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通信技术(ICT)革命的方兴未艾和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使“数字资本主义”俨然成为时髦术语,主导着当下人们关于资本主义发展的探索图景。对数字资本主义的探讨和反思,也包含了对其经济政治后果的深刻忧虑。自2020年以来,技术封建主义(Techno-feudalism)作为西方学界一股新思潮正不断蔓延,可以看作这种现实忧思和批判的表现和产物。
技术封建主义论者,既有来自右翼保守派的乔尔·科特金、格伦·威尔、埃里克·波斯纳,也有左翼的塞德里克·迪朗、亚尼斯·瓦鲁法基斯、约迪·迪安、斯拉沃热·齐泽克、西格哈特·内克尔等人。尽管他们的具体政治观点和分析的角度不一,但都一致认为,智能算法和数字技术的统治虽然可能正在摧毁资本主义,它所导向的却不是一个更美好的未来,或作为经典替代方案的社会主义前景,而是使资本主义向后倒退,产生了一种“新封建主义”(Neo-feudalism),又可称为“技术封建主义”。这一超越左右翼的设想反映了西方社会批判学者对技术革命的异化属性的深刻洞察力,也体现了人们对资本主义之“后”的替代制度孜孜不倦的追寻信念。正因为如此,技术封建主义及其借以附着的数字资本主义问题值得去剖析,需要把握和阐明技术封建主义在何种层面上揭示了新技术革命下资本主义发展的实质,其理论内核具有何种合理性,又存在哪些不足,继而能够在阐释这些问题的基础上,对数字资本主义的未来趋势有所预见。
一、技术封建主义的内涵
数字资本主义在何种意义上是向封建主义复归的?在进入对技术封建主义术语的内涵分析之前,需要把握什么是封建主义。“封建主义”是个常见却又相当模糊和泛化的概念,人们往往倾向于抓住其中一两点特征来进行类比或代入。不过,根据围绕着封建主义的诸多观点和争论,一般立足两个方面来定义封建主义的核心特征。
在生产方式或经济逻辑上,封建主义无疑与典型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对立。与资本主义制度下“自由”得一无所有的雇佣劳工不同,封建制度下的农民可以拥有自己的部分生产资料(例如农具、牲畜,有时是小块份地),并用它们来进行自给自足的劳动,封建领主并不会过多地介入小农的生产过程,但他们能够控制生产的资源和市场,同时凭借对土地这一关键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来占有农民的剩余劳动。在政治制度上,封建主义是一种多层次的等级制度,具有浓厚的人身依附色彩,不同等级的领主在其领地内就相当于一个君主,拥有充分的管治权,包括享有行政和司法权,自行制定和执行当地的法律、规章制度,也就拥有了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权,从而能够通过贡赋(或税收)、租金、劳役等对农民实施直接的经济剥夺。从这里可以看出,封建主义最根本的还是政治统治主体和经济统治主体的合一,财富积累方式是基于暴力胁迫的、对农民劳动成果的征用。
叶甫根尼·莫罗佐夫尽管质疑技术封建主义这一概念,但他也承认:“不管范式如何,理论上应该是能识别出封建制度的主要特征的,并考察它们今天是否可能重新出现……换言之,如果我们能够将封建主义与某种动态联系起来,如果我们能观察到这种动态重现于我们当前的后封建时代,即便完全成熟的‘新封建主义’还没有出现在地平线上,至少我们也可以谈论社会的‘再封建化’。”(1)总结不同的技术封建主义论者,我们发现他们对技术封建主义的理解存在共同之处,由此技术封建主义的内涵和表现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在经济形态和经济结构上,出现了技术的割据和技术领主。数字经济时代,数字平台成为人们基本的经济社会活动的中介和手段,成为一种必不可少的生产资料即“协作资料”,但是当今的数字平台却掌控在数字资本家和平台资本家手中。尤其像谷歌、亚马逊、苹果、微软这样的科技企业巨头,它们在知识产权化、商品化的基础上,千方百计利用数字技术和人工智能来保持和巩固自身的优势地位,包括独占数据,控制高度整合的数字智能有形资产,垄断人工智能算法,制定唯一的技术标准,建立封闭的技术体系,形成信息和知识的壁垒,从而排除和隔离其他的竞争者,实现利益垄断。这样就使得云数据和云知识被不同的平台划分,造成一块块的技术割据领地,就像封建生产方式下土地被不同领主分割和垄断占有一样。少数几个数字寡头则类似封建领主,他们在自己的数字平台这一“新封建领地”中享有系统地攫取关键信息和知识的特权,并围绕着这一领地的扩张展开竞争。
