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哲学的生活世界转向与商谈伦理域的开启
哈贝马斯与赫勒穿梭于20世纪的历史风云中,见证了现代化的发展与现代性的危机。在传统理性哲学危机的批判中,哈贝马斯与赫勒均转向生活世界,展示出对主体间性的关注,前者以生活世界作为交往行为的基础和背景,后者则系统展开日常生活批判。哈贝马斯反对生产范式,指出生产力的发展虽然改变了社会,但是没有最终实现人的解放,人类社会的解放理想是“沟通”,实践理性高于工具理性,应以交往范式取代生产范式;赫勒虽然认为哈贝马斯对生产范式的拒绝会忽视劳动的人类学意义,但是也表达出了不同于外在异化(劳动异化)的关注点,更关注人的内在异化(存在的异化),理论关注点的转变促使他们将理论的目光投向生活世界。生活世界问题最初是由现代西方哲学开启的,胡塞尔首先通过人认识中的意向性和主体向度批判了科学的绝对客观主义及其引发的生活世界被遗忘危机,海德格尔进一步突破了先验现象学,在主体间性的启发下反思人在日常生活中的沉沦。受现代西方哲学的影响,哈贝马斯与赫勒都将生活世界作为哲学研究的出发点,从形而上的认识问题走向了形而下的生存问题,形成了文化和伦理的问题域。
哈贝马斯从技术统治带来的资本主义危机出发,诉诸交往行动理论克服技术统治论,并以交往理性为核心构建商谈伦理学。哈贝马斯认为,社会的进步不仅是科学知识的进步,也是道德-实践洞见的进步,现代化的市场机制和科层化的权力侵蚀了生活世界,致使传统道德运作模式也受到影响。道德普遍主义是传统道德运作的一种方式,然而面对功利主义与理性主义引导下的各种道德争论与冲突,只有交往才能重构道德共识。“交往行为是定向于主观际地遵循与相互期望相联系的有效性规范”,“交往行为既不能在被选择手段的技术方面,也不能在手段选择的战略方面被理性化,而只能在行为主体的响应性、行为规范的可证实性的道德—实践方面被理性化”。也就是说,通过主体间的交往可以重构普遍承认的道德规范,从而促使道德发挥对人行为的规范作用。可见,哈贝马斯注重真与善的密切相关性,通过真来辅助善。“哈贝马斯为了避免误解,倾向于把道德真理性问题换为‘道德正确性’问题,在和相对主义者进行争论中,他就伦理学的真理性理解提出了自己的表述,力求使问题更加准确化,力求把价值真理与事实真理、把实然与应然在区别中统一起来。”
与哈贝马斯对道德问题的强调具有相似之处,赫勒在《日常生活》一书中形成了微观维度的文化和伦理阐释路线,沿着这条路线创造了独具特色的伦理学三部曲以及现代性文化理论。她将社会结构划分为制度领域、意义领域和道德领域,将道德主要定位在日常生活的自在类本质对象化领域,认为现代性条件的日常生活既受自在的类本质对象化的支配又存在着自为的要素,道德规范既是确定的又是非确定的。赫勒没有避视现代性条件下道德危机的存在,而是正视社会发展带来的道德悖论,将其看作是现代性的道德状况。“赫勒坚持不同意见的重要性。‘一个人的道德权威在于’持不同意见,‘而不是服从于既定的规范’。赫勒害怕道德极权主义,但个人自由并非绝对的。自由和生命是密不可分的。自由总是在主体间性的语境中进行,其基础在于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同时,基于现代性的道德状况,赫勒提出可以通过人在价值等级中进行善的选择促进日常生活从自在向自为的跃升,即通过商谈伦理学在非确定性的情况下通过确定价值等级达到确定性,进而解决现代道德的危机。“她摆脱了人类作为理性存在的还原论和静态观点,同时将我们的人性带入公共领域。赫勒关于好人、日常生活和动态正义的理论提出了将人类理解为一个整体的存在(包括身体、心灵和精神)的整体观。她的哲学人类学并没有推翻责任与自主,而是对其进行重新定向,以适应当代条件。”可见,赫勒也注重真与善之间的关联,不过并不是要通过真辅助善,而是通过善辅助真。
