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党(party)是一个经验与规范相统一的概念,但是,一直以来,政党理论并没有建立起比较政党领域牢固的类型学。甚至,在萨托利(Sartori)之前(包括之后的一段时间内),政党理论的类型学都是混乱不堪的,这突出地表现为:(1)政党与政党体制(partysystem)混淆;(2)政党及其体制分类标准模糊;(3)各种“定语式政党”层出不穷。1976年,萨托利的《政党与政党体制》付梓几乎掀起了一场政党政治理论的革命,使得政党及其体制的类型学逐渐清晰起来。简单来说,萨托利先后用数量标准和政党体制的碎片化程度确定了政党体制的类和型。他区分了一党制、霸权党制、主导党制、两党制、优先多党制、极端多党制和粉碎型体制7个类别,其中,粉碎型体制是作为余项存在的。更进一步,萨托利按竞争的标准对上述7个类别进行了性质上的区分。他认为,主导党制—两党制—优先多党制—极端多党制—粉碎型体制属于竞争性体制;一党制—霸权党制则属于非竞争性体制。所谓霸权党制,是指一种“‘以一个政党为中心’但同时也展示了一些第二等级的边缘性小党的各种安排”。萨托利认为,从“相关性”(relevance)的角度考虑,那些具有相关性的第二等级的边缘性小党有可能和“中心党”互动从而形成政党体制。
当然,“霸权党”(hegemonicparty)和“霸权党制”(hegemonicpartysystem)完全是两个东西。据萨托利自己的陈述,“霸权党”这个概念是借用的,他据此创制了“霸权党制”这一政党体制类型。这个概念是瓦尔特(J.Wiatr)在对波兰的研究中形成的。瓦尔特认为,成立于1948年的波兰统一工人党(PolishUnitedWorkersParty,PUWP或PolskaZjednoczonaPartiaRobotnicza,PZPR)在长达20余年的时间内一直控制政府,并在议会中长期占据多数席位,是波兰体制中的霸权党(hegemonicpartyofthesystem)。瓦尔特选择使用“hegemonic”(霸权的)来描述波兰统一工人党是因为其在与统一人民党(农民党)和民主党两个政党以及非政党的政治和社会组织组成的联盟中始终处于领导地位,并具有明显的支配能力。瓦尔特想从“ηεγεμονια”(hēgemoníā)这个古老的希腊词中找到一个对多样环境下的领导者的描述,因此,他选择了“hegemonic”。值得注意的是,“ηεγεμονια”向来强调的是一种主导(dominance),主导意味着共存秩序而非唯一秩序。
然而,萨托利却有意地区分了霸权、优势(predominant)和主导(dominant),从词源学来说,这三个词(实际是两个词:希腊语“hēgemoníā”和拉丁语“dominatio”),都形容了一种支配性的权力关系,它们的相关词都是“rule”(统治)、“power”(权力)或者“authority”(权威)。但是,萨托利通过引入竞争程度区分前者和后两者,又通过区分政党和政党体制辨析了后两者。萨托利认为,如果仅从政党本身来看,“主导党”意味着存在一个远高于政党平均实力和地位的“支配政党”,它直接将自己与其他政党区别开来。“主导党”的存在使得党际竞争的程度受限,从而区分出两种政党体制类型,一种是非竞争体制中的霸权体制;另一种是竞争体制中的优势体制。
萨托利类型学的构建逻辑并不总是一致的。他用很大的篇幅和相当程度上是经验的语言讨论了竞争性体制,而对于一党制和霸权党制的讨论,他则是从原则出发的。萨托利类型学的第一个问题,也是最核心的问题是,“自由民主制度”之外的政党体制都不是经验地存在的,而是逻辑地存在的,因而,对这些逻辑可能的案例找寻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目的的结果,而非探索性研究的结论。第二个问题是,政党次体系中的子体系,即政党之间包括竞争在内的交互关系在大多数政党体制中都是存在的。因此,竞争不是衡量政党体制中政党之间交互的唯一尺度。第三个问题是,萨托利只考虑了不同政党体制的现在状态和未来走向,却忽略了不同政治共同体政党体制的形塑过程。
对于最后这个问题,这里有必要展开讨论。本文开篇提到,政党是一个经验与规范相统一的概念。当然,这是一个知识社会学的判断,即政党应该是经验与规范的统一体,但是政党理论的现实却并非如此。在《政党与政党体制》的第一版中,萨托利写道,“作为一种类型,霸权党型还没有进入当代政党分类学”。而30年后,沃林奈茨(S.Wolinetz)承认,“自萨托利之后,很少有人提出新的政党体制类型”。那么,是萨托利一劳永逸地完成了这一艰难的工作吗?近来的许多研究可能并不支持我们对上述问题做出肯定的回答。首先,在诸多有关霸权党(制)的研究中,萨托利对霸权党制的严格定义并没有被采用,相反,研究者们更倾向于使用玛格罗妮(B.Magaloni)对霸权党制的定义,即萨托利试图“纠正”的定义——在定期的多党选举中持续获胜从而垄断政权的威权政党以及受其支配的模式。可见,我们并没有像萨托利预测的那样,远离优势党体制,即远离多党制中的亚竞争或近乎竞争的模式,相反却越来越近了。其次,大量研究显示,在那些被萨托利称作是优势党制的政党体制中,占支配地位的政党都采取了强有力的政党组织形式以强化自身的威权韧性。冷战后,大多数传统的威权国家进行了民主化改革,包括结社自由、选举权赋予和扩大以及投票选举制度化等,这些改革措施都使得萨托利的规范性描述趋于失效。随着第三世界国家的进一步现代化,第三世界的执政党越来越倾向于使用法团主义的方式来实现政治参与的扩大,而选举投票则更多只具有合法性意味。这些研究部分地解释了萨托利式的霸权党为什么逐渐消失,但无法解释作为概念的霸权党为什么不适用。最后,可以看到,霸权党(制)概念的使用并没有越来越规范,反而越来越混乱了。
这种混乱突出表现为政党政治的实证研究中对政党类型区分的简化。首先,这种简化意味着主导党和霸权党(制)概念的混用。主导党是一个经验描述,而霸权党则存在价值判断。其次,这种简化使得萨托利讨论的那种可取的竞争状态下的优势党制几乎退出了政党及政党体制的类型学,这暗含了一种预设——“党大则霸”。事实上,仅就影响而言,与其说学界对于存在主导党的政党体制类型的相关处理是一种“简化”,倒不如说是一种“浊化”,这种简化仅仅抓住政党的主导特征而忽略其所在的政党体制环境。那么,在结果上,简化就成了标签的泛化——墨西哥、新加坡、马来西亚、津巴布韦都因其执政党的主导性而变成了霸权党制国家,而那些政党碎片化程度更低的国家甚至变成了一党制。可见,有必要历史地重新回顾“霸权党”及其类型学。