在资本积累的财富来源上,从租金、债务那里获得的收入超过了商品生产的收入。技术封建主义论者认为,传统的资产阶级通过投资生产、组织商业经营,从雇佣工人的劳动和市场的开拓中攫取利润,数字经济时代的平台资本家和数字资本家则不关注生产性投资,他们的利润来源于凭借对知识产权及技术资产的占有,对每笔交易征收费用,向产业资本家和商业资本家收取技术租金,就像封建领主寄生于对土地租金的榨取、对高利贷的征收一样。这是一种不同于缓慢积累的经济剥削的积累方式,它是用非经济的征用和剥夺手段实现财富快速、整体的转移。在这里产生了租金与利润的颠倒,“利润剥削”的资本主义逻辑转向了“寻租”的封建主义逻辑,使“资本主义的两大支柱——利润和市场”被驱逐出社会经济体系的中心(2)。
生产要素的“重新合并”凸显了等级制和人身依附关系。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以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相分离为前提的,它使劳动者获得了人身自由,同时又“自由”得一无所有。但是,当前借助数字平台展开经济活动的物质生产资料并非都由平台资本家直接占有,而是劳动者自己提供的,这样就使生产资料和劳动者重新结合在了一起。平台资本家对劳动过程中的具体生产资料虽然没有所有权,却可以通过数字平台这一虚拟生产资料来操控生产活动,支配剩余价值的分配,而劳动者则丧失对自身生产资料的管理权,正如封建主义生产方式下,小农使用自己的农具和牲畜耕作领主的土地,而不得不屈从于领主对其剩余产品的剥夺。劳动者与物质生产资料关系的这种变化,遮蔽了平台资本与劳动者之间的雇佣关系,使得前者既能最大限度攫取剩余价值,又能逃避负担劳动保障的支出。并且也如在封建生产方式下一样,生出了数字平台支配下的多重依附关系,包括一般用户依赖平台完成消费、交往活动,“零工经济”中的劳动者依赖平台完成生产,软件开发者和商户依赖平台销售非物质或物质商品,次级平台依赖科技巨头的数字技术和基础设施。数字平台通过对用户数据的无偿获取、机器算法的不断改进和强化、全面监控技术的完善,将大众与其紧紧地捆绑在一起,使前者失去自我意识,成为不自由的存在。
经济关系的“封建化”也相应地导致了资本主义民主政治上的退步。技术割据和技术领主使巨头公司所在地出现了政治权力割据。地方权力机构(城市和州政府)为吸引科技巨头,给予了它们充分的“制宪权”,使它们在税收、罚款、留置、资产扣押、许可、专利、管辖权和边境等方面能够制定将自身利益凌驾于公众利益之上的规则,在民族国家内部主权因此被分割而呈碎片化(3)。科技寡头挟持国家,利用政治权力使它们对民众财富的强制剥夺合法化,不平等加剧,而选举和小的改良根本无法改变这一局面。更重要的是,数字资本在虚拟空间中再生产人的社会身份,对人的观念(从社会认同到自我认知)进行了全面建构和重塑,用具有等级制色彩的生命政治(4)取代了资本主义“自由、平等、民主”的政治文明。
依照莫罗佐夫的逻辑,我们可以说技术封建主义无疑描述了数字资本主义“类封建化”或“再封建化”的某些特征,然而如果把视野扩大到现当代以来的西方思想史就会发现,先前不少作者都有资本主义“类封建化”“再封建化”的观点,所以“新封建主义”并非一个新鲜的提法。早在19世纪初,傅立叶就从伴随着近现代工业飞速发展而崛起的股份公司中看到了某种危险性:资本不断集中产生了工业巨头和寡头集团,他们用所持有的相对多数股票就能支配整个公司的资本和财富,并收买不安分的成员,他们的权力扩大到直接控制着雇佣工人,使后者的依赖程度和孤立无援程度日益加深。他把这种工业寡头对企业和雇佣工人全面控制的权力关系称为“工业封建主义”(5)。
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施的新自由主义改革中,不受或较少受到政府监管的金融部门和食利者阶层再次获得了巨大的权力,通过对租金、利息的掠夺掌握了大部分的社会财富,使资本主义出现了“金融化”“食利化”倾向。迈克尔·赫德森认为,这种基于租金和债务实现积累的“新食利者经济”是一种“新封建主义”(6)。如果说封建主义中,“租金和偿债作为经济基础”是由地主阶级经营的,那么新封建主义中,绝大多数家庭甚至房东和工业垄断者,都不得不像农奴或佃农一样将其收入支付给拥有财产和信用的银行和债券持有人。而“保护着金融、房地产、石油、采矿和自然资源的租金”的美国国家政策可以被看作“国家新封建主义”(7)。施拉彭托赫和伍兹则从新自由主义的经济私有化中观察到随之出现的当代美国的政治私有化现象,包括政治分裂、国家(中央政府)行使合法暴力的垄断权力削弱、公民安全和财产保护私人化、大公司通过“寻租”从政府中攫取垄断特权、私人使用武力增加少数人财富等,他们称此为“美国的封建主义”或“封建美国”(Feudal America),认为大财团和公司是美国封建化的推动者(8)。