归结起来,无论是哈贝马斯还是赫勒都对现代性的社会历史状况进行了反思,意识到现代性历史条件下真与善不可分割,必须重视伦理的重要性,故而有必要对人的生存进行道德反思。“赫勒坚持认为真理问题与伦理问题有关,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必要性问题——在这一点上,显然她与尤尔根·哈贝马斯的道德思想一致。”他们认为,只有商谈伦理学才能作为嫁接真与善的桥梁,构建非强制性的伦理规范,克服片面理性主义的悖论。然而,他们对于商谈伦理学的理解并不完全相同,从赫勒对哈贝马斯商谈伦理学的批判中就可以认识到这一点。
二、赫勒对哈贝马斯商谈伦理学的批判
赫勒与哈贝马斯多年来围绕着许多重要问题,特别是商谈伦理学进行了热烈的讨论。赫勒在理论阐释中多次直指商谈伦理学的弊病。哈贝马斯在《道德意识与交往行动》中提出,商谈伦理的原则就是相互承认,他指出,“从肯定角度可以说,伦理道德在概念上或逻辑上包含着承认相互性;用否定语气来说,伦理道德在概念上或逻辑上承认相互性不可回避,不管对于这里所说的‘概念’与‘逻辑’作何种方向的说明和理解”。这一观点直接引发了后来的学者从相互承认出发来理解商谈伦理学。基于伦理学与“相互性”不可分割,赫勒从批判交往理论出发展开了对商谈伦理学的批判。
首先,交往理论存在超验普遍主义和经验实践的断裂,无法为商谈伦理学提供牢固的基础。交往理论是商谈伦理学的理论基础,理解商谈伦理学必须从交往理论入手,而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却混淆了经验的普遍有效性和超验的共识。“哈贝马斯没有明确区分先验和经验水平。一方面,可以从经验和历史的角度理解‘普遍有效性主张’,因为现代人类在启蒙运动意义上主张普遍有效性。然而,当哈贝马斯作为普遍有效性的条件声称‘理想交往共同体’中自由主宰交往的反事实假设时,他在先验层面上谈论问题。然而,他至少假定有可能达成事实上的普遍共识,即在没有考虑这一转变的情况下,他再次从超越向经验层面的‘降格’。也就是说,普遍同意,一种普遍共识,在经验上是不可能的。”赫勒认为,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必须首先假定普遍共识的存在,只有存在普遍共识,参与商谈的人才能执行相同的言语行为,才能进行平等的交往。然而,共识只存在于先验层面,在经验层面不可能形成普遍共识。虽然共识保证人可以平等地进入谈话,但是交往仍然摆脱不了权力,交往参与者由于不同的社会地位与知识结构,总是会产生一个人的话语比其他人更有分量的问题,不平等谈话导致在经验层面不可能达成普遍共识。赫勒精准指出哈贝马斯理论中作为交往理论基础的普遍共识的经验不可能性,不过赫勒并不致力于普遍共识的经验可能性探索,反而认为不同解释、不同观点的存在正是交往的前提。“一种交往,相对而言,不受统治,只有当话语参与者是观众且根本没有达成同意时,交往才能进行。”赫勒在自己的理论中预设了生活形式的多元化,认为如果人们观点一致,讨论就不可能进行下去。哈贝马斯回应了赫勒的批判:“我确实撤销了那个在符号结构社会现实领域的要素,通过非普遍的‘交往的不可或缺的理想条件’的罕见思想形象。这些普遍的和必要的交往行为条件,具有强烈的现象学迹象:在对话中,一个人必须追究另一个人的责任,在根据有效性要求的方向的意义上。如果一个人告诉另一个人一个事实,他确实必须假设他的主张是真实的,不仅在给定的背景下或‘为我们’,而且是绝对的并是‘自在’的。没有对真理主张的普遍性或主张的正确性的共同取向,或者分别是道德主张,论点就失去了意义。另一方面,沟通的意图,包括其实用主义假设,只是产生不同意见和合理确定合理分歧的必要前提。走向理性一致的方向并不是以极权主义的同质化为目标,而是首先允许分歧。人类对‘可说不可说’的基本垄断,是以达成一致为前提的。”哈贝马斯对其为交往理论设置的前提进行辩解,既明确普遍性有效性原则的必要性,又对沟通得出的一致性并不带有强制性进行解释。哈贝马斯虽然作出了说明,但不可否认的是赫勒抓住了问题的根本,普遍共识这一理想情境的设置证明商谈伦理学的理论基础不牢固,经验中交往进行的前提是不存在普遍的共识。
