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研判“剥削”在马克思的资本主义批判理论中的定位,同解答马克思与正义之间的关系问题密切相关。其中,厘清和阐明剥削是否蕴含一种否定性价值判断,成为论证马克思是否以正义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的重要依据。在这一问题上,艾伦·伍德(A.W.Wood)的观点非常具有典型性。因此,解析伍德关于马克思剥削理论的非规范性阐释的根据和思路,检视其中存在的问题,不仅有助于领悟马克思的剥削理论,还有助于深化马克思的正义理论。
一、伍德对剥削概念的“中性”界定
当代西方学者对剥削概念的界定众说纷纭,不同观点之间常常尖锐对立,这尤其体现在“剥削概念是否有规范性蕴含”这一问题上。一些学者主张剥削概念本身就蕴含着“不正义”的含义,例如艾伦·布坎南(A.Buchanan)将“被剥削者遭受损害与被视为工具”看作定义“一般的剥削概念”(布坎南,第50页)的核心要素,以此表明包含异化在内的剥削本身在道德上是错误的,“剥削的非正义性”是不言而喻的。另外一些学者主张剥削概念与正义等规范性价值并不相关。例如,保罗·麦克劳克林(P.McLaughlin)认为,剥削在马克思那里并不是规范性概念,而是一种关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描述性术语”(参见麦克劳克林,第118页);汤米·谢尔比(T.Shelby)认为,剥削“在马克思的经验性社会科学理论之中应被视为一个非道德概念”(Shelby,p.382)。正如乔纳森·沃尔夫(J.Wolff)所指出的,这些争议无非进一步表明,人们质疑马克思是否从道德意义上使用了剥削概念。(see Wolff,p.105)
在英美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学者中,多数人肯定马克思的剥削概念具有价值意涵,例如科恩(G.A.Cohen)、齐雅德·胡萨米(Z.Husami)、乔恩·埃尔斯特(J.Elster)等人认为,马克思对于资本主义剥削的规范性批判是显而易见的。(see Cohen,pp.195-208;Husami,pp.27-64;Elster,pp.79-102)伍德却坚称马克思拒绝将资本主义剥削看作非正义的,这同其对“马克思与正义”关系问题的否定立场相一致,缘于自洛克至康德、费希特等人专注国家与正义社会之间关系的近代早期哲学传统。立足这一哲学传统,伍德论证了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剥削的非规范性视角,并主张以“激进革命路径”来解读马克思的剥削理论。应当说,伍德关于资本主义剥削本质的批判性阐释,尽管鲜明地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缺陷,但他对马克思剥削理论的非规范性解读,却消解了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批判的价值维度。这就引发了一个更为一般性的问题,即伍德的阐释为我们当下理解和建构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设置了“障碍”。也就是说,人们关于“马克思与正义”关系问题的诸多讨论均与支持或反对伍德的阐释有关,著名的“塔克-伍德命题”便是典型案例。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伍德关于马克思剥削理论的非规范性阐释进行批判和回应,以此切入对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乃至整个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一般性理解。
究竟应该如何理解剥削概念?伍德提供了一种“中性”界定。他认为,关于剥削概念,应该考虑一种不同于大众用法的非贬义性理解方式,即剥削“既不能被认为是一个道德术语(其含义中包含了错误性),也不能被认为是非道德术语(意指无辜或正义缺失)。相反,它必须意指一种行为,这种行为本身正义与否是悬而未决的”(Wood,2004,p.244)。换言之,伍德主张将剥削视为一种无涉价值的“客观的社会事实”(Wood,2016,p.94),不能对其进行任何规范性的价值预设。这就是伍德所谓的“中性”立场。
