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学: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土地集体所有制的论述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础的物质条件。在马克思看来,它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即一切财富的原始源泉”。土地作为首要的生产资料,在人类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不言而喻。对土地的占有,是使用土地、开展经济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土地所有制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土地制度的核心和基础。在人类历史上,土地所有制经历了原始社会土地公有制,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土地私有制,以及社会主义社会土地公有制。“一切所有制关系都经历了经常的历史更替、经常的历史变更。”土地所有制有着变化的历史过程,要与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相适应,不适应就将为社会所抛弃。
我国土地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社会主义要不断调整与生产力不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当下我国土地制度正处于改革完善过程之中,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制制度相对成熟稳定,重点和难点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制度的改革。
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其土地制度的建立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下进行的。土地制度的改革,当然也离不开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指导。当我们研究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时,我们的目光不得不回到马克思恩格斯的经典论述上来。
一、马克思恩格斯论述土地所有制的目的
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核心,是经济制度的基础,而土地所有制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阶级革命的根本使命就是变革所有制,因此,无产阶级革命导师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土地所有制有很多重要论述。
1.对共产主义革命的理论探索
马克思恩格斯作为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创立了关于全世界无产阶级和全人类彻底解放的学说,开创了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共产主义革命的目标就是废除资本主义私有制。马克思“毕生的真正使命,就是以这种或那种方式参加推翻资本主义社会及其所建立的国家设施的事业,参加现代无产阶级的解放事业”。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不能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这必然导致资本主义社会灭亡。《共产党宣言》庄严宣告:“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共产主义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代替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是共产主义公有制。在农村,土地作为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其所有制问题是马克思恩格斯极为关注的重要问题,他们对此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得出了科学的结论。
2.解决无产阶级争取农民的现实问题
无产阶级进行革命,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压迫和剥削,面临如何对待农民的问题。
农民是一股非常重要的政治力量,是工人阶级的同盟军。恩格斯在写于1894年11月的《法德农民问题》中指出:“农民到处都是人口、生产和政治力量的非常重要的因素。只有西欧的两个地区是例外。”即大土地占有和大农业完全排挤了自耕农的大不列颠本土和普鲁士易北河以东地区,在这里,农民也是日益被“驱逐”,或者至少在经济上和政治上日益被挤到次要地位。为此,无产阶级应当争取他们,使农民成为工人革命的同盟军。他强调,已经成长起来的社会主义工人政党“夺取政权已成为可以预见的将来的事情。然而,为了夺取政权,这个政党应当首先从城市走向农村,应当成为农村中的一股力量”,并且不能让“农民从工业工人的消极敌人变成工业工人的积极敌人”,而是要将他们“争取到社会民主党方面来”。如何争取农民?就要从农民最关心的土地问题着手。
3.回答革命中面临的土地所有权的具体问题
欧洲工人阶级革命运动,必然面对土地所有权的问题。在消灭资产阶级私有制以后,对于无产阶级如何实现对土地的占有,土地归国家所有还是采取别的形式,农民可否获得以及如何获得土地等具体问题,马克思恩格斯进行了深入的探索。
由于土地问题和农村公社问题在俄国革命者中引起争论,1881年2月俄国革命者查苏利奇给马克思写了一封信,请求马克思谈谈他对俄国历史发展的前景,特别是对俄国农村公社的命运包括土地所有制变革的看法。马克思对此问题进行详慎的研究,给予了回答。
二、马克思恩格斯论述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主要内容
1.集体所有制是一种新的所有制