其次,商谈伦理学以程序正义和普遍性基本原则代替道德哲学、以社会—政治规范代替道德规范,不能构成道德选择和行动的依据。对于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赫勒描述了两个问题:“首先,我将证明哈贝马斯的构想达不到道德哲学的追求,因为在这个框架内道德问题被规避而非解决;其次,我将试图说明不论是‘普遍性基本原则’还是人们可以做到遵循(严格地说,‘商谈伦理’)的程序,都会被视为‘社会契约’理论的替代性选择。哈贝马斯成功地提出了一项原则和一个程序,在该原则的指导下和程序的指引下,社会—政治而非道德规范,可以在对称性互惠的条件下被检验和合法化。”从这段文字可以解读出,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旨在解决道德判断的程序正义和普遍性基本原则的合理性问题,但是却没能为如何进行道德判断和道德选择提供依据,事实上仍属于理论理性部分,更进一步讲,没能为道德选择和行动提供依据就是对道德哲学的规避。一方面,哈贝马斯将道德哲学简化为程序正义理论,其不属于道德哲学。程序正义预先假设了一个理想的对称性互惠的情境,“正义程序的规则适用于实际对称互惠情境下的规范性实践思想,而在不对称互惠情况下,它们适用于规范性理论思想,因为它们为判断提供判断,但不提供行动。然而,道德哲学应在一切可能的情境下提供行动。”普遍性基本原则也只有在对称性互惠的理想情境下才是可能的,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不能给人提供积极的行动指导,不能告诉人如何作出最好的选择。“然而,如果哈贝马斯对绝对命令的重构没能成功地提出一种为行动选择道德格言的新程序,而且甚至只是成功地为我们的理智直觉施加了实质性的限制,那么显然‘普遍性基本原则’与道德哲学完全无关。”另一方面,哈贝马斯把道德规范和社会—政治规范混为一谈,普遍性基本原则是社会—政治合法化原则而非道德准则。“哈贝马斯的普遍性基本原则和他的商谈伦理,归结起来是我们只应服从于那些我们主导的社会和政治规范、规则。由此而论,确认相当于合法化。哈贝马斯坚持认为,社会—政治规范的选择可以而且应该有理性依据。我也认为,社会政治规范和规则的选择,最终可能是有理性依据的,而且,的确选择应该有理性依据。然而,这并不意味着道德规范应该有这样的依据。”按照赫勒后来在《一般伦理学》和《道德哲学》中的阐释,道德规范是有层级的,只要不违背普遍格言,选择何种规范不需要有理性依据,这是由道德规范和社会—政治规范的差别所致。“第一,承认道德规范的有效性和社会政治规范的合法性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如果一个人使一个社会政治规范合法化,出于同样的原因一个人会承认规范对于他自己是有约束力的。然而,如果一个人致力于其他规范和价值,那么在不接受规范与约束力的情况下一个人也可以承认一个道德规范是有效的。第二,由此得出的结论是,道德规范通常不是通过商谈来验证的。并不是‘所有相关的人’都参与讨论,从而验证一项规范;而是一个人选择一套使得相关人遵守这些规范的道德规范。”在赫勒看来,哈贝马斯认为所有的道德规范都应该得到商谈确认,这是程序的普遍有效性而非规范的普遍有效性,哈贝马斯的普遍性基本原则和商谈伦理需要重新定义:商谈伦理学“是正义的一种不完备的伦理—政治概念的规范性基础,同时,是一种多元文化领域的规范性基础,其中所有的文化都通过对称性互惠的纽带彼此相连”。也就是说,哈贝马斯以程序正义和普遍性基本原则代替道德哲学,混淆了道德规范与社会—政治规范,致使商谈伦理学不能为人的道德选择和行动提供帮助,而不能对人的道德选择和行动提供依据就不能构成道德哲学。
三、赫勒对实践商谈伦理学的重塑