伍德之所以据守“中性”立场来阐释剥削概念,主要有以下三点原因。第一,他认为“中性”立场可以调和哲学史上关于剥削的非贬义性理解与人们通常意义上的道德贬义性理解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在哲学史上,从拒绝一般道德概念出发,卡利克勒斯和尼采均赞成“强者谋取弱者的利益是正确的”(《柏拉图全集》第1卷,第369页),剥削在“强力意志”意义上并非是不正义的。与此相反,多数观点则认为强者对弱者的剥削是道德上的错误。对此伍德强调,这些争议表明剥削定义中的主要因素即“获取利益”在道德上具有不确定性,最好的办法是对其“中性”看待。第二,这一“中性”立场与伍德所支持的伦理方法相一致,即人们在讨论道德问题时,应当将“道德规范基础”植根于与之相对应的具体的“客观事实”。如果将某种剥削事实直接看作非正义的,便意味着事先预设了某种普遍原则,而这违背了依据客观事实作出判断的原则。第三,伍德认为,“中性”立场能够为马克思文本中存在的“剥削”话语之间的张力提供一种合理解释。在他看来,马克思文本中有诸多关于剥削的不同表述,这为那些主张马克思思想前后不一致的观点留下了空间;只有推测马克思是在“中性”意义上使用“剥削”概念,马克思关于剥削的态度才不是前后矛盾的。也就是说,只有在“中性”意义上理解剥削概念,马克思的剥削理论才是前后自洽的,“马克思才言之有理”(Wood,2004,p.245)。
应当如何定义这种“中性”意义上的剥削?伍德提出,“利用”(use)一词是定义剥削概念的首要因素。基于对“利用”的阐释,在伍德看来,被剥削对象并不局限于人,某些抽象物如能力、机会等同样可以纳入其中,同样是可以“利用”的“手段”;剥削者则是有能力去“利用”这些“手段”达成某些“计划”或进行“操纵”的“人或类人主体”。(see ibid.,p.245)伍德特别强调了两点:第一,不是所有的“利用”都可被视为剥削,例如一些抽象物的“利用”就难以被归于剥削的范畴;第二,剥削主要在于有“计划”的“操纵”,尽管在“利用”过程中偶然性因素会对定义剥削产生影响,但是某种有意识、有目的的“计划”或“操纵”对于定义剥削更具关键意义。由此,我们可以将伍德关于剥削的定义概括如下:剥削是指剥削者通过“计划”或“操纵”,将任何可以“利用”的对象“整合”到剥削者的“计划”之中,以此实现其利益。(see ibid.,p.245)
如此一来,一种剥削行为的实现至少需要两个条件:一是被剥削者出于某种原因可以被“利用”;二是剥削者拥有“利用”的能力。伍德的这一区分明确表达了两个条件之间的互补关系,引出了剥削得以实现的前提性因素即“脆弱性”(vulnerability)。在伍德看来,剥削可以被划分为“利益—剥削”(benefit-exploitation)和“优势—剥削”(advantage-exploitation)。(see ibid.,p.245)前者突出被剥削者的能力被“利用”,意指剥削者剥削其长处;后者强调被剥削者因其“脆弱性”而被“利用”,意指剥削者剥削其弱点。前者是以后者为基础的,即“脆弱性”是剥削关系得以形成的前置因素。换言之,当某人想要剥削另一个人时,是想要通过“利用”其能力获益;而这一剥削行为得以实现的前提是,剥削者以自身优势为条件,基于被剥削者的“脆弱性”,获取某种“操纵”被剥削者的支配权,以此获得利益。
就此而言,剥削者是否可以发掘到被剥削者的“脆弱性”之所在,抑或是否有能力将被剥削者置于“脆弱性”之境地,便成为一种剥削行为最终是否能够实现的关键。不过,伍德强调,“脆弱性”只是剥削产生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要条件。“并不是所有促使某人与对象建立经济关系的因素都被视为一种脆弱性,也并不是从这种关系中获得任意利益都被认为是对脆弱性的剥削。”(ibid.,p.249)严格意义上说,只有当剥削者能够轻易获取被剥削者的“脆弱性”并实施对被剥削者的某种支配或控制权,从而最终获益之时,这种“脆弱性”所导致的最终行为才能构成剥削。(see Wood,2014,p.296)根据伍德的上述阐释,简单来说,剥削可以被定义为对被剥削者“脆弱性”的利用和支配。正是基于这个分析,伍德完成了对马克思剥削概念的分析哲学的改造,为将道德批判从剥削概念中剥离出来做好了准备。
二、伍德何以拒斥马克思的规范性剥削视角
伍德极力主张马克思从未将资本主义剥削看作道德上的错误,认为“马克思明确否认资本主义剥削是不正义的,并且声称,资本主义剥削满足了可能适用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唯一正义标准”(Wood,2017,p.641)。伍德的这一结论与其以往所坚持的“非道德主义的马克思”立场相一致。究其根源,这与伍德对历史唯物主义所作的分析哲学解读有密切关联。伍德断言,无论是基于马克思对正义的还原性解读,还是根据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均无法得出马克思从规范性视角评价资本主义剥削的结论。但是,在我们看来,伍德的这一断言所依据的恰恰是他对马克思文本的错误解读和对历史唯物主义的片面理解。
