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立兴: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须用好问责利器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必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用好问责利器”。党内问责制,是指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职责行为追究党内责任的制度。党内问责的种类,主要分为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党内问责的内容,主要涉及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不力、维护群众利益不力等11个方面的失职失责行为。无论从种类还是内容看,党内问责都不同于行政问责、法律问责,党内问责问的是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所应负的政治责任。把握好党内问责问的是政治责任这一定位,能够有效避免实践中把问责当作“筐”,泛化滥用、“沾边就问”等问题,对于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具有重大意义。
一、“两个维护”是党内问责的根本原则和首要任务
新时代十年,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归根结底在于坚持了党的全面领导。但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巡视巡察也发现,一些地方、单位出现问题的原因在于党组织的领导弱化、虚化、淡化等。有的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坚决、不到位,以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错误方式应对;有的贯彻执行不力,或者在执行中走样;更有甚者把党中央要求当成标语和口号,不贯彻不落实。因此,党内问责第一位的任务是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以强有力的问责督促领导责任落实,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
党内问责问的是政治责任,核心问题是看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坚决不坚决。《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通篇贯穿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要求,是党内问责具有强烈政治性的最充分体现。《问责条例》的开篇就强调了其制定的出发点,是“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在指导思想中,专门写上了“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等重要内容。概言之,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是党和国家前途命运所系,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必须成为全党的自觉行动。
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是具体的、历史的,主要体现在三个大的方面:一是问责要聚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对于贯彻落实不彻底不坚决、变通打折扣等情形必须坚决问责;二是问责要聚焦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对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欺上瞒下等情形必须坚决问责;三是问责要聚焦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贯彻落实情况,对于搞“七个有之”、破坏党内政治生态、政治上的“两面人”等情形必须坚决问责。因此,要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就必须拿起问责利器,确保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把党的二十大绘就的宏伟蓝图一步一步变为美好现实。
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是党内问责情形的核心内容。在问责情形中,《问责条例》体现了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于问责情形的设定之中。一方面,问责情形对失职失责问题的细化具体化突出了政治标准。比如:“‘四个意识’不强,‘两个维护’不力,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没有得到有效贯彻执行”要问责;“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要问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流于形式,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要问责,等等。另一方面,在“从重或者加重问责”情形中,首先便是“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情形。这些问责情形直指党的政治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当前党内问责实践要重点关注、着力解决的问题。
二、党内问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
党内问责既然问的是政治责任,就必须要聚焦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党内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是保持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制度安排,高度契合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一是党内问责制面向全党,在问责对象、问责方式和问责事由上具有全面性,契合全面从严治党中“全面”的要求;二是党内问责制具有“严”的特征,赋予问责机制以党纪处分的权利,契合全面从严治党中“严”的要求;三是创新地将问责制引入党内管理,强化了全面从严治党战略的执行能力,契合全面从严治党中“治”的要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用好问责利器,体现出我们党持之以恒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和顽强意志,对新时代推进党的自我革命意义重大。
理论上看,坚持从严问责,体现了我们党勇于自我革命、全面从严管党治党的态度与决心。党的问责制度,内在包含人民监督、自我革命这两个方面。从自我革命的高度认识党内问责制度,有助于我们准确把握党内问责的主线、主流和本质。严格党内问责制,能够及时发现党的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且能够通过党内问责制纠正这些问题,补齐党的建设中的弱项和短板。党内问责看似是对组织或个人的处分,实际折射的则是党的建设一些环节出了问题,只有对照《问责条例》认真整改,才能把存在的问题逐个予以解决,这样才能凸显问责的意义和价值所在。党的十八大以来,正是因为我们党将党内问责聚焦党的领导、党的建设,抓住“责任”这个“牛鼻子”,加大问责的力度,从解决面上问题转向解决深层次问题,让“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逐渐成为普遍共识,极大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实践上看,党内问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坚持严字当头,做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把制度的刚性立起来。根据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党内问责制度内容详实、指向明确、标准严格,明确将党的建设责任缺失情形分领域地予以概述,为全面推进从严管党治党划出了便于执行和操作的标准,给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划出“硬杠杠”。从过程审视,党内问责实际上是一个“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动态循环过程,将这个动态循环过程嵌入党的建设的过程之中,就会为全面监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在党的建设中的职责履行情况提供长效机制,能够从制度层面保障党的建设持续、平稳、有序地开展。实践表明,用好问责这个利器,我们党就一定能够释放出全面从严治党的巨大能量,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从而永葆党的生机和活力。
