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积极参与数字经济国际合作。要密切观察、主动作为,主动参与国际组织数字经济议题谈判,开展双多边数字治理合作,维护和完善多边数字经济治理机制,及时提出中国方案,发出中国声音”。数字经济事关我国发展大局,围绕数字经济积极开展双多边国际合作,是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变革、构建数字合作格局的重要举措。通过与数字伙伴安全互通和合作开发数据资源,加强数字技术合作,参与数字技术国际标准制定,推动数字贸易领域扩大开放,有助于在国际上及时提出中国方案、发出中国声音。
数据互通合作为数字经济发展奠定要素基础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将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探索建立健全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数据作为数字经济的关键要素,在进入21世纪后呈现出爆发增长、海量集聚的趋势,成为实现创新发展的重要力量,事关各国安全与经济社会发展。
与其他生产要素相比,数据要素更容易进行跨境流动,数据要素的价值会随着流动不断增加。在数据跨境流动过程中,国家安全、企业利益与个人隐私都面临诸多风险,数据权属问题成为一个绕不过、避不开、必须回答的关键问题。近年来,由数据跨境流动引起的国际争端有增加趋势。2020年7月16日,欧洲法院推翻了欧盟与美国2016年达成的“隐私盾”数据传输协议,要求全球企业必须停止在美国的服务器上存储欧盟居民的信息。2021年12月16日,法国国家信息自由委员会要求美国Clearview AI公司停止收集和使用来自法国的数据。类似的数据跨境流动争端层出不穷,数据流通协议与共同开发机制的缺失导致数据要素的巨大价值难以被充分释放。与此同时,与美国、欧盟等发达经济体相比,我国在数据流动与隐私保护领域的相关立法与制度设计主要侧重于国内数据安全。我国如果不能尽快建立数据跨境流动的相关制度,将可能被边缘化为“数据孤岛”,失去数据要素资源流通与开发领域的主动权。
积极参与数据要素的国际互通合作,一是加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数据跨境流动政策制度体系。统筹好国内数据治理与跨境数据流动、数据流动自由化与存储本地化、数据流动安全与发展之间的关系,在数据安全与流动技术上积极与国际接轨。二是与同我国一样坚持“数据安全、自由流动”基础原则的国家尽快建立数字伙伴关系,积极开展双多边数据互通合作,共同开发数据要素资源。三是结合我国发展经验积极参与国际数据安全规则制定。目前,国际社会尚未就跨境数据流动的基础性规则达成共识,各国的立法模式和数据标准之间存在严重分歧。2020年9月我国发起《全球数据安全倡议》,表达了对于数据安全与合作的基本主张。未来应以此倡议为基础,积极参与国际组织的数据流通议题讨论,呼吁国际社会加强数据互联互通,弥合数据流通分歧。
技术创新合作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内在动力
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为代表的数字技术是数字经济的实现基础和动力来源。数字技术的迅速发展是数据要素得以充分使用的前提条件,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为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赋能。伴随各国数字经济迅速发展,数字保护主义和技术民族主义在一些主要发达国家出现抬头趋势。这些国家强行从战略、安全和国家间竞争的角度看待科技议题,过度保护本国科技市场、技术资源和比较优势,阻碍知识传播与创新合作,形成技术垄断与数字壁垒。
数字技术代表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先进生产力,围绕数字技术展开的国际合作有利于数据要素的高效配置、各类市场主体的加速融合以及数字经济的协调发展。我国应通过积极参与数字技术创新合作,推动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首先,与其他国家的数字技术合作应以建设数字基础设施和搭建技术创新平台为重要抓手。近年来,我国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开展了跨境光缆等基础建设合作,保障网络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进而推动信息通信技术发展。我国还应积极参与搭建数字技术国际创新合作平台,强化资源优势互补,维护全球协同一致的创新体系,进而促进不同制度、不同民族和不同文化在网络空间包容性发展。其次,参与制定国际技术标准不仅是主权国家的责任所在,也是保障国际标准多样性和公平性的重要举措,在数字技术的国际标准制定上,我国政府、企业与研究机构应担当更加积极的角色。国际技术标准对于相关技术与行业的发展具有引领作用,主动参与数字技术标准的制定是我国持续增强数字经济全球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布局。在国际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国内科技企业与研究机构应担当更加积极的角色。