基于商谈伦理学的理论困境和实践困境,赫勒明确表达出自己的伦理学必须在哈贝马斯商谈伦理学前面加上“实践”二字。在赫勒看来,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最终依然徘徊于理论理性领域,并没能实现商谈伦理学最初要向实践理性扩展的旨趣,因为商谈伦理学要建立非强制性的、建立在同意基础上的理性共识,而程序正义和普遍性基本原则都需要对称性互惠的理想情境,现实却并非总是对称性互惠的。如何发挥伦理学指导实践的作用才是商谈伦理学应该追寻的问题,这里赫勒借用了康德的实践理性的概念,但是在理解上并不单纯地将实践与善相连,而是力图发挥商谈伦理学引导人的善行的作用,这样就进一步回到了亚里士多德对于实践的理解。对于如何以实践补充商谈伦理学,赫勒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阐释。
一是以价值讨论取代理性共识。哈贝马斯在《道德意识与交往行动》中明确表示商谈伦理学要“捍卫伦理中的认知主义方法,反对价值怀疑论的元伦理学转移策略,并为回答道德命令和规范在什么意义上和以什么方式是合理的问题奠定基础”。这意味着,商谈伦理学是认知主义的,目的在于形成理性共识。但是赫勒认为,商谈伦理学不应该局限在认知领域,而应该走向价值商谈,“实践”商谈伦理学就是要以价值讨论取代理性共识。“第一,我假定关于它存在着作为上述的哲学的价值讨论的共识的引导性价值。如果没有这样一个共识,那么真实的价值就不能被认为与任何权威相关联:因为即使交往共同体必须被价值所引导,一种价值的讨论也是可能的。第二,在我的观念中,共识并不在原则上是价值的真理的标准:标准‘仅仅’是必须可能无任何矛盾地将它们与一个普遍有效的价值相关联的东西。”这两点原因都与价值讨论有关,所以赫勒反对理性共识对价值讨论的限制。
首先,“实践”商谈伦理学反对交往共识的预设。价值规则与社会—政治规则不同,价值共识只能讨论不能预设。哈贝马斯的交往共同体预设了共识,其参与者是抽象的人而非现实的人。“每个原创性哲学都将那个理想的人假定为合理性地追求真理的人的普遍化。如果这个担保者不存在,那么哲学的那些理想将是假象和欺骗。向类的吁求总是意味着,在个体中寻找类的性质并且将通过个体来占有类价值。”对参与者话语的真实性和真诚性的先验预设脱离了现实语境,脱离现实语境的参与者也就丧失了现实性,实践商谈伦理学反对预设交往共识。
其次,“实践”商谈伦理学的理想交往共同体应该是合理性的乌托邦。合理性的乌托邦的“合理性”不是目的合理性而是价值合理性,既然是价值,个体就可以进行价值的选择,价值合理性行为必须对主体和情境恰当,而不仅对客体恰当。哈贝马斯的理想交往共同体以理性共识为基础仅对客体恰当。赫勒认为,理想交往共同体不能只保证道德价值的普遍有效性而不从主体和情境出发断言道德行为的普遍有效性。“具体的情境和主体,这个主体与和他/她共同行动的人或者与行为所关注的人一起行动,经常要求优先选择一个道德价值而不是其他,而后者并不因此失去它对普遍有效性的断言。”哈贝马斯规避了主体的价值选择,“实践”商谈伦理学认为价值选择和价值合理性行为不能排除个人。“任何想要从价值合理性中剔除个人责任或个人选择这一维度的人都希望剔除价值合理性行为自身。”因为现代社会没有严格的价值等级共同体,上帝不能作为价值的担保者,存在着各种价值冲突和讨论,这就需要个体在其中进行价值选择。
再次,“实践”商谈伦理学认为价值真理不存在于真实的共识中,而是存在于无限的价值讨论中。赫勒并没有给真实的价值提供普遍和永恒的标准,而是通过选择使人自觉地将其与普遍有效的价值关联起来,也就是说,我们无法奉行所有我们认为普遍有效的规范,但是我们能够自律地行动并承担选择行动的责任。“我们没有假定一个唯一同质的共同体,而是许多不同的共同体,就它们的需要体系和与相应价值的亲和性来说,这些共同体迥然有别。在这种背景下,一个‘被选择的共同体’意味着每个人可以自由地选择他们想要属于哪个共同体而不想要哪个。换句话说,他们可以选择与特殊的需要体系具有特殊亲和性的价值,并承诺在自己的生活方式中予以奉行。”