基于上述讨论,本文将从知识社会学的路径出发,结合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俄苏、20世纪初—20世纪中叶的波兰和中国三个案例,讨论(1)政党及其相关概念的创制问题;(2)“霸权党制”的生成逻辑;(3)“霸权党制”这一分型在政党体制类型学中的位置;(4)提出一个超越“霸权党制”的描述性概念。二、一个认识论前提:政党是经验与规范的统一体
毫无疑问,政党是一个社会科学的概念。然而,与其他相关的社会科学概念不同,政党概念的讨论更具张力,这突出表现为政党理论家们对经验中的“坏政党”与理念中的“好政党”的有意区分。20世纪中叶,迪韦尔热(Duverger)宣称:“事实上,真正的政党存在至今还不足一个世纪。在1850年,(除美国外)还没有一个国家有现代意义上的政党。我们可以找到各种思潮、大众俱乐部、学术团体、议员集团等,但找不到真正的政党。到了1950年,政党却已在大部分文明国家中活动了。”在这里,迪韦尔热对政党做出了前述的那种界分,而这种界分引出了一个判断“真正的政党”与“虚假的政党”的标准问题。
无论是作为概念的政党还是现实中活跃在政治体系中的政党,它们都是现代的产物。这意味着,不具备某些特征,很多组织就称不上政党组织。因此,从历史的单向度来看,政党(或者说“真正的政党”),应该区别于古代和中世纪的宗派(faction)。具体来说,宗派因政治共同体权威的集中和合理化得以对政治决策施加影响,伴随着第一次选举权的确立,一种古典保守主义意义上的威斯敏斯特政党政府出现了。随之而来的是一种摆脱宗派、强调共和性的政党概念。对这一概念做出基础性贡献的是伯克(E.Burke)和博林布鲁克(Bolingbroke)。伯克认为,“政党是建立在一些人集体认同的特别的原则之上、以共同努力促进国家利益的联合起来的实体”,是使这些人能够“利用国家的全部力量和权威实施他们共同的计划”的“恰当手段”。博林布鲁克则区分了一种反映“原则和路线真正区别”的“民族政党”和“不再关心民族利益”而“屈从于个人利益”的宗派。这种区别构成了政党概念最基础的价值规范,即政党概念的规范层面是由历史中的宗派走向自己的反面所填充的。更具体一些,价值层面的政党,即“好政党”“真正的政党”是政党理论家们面对17—19世纪欧洲政党的萌芽、形成、发展和成熟所抽象出来的。甚至,后来美国的两党制也无法摆脱这一圭臬:美国政党体制要么作为现代世界中的“16世纪都铎政体”而存在,要么作为“美国例外论”而存在。
随着选举权的进一步扩大,可能的政治参与程度越来越高,政党组织发生了自其诞生以来的第一次蜕变。原本活跃在议会内部以驱动“负责任(responsible)政府”的政党走向了“反应型(responsive)政府”,而政党的行为模式也逐渐从贵族的、内集团的(in-group)、议会政党转向选举的、外集团的(out-group)、运作民主的政党,一种“大众政党”的雏形出现了。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新的政党概念的出现,伯克或者博林布鲁克对政党的古典定义已经不适用于大众社会了。迪韦尔热观察到了这一点,他从形成(created)的角度简单地区分了“内生(于选举和议会框架)党”(partiescreatedwithintheelectoralandparliamentaryframework)和“外生党”(externallycreatedparties)。爱泼斯坦(L.Epstein)和帕尼比昂科(A.Panebianco)由此出发,正式讨论了政党发展过程对政党本身的塑造。爱泼斯坦认为,政党最初的组织形式很大程度上确立了一个政党随后的制度化行为;帕尼比昂科认为,政党的起源模式(geneticmodel)直接影响到作为组织的政党的制度化水平,从而影响其行为方式。
前述讨论意味着,一方面,政党当然是现代的产物;另一方面,“真正的政党”的内涵也因其走向现代的方式而被确定下来,而这些固定的内涵和特征又成为区分现代意义上“真正的政党”与“虚假的政党”的标准。结果是,政党这一概念本身失去了精确指称的功能,越来越多的“定语式政党”出现,使得政党理论的概念簇愈发混乱。因此,区分不同起源、形成和成熟方式的政党政治实践就成了一种必要。出于这种必要,政党理论家们在横向上区分了三种政党:选民中的党(partyinelector)、政党组织(partyorganization)和政府中的党(partyingovernme)。借鉴这种视角,我们也可以讨论纵向的政党:第一种是典型迪韦尔热意义上的“内生党”,即诞生于议会的政党,与之相对应的政党规范是古典意义上的“脱离宗派”;第二种是非典型迪韦尔热意义上的“内生党”,即不仅仅活跃在议会和选举体系中,而且活跃在社会中的现代政党,与之相对应的对政党的规范是韦伯、帕森斯和李普塞特式的;第三种则是诸多类型的外生党,它们是政治秩序(行将)崩溃的结果,议会内部的斗争或者依靠选票的政党竞争已经无法承载社会的撕裂与极化,包括传统秩序提供者在内的多方社会力量不得不以非制度化的政治参与甚至革命的形式参与政治。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17世纪以来,那些依靠政党分肥和官职荫蔽而产生的种种古典政党的萌芽实际上是古典政党理论家所观察到的现实宗派;19世纪以来,那些因选举权产生和扩大而兴起并活跃在议会中的选票机器才是真正的内生党;20世纪以来,与第三世界的解放运动相伴随的诸多政党的兴起,意味着政党形态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因此,在古典意义上,“party”这个词本身就代表着脱离宗派性的、具有原则性的组织的出现(或被制造)。对于单一政治共同体来说,作为一个指代具体实体和代理(与“宗派”相区别)的具体名词的“party”,实际上是一种“分析性的分割”(analyticpartition),而非经验上的“具体的集团”(concretegroup)。现有的政党理论几乎都是沿着宗派—干部党(cadreparty)的路径展开的,而革命党路径相比较而言则被忽视了。所以,古典的政党含义甚至不能完全贴切地规定和描述与单一政治共同体内部议会化、选举权扩大和政治自由实现等要素紧密相连的大众型政党,那又有什么理由将这种厘定延续到20世纪以更强大的组织面貌出现的外生党或革命党呢?