产业发展合作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互利共赢
数字产业化与产业数字化是数字经济发展的两大核心业态,也是我国加强数字经济国际合作的重要内容。在数字产业化方面,我国目前面临关键领域创新能力不足、产业链供应链受制于人的现实困难;在产业数字化方面,面临大量工业企业技术能力有限、基础配套能力不足与研发人才资源匮乏等问题。更大规模、更深层次的产业发展合作是解决这些困难的有效手段。
大力发展数字贸易,推进高质量对外开放。数字贸易是各国在数字产业发展上展开合作的重要抓手,也是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内在要求。应加大服务业开放力度,探索放宽数字经济新业态准入。加快建设数字口岸、国际信息产业和数字贸易港,构建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国际化数据信息专用通道和基于区块链等先进技术的应用支撑平台。大力发展跨境电商,扎实推进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积极鼓励各业务环节探索创新,培育壮大一批跨境电商龙头企业、海外仓领军企业和优秀产业园区,打造跨境电商产业链和生态圈。
积极参与国际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建设。通过主导和参与数字经济领域双多边合作协议推动电子商务便利化、数据转移自由化与个人信息安全化,有效弥合数字鸿沟,积极开展数字能力建设和政策实践分享,明确数字经济的合作方向和重点领域,为推动数字经济合作做出重要制度性安排。通过与各国更深层次的产业发展合作,寻求更多利益契合点、合作增长点、共赢新亮点,推动彼此互补共进、协同发展。
加强数字经济治理合作,推动构建全球治理新秩序
目前全球范围内尚不具备统一规范的数字经济治理框架,各国在数字经济治理上缺少足够共识,相关规则孤立且零散,无法形成有效治理模式与完整治理体系。原有全球治理体系无法充分应对时代新挑战,数字经济领域的国际合作面临政治考量、意识形态和文化安全等多方面的重大考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球数字经济是开放和紧密相连的整体,合作共赢是唯一正道,封闭排他、对立分裂只会走进死胡同”。我国应积极开展双多边的数字治理合作,推动建立开放、公平、非歧视的数字营商环境,破解当前的全球数字治理赤字。
积极参与国际组织数字经济议题的谈判与体制建设。目前,包括联合国、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在内的各大国际组织均在开展数字经济治理相关工作,以制定网络空间国际规则、提升全球治理能力、促进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消除数字鸿沟和数字壁垒为主要目标。中国应积极参与相关议题的讨论与治理体制的建设工作,并基于中国数字经济发展实践建言献策,积极维护发展中国家群体的正当权益。
进一步完善和维护以区域性机制为主的双多边数字经济治理机制,深化政府间数字经济政策交流对话。我国应积极主动向世界提供数字治理公共产品,有效弥补现有国际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存在的缺陷,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促进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开创国际数字经济合作新局面。
面向未来,我国应加快构字合作新格局,推动数字经济不断迈向新台阶,让更多国家和人民搭乘信息建数时代的快车,共享数字技术发展成果。通过积极倡导“数字多边主义”,推动双多边数据跨境流动和数字合作协定谈判,参与制订数字技术和网络安全的国际标准,我国将不断提升全球数字规则框架的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与各国合作伙伴共同推动形成一个繁荣发展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在开启人类数字文明新时代的征程中,中国应发挥更加重要的建设性作用,坚定践行“对话而不对抗、包容而不排他,努力扩大利益汇合点、画出最大同心圆”的全球治理观,激发数字经济合作的潜能和活力,造福全世界人民。
网络编辑:张福军
来源:《光明日报》202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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