20世纪中期以来第三次科技革命的加速发展,一方面使信息、知识客观化为技术创新并作为新生产要素的重要地位不断凸显,另一方面也推动了信息、知识私有化的浪潮,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不断被系统化。世界贸易组织20世纪90年代签署《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标志着全球知识产权体系建立。德拉霍斯和布莱斯韦特认为,新的知识产权制度正加深新的不平等,一小撮占有大量知识产权的跨国公司不但编写了全球信息秩序宪章,而且利用对知识产权的垄断对其他企业收取垄断租金,从而形成一个由跨国精英主导的全球财产秩序。知识产权的制度安排就是“知识资产从公地转移到私人手中”,类似于中世纪的封建主义通过圈占公地来建立土地私有权并行使私人权力,故而他们将这种以知识产权化、垄断化为特征的资本主义称为“信息封建主义”(9)。
从工业化时代的“工业封建主义”到新自由主义改革时代的“新封建主义”再到当代ICT革命下的“信息封建主义”“技术封建主义”,表明资本主义发展史中“类封建化”“再封建化”问题是一再出现的。“封建化”从历史发展的逻辑上讲意味着反动和倒退,无论是表现为社会形态自身的局部性倒退,还是从先进社会制度向落后社会制度的蜕变,实质都是社会形态发展的危机,即发展走向了反面,带来了与所期望的进步相反的后果。因此基于理论史的角度,资本主义一再的“封建化”就是资本主义一再呈现的发展危机问题,这其实与资本主义的现实运动进程(反复的经济危机和经济停滞,以及由此加剧的经济食利化和权力向大资本集中)是相呼应的。
资本主义是具有深刻内在矛盾的社会形态,其发展危机问题可以表现在多个方面和不同倾向上,比起其他视角下的“封建主义”,技术封建主义的内涵显然与信息封建主义更为接近。信息、知识垄断是技术垄断的基础,技术封建主义是在信息封建主义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基于知识产权垄断的租金榨取同样是技术封建主义的核心问题。然而,技术封建主义无疑更深入地探讨了这种产权制度结合着新的技术变革形式,给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包括生产资料具体的占有方式、劳动形态、剥削方式)带来的重大变化。可以说,它是西方学界长期以来关于资本主义“发展的危机”的思考在数字技术条件下的延续。
二、技术封建主义的实质:垄断资本主义的新样态
在技术封建主义论者中,关于数字资本主义“封建化”的实质问题存在着很大分歧,即它究竟意味着脱离作为社会形态的资本主义回归到之前的封建形态,还是仅仅是资本主义自身矛盾进一步发展的表现?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又往往涉及围绕罗伯特·布伦纳提出的命题的长期争论。在布伦纳看来,资本主义的本质是对雇佣工人进行强制性的利润剥削,超经济强制虽然对于资本积累来说至关重要甚至必不可少,但并不包含在资本积累自身的逻辑当中。由此推演,一旦出现超经济强制逻辑战胜经济强制逻辑的趋势,则代表着资本主义的终结,这也是部分技术封建主义论者坚持认为封建制度正在卷土重来的立论基础。
然而我们不必陷入“布伦纳辩论”的陷阱,因为布伦纳关于资本主义本质的概括运用的是最为抽象的逻辑,借用马克斯·韦伯的术语,这是一种资本主义“理想型”。在韦伯那里,理想型并非对实际社会存在的概括,只是对社会存在作不同分类的最佳依据,用来衡量诸多经验事实对典型不同程度的偏离。这表示,逻辑上的区别不能完全等同于现实的区别,从理想型逻辑出发无法直接判断具体历史过程中社会存在的运行属性。数字技术统治的当代社会作为一个具体总体,即便其运行秩序与纯粹基于利润剥削的资本主义“理想型”相去甚远,也还不能判定资本主义正被封建主义所取代。更何况(布伦纳也并不否认),资本主义社会本身包含着多种生产方式以及非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接合”,这是马克思首先揭示并被以沃勒斯坦、弗兰克等人为代表的世界体系论者与依附论者所继承、发展的原理。这样一来,资本积累的总体形式就不可避免带有不同生产方式特征的混合,历史上的各个资本主义发展阶段皆有此等现象,如19世纪的美洲资本主义既利用了种植园奴隶制,也利用了小农经济。
温和的技术封建主义论者如约迪·迪安就认为,“新封建化”是“不同的权力和生产安排方式共存”,它“助推了资本主义剥削的产生和加剧”,因此她断言,“新封建主义不是保守地退回到原来的政治经济形式”,而是“帝国主义在数字资本条件下的持续和反身”(10)。迪安相当于承认,数字资本主义的“封建化”仍然是一种垄断资本主义模式,因为在马克思主义的视角中,帝国主义就其经济实质而言就是垄断资本主义。