所以,20世纪以来出现的新政党以及政党体制不能被简单地、不加甄别地直接并入既有的政党理论体系中,这些新政党并非表面上的“非民主政党”,由这些新政党产生的新政党体制也不能简单地被视作“自由民主制度”政党体制类型的某种蜕化或变态,它们因其走向现代的方式来确立自身的存在,因此,这些政党体制首先是一个有着自身历史土壤的存在性主体,其次才是比较视域下被观察者因不同的标准而区分的某种类型。三、案例选择与研究设计
01
研究设计概述
为了避免前述寻找逻辑可能的经验证据这一做法,本研究以传统“霸权党制”研究中的首要对象——波兰为基础案例,运用过程追踪法(processtracing)对20世纪前中叶波兰政党体制的形成逻辑进行分析。随后,为了强化形成逻辑结论的信度,本研究还选择了同期的中国与稍早时期的俄苏进行比较历史分析(comparativehistoricalanalysis),其中,前者作为相似性案例与基础案例对比进行确证,后者作为异质性案例与基础案例进行反向因果比对。具体来说,在案例选择上,波兰、中国和俄苏都是在20世纪前中叶经历了社会主义革命,并建立了以共产党为核心的政治体制。前面已经讨论过,在政党及其体制类型学的研究史上,霸权党制是最早同波兰政党体制相联系的,因此波兰是本研究的基础案例。在结果上,直观来看,中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建立是一个典型的拥有相似结果的同期案例,但俄苏则走向了完全不同的结果。对这三个案例的深度质性过程追踪有助于我们重新评估波兰式政党体制的概念分型及其价值取向,更重要的是,从中可以得出更具普遍意义的政党体制生成路径。此外,由于我们的目的是确证一种经验类型的存在及其产生方式,因而作为一个质性研究,我们的结论并不追求统计学意义上的对总体的概括,而是为了发现新的见解或发展新的概念或过程。因此,选择波、中、俄苏三个案例足以实现“控制性比较”的基本要求。由于俄苏案例的存在,可以说案例选择还包括了标准禁令(standardinjunctions),这使得我们的过程追踪能够更好地克服潜在偏见。
本研究的目的是通过对波兰的深度过程追踪揭示单一案例内部的因果机制,并结合相关案例进行因果链上的相似印证和反事实推断。因此,过程追踪法将以两种方式展开。一是,过程追踪法必须以归纳的方式进行,通过波兰基础案例的证据加工形成理论。二是,将分析基础案例所生成的归纳解释作为比较历史分析内部过程追踪的理论预设,通过对相似案例和反事实案例的进一步分析强化理论生成。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确定其中的因果机制和因果路径。前者指连接原因和结果的中间过程,它由一系列相互关联的事件、行为和条件组成;后者指一个或多个因果机制所构成的因果链条,它可以用来解释一个或多个结果的发生。
02
确定起点:波兰型政党体制从何而来
从操作上来说,过程追踪是一种溯源法,即过程追踪将因果影响(即X和Y之间的协变关系)转化为一个X→Y的因果路径,这一路径表现为条件和结果之间的中间变量Zi作用于因果链条(∑Zi)。其中,一条作用路径可以表示为:X→Z1→Z2→Z3……→Zi……→Y。瓦尔特为我们提供了结果Y的基本样貌:波兰共产党之外的统一人民党(农民党)、民主党以及三个天主教会的政治组织“享有各个层次的政府职位和管理职位,……并影响公众舆论,……但并不试图削弱霸权党的地位”。萨托利描述得更为清晰些,他认为,这种波兰型的政党体制是一种双层体制,“在这样的体制中,一个政党容忍并随意地把其权力的一部分分配给从属的政治集团”。即使萨托利是对的,那么我们如何确定X的基本样貌?过程追踪需要一个始点和终点,将始点确定在哪一个时空节点更为合适?
针对这个问题,亨廷顿(S.Huntington)的解释可能是众多解释里最有力的。亨廷顿认为,以列宁主义和民族主义为代表,第三世界国家或者是现代化国家的边缘国家中,一个独立于各社会势力并操纵这些势力去达到自己目标的政治组织的生成具有无可比拟的跨时代意义。可以看到,在现代化中,诸多后发国家采用了组织的方式实现政治发展,并且,无论是共产主义国家还是民族主义国家,它们都通过强调政治的优先地位和作为政治制度的政党形成了一种聚合或者说广泛的联合:在共产主义国家中,这种聚合以共产主义政党为核心;在民族主义国家中,这种聚合以更具优势的民族主义政党为核心(通常这种政党还带有一些革命色彩)。因此,从国家建构的角度考量,多数形成波兰式体制的国家是通过一种政治组织领导的方式实现社会的再组织化,当然,具体的实现方式有很大不同,从施加影响、分肥联盟到控制、操纵。但是,有一点是明确的:在日后制度化的体制中占据优势的那些政党,往往是本国现代化过程中的中坚力量。对此,我们必须更进一步,使用双重决定性检验(doublydecisivetests)来确定这一始点的独特性和确定性。(1)如果没有这种有意识地创立、构建和组织起来的政治组织,单一共同体内部的政治秩序是否可能?(2)如果可能,这意味着,在旧秩序瓦解的背景下,松散且极化的社会力量能够在避免革命和派系斗争的情况下以自主的方式再造秩序。显然,陈述(2)并不可能,在一个政治共同体内部权威不再时,自发性运动要么生成威权的、依靠暴力的秩序提供者;要么反求诸己,分裂政治共同体自身,那种“泥泞前行”(muddlingthrough)的模式不可能在缺少统一权威和秩序的情况下实现。
