现,宗教领域执法只是基层执法人员执法工作任务的很小一部分。面对繁重的基层工作任务,很大一部分基层宗教执法人员没有接受过宗教工作理论、宗教政策、信众心理等方面的系统培训。这进一步导致了基层涉宗教违法案件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问题,以及执法人员对涉宗教案件“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的“三不”现象同时存在。另外,基层宗教工作部门层级低、编制少、薪资福利和晋升通道相对较差,导致基层宗教执法队伍往往专职少兼职多,岗位流动性大,部分岗位甚至出现“有岗无人”,严重影响基层宗教执法效能。
其次,基层宗教执法缺乏有效的协同执法机制。一方面,宗教工作的全局性、复杂性、敏感性等特性决定了宗教执法不能单靠统战民宗单一部门,需要加强横向部门间协作,形成执法合力。宗教工作联合执法机制在基层宗教联合执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基层宗教事务治理工作日益繁杂,跨部门的宗教工作联合执法机制也出现了权责划分不清、部门协调困难、执法效率低下等问题。而且,当前基层宗教联合执法更多时候是一种“运动式执法”,即只有在宗教节日、重要活动或者上级检查等重要节点开展,尚未形成常态化综合执法机制。这种运动式执法规律一旦被摸清,基层非法宗教活动组织者可以轻松逃避检查。另一方面,近年来发生在基层的非法宗教活动具有明显的跨地域流窜特点,对跨行政区划联合执法提出了更高要求。但在实践中,宗教事务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以及跨行政区划联合执法机制的缺位,导致基层宗教执法出现“以赶代管”的情况,影响了整体执法效能。
(四)司法保障作用有待加强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基层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离不开公平正义的司法保障,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样需要规范的司法程序予以保护与救济。但在基层涉宗教司法案件审理中,司法的公信力与屏障作用亟待提升。
首先,涉宗教案件的司法救济渠道单一,整体司法能力有待提升。相较于日益增多的涉宗教纠纷,能够在司法层面予以解决的案件却并不多。司法途径耗时长、成本高,加上涉宗教诉讼维权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立案难、举证难、胜诉难等问题,使基层信教群众在解决与宗教相关的纠纷中更倾向于自行协商、村委会介入调解、请宗教界人士调解等私力救济方式。例如,在某回族聚居区的调研发现,十年来该地区八成以上涉宗教纠纷都是邀请阿訇进行调解,鲜少借助诉讼手段。阿訇从伊斯兰教教义及当地风俗实际出发,运用自身的宗教影响力定争止纷,产生一定的治理效果。但这种长期以来的惯习也使当地信众产生了“宗教戒律优于法律”“阿訇调解优于司法救济”的错误观念。
其次,对涉宗教案件中相关司法行为的监督力度不足。基层宗教相关案件往往涉案人员多、社会影响大、辐射范围广,加上基层信众文化水平、法律知识有限,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因此,构建基层宗教相关案件的阳光司法机制极为重要。但实践中涉及基层宗教的案件审判公开与预期目标存在差距,具体表现为信息公开内容和形式上存在不统一、不规范、随意性大的问题,裁判文书选择性上网,公开渠道局限、受众覆盖狭小,民意沟通不畅、难以及时有效回应关切等。
最后,非法宗教干预司法等问题依然存在。一些非法宗教会利用基层信徒文化程度较低、无正当职业容易受引诱、是非判断能力较差等特点,教唆信徒破坏原始证据,通过沉默、静坐、绝食、自残等方式对抗司法机关办案,甚至聚集法庭妨碍庭审,严重干扰破坏正常的司法活动。
(五)基层宗教事务治理相关主体的法治意识有待加强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强化依法治理,培育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推进基层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同样需要积极引导相关主体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推崇法治精神,形成遵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但调研发现,基层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的不同主体在法治意识层面均存在一定问题。
一是宗教界人士与信教群众法治意识普遍不强。在基层实践中,普遍存在宗教团体负责人、教职人员、信教群众文化水平不高、法治观念与法治意识不强、对宗教工作法律法规政策了解较少等问题。其法治意识的缺失进一步导致宗教团体人财物及宗教活动的管理随意性大且缺乏有效监督,宗教场所过度商业化,教职人员身份复杂、管理混乱等一系列衍生问题。例如,释永信事件中,身为少林寺方丈的释永信法治意识淡薄,将个人权威凌驾于法律制度之上,致使内部监督形同虚设,成为引发本次事件系统性失控的重要原因之一。再比如,调研访谈发现,相当一部分基层信教群众对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认识是有所偏差的,认为借家庭聚会之机搞宗教聚会,或者在微博微信等线上平台转发讲经布道的一些内容纯属个人行为,并不违法违规。
二是一些基层宗教干部的法治意识也有待提升。因基层宗教问题的复杂性、敏感性、群体性,部分基层宗教干部在处理基层宗教问题时容易出现两种错误的行为倾向:一种是高度紧张,搞“一刀切”,过度干涉宗教团体内部事务,损害了宗教界人士与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另一种是在“本领恐慌”的驱使下“不敢管、绕道走”。究其根本,这些都和基层宗教干部法治意识淡薄、对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的认识理解出现偏差有关。
再者,尽管我们党历来重视在基层普通群众中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及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宣传教育,但基层实践仍存在普法责任模糊、涉宗教法律法规政策阐释不到位、普法形式单一、马克思主义无神论宣传针对性不强等问题,导致部分基层群众对涉宗教法律法规理解出现错位,马克思主义无神论更难以广泛内化为基层群众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三、新时代推进基层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的实践路径