二是以实践价值讨论取代理论价值讨论。赫勒将交往理解为“价值讨论”,交往能够构建有效性的价值理念,但是,理论讨论仍然会有道德困境,即无法克服价值理念的相对性。“在大多数价值讨论中,并不讨论真实的价值,因为对价值的解释要受到主体间的或完全个人主义的感情合理性化的引导。正是由于这一原因,价值体系被矛盾地、碎片化地和不合理地建构。”所以,理论的价值讨论具有历史性,结论始终是相对的。赫勒认为,实践的价值讨论的结论可以避免这种相对性,因为实践的价值讨论不是要确定普遍价值理念,而是要作出善的选择。只要讨论是开放的就不可能形成普遍有效的价值理念。“如果存在普遍有效的价值理念,就像现在,它们的普遍有效性恰恰说明了没有关于它们的讨论正在或能够进行。因此,围绕这些理念的讨论被限定为是关于普遍价值理念等级的讨论。”故而,“价值讨论决不可能脱离社会实践,脱离那些参与讨论的人们的生活,脱离他们作为人之整体的个体性。这样的一种脱离始终只能是一种抽象。行为也是论据;经验和事件也是论据”。也就是说,理论上的有效规范在实践中是无效的,赫勒之所以赋予商谈伦理学“实践”二字正是出于这种考虑。
赫勒认为,哈贝马斯的价值讨论是在“理想的言语情境”中进行的,即双方以一种对称的平等关系来保证一方不会用某种权力来命令另外一方,反之亦然。赫勒认为,这种“理想的言语情境”并不是价值讨论需要的理想,因为,即使是像前东欧那样以依附和统领关系为基础的社会,虽然也存在对称关系但不是整个社会都是对称关系,所以不具有“理想的言语情境”。与“理想的言语情境”不同,非理想的言语情境下有两种价值讨论:日常的和哲学的,日常的价值讨论不必然进行有意识的选择,故而并不需要真实的价值,而哲学讨论中价值体系和等级是明确的,所以需要真实的价值。然而,“在以依附和统领关系为基础的社会中,哲学价值讨论无法普遍化”,无法保证讨论双方的价值都是真实的,因此价值讨论被限制在关于普遍价值理念的等级的讨论,只能发挥“向上引导”的功能。“在哲学价值讨论中,并不争论价值的真实性(truth),因为参论双方都承认对方价值的真实性。相反,讨论更多关注的是价值的等级。因此,它关心的问题是哪一种真实的价值应该是我们行为举止的主导性价值,以及我们应该依据哪种行为基础把我们的社会理论建成我们的行动策略理论。”一场价值讨论能否成为哲学的价值讨论在于参与者是否把人类视为最高的社会实体。在赫勒看来,要打破以依附与统领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就需要价值讨论,其发挥的是调节性和构成性的功能,能够引导人在实践中作出善的选择。“交谈是一种非正式话语,它的目标不外乎交换观点和解释,而且在这种意义上,它本身就是目的。它是一种不需要从中得出任何结论的话语,无论是理论上的结论还是实际上的结论。在一次交谈中,不同的意见要么相互冲突要么相互支持,并不是有意要达成某种共识。”
与哈贝马斯设定理想的交往情境不同,赫勒立足于现实的历史条件,以依附与统领为基础的社会来为商谈伦理的构建提供可能性。赫勒认为,在商谈中,根据价值层级形成价值共识,比价值共识的形成更为重要的是价值讨论本身,并且价值讨论本身具有实践意义,能够作为改造世界的力量。“他们必须承认,所有人都同样是合理性的存在者并且哲学价值讨论是可以普遍化的。因此,他们必须渴望废除以依附与统领关系为基础的社会。那些想要保持这样一种社会形式的人,既不可能在他们彼此之间也不可能与那些无法分享他们信条的人进行一种哲学价值讨论。”
三是从交往理性回归实践理性。虽然商谈伦理学的理论初衷是推动理论理性向实践理性的扩展,但是交往理性并未能实现这一点,实践交谈伦理学要进一步实现交往理性向实践理性的扩展。赫勒认为,要想深入理解实践商谈伦理学还必须区分道德与伦理、理论与实践,实践商谈伦理学就是要处理主观与客观、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是从道德的维度探讨如果人们之间的价值发生冲突应该如何调节,旨在得出道德规范的正当性;而“实践”商谈伦理学则与人的主观选择更相关,“道德被界定为个人与正当行为的规范和规则的实践关系。追随黑格尔的思路,我将正当行为的规范和规则称为伦理,将个人的实践态度称为道德品行”。赫勒的“实践”商谈伦理学是为人的道德选择提供依据,更接近道德哲学。