如此,我们可以在逻辑上得到因果链中的一个关键环节。但是,我们还需要再向前追溯,即追问这些政治组织兴起的原因。这也可以被视作一种对结果的迹象检验(strawinthewindtests)。根据斯考切波的观点,这些组织的兴起与诉求的明确,本质上是社会对国家崩溃(statebreakdown)的一种反应。国家崩溃的开端或者说标志是以财政改革为代表的汲取能力扩大的失败,随着财政危机的加深,以旧制度为代表的国家自主性同上层阶级之间的矛盾加剧,从而导致旧秩序的功能停滞,加上一些偶然的因素使得军队不再站在旧有的统治阶级一边,最终旧国家就崩溃了。到此,我们找到了政治组织兴起的原因:国家崩溃破坏了统一的权威,由于财税体制的失败,统治阶级无法将自身与国家机构相结合,亦无法以国家的身份实现对暴力的再控制,在这一背景下,社会力量不得不以自我为中心重建秩序。综合上述讨论,我们就得到了一条可能的因果链,这条因果链的开端是某一政治共同体的国家崩溃,其末端是一种被萨托利称之为“霸权党制”的波兰式政党体制。四、波兰式政党体制的生成逻辑
01
来自波兰的证据:一个归纳
尽管将国家崩溃作为起点从理论上来看是一个正确的选择,但是如果我们要在19世纪以来的波兰,或者更久远些,1794年起义以来的波兰找到一个明确的国家崩溃的时间节点是很困难的。这意味着,在波兰历史上,一直活跃着为了重建权威而发挥作用的政治组织。此外,不容忽视的是,1815年(“第四次瓜分波兰”)以来,波兰就一直在地缘政治上处于附庸状态,波兰与俄国和西欧的关系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波兰的现代化进程。在这样的情况下,秘密组织与反动社团对于波兰而言并不是什么新鲜事,仅在1815—1830年间,华沙大学学生和首都卫戍军队中就成立了诸多秘密革命团体,包括反俄的民族主义团体、工业主义团体等等。因此,我们必须再将目光聚焦一些,讨论1948年起一直在波兰执政的波兰统一工人党在执政之前的一些问题。
波兰统一工人党的前身是1925年改组的波兰共产党。1938年,第三国际解散波兰共产党后,原波共党员联合创立了波兰工人党,并于1948年12月同波兰社会党合并,组成了统治波兰的波兰统一工人党。目前形成的一些解释非常牵强地认为,共产主义波兰以及随后波兰式政党体制的形成完全是波兰工人党倒向苏联的结果。但事实上,共产主义波兰与苏联的关系更多地表现为一种若即若离的状态。通常被认为是苏联代理人的波兰工人党领袖之一的奥哈布(EdwardOchab)在1945年12月召开的第一次代表大会上针对道路问题强调:“对于我们来说,通向社会主义的波兰道路不是一句空话,如果我们真正希望,我们就不能按照别人的模式前进,我们必须沿着波兰的特殊道路前进。……我们面临的不是作为当前任务的社会主义问题。我们应当把注意力集中在当前任务上。”考虑到后来波兰与苏联的冲突,我们可以认为,战后波兰政治体制的形成受到了来自苏联的压力,但更多的是波兰临时政府各方力量博弈的结果。
根据雅尔塔会议的决议,以贝鲁特(BolesawBierut)为首的临时政府代表同以米柯瓦伊契克(StanisawMikoajczyk)为首的伦敦流亡政府代表于1945年6月17日至21日在莫斯科就组织民族统一临时政府问题达成了协定。6月28日,民族统一临时政府宣告成立。需要注意的是,除了组成民族统一临时政府的四个政党以外,1945年6月加入临时政府的中间派也组织了两个政党:波兰农民党(PPP)和工党(LP)。此时,波兰政局是多方力量角斗,其中,最强的是波兰工人党,波兰工人党在二战时期就一直领导民族团结阵线发起政治攻势,1944年末联合了许多左翼社会主义者、左翼农民运动的积极分子以及其他“人民意志”团体和激进民主人士组成了作为国家临时议会的祖国全国委员会(NCH),而以贝鲁特为首的临时政府就是由NCH转变而来的。伦敦的流亡政府加入后,民族统一临时政府很快就受到了挑战,因为以米柯瓦伊契克为首的波兰农民党以及其他流亡政府为夺取政权而频频进行暗杀和隐蔽的破坏活动。
为了应对这种挑战,1946年4月,波兰全国人民代表会议颁布了一项在1946年6月30日举行全民投票的法令。这一投票涉及三个问题:
(1)您赞成废除参议院吗?
(2)您是否希望巩固以农业改革和基础工业国有化为基础的经济体系的未来宪法,包括维护私营企业的法定权利?
(3)您是否希望巩固波兰国家在波罗的海、奥得河和卢萨蒂安尼斯河上的西部边界?