早在1843年11月,恩格斯就首先提出了“集体所有制”的概念。他在《大陆上社会改革运动的进展》中指出:“欧洲三个文明大国——英国、法国和德国——都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在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来改变社会结构的那种急剧的革命,现在已经是急不可待和不可避免的了。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个结论是由上述每个国家各自单独得出来的。这一事实雄辩地证明了,共产主义并不是英国或其他什么国家的特殊情况造成的结果,而是以现代文明社会的一般情况为前提所必然得出的结论。”“只有经过以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社会革命,才能建立符合他们抽象原则的社会制度。”
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发展脉络,这里的“集体所有制”是指相对于私有制的一种新的所有制,是公有制的意思,尚无与后来相对于国家所有制的那种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相同的含义。又如,恩格斯在写于1844年10月的《现代兴起的今日尚存的共产主义移民区记述》中,利用关于在美国建立共产主义移民区的报道材料,驳斥了那种认为共产主义思想实际上不可能实现的论断,指出以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制度比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制度优越。
马克思恩格斯在写于1873年4—7月的《社会主义民主同盟和国际工人协会》中提出,“集体所有制”是建立新社会的基础,表示国际社会主义同盟进行革命的目的,是以集体所有制为起点、以自由联合劳动为基础建立新社会,即共产主义社会。“根据这些原则,革命的目的只能是:(a)在欧洲破坏任何统治和一切权力(宗教的、君主的、贵族的、资产阶级的),从而也就是破坏现存的一切国家及其全部政治、法律、官僚和财政机构。(b)在以集体所有制、平等和正义为起点的,自由联合起来的劳动这个唯一的基础上建立新社会。”
“私有制是集体所有制的对立物,它只存在于劳动工具和劳动的其他外部条件属于私人的地方。”该处“集体所有制”的意思十分明确,是与私有制相对立的一种所有制,即公有制;并且马克思指出,集体所有制是建立在劳动工具和劳动属于集体的基础上的。
2.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公有制的重要形式
(1)土地所有制关系到革命的最终目的。无产阶级革命的目的在于消灭资产阶级私有制,建立共产主义社会,这一切最重要的是变革生产资料所有制。马克思恩格斯在写于1850年3月的《共产主义者同盟中央委员会告同盟书》中强调:“对我们说来,问题不在于改变私有制,而只在于消灭私有制,不在于掩盖阶级对立,而在于消灭阶级,不在于改良现存社会,而在于建立新社会。”
马克思在1880年5月起草的《法国工人党纲领导言(草案)》中指出,无产阶级要实现自身的解放、全人类的解放,就必须占有生产资料,建立集体所有制;要实现集体所有制,就得建立独立的无产阶级政党,并通过革命活动才能实现。“生产者阶级的解放是不分性别和种族的全人类的解放;生产者只有在占有生产资料之后才能获得自由;生产资料属于生产者只有两种形式:(1)个体形式,这种形式从来没有作为普遍事实而存在,并且日益为工业进步所排斥;(2)集体形式,资本主义社会本身的发展为这种形式创造了物质的和精神的因素;鉴于这种集体所有制只有通过组成为独立政党的生产阶级或无产阶级的革命活动才能实现;要建立上述组织,就必须使用无产阶级所拥有的一切手段”。“法国社会主义劳动者提出其经济方面努力的最终目的是使全部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无疑,土地这个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将实行集体所有制。
(2)农村土地应当实行公共所有。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对于农村封建土地要实行国有化,鉴于小农将不可避免地走向灭亡,要解放农民,也必须消灭农民小块土地私有制,实行土地公共占有。但是在一定阶段,为了吸引农民参加革命队伍,需要对农民小块土地进行保护。
对于农村土地,马克思恩格斯反对革命成功后将没收来的封建土地交给农民继续实行土地私有制,主张变为国家所有,变成工人农场,实行公有制。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主义者同盟中央委员会告同盟书》中说,“工人为了农村无产阶级的利益和自身的利益,一定要反对”资产阶级民主派“把封建地产交给农民作为他们自由支配的财产”,而“必须要求把没收过来的封建地产变为国有财产,变成工人移民区,由联合起来的农村无产阶级利用大规模农业的一切优点来进行耕种。这样一来,在资产阶级所有制关系发生动摇的情况下,公有制的原则立刻就会获得巩固的基础”。
恩格斯在1894年11月撰写的《法德农民问题》,是马克思主义在土地问题方面的最重要文献。面对德国社会民主党右翼首领福尔马尔1894年10月25日在德国社会民主党法兰克福代表大会上所作的关于土地纲领的补充报告中表现出的机会主义观点,以及法国社会党人在马赛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并在南特代表大会上作了补充的土地纲领中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背离,恩格斯专门撰写此文进行批判,并阐述了在农民问题上无产阶级政党的基本原则。
恩格斯主张对大地产以集体的、公有的形式进行占有,而对农民小块土地进行保护,但他指出小农将不可避免地走向灭亡。“一方面社会主义的职责在于重新使农业无产者在对现在的游手好闲的大地产所有者实行剥夺之后——以公有的或者说社会所有的形式——占有大地产,那么另一方面,社会主义的同样迫切的职责就在于维护自食其力的农民占有自己的小块土地,而反对国库、高利贷者以及来自新生的大地主方面的侵犯”。在农民小块土地所有制占优势的地区,由于“他们那根深蒂固的私有观念”,农民“越加倾向于把那些谈论将土地所有权转交整个社会掌握的社会民主党人看作如同高利贷者和律师一样危险的敌人”,因此反对社会主义,而“资本主义生产形式的发展,割断了农业小生产的命脉;这种小生产正在无法挽救地灭亡和衰落”。
恩格斯认为,小农是未来的无产者,是解决整个农民问题的关键,“在所有的农民当中,小农不仅一般说来对于西欧是最重要的农民,而且还给我们提供了解开整个问题的关键”。“小农,是指小块土地的所有者或租佃者——尤其是所有者,这块土地既不大于他以自己全家的力量通常所能耕种的限度,也不小于足以让他养家糊口的限度。”资本主义生产借助于货币经济和大工业结束了小农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小农,同过了时的生产方式的任何残余一样,在不可挽回地走向灭亡。他们是未来的无产者”。