在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大背景下,提升基层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需要坚持系统观念与问题导向,积极构建“组织领导、法律法规体系、执法效能、司法保障体制机制、宗教政策法规和马克思主义无神论宣传教育”“五位一体”的基层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提升路径,形成法治化、规范化、体系化、现代化的基层宗教事务治理生态。
(一)优化顶层设计,夯实基层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的组织基础
基层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建立强有力、体系化的组织领导与沟通协作机制。这不仅是宗教将长期存在于社会主义中国的现实决定的,也与当前基层宗教事务治理错综复杂的局面密切相关。
一是加强并完善党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要落实在党和国家事业的各方面各环节,“哪个领域、哪个方面、哪个环节缺失了弱化了,都会削弱党的力量,损害党和国家事业”。推进基层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的政治领导优势。对此,一方面,要完善党领导宗教工作体制机制,将基层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工作纳入基层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巡视巡察重点事项、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党政干部评价考核体系、基层党建述职评议内容等;制定实施以基层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工作为重要内容的市县乡书记统战工作责任清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重大任务清单;探索建立符合地方实际且涵盖执法效能、法治宣传、地方性法规政策体系建设等具体内容的基层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工作指标体系等。通过以上工作目标倒逼、任务指标细化、巡查督察考核等体制机制设计提升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基层党组织对基层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工作的重视程度与统筹推进力度。另一方面,党委组织部门与统战部门联合牵头,对基层党员干部开展以马克思主义宗教观、马克思主义无神论、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理论和方针政策、涉宗教法律法规等为主要内容的系列培训,深化基层党员干部对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的认识,切实将基层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理念落实到基层党组织的日常工作中,加强党对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基层实践的领导。
二是完善网格化管理机制。由党委统战部联合社会工作部,在县乡村三级工作网络和乡村两级工作责任制的基础上,借助县乡村三级互联互通的一体化综合指挥平台,将基层宗教领域政策法规宣传、风险隐患排查、矛盾纠纷化解等事项纳入共建共治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基层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范畴,形成以网格长负责制为基础的“上级部署—信息采集—问题清单—推进落实—整改督查”工作闭环。例如陕西榆林就是通过构建三级宗教事务服务管理网格和“五级长”负责制,形成了一个“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全面覆盖”的基层宗教事务治理工作网络。
三是补充基层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工作力量。针对基层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人员力量的不足,可以结合各地实际借鉴推广已有经验。例如,可以借鉴浙江省在宗教活动频繁的乡镇街道挂牌设立基层民宗事务所的实践,在宗教事务治理工作力量供需严重失衡的乡镇设立民宗所、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工作指导站等,整合乡镇平安法治办、党建群团办公室等多部门力量,提升乡镇宗教事务工作力量供给。在条件允许的乡镇(街道)、村(社区)也可以在上级党委统战部门的指导下,在法律政策的框架内,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增强基层宗教工作力量。另外,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与大数据手段的强大“生产力”,探索建立基层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大数据平台,以数字技术赋能宗教执法、宗教活动场所监管、宗教领域风险隐患研判等工作,补齐基层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人力不足的短板。
(二)完善法律规范体系,织密基层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的制度网络
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加快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推进各个层次各个领域的法治化发展。因此,推进基层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的首要任务就是要科学立法,加快推进系统完备的涉宗教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对此,可以从“集成”“细化”“补空”三个方面着手。