基于此,赫勒进一步提出,理性是“根据价值取向范畴进行辨别的能力”,而实践理性是“根据价值取向范畴的层级体系进行辨别的能力”。也就是说,理性与道德并不相同,有理性不一定会做出善的行为,有时候甚至以理性的名义为恶;而实践理性则以道德为核心,能根据价值取向的首要范畴“善为先”进行选择,能够赋予道德规范以合法性。“对于道德规范而言,理性没有取得合法性来源的资格;只有实践理性才可以。”可见,道德规范的合法性是实践理性赋予的。但是,如果道德规范合法性的来源为实践理性的话,那么哈贝马斯从言语行为理论推演出交往理性就是不合法的。赫勒指出,“言说者宣称在其所有言语行为中的规范都具有正当性,这无论如何都与规范合法化的源泉无关。交往合理性理论在宣称我们的规范具有正当性时假定,我们断言在有关规范有效性的话语中,我们做好了使我们的规范性诉求成为善的准备。然而,情况绝非如此。如果我们在言语行为中宣称的规范所具有的正当性是由传统、个人魅力、神圣权威或洞察力(启示)所保证的话,那么规范性断言就排除而非包含着使我们的规范接受话语检验的可能性。甚至‘理想的言语情境’的假定也不能在这两个概念之间进行调和。言语行为理论只有在这一特定情况下才支撑着交往合理性理论,此时,‘理智合理性’被看作是规范合法化的唯一源泉,或至少是最主要的源泉。”赫勒确证从言语行为理论推演出交往合理性的不合法性与理性共识的有限性,得出交往理性必须回归实践理性。
按照理论理性行事会导致实践理性被忽视,正确的事是在实践理性引导下进行的。哈贝马斯经过理性商谈建立的道德规范只是在理论理性的引导下进行的,而与实践理性无关,所以不能保证引导人的善行。哈贝马斯自己也表达了交往理性与实践理性的脱离:“交往理性使得一种对有效性主张的取向成为可能,但它本身并没有给实践性任务的完成提供有确定内容的导向——它既不提供具体信息,也不直接具有实践意义。它一方面包罗了全部的有效性主张——对于命题之真实、主观上的真诚和规范上的正当的有效性主张,因此而超越了道德—实践问题领域。另一方而,它涉及的仅仅是洞见——仅仅是论辩性地澄清在原则上可以通达的那些可批判性表达,就此而言,它仍然赶不上那旨在形成动机和指导意志的实践理性。”赫勒认为,要达到善、以善的方式行事,商谈伦理学就必须向实践理性回归,而向实践理性回归就是根据价值取向范畴的层级体系作出辨别,商谈伦理学的任务就变为在多元的道德世界中确定道德规范的层级,从而通过价值讨论引导人根据“善为先”作出选择。
四、对商谈伦理学的进一步思索
商谈伦理学力图通过寻求善的正当性解决现代道德的危机,强调通过商谈可以获得类似真理的道德共识,以在多元化的历史条件下的道德共识为人的道德判断、道德行为提供一种标准。在现代性的历史条件下对伦理规范本身的合理性问题作出回答是商谈伦理学为解决现代道德危机提供的方案。然而,正如托马斯·迈凯西(Thomas McCarthy)在为《道德意识与交往行动》写的英文版导言中评价的,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是用“一种道德论证的程序取代了康德的绝对命令”,商谈伦理学将伦理学的任务定位为对道德规范普遍性的论证,只是在理论理性层面论证道德规范的合理性,不能为人的道德选择提供依据。由于商谈伦理学的理论弊病,赫勒提出以实践补充商谈伦理学的解决方案,然而这种解决方案是否能真正解决商谈伦理学的危机还值得进一步思索。
一方面,从时间上讲,赫勒对商谈伦理学的分析与其对现代性历史条件的认知密不可分。马克思的“一切都烟消云散了”最能标志现代性的状况,赫勒期望伦理学能够为人的活动提供标准,但是她也清楚,在现代性“人的境况”下伦理学在前现代能发挥的作用已经逝去。现代性历史条件下,伦理与道德发生了分裂,伦理是客观规范,道德是主观标准,人们期望伦理学为每个人的行动提供标准,但是伦理学从来不是个性化的,赫勒一直在思考如何在现代性的历史条件下将客观规范和主观标准结合起来。在她看来,商谈伦理学能够解决客观规范与主观标准之间的矛盾,基于多元商谈基础上形成的一般规范既被普遍认同又不带有强制性。