(3)农村土地公有的形式是土地集体所有制。马克思认为,农民是重要的力量,凡是农民大批存在甚至占人口多数的地方,或者农民会阻碍和断送工人革命,或者无产阶级采取措施,将农民吸引过来。争取农民只能通过经济的道路而不是采取得罪农民的措施,来建立农民集体占有土地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即通过联合起来的部分农民建立合作社的方式来实现对土地新的占有。马克思在写于1874—1875年的《巴枯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中明确提出“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概念,而且提出了农业合作化的方针和道路。他表示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无产阶级(因为有产农民不属于无产阶级;甚至从他们的状况来看已属于无产阶级的时候,他们也认为自己不属于无产阶级)将以政府的身份采取措施,直接改善农民的状况,从而把他们吸引到革命中来;这些措施,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的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但是不能采取得罪农民的措施,例如宣布废除继承权或废除农民所有权”。“在集体所有制下,所谓的人民意志(巴枯宁诬蔑马克思主义者主张‘全民’‘普选’‘国家统治者’‘好像是所谓的人民意志的表现’,而马克思认为‘目前意义上的’‘全民’和‘普选权’都是幻想——笔者注)消失了,而让位给合作社的真正意志。”马克思认为,只有租佃资本家排挤了农民,而真正的农民变成了同城市工人一样的无产者、雇佣工人,因而直接地而不是间接地和城市工人有了共同利益的时候,才能够废除农民土地继承权或废除农民土地所有制。马克思还反对实行土地条块分割,继续维持农民小块土地所有制的做法,尤其不能像巴枯宁的革命进军那样简单地用把大地产转交给农民以扩大小块土地的办法来巩固小块土地所有制。
恩格斯1877年6月在意大利《平民报》上发表《英国农业工人联合会和农村的集体主义运动》,表示反对“不触及神圣的土地个人所有制”,赞同“争取集体所有制运动”,并坚信“集体主义运动向前发展”。
3.实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途径主要是建立合作社
(1)对于农民土地不能直接剥夺。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大土地占有制是以剥削他人劳动为基础的“毫无掩饰的资本主义企业,因此也就不应该有任何迟疑”,无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后,应像对待资本家那样对其进行剥夺。而对于以自己劳动和满足自己消费为基础的小土地所有制,不能采取行政强制手段即直接废除农民土地个人私有制的方式,必须通过经济道路这个中间过程,让农民自愿放弃,从而实现由农民土地个人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转变。作为过渡的经济道路,就是建立合作社。
恩格斯在写于1872—1873年的《论住宅问题》中谈到社会主义改造的方法问题时,提到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是采用暴力手段还是采用和平手段,取决于当时具体的条件。他提出:“一般说来,问题并不在于,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是去简单地运用暴力占有生产工具、原料和生活资料,还是为此立即给以补偿,或者是通过缓慢的分期付款办法赎买这些东西的所有权。试图预先面面俱到地回答这个问题,那就是制造空想,这种事情我留给别人去做。”他又指出:“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倾覆,以往社会的一定占有形式就将成为不可能的了。甚至过渡的措施也是到处都必须适应当时存在的情况;这些措施在小地产国家里和在大地产国家里将大不相同,等等。”
(2)合作制是实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本途径。其后“集体所有制”何以被赋予了劳动群众集体占有生产资料和产品的所有制的含义呢?其渊源是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合作制与合作社的思想。
马克思指出,合作制是一种劳动者结为联合体的崭新劳动组合形式,是以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为基本前提的,同时又是对资本主义所有制的否定,关键在于劳动者自己占有生产资料,从而消除了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他在《资本论》中指出:“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是在旧形式内对旧形式打开的第一个缺口……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在这种工厂内已经被扬弃……即工人作为联合体是他们自己的资本家……没有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的工厂制度,合作工厂就不可能发展起来;同样,没有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的信用制度,合作工厂也不可能发展起来。”
马克思强调合作制具有按照计划组织生产的优势,克服了资本主义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和经济危机,是排除资本主义制度和建立共产主义社会的途径。他在写于1871年4—5月的《法兰西内战》中指出:“公社曾想消灭那种将多数人的劳动变为少数人的财富的阶级所有权。它曾想剥夺剥夺者。它曾想把现在主要用作奴役和剥削劳动的工具的生产资料、土地和资本变成自由集体劳动的工具,以实现个人所有权。但这是共产主义,‘不可能的’共产主义啊!”“如果合作制生产不是作为一句空话或一种骗局,如果它要排除资本主义制度,如果联合起来的合作社按照总的计划组织全国生产,从而控制全国生产,制止资本主义生产下不可避免的经常的无政府状态和周期的痉挛现象,那末,请问诸位先生,这不就是共产主义,‘可能的’共产主义吗?”