在论证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剥削的非规范性评价视角之前,伍德结合西方近代早期政治哲学传统尤其是康德的权利学说,对如何界定正义概念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从英法近代启蒙哲学家洛克、卢梭,到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费希特,回顾这一哲学传统中关于正义的理解,伍德将其概括为“正义是给予每个人按照权利应得的东西”,并指出“从最为根本的意义上说,这一权利仅仅指代自由而非涉及福利等其他东西”。(see ibid.,p.645)也就是说,在界定正义的内涵和外延时,需将“正义”与“应得”绑定,将“应得”与“权利”绑定,将“权利”与“自由”绑定。这是典型的以康德权利学说为根基的自由主义正义观。依据康德的权利学说,结合当代关于权利问题的论辩,伍德进一步将“自由”阐释为“免受他人意志限制的社会关系”(Wood,2016,p.98)。这一阐释依循了卢梭“身戴枷锁”的自由人观念(参见卢梭,第4页),即在一个正义的社会中每个人的自由权利事实上是受到限制的,而这一限制的最低限度仅在于保障他人的自由。故而现代政治国家最基本的职责在于确保每个公民的权利自由,而不是促使每个公民的福利最大化。
按照这一逻辑,伍德将正义与政治社会中个体的权利自由关联起来。这样一来,如果要认定某种社会体系或者某个个体的剥削行为是非正义的,就需要判定其是否损害了个体的自由权利,也就是“非支配性的自由”(Wood,2014,p.294),依据康德的术语即是否损害了与普遍法则相符的“正当自由”。(see Wood, 2017, p.647)换言之,如果要将资本主义剥削视为非正义的,就需要给出一个合理的理由,即利用他人的“脆弱性”并将其置于自身权威支配之下,这是对他人尊严的侮辱及对他人自由的剥夺,尤其是在“普遍非正义”的情况之下。(see Wood, 2014,p.298)由此,伍德将“资本主义剥削是否是非正义的”这一问题转化为“资本主义剥削是否侵犯了工人的正当自由”。(see Wood,2017,p.647)
正是通过说明“非支配性的自由”的对立面——不自由或强制,伍德阐释了资本主义剥削是否蕴含非正义的问题。依据伍德关于剥削的定义,如果某人处于被强制状态,则表明他在被迫做无从选择的事情,或者说他的其他选择对他而言绝对不可以接受。(see ibid.,p.648)问题在于,资本主义剥削在什么情况下才是非正义的呢?那些主张尊重个体“非支配性的自由”的学者的答案是,当资本家侵犯了工人的自由权利之时,资本主义剥削无疑是非正义的。但是伍德认为,由于这个结论仅表明了有特定剥削者的情况,因而所涉过于狭窄;事实上还存在着没有特定剥削者的剥削情况,例如这可能是整个社会经济体系的问题,在其中工人和资本家皆无从选择,均处于被资本主义体系所强制的境况,从而不得不接受各自的角色。这种情况并不属于正义概念覆盖的范围。人们由于社会制度而被迫失去自己的权利自由,屈从于他人意志的情况可以被称作“普遍非正义”,而不是妨害个人自由权利的非正义,即并非人们通常所说的非正义。伍德说,如果要说明资本主义剥削是非正义的,这种非正义形式最有可能是“普遍非正义”,在其中“至少绝大部分雇佣劳动者被剥夺了在其劳动和生产生活中成为自己主人的基本权利”(Wood,2016,p.104)。
伍德认为,以马克思曾经批判过“普遍非正义”为根据,并不能证明马克思以正义观念批判资本主义剥削。伍德之所以持有这种看法,来自于他对马克思的“特殊解读”。这种“特殊解读”一方面缘于伍德将马克思对正义与政治国家的理解归入早期现代权利学说传统;另一方面则缘于伍德对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的实证科学式理解。
其一,在伍德看来,由于马克思遵循一种关于正义与政治国家的法权学说传统,使得他拒绝以正义的规范性视角看待资本主义剥削。他认为,马克思对正义的理解与德国古典哲学传统一脉相承,把正义视为与法律和政治国家相关联的“法权概念”,并将其看作一种“道德的善”。与此同时,自由、自我实现、人的尊严在马克思那里则被视为“非道德的善”。在这种意义上,资本主义剥削作为对人的“非道德的善”的损害,被视为一种“非道德的恶”。马克思不会依据正义这一“道德的善”去批判“非道德的恶”。也就是说,依据马克思对正义的理解,他不会依据正义这一“法权概念”来批判资本主义剥削这一“非道德的恶”,因为这种“非道德的恶”超越了作为“法权概念”的正义的指涉范围。伍德指出,马克思对正义的理解存在限定条件,即是“建立在正义概念在社会生活中实际扮演的角色的基础上,建立在使该术语拥有其恰当功能的制度语境中”(伍德,第24—25页)。他认为,马克思同洛克、康德等人对现代政治国家的理解相一致,即现代政治国家的首要任务是保障公民的私有财产权,进而保护每个公民的权利自由,马克思也是在这一理解基础上使用正义概念的。