事实上,在资本主义“类封建化”“再封建化”的思想路径中,尽管不同理论家指向的具体问题有所差别,但他们用“新封建主义”的术语共同说明的是“外在于生产的或超经济强制的(11)私人权力结构”这一现象。然而,结合“新封建主义”者阐发的种种经济条件论断,其所表征的与其说是封建主义,不如说是垄断。垄断同样是非生产性的,垄断利润是对非垄断经济成分和非垄断经济成分中的社会成员利润及收入的转移,这是外在于生产过程的剥夺,是大资本对中小资本与劳动大众的等级制支配。“租金-剥夺”逻辑并非封建主义所独有,它同样可归属于垄断属性(12)。作为土地占有者,封建贵族对农民是租金剥夺,难道现当代那些获得垄断利润的产业部门,例如矿产资源、交通、通信、房地产,不也可以看作在享用着“领地租金”吗?垄断同样能构筑一种私人权力结构,在垄断资本权力范围内,它享有对其他一切非垄断成分的控制,从而使其成为附庸。从资本主义批判的总体性视野来看,资本并不单纯是经济力,资本是一种社会关系,本身包含着支配-索取的权力逻辑,这意味着资本既具有经济性也具有政治性。资本主义与封建主义当然不同,在前者中,政治和经济的直接统治主体分开了,但并不表示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没有缠绕。资产阶级的特点是统而不治,其内涵就是资产阶级把国家机器(政治权力机关)变成代理人,允许上层建筑具有民主和平等的外在形式,但它能通过政治权力间接贯彻自身的意志。因此,资本逻辑往往从经济性出发,最后在政治性上升华,完成总体性统治的命题。同理,经济垄断的发展毫无疑问都会走到向上的政治性征用(即寡头政治),不仅技术或数字垄断资本如此,一切形式的垄断资本皆如此。例如,施拉彭托赫和伍兹谈到寡头和大公司将政治权力“封建化”时,并没有像乔尔·科特金那样声称这是由技术促成的。
正是封建主义具有同垄断在形式上的某种相似性,即都有内在寄生性,使技术封建主义论者将“封建主义”当作“垄断”这一非生产性强制权力的同义语,然而我们毋宁说数字资本主义的“封建化”不过是数字资本主义垄断的表现。首先,封建领主凭借暴力的超经济强制来获得土地占有权和人身控制权,与科技巨头利用经济垄断地位来游说、指使政治权力为自己牟利,这是两种不同的政治-经济关系模式。封建领地自身就是一个独立王国,然而资产阶级国家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没有国家的容许和配合,垄断资本无法顺利地建立它的独立王国。相反,政治权力主体最低程度上保留着对垄断资本无序扩张的威胁性的警惕。例如美国联邦政府会以“非法垄断”为由对IBM、谷歌等科技巨头进行拆分,欧盟会因为苹果的高佣金对其处以巨额罚款。其次,垄断往往是自由竞争的必然结果,意味着垄断是经济强制逻辑自身发展的产物,因此垄断可以被看作经济强制性的(13),不同于封建主义的超经济强制特征。最后,平台巨头利用信息和技术垄断榨取租金的前提是平台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发展,意味着首先需要互联网设计师、程序员、工程师、研究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搭建架构、设计网页、开发算法、清洗、标注和管理数据等,这是平台企业员工所进行的生产性劳动,他们毫无疑问是在直接为平台资本家创造剩余价值。换言之,平台资本同样要组织、经营和管理生产。此外,平台的垄断租金来自其他市场主体(包括企业和个人),归根结底是对其他部门或其他领域的剩余价值的转移。这说明数字技术垄断仍然建立在雇佣工人创造剩余价值的生产方式和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之上。数字平台的利润主要来源于租金,不是封建主义生产方式复归,恰恰体现的是数字垄断资本对包括中小产业资本在内的其他资本和非垄断社会成员的统治。
由此可见,“新封建主义”具有一定修辞术上的模糊性,更像一个隐喻而非科学的分析范式,这也是为什么面对信息技术社会发展的同一特征,德拉霍斯和布莱斯韦特称为“信息封建主义”,而乌戈·帕加诺就叫作“知识垄断资本主义”(14)。当然,或许最重要的问题不在于选取何种概念更科学、更精确地反映本质,如前所述,技术封建主义论者的描述本身就说明数字经济时代的垄断资本主义确实已经不同以往。
最大的区别在于,与机器大工业时代和电气化时代的产业相比,数字产业呈现去重工业化、轻资产的特点,更易达成明显的垄断格局。信息科技巨头比如电脑操作系统的微软,搜索引擎的谷歌,社交网络的Meta(原Facebook)、X(原推特),电子商务的亚马逊等,它们在市场上拥有一家独大的能力,远远超过从前的铁路、石油、钢铁和汽车巨型公司。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数字平台拥有网络效应,这是传统的规模效应所不能比拟的。网络不受物理空间局囿,具有无边界性的趋向,使平台具有更强大的渗透能力和信息共享能力。在数字平台上,参与者人数越多,所共享的信息和提供的服务就越有价值,继而带来更多的用户及进一步降低的单位成本,这就提高了平台规模经济效应的上限,并在规模效应下产生对各种关键资源(用户、数据、资本和技术等)的虹吸,造成“赢者通吃”的垄断局面。数字资本主义的垄断无疑是垄断资本主义发展的新样态,塞西莉亚·瑞普卡对其垄断的崭新特质作了较为透彻的分析(15),借助她的分析,我们可以进一步总结这一样态的几个特点。