从马克思的论述可见,他主张的合作制是劳动群众集体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并共同占有劳动成果的一种所有制形式,是实现共产主义社会的一种有效途径。可以说,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集体所有制”的概念,而合作制与合作社的思想充实了“集体所有制”的内涵并成为实现途径,经之后的无产阶级革命家的理论发展和革命实践,“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得以变成现实。
(3)将国有土地租给农业工人合作社。马克思恩格斯主张,为了争取农业工人支持无产阶级革命,应当将收归国有的大地产租给农业工人合作社实行共同耕种。
恩格斯在写于1870年2 月的《德国农民战争》第二版序言中说:“农业工人,也只有首先把他们的主要劳动对象即土地本身从大农和更大的封建主的私人占有中夺取过来,转变为社会财产并由农业工人的合作社共同耕种,才能摆脱可怕的贫困。”恩格斯提出了组成农业工人合作团体,并进行集体耕种的设想。
恩格斯在1884年12月致奥古斯特·倍倍尔的信中提出:“应当要求把大片整块国有土地租给农业工人合作社共同耕种。”“这样,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争取农业工人站在我们这一边;这是一个极好的方法,可以向他们表明,以后他们将在目前属于地主老爷的大地产上实行集体经营。” 恩格斯在此明确提出将国有土地租给农业工人合作社进行集体耕种,认为这是争取农业工人极好的方法。
恩格斯强调,在实现土地国家所有之后,必须建立社会公有制基础上的合作社。他在1886年1月致奥古斯特·倍倍尔的信中指出:“我们一旦掌握政权,就一定要付诸实施:把大地产转交给(先是租给)在国家领导下独立经营的合作社,这样,国家仍然是土地的所有者。”“正像巴黎公社要求工人按合作方式经营被工厂主关闭的工厂那样,应该将土地交给合作社……至于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这一点马克思和我从来没有怀疑过。但事情必须这样来处理,使社会(即首先是国家)保持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这样合作社的特殊利益就不可能压过全社会的整个利益。”由此可见,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的是,在无产阶级掌握政权后,对农村封建土地实行国有化,土地归国家所有,但交给国家领导下的独立经营的合作社经营,而建立合作社只是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的中间环节。由于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掌握在国家手中,合作社的利益并不会被置于全社会利益之上。
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表示,法国工人党通过的第一个土地纲领尽管存在机会主义倾向,但“为农民利益而提出的要求……并不是过分的”。纲领主张:“把国有土地租给市镇,市镇应当将这一切土地——不论是自己的或租来的——在禁止使用雇工并受市镇监督的条件下交给无地的农业工人家庭组合共同耕种。”对于有小块土地的小农,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同样“建立农民合作社以购买肥料、排水管、种子等等并销售产品”。恩格斯赞成剥夺大土地占有者,并“在社会监督下,转交给现在就已经耕种着这些土地并将组织成合作社的农业工人使用”。至于用什么方式方法转交这些土地,尚无确定的意见。
(4)将农民私有土地交给农民合作社。恩格斯反对把小农对自己田地的虚构的所有权变成真正的所有权,也就是说,把小佃农变成土地所有者;而是主张土地等生产资料公有。“社会主义的任务,不如说仅仅在于把生产资料转交给生产者公共占有。”恩格斯认为:“生产资料的占有只能有两种形式:或者是个人占有……或者是公共占有……所以,必须以无产阶级所拥有的一切手段来为生产资料转归公共占有而斗争。”“社会主义的利益决不在于维护个人占有,而是在于排除它,因为凡是个人占有还存在的地方,公共占有就成为不可能。”恩格斯认为,现在分为小块的土地必定要转归公共占有;这种公共占有的实现形式是交给合作社,实行集体占有。恩格斯认为,违反小农的意志,任何持久的变革都不会成功。争取小农不能靠很冒险的广泛的许诺,关键是要找到接近农民的正确方法。争取农民,不在于短期利益,也是“不需要期望我们永久保存其小块土地所有制的农民来做党员的”。
对于农民,共产党人能“预见到小农必然灭亡,但是我们无论如何不要以自己的干预去加速其灭亡”。“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政权的时候,我们决不会考虑用暴力去剥夺小农(不论有无赔偿,都是一样),像我们将不得不如此对待大土地占有者那样。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对于中农和大农,不能让他们继续雇佣长工和短工,建议把他们“联合为合作社,以便在这种合作社内越来越多地消除对雇佣劳动的剥削,并把这些合作社逐渐变成一个全国大生产合作社的拥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组成部分”。这里,恩格斯明确提出了将农民的土地等私人生产资料和生产,通过示范和提供帮助等方式,转变为合作社占有和生产的观点,以后再逐渐把农民合作社转变为更高级的形式,使整个合作社及其社员个人的权利和义务跟整个社会其他部门的权利和义务处于平等的地位。合作社具有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性质,更高级的形式与整个社会其他部门平等,应当是全民所有制。农村土地个人所有制向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过渡,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再向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过渡,这就是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的农村社会主义发展道路。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第五条规定:“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七条规定:“合作社经济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或者是劳动群众部分集体所有制的半社会主义经济。”这些规定符合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合作社的思想。