“集成”主要解决基层涉宗教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化不足的问题。一方面可以由人大和统战部门牵头,联合政法委、司法局等部门对现有基层宗教事务治理相关的国家法律、党内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策文件以及宗教团体的内部规章制度等进行全面梳理,统筹推进涉宗教法律法规政策一体化“立改废释纂”工作,形成符合现实需求的基层涉宗教法律规范政策汇编。在这一过程中,尤其要加强对地方性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的审查,确保其既能贴合基层地方宗教事务治理的特殊要求并解决实际问题,又能与上位法、中央层面的政策法规保持一致,维护法治的统一性。例如,近年来浙江对照中央制定的涉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浙江宗教事务治理实际,制定出台了20余项地方性政策法规,逐步建成了浙江涉宗教法规体系的“四梁八柱”。另一方面,还可以借助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统筹建设系统完备的基层涉宗教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数据库,为基层宗教执法、普法宣传等工作提供便捷可靠的法律支持。
“细化”解决的是基层宗教政策法规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对此,需要结合地方宗教事务治理实际,将中央关于宗教工作的决策部署转化为具体操作规范,明确政策执行标准。例如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标准等问题,可以通过制定《实施细则》等配套制度予以明确。同时,对上位法规定比较含糊的部分,可以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地方性法规和配套规章予以细化。例如《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二条并没有明确量化“大型宗教活动”的划分标准,各地可以结合自身情况开展宗教活动,制定地方性法规政策予以明确,避免地方政府自由裁量权过大引发对合法宗教权益的侵害。
“补空”解决的是基层涉宗教立法“真空”问题。一方面,立法机关要深入基层一线开展实地调研,广泛征求宗教界人士、基层信教群众、基层宗教工作人员、宗教领域专家等的意见,了解基层宗教事务治理动态与立法需求,加快制定具有地方针对性及适应性的宗教政策法规,织密基层宗教事务治理法律网。例如,2016年陕西省宗教局就专门进行宗教网站、网络社交平台统计、汇总,以数据为依据论证制定互联网宗教事务管理相关政策的可行性。另一方面,针对基层宗教新兴领域、重点领域和关键问题的法规制度“空白”,可以建立基层宗教事务治理研究机制,广泛动员高校、科研机构、政府部门等单位,以及宗教界代表人士、宗教研究专家学者等群体参与相关立法课题研究,尤其要加强对根本性重大问题的长远性研判,推动诸如“互联网”宗教事务治理、非法宗教活动预防、合法宗教权益保护、宗教财产有效管理等基层涉宗教事务治理立法工作。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基层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的执法效能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基层宗教事务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涉宗教法律法规是否被严格执行。要解决基层宗教事务“无人管、不愿管、不会管、不敢管”的被动局面,必须从行政执法队伍、执法体制机制着手,提升涉宗教法律法规的实施效能。
一方面,通过加强基层宗教执法队伍建设解决“人”的问题。财政、人社、组织等相关部门首先应协作配齐基层宗教执法工作力量,合力解决基层宗教执法人员薪资待遇、个人发展、工作环境等问题,稳定基层宗教工作队伍。例如,浙江省要求温州、舟山等宗教工作重点领域至少按照专职2人或4人,兼职备用2人,即至少2+2或4+2的数量配备宗教执法人员,专职负责基层宗教领域相关案件的办理和审核。其次,通过专题培训班、政策宣讲会等多种形式,交流探讨、实际操作、以老带新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基层宗教执法人员的理论教育、业务实操训练、定期审核考察等,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站位、政策水平、宗教学识、法治素养、业务能力,培养一支懂法懂宗教懂群众工作的基层宗教执法队伍。再者,为破解基层宗教领域违规执法、多重执法、失职渎职等问题,可由组织部门联合统战部门建立绩效考核制度与责任追究制度,细化基层宗教事务管理权责,探索制定“清单式”责任指标,严明执法纪律;也可以借助举报热线、互联网平台、自媒体渠道等形成对基层宗教执法强有力的媒体监督、社会监督,提升基层宗教执法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另一方面,通过构建基层宗教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解决执法联动不足的问题。针对基层宗教活动日益突出的跨界性特点(包括跨部门、跨区域、跨越虚拟与现实界限),可以在民政、公安、工商、城建等具有涉宗教事务执法权的相关部门间建立权责明晰、上下联动、协调有力的联合执法常态管理机制,制定《基层宗教事务协同治理权责清单》《基层宗教事务联合巡查工作方案》等制度文件,全覆盖、高效率、常态化地开展非法宗教活动排查、宗教场所联合执法检查、重点领域联合巡查监管等行动。例如,浙江省深化全省宗教工作系统“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细化梳理基层宗教执法领域经常发生的26项行政处罚事项并将其纳入全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提升综合执法的效率。另外,针对非法宗教活动跨地域流窜特点,可以在关联的省际、城际、城乡间建立跨区域协作执法机制,明确各部门在跨区域联合执法中的权责,加强信息共享与沟通协调,常态化开展跨域联合执法行动,提升整体执法效能。例如,衢州市江山市创新建立浙闽赣三省四县宗教事务治理合作机制,与毗邻的福建省浦城县,江西省广丰区、玉山县3个县(区)共同构建跨区域宗教事务治理一体化工作格局。
(四)健全公正司法体制机制,保护各界群众合法权益