第一,从垄断的主要对象来看,结构化的数据、知识或技术具有特殊性。它们是人类一般智力的体现,是从总体工人的劳动实践中提炼出来的累积的脑力劳动的结晶,属于应该归社会负责和归社会所有的公地(公共无形资产)的一部分,天然地具有社会共享性,因为这种共享性可以使所有人受益而不会导致任一使用者权益受损。且非物质性使其无法被限定在任何地理位置,从自然属性上信息和知识都是难以被单独和完全占有的,但知识产权的私人占有却导致了技术垄断。正如瑞普卡在案例中展示的,创新主要由研发集群来实现,然而微软这样的科技巨头在与其他学术主体的合作研究上却基本独享专利所有权。垄断对象从物质资料扩展到非物质资料,使私人所有制观念进一步发展,为基于私人产权的私人权力结构加强提供了意识形态和制度合法性,同时又会加剧与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冲突。
第二,从垄断机制的驱动力来看,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相互结合自动强化了系统间的“马太效应”。掌握着数量庞大且种类繁杂的数据的信息技术垄断企业是通过人工智能算法来处理这些数据并向其他市场主体保密的。人工智能算法在处理数据的过程中会自我学习、自我改善并激发创新的动能,算法处理的数据越多,越能加速优化和提升算法,从而提供的服务质量越好。这就意味着,不断学习的机器算法是一种能够自我改进的生产资料。与此同时,在云业务中,科技巨头将从其他市场主体那里以不同方式取得的数据、信息等无形资产作为服务提供给客户,而这种“软件服务”是以黑匣子的形式打包出售的,它使客户即使付费也无法获得原始代码,从而被隔绝在智能算法的运用之外。反过来,客户不但以付费的方式为科技企业提供利润(租金),还通过对产品的使用无偿提供数据,为产品的改进作出贡献,进一步巩固原有系统算法的优势地位。由此,机器算法成了一种自我强化的垄断运行机制。
第三,从垄断的形态来看,形成了综合垄断程度更高的等级制整合体。传统的物质生产领域的垄断形态包括:同产品企业横向兼并、同产业链纵向兼并以及更高层级的跨产业、跨部门的混合兼并形成的垄断复合体,非物质生产的信息技术产业,高层级垄断同样跨产业、跨部门,但却是以平台为中心的。因为,数字技术可以打通各个产业,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产业之间的高度联通和一体化整合,例如亚马逊这样的平台,既能够整合制造业和零售业,又能够整合物流运输业和金融业。意味着作为客户或供应商的次级平台和非平台组织都不得不依赖这一中心平台的技术、数据、基础设施等来生产经营,从而产生对后者的极大依附。一旦如此,“资本积累单位的范围超出了垄断企业的法定财产,扩展到依赖其无形资产运行的整个次级系统。垄断企业不仅控制着这些附属企业和组织的生产过程,还可以利用其权力来制定排他性条款、商业信贷条件和质量标准,进一步塑造对己有利的市场环境。在某些情况下,它还会直接协调或控制分包商,以确保生产按其要求的规范来进行”(16)。换言之,一旦垄断企业系统地享有关键的知识和信息,它就成为能够整合国际生产网络的全球价值链龙头企业,而根本无须去直接控制或占有物质生产资料。通过平台智能算法对其所掌握的海量数字化信息和智能编码进行分析,数字平台巨头便可对世界性的资源和市场进行分配和再分配。
第四,从垄断的性质来看,具有更强的寄生性和腐朽性。技术创新的根本作用在于大幅度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相对剩余价值,竞争的压力也迫使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新技术,革新生产条件,从而使创新的成果得到扩散、普及,最终促进全社会的经济增长;同时,市场对新技术的采用又会激发适应性,带来创新成果的修正和完善,并在利用新技术的基础上产生新的知识,孕育进一步的创新,形成了作为经济增长前提的知识从创新到传播的循环。知识和技术垄断却打破了这一循环,从而限制和阻碍经济增长。正如列宁指出的,在规定了垄断价格之后,垄断企业就不再有动力去推动技术进步,甚至会人为地阻碍技术进步,这样就使资本主义产生了停滞和腐朽的趋向(17)。今天数字平台巨头的垄断程度、对知识和技术租金的征用远超过资本主义以往的阶段,从长远来看,只会导致资本主义更严重的经济停滞和财富不平等(18)。因此,技术封建主义实质上反映了数字经济时代垄断资本主义日益增强的寄生性和腐朽性,这正表征着资本主义的一种发展危机。