对于实践,恩格斯赞同丹麦模式,该国组建农民合作社,是农民直接将其私人占有的土地“结合为一个大田庄,共同出力耕种,并按入股土地、预付资金和所出劳力的比例分配收入”。可见,恩格斯并非主张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先将农民土地收归国有,再分给农民,然后农民将土地交给合作社,而是农民直接将其私人占有的土地交给合作社。
合作化的过程要争取农民的理解和支持,要给农民一些时间。为此,要向农民进行宣传,使农民理解大规模的资本主义经济将排挤掉他们陈旧的生产方式和以个人占有为条件的个体经济,使农民走向灭亡。如果他们要坚持自己的个体经济,那么他们就必然要丧失房屋和家园。“我们党的义务是随时随地向农民解释:他们的处境在资本主义还统治着的时候是绝对没有希望的,要保全他们那样的小块土地所有制是绝对不可能的,资本主义的大生产将把他们那无力的过时的小生产压碎”。“我们要挽救和保全他们的房产和田产,只有把它们变成合作社的占有和合作社的生产才能做到。”“这是为了他们自己的利益,这是他们唯一得救的途径”,“我们不会违反他们的意志而强行干预他们的财产关系”。“如果他们下了决心,就使他们易于过渡到合作社,如果他们还不能下这个决心,那就甚至给他们一些时间,让他们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考虑考虑这个问题。我们之所以要这样做,不仅是因为我们认为自食其力的小农可能来补充我们的队伍,而且也是为了党的直接利益。我们使之免于真正沦为无产者,在还是农民时就能被我们争取过来的农民人数越多,社会改造的实现也就会越迅速和越容易。”
恩格斯认为,由于资本主义经济和海外廉价粮食生产的竞争,大农和中农也同样无法挽救地要走向灭亡。对于大农和中农,不能同意他们继续保留私人占有,“如果这些农民想要获得使他们的经济继续存在下去的保证,我们决不能给”。但对他们也不能实行暴力剥夺,“我们的职责就是要尽力使他们也易于过渡到新的生产方式”,可行的办法仍然是将大农和中农纳入农民合作社。“这里我们也只能建议把各个农户联合为合作社,以便在这种合作社内越来越多地消除对雇佣劳动的剥削,并把这些合作社逐渐变成一个全国大生产合作社的拥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组成部分。”
无论小农,还是大农和中农,组建合作社是进入集体所有制的有效途径,而高级合作社往往就是集体所有制。
(5)俄国农村土地公社制直接转变为集体所有制。俄国农村土地所制有其特殊性,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不经过资产阶级的小块土地所有制的中间阶段,而直接转变为土地集体所有制,但必须以无产阶级取得革命胜利为前提。
恩格斯在写于1874—1875年的《流亡者文献》中指出:“俄国的公社所有制早已度过了它的繁荣时代,看样子正在趋于解体。但是也不可否认有可能使这一社会形式转变为高级形式,只要它能够保留到这样做的条件成熟的时候,只要它能够发展到农民已不再是个别而是集体从事耕作的程度;并且应该使俄国农民不经过资产阶级的小块土地所有制的中间阶段,而实现这种向高级形式的过渡。” 然而,这种过渡只有在完成无产阶级革命之后才能进行。
马克思在致俄国革命者查苏利奇的回信中更是非常充分地表达了他关于俄国农村土地公社所有制转变的观点。由于土地问题和农村公社问题在俄国革命者中引起争论,1881年2月俄国革命者查苏利奇给马克思写了一封信,请求马克思谈谈他对俄国历史发展的前景,特别是对俄国农村公社的命运的看法。马克思在1881年2—3月曾拟了四个复信草稿和一封正式复信。把这五个稿子综合起来,就是一个内容极其丰富的关于俄国农村公社、农业生产的集体形式的综合性概述。
在《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初稿]》中,马克思指出:“在俄国公社面前,资本主义正经历着危机,这种危机只能随着资本主义的消灭,随着现代社会回复到‘古代’类型的公有制而告终”。在土地公有制基础上,它有可能直接地、逐步地把小土地个体耕作变为集体耕作。“另一方面,和控制着世界市场的西方生产同时存在,就使俄国可以不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而把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的成果用到公社中来。”马克思的意思就是俄国可以不经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否定性局限如经济危机及其灾难,其农村公社在吸收资本主义的肯定性成就后可以直接进入社会主义。马克思之所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于俄国农村公社具有的公有制性质。他在正式复信中说,“我根据自己找到的原始材料对此进行的专门研究使我深信:这种农村公社是俄国社会新生的支点”。他认为,农村公社可以发展为共产主义公有制。
马克思认为,俄国公社开展的合作劳动有利于从小土地耕种过渡到集体耕种。“作为合作劳动和协作劳动基础的公有制,它的经济上的优越性日益丧失。可是也不应该忘记,俄国农民在使用没有进行分配的草地方面,已经采用了集体方式,并且他们习惯于劳动组合关系,这就大大便利了他们从小土地耕种过渡到集体耕种;俄国土地的天然地势,有利于进行大规模使用机器的联合耕种;而且,长久以来靠农村公社生存的俄国社会,也有义务为公社垫付实现这一改变所必需的最初的经费。”
马克思指出,俄国农村公社的发展前景只有两种,一是演变成私有制,二是发展成更高的形式即集体所有制。“‘农业公社’的构成形式只可以有两种选择:或者是它所包含的私有制因素战胜集体因素,或者是后者战胜前者……一切都取决于它所处的历史环境。”他认为,“资本主义制度正经历着危机,这种危机只能随着资本主义的消灭,随着现代社会回复到‘古代’类型的集体所有制和集体生产的高级形式而告终”,“这种发展是符合我们时代历史发展的方向的”。
马克思强调,原始社会公有制的最高形式是共产主义所有制,共产主义所有制代替资本主义所有制是历史发展的方向。“欧洲和美洲的一些资本主义生产最发达的民族,正力求打碎它的枷锁,以合作生产来代替资本主义生产,以古代类型的所有制最高形式即共产主义所有制来代替资本主义所有制。”