因此,如果提议通过政治等法权变革来制止剥削,最为直接的结果是“侵犯那些源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财产权,并将一种与之完全不相适应的分配制度强加给它”(同上,第26页)。伍德进一步指出,哪怕以革命的方式终结了资本主义剥削,马克思也不会认为这是对“非正义”的矫正。因为革命对社会的改变不在于带来某种更为优越的道德规范或“正义原则”,不代表人们所吁求的正义最终在未来新社会得以实现;革命意指一种“新的生产方式,随同它的有特色的法权形式一道,已从旧形式中脱胎而出”(同上,第27页)。恰恰相反,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正是要尽力摆脱当时一些所谓社会主义学者呼吁“某种正义原则”的做法。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之所以对蒲鲁东、拉萨尔等人展开强有力的批评,正表明马克思极力反对以某些正义口号(如公平分配、平等权利等)鼓励无产阶级运动。这些有效的正义概念究其真实的社会功能而言,反而是阶级压迫的武器。伍德认为,那些认为马克思用正义话语去批判资本主义剥削的主张,实则违背了马克思坚持解放工人的革命期望,这恰恰是对马克思之于资本主义批判的“倒退”。也就是说,伍德之所以反对“马克思主张剥削是非正义的”,是因为马克思要做的是摧毁资产阶级法权体系,而不是在这一法权体系是否正义的问题上兜圈子。
其二,伍德认为,承认马克思对剥削持有一种规范性批判视角,是与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阶级及阶级革命理论相矛盾、相牴牾的。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将剥削看作维持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必要保障,因此剥削非但不是非正义的,相反,按照资本主义道德、法律等原则来看恰恰是具有历史正当性的、是正义的。如果马克思主张剥削是非正义的,资本主义法律规范则要求国家必须对此负责,而这与他主张消灭资产阶级国家的革命实践主张相矛盾。(see Wood,1984,p.31)伍德指出,康德认为一个正义的国家必须保障个人的正当自由,费希特提出通过国有市场经济再分配来纠正资本主义社会的“普遍非正义”,而马克思则明确拒绝了这些主张。相较于黑格尔怀疑国家是否可以对市民社会进行有利补救措施的主张,马克思更为激进地主张“国家并没有能力去纠正现代社会强加于绝大多数雇佣劳动者的不自由的条件”(Wood,2017,p.656)。马克思认为,依靠国家或者法律的强制去抑制资本主义剥削,这是与资本主义社会的本质自相矛盾的,资本主义剥削只有依靠社会主义革命才能被彻底消除。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权利等皆受资本主义经济基础所决定,这意味着体现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之中的剥削并非某种偶然发生的非正义行为,而是从属于资本主义特定生产方式的一种功能性保障,其本质是资本主义社会关系中资产阶级总体对雇佣劳动者总体的结构性优势问题,是资本主义社会中系统性的客观事实。(see Wood,2004,pp.254-255)作为资本主义自身发展规律之组成部分的剥削,绝不可能通过对资本主义自身的法律调节、道德批评或政治改良被消除,只有消灭资产阶级国家才能消除剥削。
鉴于马克思对现代政治国家的根基——私有制的尖锐批判,伍德承认马克思超越了他所继承的德国哲学传统,洞察到了现代政治国家在历史演进中所暴露出的矛盾和冲突:作为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发展基础的私有财产制在孕育出“资本”形式之后,反而威胁和限制了生活在其中的绝大多数成员的自由,使“社会全体成员均处于被没有人能够控制的制度所支配”的困境。(see Wood, 2016,p.106)这表明,自由主义者将国家看作保护私有财产、保障个人权利自由的契约观点是自相矛盾的。马克思说:“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874页)对此伍德作出了自己的解读,认为马克思所揭示的是这样一种矛盾:“在资本主义社会,私有财产权辩证地否定了其对于个人权利的保护。”(Wood,2016,p.106)这一矛盾必然产生出对抗性的两大阶级,被压迫阶级的解放力量内蕴于资本主义生产自身,即资本主义自身创造出无产者解放自身的需要和物质力量。伍德强调,马克思采用的是直击根源的、批判私有制的论证方式来批判资本主义剥削,而非道德批判方式。伍德据此断言,任何诉诸抽象的价值或正义原则的主张都不能改变或消除“资本主义剥削”这一事实,只有废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才可以做到。(see Wood,2004,pp.262-263)在这里,由于伍德剔除了历史唯物主义中的价值批判维度,对历史唯物主义进行了实证科学式的阐释,从而使得诸如正义、道德等皆成为促进资本主义生产发展的功能性存在。如此一来,如果以一种规范性价值评价资本主义剥削,势必与历史唯物主义阐释问题的客观主义进路相冲突。