三、技术封建主义的社会根源:数字资本主义背后的金融资本主义
技术封建主义,即数字资本主义的封建化,其前提是对知识、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垄断。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已经阐明,垄断总是与金融资本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金融资本本身就具有垄断的属性,列宁也用“金融资本阶段”“金融资本时代”的概念来概括垄断资本主义的历史阶段(19)。从经典的资本主义发展阶段的理论视角来看,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就进入了金融资本主义时代,而今天的数字资本主义仍然处于列宁所说的金融资本主义发展阶段。数字资本主义与金融资本主义并非同一个层次的概念。大数据、知识和技术是构成生产的技术基础的要素,它们或作为劳动对象或作为劳动资料,属于生产力的范畴。生产的技术基础从来不会成为界定资本主义发展阶段的科学标准,所以通常我们不会将资本主义划分为“大机器资本主义”“电气化资本主义”或“微电子资本主义”并将它们与金融资本主义并列。无论是“信息资本主义”还是“数字资本主义”,作为内含于金融资本主义的不同的生产技术基础阶段,其含义不过说明,当代金融资本主义是高度信息化、数字化的(20)。而引起被称作技术封建主义的种种变化,正是由金融资本主义的运行因素所塑造的。
首先,金融资本是ICT革命的最大推动者和信息科技巨头的扶持者。金融业的发展内在地与ICT息息相关,某种程度上金融可以被看作利用信息差和信息时间差来牟利的技术,天然与信息挂钩,且依赖通信工具的发展,正因为如此,金融业也是最有意愿和最大胆地采用ICT产品和服务的行业(21)。每一次ICT上的巨大飞跃都升级了金融基础设施,更新了金融工具,进一步促进资本的流动,提高银行、货币、信贷、虚拟资产等领域交易的速度和频次,拓宽金融交易的渠道和边界,使财富的集中和转移更为迅捷,从而使金融寡头的掠夺变得轻而易举。没有计算机、互联网和数字化技术,就难以形成全球性金融网络,也不会有20世纪末金融资本的全球扩张。
与此同时,技术创新的发展和后果具有不确定性,其中既蕴含巨大的机遇,也蕴含巨大的风险。风险投资回报以指数分布,高度不平衡,全部回报的80%通常由占总投资额不到20%的投资所获得,只有大量货币的拥有者(或垄断大资本)能够承受住采纳和应用新技术的巨额投资的失败。因此,金融资本在资助技术创新和技术创新成果的商业化应用及扩散上充当着非常重要的角色。自20世纪六七十年代起,红杉资本、仙童基金、洛克菲勒家族基金等美国金融资本就开始对硅谷计算机和电子行业的初创企业进行大量投资,这些投资筛选出具有突破性前景的创新技术和具有巨大潜力的新科技公司(比如思科、甲骨文、谷歌、雅虎、苹果),使其获得了指数级别的收益。正是风险资本“雄心勃勃的盈利策略”的成功,“导致初创企业转变为大型传统公司,或者被更大的公司以高价收购”(22)。因此,硅谷崛起为全球科技创新的一大中心,背后离不开美国金融集团及其代理人的扶持。以信息技术、数字技术为载体的新兴产业已成为当前金融资本最重要的剩余价值积累高地。来自金融领域的巨量资本涌向了互联网等高新技术初创企业,才推动了从云计算、物联网、3D打印、VR技术到人工智能、生物科技的产业创新浪潮,并且在取得高额创业利润的同时也制造了巨大的投机泡沫,主导着20世纪末以来高新技术产业的几轮繁荣和泡沫破裂的周期。
其次,垄断的扩张和加强是由新自由主义改革极大促进的。在凯恩斯主义模式下,对垄断的严厉监管是国家经济干预的重要内容,意在通过规制垄断和限制无序竞争来调整竞争关系,例如较多限制处于垄断地位的大企业,较多帮扶弱势的中小企业,从而协调和平衡市场不同的竞争主体之间的利益,构建一个能够维护自由、效率和公平的竞争秩序。新自由主义本身是对凯恩斯主义治下的20世纪70年代滞胀危机的反应。凯恩斯主义陷入了解决滞胀问题的两难困境,放松对资本的管制就成了促进资本(尤其是大资本)积累的必然要求。