1946年7月12日公布的官方结果显示,在13160451名合格选民中,90.1%的人参加了全民投票。其中,97.2%被算作有效。在第一个问题上,68%的选民选择“是”。关于第二个问题,77.2%的人投了赞成票。关于第三个问题,91.4%的人投了赞成票。1947年的波兰立法选举中,由共产主义波兰工人党(PPR)主导,由波兰社会党(PPS)、人民党(SL)、民主党(SD)和无党派组成的民主集团(blokdemokratyczny),获得了80.1%的选票以及444个席位中的394个席位。1946—1947年的公投和选举直接打击了波兰民族统一临时政府中的伦敦派,并因此激化了双方矛盾,1945—1947年间,波兰大部分地区处于半内战状态。选举本身成了内战的一部分,导致了直接的武装冲突。这场冲突结束后,以波兰工人党、波兰社会党、人民党(农民党)和民主党组成的民主集团取得了胜利,随着一些反对派领导人叛逃到西方,波兰战后历史上的权力斗争阶段结束了。波兰形成了一个稳固的政治联盟,政治权力也巩固在这个联盟手中。1948年12月,在波兰工人党和波兰社会党的统一代表大会上,波兰统一工人党成立了。自此,一个由波兰统一工人党、统一人民党(农民党)和民主党以及其他独立人士(包括天主教集团)组成的波兰式体制形成了。
可见,在波兰的政党体制形成过程中,各种社会力量(包括组织化和非组织化的)都受到过外国侵略的影响,一方面来自纳粹的占领;另一方面则是反对苏联的民族主义。在波兰领土得到解放,以NCH为核心的政治共同体争得独立的那一刻起,那些在反侵略过程中形成的各方势力因为民族主义而形成一个联合政权。这些势力在赢得独立之时就已经产生了力量对比,这种力量对比促使它们尽可能地寻求以自我为中心的联合集团。在波兰案例中,这种联合集团出现了两极:华沙派和伦敦派。此外,随着这种力量对比的进一步发展,占据优势的一方会尽可能地推进自身统治合法化,并利用自己的统治地位以扩大政治参与的方式巩固政权。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认为,一种波兰式的政党体制形成了,这种体制意味着(1)政权内部并不是只有一个合法政党存在;(2)在这个联合政权下,政党之间有着不同的位阶,上位政党与下位政党分别在政治体系中扮演着不同角色;(3)存在着一个切实影响着公共决策的政党间互动的组织形式,这一形式为政党间的互动提供了场域,因而它形成了政党体制的子体系。
如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探索性的因果链猜想:国家崩溃引发了以重建国家权威或秩序的组织力量的兴起,与此同时,它刺激外部力量更快地卷入。在这个过程中,上述的组织力量用不同的斗争策略发展自身,最终实现规模性的资源聚合;此时,组织力量就成长了,这种成长不仅表现在组织成员上,也表现在组织能力和资源控制的规模与范围上。但是,这种组织的成长是多元的,在一定的时空中,这些组织同时壮大自身,组织之间也会发生相互的摩擦与融合,这一点反映到组织之间的力量对比上,就形成了组织之间的分化:一些组织更强大而另一些组织更为弱小。不同的组织为了生存选择了不同的策略,因而就形成了组织的寡头化,在组织寡头化阶段,更为弱小的组织被迫与其他组织进行联盟,而大组织则倾向于同化或消灭其他组织。组织的进一步寡头化带来的是社会组织度的显著提高,寡头组织的资源聚合能力发展到一个阶段时,组织本身就可以提供秩序,因而也就消解掉了国家崩溃状态。此时,寡头组织就会组织政权,并确保自己在政权中继续以相对优势的地位进行统治。具体来说,这种统治依靠(1)在执政组织的主导下,寡头组织联盟分享政权;(2)寡头组织联盟内部的下级政党(组织)参与各级政权的政治决策与执行;(3)执政组织与寡头组织联盟内部的下级政党(组织)在代表机构中执行代表职能。
02
来自中国和俄苏的证据
通过对中国和俄苏的案例及内部观察进行分析,我们以假设性命题的形式进行分解并验证。
H1:国家崩溃会导致自组织力量的兴起和外部力量的卷入。针对H1,在中国案例中,清廷的衰弱统治在19世纪末期激起了太平天国、义和团等各种农民运动、以及各种社会思潮影响下行会、党派、会党的出现。此外,西方国家进一步直接或间接地干预清王朝和中华民国的内部事务,日俄战争就是外部力量卷入的明显证据。而在俄苏案例中,罗曼诺夫王朝统治末期,各种无政府主义、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角斗;斯托雷平土改的失败与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卷入以及后来资产阶级政府应对国内国际事务的无力表现也佐证了中国案例。故H1基本可信。
H2a:组织兴起后,通过资源聚合的方式实现组织发展;H2b:外部力量卷入后,通过直接的资源供给方式扶持或资助组织,推动其发展。H2讨论的是组织发展的路径问题。就H2而言,中国案例更具有全面性:包括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国民党在内的依照列宁式政党原则组建的革命型政党既控制有一定的人口、土地和军队,又接受着来自苏、美、德的军事和资金援助。在俄苏案例中,布尔什维克一直在城市和农村中进行广泛的动员、认同塑造和精英吸纳。列宁曾专门讨论过布尔什维克在农村的政策宣传问题:“我们需要工人鼓动队。……我们需要他们作为苏维埃政权的自觉的宣传者到农村去;需要他们去阐明我们所进行的粮食战争、反对富农的战争、反对混乱现象的战争是神圣的、合法的,从而为进行社会主义宣传创造条件;需要他们向农村说明贫富之间的差别,这种差别是每个农民都可以了解的。”由此,H2亦基本可信。
H3a:组织发展伴随着组织消亡,在组织发展的过程中,组织的数量整体是收敛的,单个组织(联盟)的实力强化了;H3b:组织的发展与消亡动态导致了组织的寡头化。H3描述的是组织发展收敛为寡头化的机制。就H3而言,在俄苏案例中,自1905年以来布尔什维克对社会革命党、人民社会党、立宪党、十月党以及后来对左派社会党和孟什维克的吸收、分化、取缔和镇压的历史图景足以说明这一过程。而在中国案例中,如果将大革命之前的各地军阀和地方主义的团体考虑进来,中国的政治团体也经历了从多元走向两极,并最终走向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过程。由上,H3易证。此外,尽管对中国案例和俄苏案例进行简单的处理可以得到H3的证明,但是,俄苏案例与中国和波兰案例是不一致的。这种不一致的关键在于,俄共(布)成了唯一存在的合法政党,自然也就是唯一的执政党,其他政党存在的合法性被取消了。这似乎意味着,在组织发展的阶段里,组织寡头化的程度影响了秩序提供者建立的党国体制的稳定与多元程度。当组织寡头化达到最高程度,以政党间活动为标志的次体系就不存在了,因而在存在一个极度强大的布尔什维克党而不存在达到相关性门槛的反对派时期(即新经济政策初期),政党次体系就随着其他小党的自行消解和布尔什维克的吸收而消失了,取而代之的就是作为政治现实的一党制。由此,H3是基本可信的。