三、伍德阐释进路的错误及其原因
伍德对马克思剥削理论的阐释代表了资本主义批判理论的激进进路,即反对任何资本主义内部的改良,主张消灭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法权国家,以彻底解决剥削带来的社会问题。但是,伍德对于马克思规范性批判视角的拒斥,使其未能把握马克思剥削理论的全部真实意蕴,导致其理论因“激进的单薄”而呈现出片面性,从而难以解释当代世界复杂的现实。这种片面性不仅发生在伍德身上,也发生在其他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者身上。在重释马克思剥削理论的讨论中,无论是科恩、罗默(J.Roemer)在分配意义上对剥削问题的规范性重构,还是伍德基于西方早期现代权利学说论证马克思拒斥剥削的规范性视角,都在某种意义上偏离了马克思本人的思想,偏离了马克思讨论问题的方法论。
其一,伍德对于剥削进行的非规范性阐释偏离了马克思本人的相关论述。
一方面,马克思本人无意给出剥削的具体定义,伍德对剥削的界定以及对资本主义剥削的解读,仅仅是伍德本人的阐释。在马克思的文本语境中,无论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初次以剥削表达资本主义社会中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还是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中初步探索剩余价值理论以说明资本对劳动的剥削,乃至到《资本论》中用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学说系统地说明资本剥削的实质,马克思从未对剥削概念给出一个完整明晰的界定。可以肯定的是,马克思的理论旨趣并不完全在于对剥削概念作出说明,而是力图通过“剥削”揭露资本主义社会关系背后的真实的生产关系和阶级关系。在这一过程中,马克思的目的是为了揭开遮蔽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不平等性与阶级关系的强制性的神秘面纱,显示它的不合理性和非正义性,而这个目的本身就是他明确的价值预设。马克思虽然没有明确用“正义”或“非正义”阐释资本主义剥削,但他的所有讨论都是在明确的价值指向下进行的,内蕴着对剥削的非正义性的批判,充满了对资本主义剥削制度的愤怒和厌恶,而这种愤怒和厌恶就是基于人类基本道德情感的价值表达。当马克思说“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871页)时,无论如何我们都无法将这种关于资本积累的表达仅仅看作一种冷静的事实描述;当马克思说“如果动乱和纷争能带来利润,它就会鼓励动乱和纷争。走私和贩卖奴隶就是证明”(同上,第871页注释[250])时,我们也很难想象这个论述中不包含对于资本家行为的道义批评,只不过这种道义批评针对的不是资本家个人而是整个资本家阶级。伍德定义剥削所遵循的分析哲学传统,要求用尽可能客观的方式对语言进行逻辑分析,有意剔除马克思论述中包含着的价值意蕴,因而他对马克思的解读与马克思文本的本意之间必然出现重大偏差。
另一方面,伍德阐释进路中的一个核心观点是将马克思归属于康德的权利理论传统,因而将马克思对剥削的批判归入国家与正义社会之间的关系这一主题,但这种做法是错误的。事实上,所有的文本都能够证实,在经过黑格尔和费尔巴哈的中介并超越了这些中介之后,马克思在他的各种论述中不仅批判了康德式的普遍法权理论,而且从市民社会批判入手对剥削展开了彻底批判,这正是对早期现代政治哲学传统关于政治国家与正义社会理论的超越。康德的权利学说确实确立了人的自由主体地位,并为资本主义自由市场中的平等交换提供了形而上说明,为正义概念提供了依据。然而,将马克思对剥削的批判归入康德的自由权利理论却是有问题的。在马克思看来,正是自由交换下的权利自由“把人的尊严变成了交换价值,用一种没有良心的贸易自由代替了无数特许的和自力挣得的自由。总而言之,它用公开的、无耻的、直接的、露骨的剥削代替了由宗教幻想和政治幻想掩盖着的剥削”(《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第34页)。马克思不仅有力揭示了权利学说传统是一种为资产阶级统治提供合法性论证的虚假意识,还通过扬弃黑格尔对康德的批判超越了康德的权利学说,并通过“颠倒”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转向了对物质生活关系特别是经济关系的剖析,从而基于历史主义和唯物辩证法拒斥了自洛克以来关于国家与正义社会的主张。由于马克思否定了康德权利学说传统中的正义原则,他对资本主义剥削的道义批判当然是建立在更高的正义原则之上的。关于马克思正义原则的分层问题笔者已有讨论,这里不加赘述。[1]这里要强调的是,马克思超越了资产阶级权利正当性的正义原则,而这正是马克思讨论剥削问题时的价值预设。