俄国实现集体所有制具有两个客观条件:一是实行了土地公有制,二是实行了合作劳动。俄国“农村公社”的“一个基本特征,即土地公有制,是构成集体生产和集体占有的自然基础。此外,俄国农民习惯于劳动组合关系,这使他们可能易于从小地块劳动过渡到集体劳动,而且,俄国农民在没有进行分配的草地上、在排水工程以及其他公益事业方面,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实行集体劳动了”。
马克思进一步解释道:“土地公有制赋予它以集体占有的自然基础,而它的历史环境(资本主义生产和它同时存在)又给予它以实现大规模组织起来的合作劳动的现成物质条件。因此,它可以不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而吸取资本主义制度所取得的一切积极成果。它可以借使用机器而逐步以联合耕种代替小土地耕种,而俄国土地的天然地势又非常适合于使用机器。”“俄国农民习惯于劳动组合,这特别便于他们从小土地劳动过渡到合作劳动,并且他们在草地的割草、以及像排除积水等公社的作业中,已经在某种程度上实行了合作劳动。”
为什么俄国农村土地公社制可以直接转变为集体所有制,最根本的是因为俄国农村土地公社制本身具有公有制的性质,而且已经实行了合作劳动的形式。
综合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论述,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建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土地国有化之外,实现生产资料公共占有的另一重要形式,是建立共产主义社会、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第二,建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对资本主义所有制的否定,克服了资本主义私人占有的弊病,消除资本主义私有制对农民小块土地所有制的压迫,从而有效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第三,建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进行无产阶级革命的需要,是争取农民并将其变成工人阶级同盟军的重要方法。第四,建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立足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的基础,劳动者结为生产联合体,自己占有生产资料并共同占有劳动成果,消除了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有利于采用现代化生产手段,进一步提高劳动生产率。第五,建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其途径是采取合作制,设立合作社,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向更高形式即国家所有制或全社会所有制迈进奠定了基础。
三、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土地集体所有制论述的现实意义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土地集体所有制的论述从无产阶级革命实际和社会发展规律出发,科学预见了农村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前景,具有革命性、前瞻性、普遍性。运用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土地集体所有制的论述这个理论武器来观察我国农村土地现状,指导土地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建立符合历史前进的方向,符合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思想。随着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要求,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1.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具有历史基础和现实必要性
(1)新中国成立后,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显著变迁,并非一成不变。1950年至1953年,全国基本上完成土地改革,实行土地归农民所有的私有制。1953年至1956年,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通过建立农业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方式,土地的个体私有制被改造成集体所有制。1958年,农村掀起人民公社化运动,合并高级社,实行土地等生产资料公社所有。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人民公社六十条”)出台,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建立生产队所有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并一直延续到改革开放。农村土地所有制从农民所有制到集体所有制,是性质上的根本变化。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在主体、权能方面是统合成一体的。
1978年,农民自发探索形成“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成为我国农村的一种基本经济制度,“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承包经营权”则属于农民,这一制度一直延续至今。我国宪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转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指出,农村实行的各种责任制,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是经营方式上的变化,建立在土地公有基础上的分户经营、自负盈亏,农户和集体是承包关系。1983年1月2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指出,联产承包制“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建立家庭和集体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在土地集体所有制框架下对集体单一经营体制的重大改变,是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统一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突破,突破了“一大二公”的旧体制,克服了集体经济中长期存在的“吃大锅饭”的弊病,解放了农村生产力, 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 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