但是,商谈伦理学并没能解决客观规范和主观标准之间的矛盾,拒绝绝对的文化相对主义,又再次陷入绝对的文化相对主义。“可以看到,哈贝马斯以普遍语用学或者言语行为理论来确定交往共识的达成是有问题的,具有内在矛盾性。哈贝马斯一方面强有力地拒绝绝对的文化相对主义,主张普遍性规范的共识追求,另一方面又陷入了绝对的文化相对主义,所有参与者的自由的共识达成只是一个抽象的形式设定,是缺乏实质价值的语言游戏”。赫勒认为,文化相对主义与绝对主义一样都会造成社会的混乱。赫勒批判哈贝马斯在现代性历史条件下对普遍性规范的设想,但是认为如果基于商谈基础上形成的伦理规范发挥的是“引导”作用而非“指导”作用,不带有强制性,那么就可以作为实践中人进行善的选择时的道德拐杖。可见,赫勒结合现代性的历史条件进一步思索了商谈伦理学的界限,确认现代性历史条件下商谈伦理学的目的不是要确立普遍共识而是引导人进行善的选择,故而只能是实践商谈伦理学。
另一方面,从空间上看,赫勒对商谈伦理学的分析与现实社会的非对称性密切相关。赫勒认为哈贝马斯的交往共识是在理想的言语情境中得出的,理想的言语情境意指其假定了交往主体之间的平等和理解,但这在现实中是不可能实现的。在赫勒看来,现实社会是以依附与统领关系为基础的社会,交往主体之间不可能平等和相互理解,总会出现一方的话语比另一方的话语更有分量的情况,且主体间的相互理解也是先验假定的,故而商谈伦理学只能在特殊的言语情境中存在。哈贝马斯的学生霍耐特在评价商谈伦理学时也谈到实践商谈的问题:“实践商谈的对称性预设要求撇开所有特殊条件,并使与它们相应的救济视角退居次要地位。只要实践商谈被视为一种用于双方自愿解决主体间利益冲突的程序,那么这种态度中就看不出有什么问题;因为在利益相互冲突的情况下,只有当所有参与者相互地、平等地尊重对方,不让同情和好感这些感情在这里起作用时,人们才能获得达成一致的恰当形式。就此而言,非对称责任的态度,如它们为救济或慈善奠基那样,从一开始必须就是在一种实践商谈程序之外的。”霍耐特将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看作是实践商谈,赫勒则认为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在实践之外,实践商谈伦理学面临的就是非对称关系,在现实中必须保留非对称的讨论,因为讨论本身即是对抗非对称关系的方式和力量。
归结起来,赫勒与哈贝马斯都从商谈伦理学出发推动现代伦理学的发展。作为同一时代的理论家,在他们的讨论中可以看到卢卡奇等早期西方马克思主义影响下的文化转向,以及马克思早期思想在他们身上留下的印记。从赫勒提出的解决商谈伦理学困境的方案可以看到,作为东欧新马克思主义理论家赫勒更注重“实践”问题,东欧新马克思主义的南斯拉夫实践派以“实践”标明自己的理论特色,赫勒则以一种隐含的方式传达了实践哲学的立场。赫勒以“实践”中和了现代理论与实践、道德与伦理、主观与客观之间的张力,指出现代伦理学的理论出路。赫勒对商谈伦理学的批判与重塑是在宏观的历史的脉络中把握现代伦理学不可多得的理论资源。同时,赫勒的实践商谈伦理学也具有乌托邦的色彩,实践商谈伦理学与商谈伦理学最大的区别是不追求普遍共识与标准,而是使道德参与者始终保持在价值讨论中,在讨论中自觉地根据价值层级的范畴进行善的选择,将价值冲突的调节方式交给了人的主观选择,可问题是如何在不具有理想情境下保证人一定会根据“善为先”作出选择呢?同时,没有普遍标准还能否被称为伦理学呢?当然这些问题也是现代伦理学面临的普遍性问题,赫勒再次引发了我们对现代道德问题的深入思考。
(作者简介:杜红艳,宁波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网络编辑:同心
来源:《世界社会科学》202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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