H4a:组织寡头化的进一步成熟结束了国家崩溃状态,并达成了秩序提供的功能;H4b:组织寡头化同时也刺激寡头组织本身建立一个与自身组织形式相适应的政治体制。就H4而言,不论是中国还是俄苏,都通过代表大会的形式建立起了合法政权:中国通过政治协商会议产生出准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苏俄则通过第二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宣布全部政权归苏维埃的方式建立起工农政府和相应的人民委员会。这些合法政权的建立在相当短的时间内依靠旧有的政党体系再组织了社会,结束了“一盘散沙”的局面,建立了一个几乎能够普遍发挥影响力的权威。但是,这种权威的实现有赖于新的秩序提供,因而,这种权威会在秩序提供的过程中不断强化自身,反映到具体的政党与政府关系上就是:依靠党的组织原则,通过党的成员在国家和社会组织机构中的活动,党使这些机构的运作与系统的基本目标相协调。同时,在决定国家机构决策的总方向的前提下,党动员大量公民参与各级政府的政治决策。由此,H4基本可信。此外,我们还发现了与这一假设高度相关的一个推论:国家崩溃状态的消除通过政党与国家高度一致性所塑造的政治体系提供的秩序而达成。
H5a:秩序提供重新对制度化行为和非制度化行为做出了区分,它刺激那些非官方组织进行更为公开的冲突与对抗;H5ai:组织之间冲突的公开化进一步强化了组织的寡头化;H5b:秩序提供也刺激了官方组织进一步确立自身作为秩序提供者的合法性,秩序提供者往往使用扩大政治参与的方式来证明“人民的选择”;H5bi:在组织寡头化的情况下,政治参与的扩大形成了议会中以“席位”为表征的利益代表局面,但这些利益代表仍然要在秩序提供者所提供的秩序中,因此,一种组织间的秩序次体系形成了。H5是一组复杂的机制,在逻辑上,它是H4的结果,H4讨论了组织寡头化的结果,即组织的寡头化会不可避免地通过制度再造的方式重建秩序;H5讨论的则是,用什么方式确定并维持秩序的再造,即如何生产出一个被同意的新制度的过程。在俄苏案例中,从1917年至新经济政策之前,俄共(布)、孟什维克与左派社会革命党人之间的关系逐渐从合作走向分歧对立,这不仅仅是由于共同的敌人逐渐被消灭,更是由于布尔什维克一直采取的分化吸纳政策。简单来说,在彼得格勒武装起义胜利后,布尔什维克不仅无意塑造一个一党政府,甚至在具体政策上对左派社会党人让步。但是,在《布列斯特和约》签署以后,列宁却认为“国内没有一种力量能够同布尔什维主义相对抗”。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在于,在1917—1920年间大多数反对派党员都被布尔什维克吸收和消化了,反对派越来越难以以组织的面貌同布尔什维克进行制度内的竞争。因而少数的意见持有者和政党领袖面对这种局面采取了极端行动,1918年7月6日左派社会革命党人的暴动代表了分歧的最高阶段。在这次暴动后,以左派社会革命党人为代表的布尔什维克反对派正式从苏维埃的政权结构中被抹去。而由于俄共(布)对之前其他党派党员的吸纳以及农村和城市工作的全面铺开,俄共(布)的阶级与利益代表性已经不需要其他组织在中间代理了。这样的结果就是,在苏俄,新秩序的建立导致秩序的参与者之间冲突的具体化,在解决这些冲突的过程中,苏俄的组织寡头化进一步加剧了,这是苏联最终走向一党制的根本原因。因此,对于苏联来说,H5b—H5bi这样一条因果链是不适用的,我们看到,苏联案例给我们提供了一条走向一党制的因果链条PH5b—H4b—PH5bi:当为巩固秩序提供的合法性而开展的政治参与扩大化不能推动组织秩序次体系的形成时,它就会转向进一步强化组织寡头化,进而建立一个异常强大的一党制党国体制。
如果考虑到我们新添加进因果路径的苏联一党制路线,H5的中国路径可能会使得这一条岔路更具说服力。同波兰一样,中国分别经历了H5a和H5b两个阶段。一方面,中国以国共内战的形式解决了公开化的组织冲突。1945年,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中指出:“中国现阶段的历史将形成中国现阶段的制度,在一个长时期中,将产生一个对于我们是完全必要和完全合理同时又区别于俄国制度的特殊形态,即几个民主阶级联盟的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形态和政权形态。”“这是一个历史法则,是一个必然的、不可避免的趋势,任何力量,都是扭转不过来的。”在这一理念下,中国共产党与当时的国民党当局形成了鲜明对比,一种政治优势开始在其他党派和政治力量中形成。在这一背景下,1948年,随着人民解放军在各个战场上继续发动攻势并相继取得胜利,成立新中国的方案提上日程,4月30日,《中共中央纪念“五一”劳动节口号》通过陕北的新华社正式对外发布。口号一经发布,就得到了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的热烈响应,他们发表宣言、通电和谈话,并接受邀请奔赴解放区,与中国共产党共商大计。对于口号中“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呼吁,民主人士纷纷响应,表示“愿在中共领导下,献其绵薄,贯彻始终,以冀中国人民民主革命之迅速成功,独立、自由、和平、幸福的新中国之早日实现”。
另一方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与中共中央对民主党派的表态产生了基于中共和各民主党派之间合作关系的政党次体系,并通过这一次体系的形式扩大了政治参与,最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了。“五一口号”的发布和响应,标志着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自觉、郑重地选择了与中国共产党团结合作并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立场。如果说,革命时期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是为了“安定各阶层,安定民族资产阶级和各民主党派,安定农民和城市小资产阶级”,那么,“五一口号”以后,则意味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的公开化。针对这一点,毛泽东认为,“究竟是一个党好,还是几个党好?现在看来,恐怕是几个党好。不但过去如此,而且将来也可以如此,就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党际关系是同一层次的,“中国的各种党派是有差别的,并不在一个水平上,有领导和被领导的分别。中国各民主党派承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五一口号”后,国民党在政治、军事上的颓势愈加明显。与此同时,联合政府的筹备成了新中国成立的重要前提。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通过了《共同纲领》,产生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正式确立。人民政协会议的成立和召开对新中国的成立有着宪制的意义,一方面,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宪法》起草前的一段时期内充当了宪制文件,是重要的宪法渊源;另一方面,会议的召开意味着一个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统一战线政府在当时的条件下具有无可比拟的合法性和政治认同。因而,人民政协会议的成立和召开意味着一个可供既存政党之间互动的平台的产生,甚至,共和国的法理合法性是由这个平台的产生以及其中主体之间互动的可能而赋予的。在这个意义上,毛泽东后来谈道,“共产党和民主党派都是历史上发生的。凡是历史上发生的东西,都要在历史上消灭。因此,共产党总有一天要消灭,民主党派也总有一天要消灭。……我们的任务就是要促使它们消灭得早一点”。由此,通过交叉验证,H5也基本可信。