用赫德森的话说,新自由主义宣称经济不需要政府,“除非金融部门控制它,就像封建欧洲的地主一样”,新自由主义也就成为“封建特权复兴的传教士”(23)。经济自由化一方面加剧了资本经营的投机化倾向,大量原先找不到有利可图的投资目标的过剩资本涌入了金融领域,致使食利的金融资本不断膨胀起来,另一方面则放松对大企业的反垄断监管。受到芝加哥学派影响的反垄断法的执法力度遭到削弱,使大企业可以肆无忌惮地去吞并中小企业,压缩它们的生存空间。正是在这一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制度不断严格化,涵盖范围扩大,加剧了大企业的知识和技术垄断倾向。20世纪80年代美国知识产权保护法的范围扩展到了软件领域,使信息科技巨头得以借拆分“软件”和“硬件”,逃脱或降低反垄断法对其垄断行为的惩罚。长期以来监管政策上的不足,包括对获取数据的主体和获取的数据类别以及数字服务贸易和数字金融上的监管缺失,也助长了知识和技术垄断。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为代表的全球知识产权体系则以批准用于生产的知识成为独立实体的方式,默许了跨国公司利用对知识主体的控制来压榨中小企业和其他消费者的垄断权力,并导致知识产权的滥用,知识产权被分割成多个专利,以此来提高其他主体技术仿造的困难(24),这就导致封闭式的技术割据领地的形成。
再次,金融资本的高度索取模式加剧了信息科技垄断企业的食利性。金融资本关心和资助技术进步及创新,是为了控制新技术企业和产业,利用技术创新来牟取创业利润与垄断利润。20世纪70年代之后英美逐渐兴起的“股东利益至上”的企业治理模式,就是为了迎合新自由主义下金融资本不断扩张和逐利的要求。这种模式迫使企业经理人不是致力于价值产出,而是转而强调要以高股价和高股息来满足股东(实际上是大股东)的价值攫取,从而使企业的经营屈从于金融资本的非生产性积累逻辑。就ICT产业的发展而言,技术创新型企业的挂牌上市是金融资本获得高额创业利润的绝佳机会,金融资本控制的投资机构瞄准的被投资公司的未来价值,很多时候指的是后者的上市机会,及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公司有价证券的估值。例如,红杉资本帮助创立思科,同时也拥有思科30%的原始股权以及人事管理权,1990年思科成功上市后,红杉资本就获得了上百倍的回报。2011年DST和高盛对脸书(Facebook)投资时,估值为500亿美元,2012年脸书上市后估值达到1000亿美元,投资人拿到了丰厚的投资收益,此时脸书年收入才50亿美元。因此,来自资本市场的融资占企业的资金比例越大,为了满足投资者、股东的要求,企业的投资、生产和经营越容易被短期性和投机性的金融收益战略所驱动。
数字平台作为高成本的技术创新的运用载体,其最大所有者也通常来自各类金融资源的结合,例如机构投资者的风险投资、科技巨头的直接投资和资本巨富的私人投资,包括大型数字平台在内的信息技术企业同样面临着将股东高价值回报置于优先考虑的问题。对于科技巨头来说,通过回购注销企业股票来拉升股票大涨是使股东财富最大化的最重要手段。据统计,2010—2019年用于股票回购支出最多的美股上市企业前3家为苹果、甲骨文和微软,全部是信息技术企业,支出排名前十的企业中信息技术企业占了一半。其中,苹果是世界上股票回购支出最高的企业,自2010年开始的十年间花了3200亿美元用于回购股票,并将几乎全部(97%)的净利润通过回购和分红分配给了股东。而同期,回购和分红支出占净利润份额最高的5家企业中,除了传统产业的代表通用电器回报股东的价值高达净利润的313%外,前3家都是信息技术企业,分别为高通(192%),甲骨文(151%)、思科(150%),其余的信息科技巨头用于回报股东的价值则基本在净利润的80%以上(25)。在金融资本非生产性积累逻辑的驱迫下,科技企业自身也金融化了,一方面它通过降低固定资本和固定用工占比,实施弹性用工制,努力实现“轻资产”化,提升企业资产的流动性,以便满足投资者对高资本效率和易变现的要求,从而在金融市场上获得高估值;另一方面成为主动的收息和寻租者,即生产性投入(研发和固定资本)是为了收息、寻租并巩固其寻租优势,并将积累资金越来越多用于收息和寻租,以榨取高额收益,致使租金剥夺逻辑彻底压倒了利润剥削逻辑。
最后,金融资本主义的政治本质就是寡头政治。无数作者已经揭示过20世纪以来伴随着科技的进步,出现财富高度集中和阶级鸿沟扩大的问题,这并不难理解。最根本的原因是,金融资本作为技术革命的资助者固然承担了巨大的风险,但同时意味着他们更有条件去押中技术增长的宝,从而占有技术革命创造的财富的一大部分。尤其是新自由主义改革使20世纪末之后全球贫富分化的速度不断加快,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至20世纪70年代中产阶级大规模扩张的趋势形成了鲜明对比,正如乔尔·科特金所说,“封建化”最明显地表现在经济中,“收入增长急剧向超级富豪倾斜,形成了统治性的金融寡头和现在的科技寡头”(26)。垄断资本财富集中,自然而然会寻求权力集中,这是鲁道夫·希法亭在《金融资本》中早就指出的:“金融资本要的是统治而非自由,它考虑的不是个体资本家的独立,而是需要后者的拥护”,“卡特尔通过集中经济力量增强其政治影响力,同时它协调资本的政治利益,使整体经济力量直接影响政府”,因此,“完成形态的金融资本是经济权力和政治权力集中在资本寡头手里的最高阶段,它也是资本寡头独裁统治的高潮”(27)。