可以说,党内问责制度列出了管党治党的“负面清单”,严格界定了管党治党失职失责的情形,形成了落实“必须为”、追究“不得为”一正一反、对比鲜明的“政治清单”和行为导向,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和重要制度遵循,向全党敲响了强化管党治党政治意识、责任担当的“警示钟”。
三、党内问责要问事业担当
党内问责的政治性还体现在党内问责是党的根本政治立场的必然要求。中国共产党没有任何自己特殊的利益,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加强党内问责,目的就是要激发党的领导干部担当履职的政治意识,践行党的性质宗旨,忠诚干净担当,促进事业发展。
问责理念要坚持人民至上。党内问责的人民性,决定了党内问责具有彻底性和坚定性的特征:彻底性表现在党内问责充分体现了人民主体地位,其更为彻底地保障人民权益,不为特殊利益集团所左右;坚定性表现在党内问责具有更为坚定的态度,只要侵害了人民群众的权益,都要坚决查处、一问到底。《问责条例》专门把侵害群众利益的情形列了出来,明确规定:对于“在教育医疗、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扶贫脱贫、社会保障等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问题必须予以问责。这彰显了我们党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有利于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落实政治责任、强化政治担当。
问责要聚焦重点领域重点工作。问责,问不过是手段,目的还是督促党的领导干部担当履责。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任重道远,更需要让问责发力生威,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担当作为,激发汇聚干事创业正能量。党内问责必须聚焦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做到党的重大决策部署到哪里,监督问责就跟进到哪里,着力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等不担当、不作为问题,确保党的中心工作得到贯彻落实。要把群众路线贯穿问责工作全过程,做到人民群众反对什么、痛恨什么,问责工作就瞄准跟进、责无旁贷。
党内问责要有助于提振党的干部干事创业的精气神。干部敢于担当,既是政治品格,也是从政本分。问责不是惩治,不是搞“事后算账”,而是为了推动担当作为;问责不是束缚手脚,而是为了激发斗争精神,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下去;问责不是一问了之,而是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更好保护干部的积极性。要建立健全纠错容错机制,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认真贯彻“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着力解决干部干事创业的后顾之忧。
党内问责要防止出现“乏力”“泛化”两种倾向。一方面,为防止问责“乏力”,必须精准把握问责尺度,坚决防止责任虚化、弱化、空转,既不搞问责缺失、高举轻放,更不搞责任不清的“甩锅”、“一锅烩”、只问下不敢问上,做到该是谁的责任就问谁的责任,该问到什么程度就问到什么程度,绝不姑息包庇。另一方面,为防止问责“泛化”,必须切实提高问责质量,做到精准问责,防止不分青红皂白机械地、粗暴地挥舞问责板子,导致问责泛化、简单化、随意化,致使问责“利器”被用乱用烂。
总之,人民群众是党内问责的最终主体,人民满意是党内问责的衡量标准。无论是党的各级组织,还是领导干部个人,违背了党的性质宗旨,丢掉了初心使命,被问责理所当然。问责本身不是目的、只是手段,最终目的还是要促使广大干部受到触动和警示,激发责任担当、推动工作落实。只有通过问责解决问题,才能体现出问责的意义、作用,从而避免“一问了之”现象的出现。
四、压实党内问责政治责任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只有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才能更好地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加强党对问责工作的统一领导,发挥各类主体的作用,层层传导压力、级级压实责任,以问责推动落实。
用好问责这一利器,首先要落实好问责主体责任。一些地方、单位之所以发生问责不力的问题,党委党组对问责的认识不够是重要原因,导致缺少主动问责的精神,或是把问责片面地推给纪检监察机关,还有的把问责简单作为推动工作的手段。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既要注重结果又要注重过程,解决好“干什么”的问题;各级党委党组“一把手”要亲自抓、作表率,不当“甩手掌柜”,解决好“谁来干”的问题;要有具体人管具体事,做到问责有抓手、有载体,解决好“如何干”的问题。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党组开展好问责工作。监督、执纪、问责是党章赋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神圣职责。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来说,问责是监督执纪的重要保障,监督执纪要靠问责来支撑、实现、强化。要用好问责利器,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失职失责行为严肃问责、铁面问责,始终保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高压态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敢于硬碰硬,做到真问责、严追责,对“关键少数”要敢于“瞪眼”“黑脸”,坚决避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现象发生。要强化“问责的再问责”,对该问责而不问责的执纪者,也要严肃、从重问责,不能搞层层包庇。此外,组织、宣传、政法、统战等党的工作部门要强化职能问责,抓好对本领域本系统发生的问题的问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抓住“关键少数”,是问责的要害所在。党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都将各级领导干部列为问责的重要对象。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从中央政治局做起、从党的高级干部严起,全党形成了以上率下、逐级压实责任的良好态势,把压力有效传递到每个领导岗位、各级领导干部。实践表明,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就抓住了党内问责的纲,起到了“问责一人、警醒一片”的良好作用。要坚持用权必有责、权责需对等的原则,紧盯“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对其在落实主体责任中的失职失责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按照职责分工、科学严谨原则划分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的不同责任,不论是谁,有责必究、绝不放过。对于那些平时不负责、不担当,出了问题就想方设法“甩锅”“诿过”的干部,要严肃予以处理,坚决予以问责。
网络编辑:同心
来源:《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23年第3期
发布时间:2023-04-20 09: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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