H6:(泛)党国体制的建立和组织秩序次体系的形成形塑了波兰式政党体制。H6是一个定义,它讨论了波兰式政党体制的构成性要素。它意味着,波兰式政党体制是世界上现有政党体制类型的某种中间态,如果回顾萨托利类型学,我们会发现,一党制和极化多党制占据了萨托利类型学连续统的两端。一党制可以被视作只有党国体制的政治体制;而极化多党制则是几乎不存在党国体制的、仅仅依靠政党次体系(政党体制)达成正式执政的政治体制。因此,如果从这一逻辑出发,我们可以认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在比较政党分析的层面上与波兰式政党体制有诸多类似之处。
03
对过程追踪的小结
由前文分析可见,革命党解决国家崩溃问题的核心机制和独特表征在于秩序提供力量的组织寡头化程度。这种寡头化的程度在相当的意义上代表了秩序提供的能力。当其组织寡头化程度不足时,国家崩溃状态自然也就难以因其而消解;当组织寡头化程度过强时,就会在秩序提供的前提下抑制政治参与的扩大化,既有的寡头组织之间的合作就更加难以维持,使得组织间的秩序次体系更难形成,从而走向事实上的一党制。此外,从时间性的角度考量,以国家崩溃为始点,政党体制形成为终点,组织寡头化程度的变迁也反映了以革命党为中心的现代国家建构历程。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过程追踪的结果显示组织寡头化程度对于国家崩溃后一国政党体制的形成具有重要的预测作用,但哪些因素影响了其政党体制形成前的最终组织寡头化程度则有待后续进一步的实证探究——为什么在一些环境下主导党会主动保留一些其他党派,寻求一种政党次体系的建立;而在另一些环境下主导党则选择了进一步寡头化的策略?五、霸权党制还是共识型领导党制
01
波兰式政党体制的价值倾向
1970年,视波兰式政党体制为“霸权党制”的瓦尔特讨论了一个有趣的政党体制类型学。他认为应该区分共识型政党体制(consensuspartysystems)和霸权型政党体制。在共识型政党体制中,多个政党确实存在,但存在一个政党,它基于占主导地位的大多数公民的忠诚持久发号施令并永久管理政府;而在霸权党制中,所有现存的政党组成了一个持久的联盟,其中一个政党被接受为联盟的领导力量。显然,如果按照萨托利的定义,共识型政党体制要么是一个优势党制,要么是一个霸权党制。那么,这种区分有意义吗?
我们必须再次重复本文开篇的一个判断:政党是经验与规范的统一体。通过前面的质性梳理,我们发现,在价值上很难接受波兰式政党是一个“霸权党”,除非我们从葛兰西的意义上去理解“hegemony”,从而使“hegemony”摆脱“霸权”的色彩走向一种领导权(leadership)。这是因为,如果将波兰式政党体制与萨托利所谓的“存在竞争的政党市场”那种体制相比的话,波兰式政党体制的法团主义与基于协商主义的“霸权占有”似乎并不比墨西哥、新加坡或者马来西亚的威压式霸权更令人反感。这种价值色彩上的高低并非空穴来风,解答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看待竞争(competition)与政党多元主义(partypluralism)。
显然,萨托利对霸权党制的定义与批评几乎全部来自对政党多元主义以及基于此的竞争与竞争性(competitiveness)的信任。因此,我们必须回到多元主义上来。对于现代自由主义或者说现代自由主义的保守主义分支而言,政党政治首先是自由民主政治,而“自由民主制”则依赖于共识与分歧这一对范畴而存在。从这一点出发,多元主义可以被视作对一种基于有异见的共识而建立的一种政治制度的信仰,因而,多元主义及其产物(包括“自由民主制”所认定的民主政党及其体系在内)都不能违背“这一信仰能够趋向于自由”这一信条。所以,对多元主义的信仰首先意味着,政治秩序是一个隐藏的前提。对于政党及其体制而言,在建立民族国家的过程中,西方的政党体制并没有发挥作用,政党只是在合法性危机的问题解决之后,也就是在宪政统治被接受后才运作起来。因此,竞争这种结构,以及因这种结构而产生的竞争性统统都是迪韦尔热“内生党”及其政党体制的产物而不是前提。用政党多元主义来框定因国家崩溃而产生的政党体制的价值规范,实在是一种价值观帝国主义。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波兰式政党体制不承认最原初意义上的多元主义。因为“所有大规模的社会都不可避免地在某种程度上是多元的”。但是,“自由民主制”的多元主义特别是政党多元主义,意味着“权力的分散化”以及“独立且互不包含的”利益集团的多元化。这种倾向强调,观念的冲突必然带来行动的冲突,因而制度必须为观念的冲突提供制度化的冲突场域。它没有看到,共识的形成可以通过非冲突的,也因而是非竞争的方式产生。反映到制度设计上,“自由民主制”的政权必须是开放的,而各种利益集团都可以在各个层级上对政府以及政党进行游说和舆论意义上的共识塑造。但对于波兰式政党体制而言,共识的塑造在体制内部,首先,它并不反对而是承认不同成分社会力量及其代表的存在;其次,它实现了共同体层次的共识、程序层次的共识以及具体政策层次共识的区分;最后,它并不将冲突和竞争奉为圭臬,而是强调政治系统运行的动态过程,并因此而获得活力。
02
一个可能的类型:共识型领导党制
我们希望用“共识型领导党制”这一能指来代替波兰式政党体制和萨托利“霸权党制”的所指。原因在于,这一类型准确地统一了波兰式政党体制的经验与价值。此外,这一称谓还指出了波兰式政党体制的核心机制。波兰式政党体制的关键在于它实现了两种现代政治体系构成方式的有机结合。一方面,它建立了一个党国体制的三角结构,这个三角结构依靠国家科层和政党科层来贯彻政治决策意志;另一方面,它又为党国体制的三角结构增加了一个中介环节,这个中介环节的存在使得苏联一党制下国家与政党之间、国家与经济之间、政治与经济之间、权力与社会之间模糊边界的制度背景清晰了起来。
为了简化,这里只选择了代表功能进行讨论。共识型领导党制承认政党与国家结构的融合。对于执政党而言,它所面临的结构是“政党—国家”结构;而对于执政党的下位政党而言,它们所面临的结构恰恰是一个输出给执政党和“政党—国家”结构的广泛影响场域。与一党制相比,共识型领导党制具有更真实的代表者,同时,下位政党又能够以打破常规国家科层和政党科层参与方式的形式进一步地通过政党间的互动、下位党与政府机构的互动实现利益代表和信息传递的职能。对于多党制而言,政党与其他社会团体都是利益代表者,这些不同属性的利益代表者都需要通过一个价值中立的行政机构来实现利益代表,因此,利益代表本身的程度和规模是有限的。总之,共识型领导党制所具有的双重结构更为复杂,因而也能够兼有两种政党体制的灵活性。