公正司法可以有效提升人民群众对基层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工作的获得感。对此,除了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还必须构建完善的司法保护机制和透明的司法公开机制,以规范的司法程序保障宗教界、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首先,要建立涉基层宗教案件多元化司法救助格局,提升整体司法效能。建立健全基层宗教纠纷解决机制,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借助仲裁、调解、诉讼等途径为基层群众提供多元司法服务。对于破坏程度较大,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可以借助简易程序、督促程序等机制减少诉讼环节,优化诉讼流程,加快案件审理,降低诉讼成本。另外,可由民宗、司法等部门牵头,整合民政、妇联、统战等部门资源及律师事务所、慈善组织等社会组织资源,形成“司法救助+”新模式,提供政策宣传、法律咨询、矛盾纠纷调解等服务,为基层涉宗教相关案件受害人、困难群众等构建起多元高效的司法帮扶渠道。例如,杭州市民宗局、市司法局联合成立杭州市“法润民宗”律师志愿服务团,优化面向群众的涉民族宗教案件法律服务供给。
其次,要建立健全阳光司法机制。对基层涉宗教案件,司法机关应秉持公开透明原则,按照规定公开案件审理信息,阐明裁判依据,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完善有效的司法回应制度,加强释法说理工作,将典型案例分析、判后答疑、法律咨询等工作融入庭审、判决、执行的各个环节,主动及时回应基层群众对案件的关注与期待,让公正司法可感、可知、可信。推进司法参与,可以在宗教界人士、信教群众、宗教研究人员中遴选部分人民陪审员,扩大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范围,使其更好地了解涉宗教案件办理过程及相关法律规定。
再次,要推进基层司法制度改革。落实“行刑衔接”要求,司法机关要进一步明确基层非法宗教活动涉犯罪常见罪名,分类别制定证据采集标准,解决基层涉宗教案件证据搜集、审查、认定困难的问题;规范并完善基层涉宗教案件的司法解释,总结此类案件发生规律和办案经验,发布指导性案例,为司法实践提供借鉴指导;协调公安民警、社区干部、医疗救助等,制定庭审预案,预防扰乱庭审等突发问题,保障基层涉宗教案件司法公正不受干扰。
(五)加强宗教政策法规及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宣传教育,提升相关主体的法治意识与科学素养
基层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的实现不仅需要所有参与宗教事务治理的主体形成法治思维,更需要基层群众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科学和理性破除宗教带来的思想迷雾。因此,加强涉宗教法律法规政策和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宣传教育,提升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法治意识,提高基层群众的科学文化素养是实现基层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的根本手段。
对此,首先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对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关注他们的思想动态、心理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宣传教育、普法行动,全面中肯地解读宗教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他们配合党和政府的基层宗教事务治理工作,提高他们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一方面要落实普法责任制,在原有“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基础上,可以结合基层宗教事务治理实际,探索“谁治理谁普法”责任清单,形成普治合一的“大普法”格局。另一方面,要考虑基层普法对象的特殊性,在举办宗教法规政策培训班、理论宣讲会等传统形式之外,积极创新普法形式、丰富普法载体。例如可以结合基层实际创新开发唱大戏、相声表演等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普法宣传方式,提升党的宗教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教效果。
其次,要支持宗教界加强法治建设。引导宗教团体制定并完善内部规章制度,依法依规进行教职人员管理、开展宗教活动。加强对各类宗教人才的培养和法治教育,提升其法治素养与精神境界,促使其自觉遵法守法,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外,要充分发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在协助党委和政府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宣传、非法宗教活动排查、宗教领域矛盾纠纷调解、信教群众法治教育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在宗教界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
再次,要有针对性地加强马克思主义无神论宣传教育。面向广大基层群众开展马克思主义无神论宣传教育是有效提升群众科学文化素养,消解宗教负面影响的关键举措。但考虑到基层实际,马克思主义无神论宣传教育在内容、途径和对象上需要更具有“针对性”。在宣传内容上,考虑到鬼神迷信思想对基层群众仍有较大影响,可以将优秀传统文化中蕴含的无神论思想转化为宣传内容之一。同时,充分利用发生在群众身边有形可感的事例,比如乡村振兴、脱贫攻坚的典型案例,“感动中国”人物榜样事例等,帮助群众从社会现实而非虚幻的宗教中寻找精神寄托。在宣传途径上,也可以借助微信微博、自媒体平台等新兴互联网平台,扩大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宣传面、提升宣教效果。在宣传对象上,要特别加强对基层青少年群体开展马克思主义无神论教育,要求基层中小学校开设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相关课程,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引导青少年群体正确认识宗教的本质与发展消亡的规律,抵御有神论的消极影响。
来源:《科学与无神论》2026年第1期
编辑: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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