(2)当前农村土地制度面临诸多问题,需要进行改革。改革开放以来,土地在我国经济增长中发挥了“发动机”的重要作用,有力地推动了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但是农村土地制度在诸多方面存在一些局限,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内涵、主体、权能及实现方式还不十分明确,如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内涵不清,集体所有权和农民使用权的界限不明;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界定模糊,造成所有权主体虚置;土地集体所有权权能残缺,所有权人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并不完全;土地经营权流转不畅,土地流转机制没有建立起来;等等。
为进一步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增强要素市场化配置,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中共中央先后提出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分置以及宅基地三权分置,这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针对的是土地所有制中的问题。2016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并实施《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提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求系统总结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逐步扩大试点,加快土地管理法修改,完善农村土地利用管理政策体系,首次提出“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
土地制度是“三农”问题的核心。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根本在于从土地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统一及主体一体中解放出来,根据现实需要,实现所有权各具体权利及主体的统合和分离(主要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形成合理的产权结构,充分发挥土地的最大效用,使农业纳入现代化经济体系。当前,改革的关键在于搞好所有权权利分置,进一步完善权能并有效实现权能,重点在于坚决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的基础上,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制度,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有效实现形式。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2年底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必须继续把住处理好农民和土地关系这条主线,把强化集体所有制根基、保障和实现农民集体成员权利同激活资源要素统一起来,搞好农村集体资源资产的权利分置和权能完善”。这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
2.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应当把准方向和目标
(1)坚持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方向。中国共产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新中国成立后,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改革开放后,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当前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就决定了我国农村土地必须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否则就背离了社会主义。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建立以来,农业的生产力有了较大的提高,农业的生产条件有了很大的改善,为工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巩固了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坚持农业集体化的方向已为广大农民所认识和拥护。