以中国为例,在制度设计上,人民政协与人民代表大会协调一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党政体制重要的制度构成。从民主的功能角度来看,人大是制度化的选举民主,而政协是制度化的协商民主。前者主要赋予政治制度以合法性,后者主要赋予重大政策以合法性。从国家结构的视角来看,人大与政协也是法定权力机关的承载和延伸,因而,人大和政协在党政体制下处于同调的状态。党政体制是中国现代化的制度性工具,权力的集中统一是党政体制的基本特征,在执政过程中,这种权威的最终性表现在党组织和党员个人在党政体制内部的高度行政化。因此,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人大的作用是在不影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应因管理政策体系的前提下,为长期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赋予合法性,并同政协一道将这种长期性固定下来,使之成为治理体系的一部分。在这个意义上,人大是作为政府在国家机关层面的最后一道关卡,而以民主协商主体为代表的政协制度和政协要素是党的政策的又一层扩散维度。具体来说,人大和政协在政策执行、扩散和溢出的意义上,所发挥的作用是承认性的,即通过表示同意或认可的形式来完成对政策内容本身的许可和认同。因此,民主党派可以通过政党协商发挥利益代表的功能,这其中包括了中国共产党全国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有关重要文件的制定、修改;宪法的修改建议,有关重要法律的制定、修改建议,有关重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建议;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建议人选;关系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大问题。而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的主要内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重要方针政策、重要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除了制度化的政党协商之外,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与人大协商构成了体制内四个方面全面的协商民主体系。在这样的制度设计下,共识型领导党制不仅在制度层面与人大制度同调,而且深刻地影响了党政体制运作过程中的治理效能,在这一过程中,“党委出题—党派调研—政府采纳—部门落实”的运行机制,保障了参政党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体现了合作型政党关系的运行效率。政协既以政治协商主体的身份存在,又获得了党政体制自上而下的政治性权威,这种内部监督外部化和外部监督内部化相结合的形式使得这种联合督导成为巡视巡察制度的重要补充。此外,在立法转化上,政协也发挥着重要的审议功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或政府法制办直接与同级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对接,委托同级人民政协就立法草案开展立法协商。人大或政府党组通过同级党委,将立法草案交由同级政协党组,由政协党组组织政协委员开展立法协商。人大和政府在对立法草案或征求意见稿进行讨论时,邀请具有相关背景的政协委员参加。
同时,由于党政体制和政党次体系的同时存在,共识型领导党制通过政协正式制度的身份赋予,完成了对具有知识上的专业优势、更为丰富的信息渠道和更为广泛的社会网络的社会各界代表人士的认同性建构和体制性参与,同时,通过这种方式对这些代表进行政治社会化,最后,再由民主党派或者中国共产党自身进行政治面貌的更新,在政治训练和政治录用中提供帮助。如此,党政体制就通过新型政党制度的制度结构和组成部分获得了从中央到地方大多数政治和社会精英的整体性一致。在政治吸纳和政治录用方面,通过政协制度及其衍生为相关民主党派人士提供了政治参与的途径和渠道,最大程度地减少了有影响力的社会人士直接寻求体制外集体行动或抗争行为的可能性。此外,这一制度还避免了无效的政治结社,通过政治吸纳和政治协商避免了西式政治性利益集团的产生。六、结语
现今西方政治参与意愿低下、投票率持续低迷和各种集体行动不断爆发都说明,竞争性政党制度没有很好地完成社会意见制度化的任务。戴蒙德(L.Diamond)曾指出,“在许多民主国家中,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欠发达国家,不断增加的证据表明,政党中成员数量正在不断减少,政党和其他联盟的辅助组织的关系在衰减甚或崩溃;政党作为社会特别群体的代表的连续性也在减弱;公众舆论对于政党的承诺和信任也日趋虚弱”。如此,重新审视普沃斯基(A.Przeworski)的那段经典论述,得到的结论可能会截然相反。普沃斯基说,“只有当政党会遭受失败,而且失败既不是一种社会耻辱也不是一种罪过时,民主才会兴旺发达”。这一判断往往被视作竞争式政党制度是民主必需品的有力证据。但是,从当下的西方政治现实和既有的政治理论来看,普沃斯基忽视了竞争性政党制度对失败者的惩罚。他认为,似乎政党的失败应该在一个“民主的宽容精神”下去理解,但是,对政党失败无限宽容的结果就是,民主变成了纯粹为争夺选民无休无止地进行较量的对手政治(adversarypolitics)和为反对而反对的斗嘴政治(yah-boopolitics)。最终,西方政治带上了更多的马基雅维利主义色彩,而公共权力的权威性和制度效能就在“政治游戏”(playpolitics)的过程中逐渐丧失了。
在这个背景下,根据历史和现实讨论一种“共识型领导党制”,重新审视分歧与竞争、共识和参与在现代政治体系中的作用,当然有出于建构新型政党制度话语体系的目的。具体来说,建构中国特色政治学的学科、学术和话语体系,基于实践的需要强调对中国本土的解释力自然是基础,但“可对话性”也是应有之义。作为“可对话性”的基本要求就是,既不能自说自话,也不能“一对话就被俘获”。因而,从基本的概念反思出发,结合比较政治学的基本视角,去反思和重构世界政党制度及其现代化的基本进程就是当下中国政治学的一个重要任务。
同时,这种尝试可能既是对政党政治的崭新的现代性诠释,更是对民主政治与代表未来政治发展倾向的一种预测。因为,如果“政党国家”在政党卡特尔化的西方正在兴起是一个事实,那么西方的政党理论就没有理由仅仅站在“自由民主制”中傲慢地看世界。
(作者简介:柴宝勇,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党内法规与国家监察研究中心主任,政府管理学院教授;石春林,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党内法规与国家监察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秘书长,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网络编辑:同心
来源:《世界社会科学》2023年第3期发布时间:2023-09-0408: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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