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国法都是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基本依据,共同构成以法治腐的制度防线。以法治腐要统筹用好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反腐败。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一手高举利剑、一手扎紧笼子。在国家法律层面,已经制定了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等,修改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在党内法规层面,已经建成了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以准则、条例等中央党内法规为主干,以部委党内法规、地方党内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各领域各层级党内法规组成的党内法规体系。党纪国法共同将防治腐败的部署要求、经验做法转化为制度规范,为系统施治、标本兼治提供了坚强制度支撑。健全完善以法治腐的长效机制,需要统筹运用党纪国法“两把尺子”,着力弥合党纪国法之间、法规和现实之间的冲突和缝隙,把执法和执纪贯通起来,争取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同时发力、功能对接、互为支撑、互相衔接,发挥制度合力。
思维观念是行动的“总开关”,领导干部出现各种出轨越界行为,根子就在于“总开关”没有拧紧。以法治腐要牢固树立并运用法治思维反腐败。只有当法治成为普遍的思维方式时,其内生力量才能得以真正发挥,才能真正实现由不敢腐、不能腐到不想腐的转变。实践证明,党纪法规是“治病救人”的“良药”,常态化开展普规普纪教育是抓早抓小、纠治苗头性倾向性隐蔽性问题的有力抓手。健全完善以法治腐的长效机制,需要将法治思维方式和法治行为方式有机结合起来,通过严格执行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等制度,促使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时刻保持对“腐蚀”“围猎”的警觉,从内心深处守法守纪、拒腐防变。
历史经验一再表明,权力缺乏有效规制和监督,腐败就会滋生和蔓延。没有健全的制度,权力没有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腐败现象就控制不住。以法治腐,就是要为权力运行定制度、立规矩,通过法治来规范公权力的运行。健全完善以法治腐的长效机制,需要根据公权力的生成和运行原理,抓住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关键环节,靶向治疗、精准惩治,形成预防、监督、惩罚、教育、保障相结合的反腐败法律法规体系。有了完备明确的规定,公权力执掌者得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内行使公权力,形成权力公开、公平、透明运行的保障机制,并通过明确规定滥用权力的处罚原则,明示腐败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让腐败分子得到应有惩罚,使利剑高悬、震慑常在。
法令既行,纪律自正,则无不治之国,无不化之民。反腐败既要“疾风之力”,更要久久为功。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加强党的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以法治腐效能的不断提升,有利于把不敢腐的强大震慑效能、不能腐的刚性制度约束、不想腐的思想教育优势融于一体,有利于形成有效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长效机制。
文章来源:《学习时报》2023年10月27日
网络编辑:静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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