如在中国实行土地私有制,恢复土地归小农所有,不仅违背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而且违反我国宪法,与社会主义道路相反;不仅会造成农民失地和土地兼并,而且会阻碍农业现代化,影响提高土地规模效益,还将弱化国家对农地的宏观管理调控能力。因此,农村土地不能私有化。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有利于确保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有利于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必须在坚持公有制的原则下,深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2)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民集体,有利于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土地对于农民来说,不仅是重要的生产资料,而且承载着重要的社会功能,是农民的就业保障、生活保障、社会保障。因此,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必须以维护农民利益为原则;严重损害广大农民利益的政策行为将破坏党的群众基础,引发社会动荡,进而影响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稳定。
目前,农村土地不具备实现国有化的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也不具备相应的现实条件和物质基础。城乡二元结构长期难于消除,城市居民和农民存在身份差别,城乡生产力水平、社会保障水平、公共服务水平差距较大。农村土地在国有化后虽取得与城市土地同样的地位,但土地还得交给农民来种,而失去了附着于土地上的权益的农民,仍将无法享受与城市居民在工资待遇、退休养老、医疗保障等方面同样的权益,这样一来,城乡差别实质上将进一步扩大。
实行农村土地国有化将面临重大政治风险和巨大财政困难。如果国家无偿占有农村土地,势必遭到农民集体和农民个体的强烈反对;如果国家有偿赎买农村土地,国家财政难于负担巨额资金;如果低价赎买,又必然损害农民的利益。如果农民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失地农民成为无业游民,都将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况且,全国农村各类土地千差万别,地价评估、土地国有化后的使用和管理都是难题。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必须照顾农民的经济利益和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严格按照群众自愿互利原则办事,善于运用说服教育、典型示范和经济引导的方法,避免采用政治强制和行政手段,尤其是不能剥夺农民。
(3)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目标。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任务,是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并且为此而改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方面和环节。各项工作都要把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作为总的出发点和检验标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就要从改革束缚生产力发展的僵化体制出发,尊重经济发展规律,着眼于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发展农村经济,将其融入现代化经济体系。
我国幅员辽阔,自然条件不同,发展很不平衡,这就要求生产关系必须适应不同地区的生产力水平,在不同的地方土地制度改革应从实际需要和实际情况出发,允许有多种模式,凡有利于生产力提高的,有利于促进农业发展的,都应加以支持,而不可拘泥于一种模式。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分类有序推进,积极而慎重。根据我国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人民公社和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经验,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要从各地实际出发,按农业农村规律办事,尊重农民意愿和首创精神,坚持分类实施、稳慎开展、有序推进的方针,既不能撒手不管、任其自流,也不搞齐步走、一刀切。
马克思恩格斯提出建立土地集体所有制,既是立足当时欧洲农村土地所有制的实际,推动无产阶级革命的需要,也是对共产主义学说的深入探索,是对世界各国开展社会革命,建立社会主义国家的理论指导。从苏联、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的革命实践来看,都建立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并取得了成功。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对于农村土地既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不能搞土地私有化,又要立足现实,相当长时间不能搞土地国有化。为了维护国家的总体利益和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应当继续完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以大力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推动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
(作者简介:陈文学,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党委书记、副研究员)
网络编辑:同心
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2023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23-04-13 10: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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