在金融资本主义时代,垄断大资本与中小资本对立、城市资产阶级与大土地所有者联合、各种“中间阶级”不可避免衰落、社会流动性停滞……所有这些技术封建主义论者关于阶级关系的描述与希法亭在20世纪初的论述并无多大差别。实际上,今天与科技巨头联系在一起的寡头政治同样不过是金融资本主义时代一个“正常”的政治表现。
结 语
ICT革命下人们利用数字技术进行社会化生产劳动,这本是人类生产力的巨大进步,然而,技术封建主义思潮提示的数字资本主义“封建化”问题则反映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新的反动趋向,包括所有制形式、劳动组织方式与剥削方式的数字化异化,更具食利性、寄生性与腐朽性的垄断样态,高度强化的社会控制和寡头政治等。大多数技术封建主义论点的底色无疑是以产业中小资产阶级的立场来批判大资本寡头,在概念与分析范式上缺失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学理的科学性。然而它们也有力地证明,哪怕是在最先进的生产技术基础上,资本主义也无法避免自身矛盾的进一步发展,走向了阶级对立日益明显的社会状态,出现了发展的危机,并再次成为束缚生产力的桎梏。如果没有相对应的生产关系重大变革和调整,那么资本主义将会沿着当前金融资本主义的同一轨道继续向前行驶,这就意味着金融资本宰治与技术垄断的逻辑同样投射到数字资本主义的未来。
作为数字技术的顺承,人工智能(AI)革命已经隐约出现在了地平线上,但是,人工智能产业既具有更高的技术门槛,又具有更高的投资门槛。发展人工智能所需的基础设施,包括数据中心、大模型对算力高度要求的硬件(显卡)等,都需要投入巨额的成本。例如,英伟达基于人工智能的数据中心建造成本就可能高达3000亿美元(28)。作为生成式AI的领跑者,OpenAI 2024年的运营总成本据估计将达约87亿美元,而其全年收入才近40亿美元,亏损约50亿,需要募集更多的资金才能继续运营下去(29),这迫使初创企业疯狂融资,并不得不千方百计满足投资者的要求。显然,有实力去支持AI基础设施和运营的只有大企业,或者更确切地说只有实力雄厚的货币资本所有者和占有者,更别提人工智能对包括水力和电力在内的巨额资源的耗费,又考验着一国在能源供应、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方面的综合实力。根本上,数字资本主义未来的AI革命推进越来越离不开金融资本的投资,如果这一投资不足,那么只能国家与私人金融资本共同主导。
正因为如此,谷歌前CEO埃里克·施密特直言不讳道,AI革命“是一场富国的游戏,需要巨额的资金、技术人才和政府支持”(30)。在这种情况下,前沿模型与其他所有模型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从而获取计算资源开发前沿模型的大公司与其他中小公司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最后是能够参与的国家与没有足够资源参与的国家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并且能够参与的国家数量在减少。这必定带来更高程度的知识和技术垄断,进一步巩固金融寡头和科技寡头的主导地位。与此同时,国家间的信息鸿沟、数字鸿沟也将转变成AI鸿沟,致使全球贫富悬殊不仅得不到改善,反而不断扩大。更重要的是,随着自动化系统决策的应用和推广,人们或将自身对世界理性认识的主导权交由AI决策工具,从而导致社会生产和生活中对后者的依附加深,使掌握着自动化决策系统的大资本得以建立起更森严的等级制,并由于智能系统的自我强化作用加剧不平等和阶级区隔(31)。那么,是否会由此产生新的“封建主义”思潮,例如冠之以“AI封建主义”?完全有可能。但无论何种形式的“新封建主义”论,它的理论力量都不可能来源于只满足于向后寻求批判的线索,或止步于呼唤自由资本主义的回归,而应召唤替代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新未来。
(作者简介:陈人江,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副研究员)
网络编辑:同心
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202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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