其二,伍德未能从事实与价值相统一的辩证法来理解马克思的剥削理论,从而忽视了马克思关于正义概念不同“位阶”的区分。
从方法论来看,“割裂事实与价值”是伍德重释马克思剥削理论的关键缺陷,这源自伍德所依循的分析哲学的方法论。这种方法论的重要特征是否定马克思的辩证法,预设了一种事实与价值的二分框架,认为只能在“事实和价值、绝对主义和相对主义之间强加一种非此即彼的选择”(塞耶斯,第158页)。这种独断的“非此即彼的选择”致使伍德忽视了马克思从黑格尔那里批判地继承下来的历史主义的、辩证的方法,从而割裂了马克思的思想整体。其结果是,尽管伍德试图解释马克思剥削理论中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张力,却用事实与价值的对立割裂了马克思考察剥削时的科学认知维度与规范性道义维度的统一性,从而消解了马克思的辩证法,最终将正义理论与唯物史观对立起来。马克思的阶级和阶级斗争理论对于理解他的剥削理论的确非常重要。伍德正确地强调了马克思关于资产阶级统治在其自身发展中孕育出颠覆其统治的无产阶级力量的思想,却忽视了无产阶级的政治、思想文化以及道德传统在促进工人阶级意识的觉醒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只有从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出发,才能确立以阶级关系、生产关系以及物质利益来说明规范性道义原则的新路径。在马克思的辩证法里,本来就不存在什么事实与价值的分裂,因此也不存在历史唯物主义与规范性的道义原则的分立,它们本来就是统一的、浑然一体的。
不同于一些当代哲学家试图通过揭示事实与价值关系的相互“缠结”来弥合两者之间的分裂,马克思的历史主义方法以一种连绵不断的历史性消除了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对立,使具有现实可能性的超越性价值正当合理地从过去的时间中生长起来,并在未来时间中继续生长,这就使它能够用一种超越性正义原则批判先前的资产阶级正义原则,即用“人类社会”的正义原则批判“市民社会”的正义原则。正是因为坚持事实与价值相统一的方法论,使得马克思能够打破“市民社会”对于正义概念的限定,立足于“人类社会”的超越性正义批判“市民社会”。在这一批判中,资本主义私有制是马克思的正义理论的特殊立论前提和切入点,正是对私有制的批判将马克思与洛克、康德以及一切其他的正义理论区别开来。伍德强调,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通过商品、资本、交换价值以及剩余价值等各种抽象规定,逐层揭示出工人被置于“脆弱性”境地的根源——以私有制为前提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并以“脆弱性”为核心线索揭示出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家阶级与工人阶级之间的结构性剥削关系。在这一点上伍德是对的。然而被伍德所忽视的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关系的不平等性并不只是一个可以被我们观察到的“客观事实”,同时也是我们站在更高的道德原则上不能赞同的“客观事实”。
伍德没有看到,将资本主义剥削看作一种“系统性的、结构性的社会事实”,不仅不能排除马克思剥削概念的价值意涵,恰恰证明了马克思道义批判的深刻性。这是因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剥削的道义批判本来就不是对资本家个人剥削行为的批判,而是对资本主义社会这个“系统性的、结构性的社会事实”的道义批判。伍德以分析哲学的观察方式只能看到所谓“经验的必然性”(Wood, 2014, p.297),无法看到“经验的必然性”所体现的本质属性和非正义性,而这种考察问题的方式不属于马克思,只属于逻辑经验主义和分析哲学。对于马克思来说,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正是通过这种“经验的必然性”来体现的,而这一本质属性并非一个离开了人们道德评价的所谓“经验的必然性”。马克思所批判的不是个别资本家,而是处于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关系中的“资本家阶级”,因此需要承担道德谴责的是处于这种关系中的“人格化”的“剥削者”。马克思说:“为了避免可能产生的误解,要说明一下。我决不用玫瑰色描绘资本家和地主的面貌。不过这里涉及的人,只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是一定的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我的观点是把经济的社会形态的发展理解为一种自然史的过程。不管个人在主观上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同其他任何观点比起来,我的观点是更不能要个人对这些关系负责的。”(《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10页)这种从总体性出发考察问题的方式,是马克思从超越了康德的黑格尔那里创造性地继承下来的。伍德对“道德的善”与“非道德的善”的区分,以及据此认为马克思不能用“非道德的善”批评“道德的善”的论证,恰恰说明他没有理解马克思从总体性上考察问题的方式。
正如人们已经注意到的,马克思“力图从第一国际的文件中删除掉为工人阶级诉诸正义的话”(麦金太尔,第281页)。但这并不像一些人所说的那样,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缺失道德的规范性维度。这只是表明,在马克思看来,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无产阶级要想明确使用道德的语言进行评价,就必须诉诸超越任何阶级利益的独立“法庭”,而在现实中这一“法庭”所依据的正义原则和道义词语完全是由自己的对手(资产阶级)所定义的。诚然,马克思在拒斥正义的时候,很多情况下确实是在康德的意义上使用正义概念;但是他同时非常清楚地指出,这个概念表达的只是资产阶级的道德要求,因此他常常是以资产阶级“法庭”违反他们自己的道德原则为理由来批判资产阶级的行为,而不是肯定这些正义原则。在马克思那里,正义原则并不是抽象的,它是历史性地变化着的,因此有不同的“位阶”。只有从更高位阶的正义原则出发,才能看到低位阶正义原则的问题——例如,只有从社会主义正义原则出发才能发现资本主义正义原则的不合理性。这种历史主义的辩证法,是站在分析哲学立场上的伍德所不能理解的。如果伍德注意到同样重视黑格尔的社群主义者麦金太尔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他便应当意识到自己理解的局限性。麦金太尔认为,“我们可以用另一种方式来表达马克思对道德的态度”,要反对某种社会,“我们就必须找到一种不以该社会的存在为先决条件的词汇。这样一种词汇我们只能在现存社会无法满足的欲望和需要的表达方式中找到,即要求建立一种新社会制度的欲望和需要”,“所以,马克思诉诸工人阶级的欲望与需要来反对资产阶级社会的社会制度”。(参见同上,第281页)麦金太尔意识到,马克思既不像自由主义者那样诉诸康德的绝对命令,也不像实证主义者那样不诉诸道德原则而仅仅考察事实和经验,而是诉诸一种超越资产阶级欲望和需要的正义原则对资产阶级的剥削行为进行道德批判。这一超越性正义概念和正义原则完全不同于近代以来资产阶级社会关系下形成的正义概念和正义原则,它是基于超越了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关系的社会主义社会的道德要求来加以建构的。由此出发,我们可以更为深入地理解中国式现代化将以怎样的道义合法性超越资本主义,进而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
总之,伍德关于马克思剥削理论的非规范性阐释不仅不能成立,而且增加了理论混乱。正如安德鲁·莱文(A.Levine)所言,将剥削与正义相分离是“既不必要又不明智的”,“剥削是一种不正义的形式——一种在阶级社会尤其重要的形式——因此,对剥削的表述应该是正义论的必要组成部分”。(参见莱文,第411页)尽管马克思没有明确定义剥削概念并回答与之相关的规范性问题,但是马克思关于剥削的规范性的价值评价就内蕴于他对资本主义剥削的科学分析之中。更为关键的问题在于,马克思的唯物史观与正义理论是有机统一的,只有理解了他的辩证法和历史主义方法论,理解了这一方法论下事实与价值相统一的理论原则,才能真正理解这种统一性。
文章来源:《哲学动态》2023年第6期
网络编辑:静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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