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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锦清: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并非要求农地私有化

字号+作者: 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网 2014-05-18 23:16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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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锦清: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并非要求农地私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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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中央提出要对农村的土地确权发证,并要在五年内完成。发放土地证以后,农民土地私有的观念就会强化,这种强化在城乡结合部表现得尤其明显。从这个角度来看,这种村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的制度安排,可能会成为从集体所有制向私人所有制过渡的中间阶段。这种情况在历史上多次出现,村社制度都是通过集体耕种,然后是农户承包,最后完成向私有化的过渡。很多自由主义的经济学家,都认为这是一个必然的趋势。uJ5品论天涯网

但从备受各界瞩目的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来看,我认为,中央还是比较谨慎的。《决定》重申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如果从类型学的角度来看,农地可以分为耕地、林地、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四类,《决定》提及了其中的三类,没有涉及到林地。uJ5品论天涯网

首先,我们来谈林地。全国共有林地约为45亿亩,归集体所有的28亿亩,其余的是国有资产。1982年的时候,林地分了一次,但效果不好。因为有两个问题没办法解决,一是防盗问题,二是防火问题。我的老家就是这样,林地分了以后就有人开始偷树,有的大队原本好好的林地,在几个星期内就被砍伐成了荒山秃岭。发现这种情况以后,大部分地方就把这项工作停了下来,所以1982年林地分得并不彻底。从十七届三中全会开始,国家对集体林权制度进行大面积整改。在此之前以福建作为试点,然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规定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而且林地是有抵押权的。uJ5品论天涯网

其次,是18亿亩耕地。中央对耕地的规定是比较谨慎的。在维持原有制度不变的前提下,通过确权来加快土地流转,以实现土地的适度规模、连片经营。对于适度规模的这个度,各个地方情况并不一样。以上海为例,松江区是以80100亩作为适度规模,而在奉贤区,则有200亩、500亩,甚至1000亩。此外它还必须是连片的。1982年分田到户的时候,按照土地的好坏、远近来进行分配。在南方,一个农户大概会有五六块甚至七八块面积狭小的土地,极其分散,它的经营成本就变高了。现在要实现连片经营,就要进行土地平整,兴修机耕道、水渠等,这些成本也是由政府财政来投入。连片经营以后,就解决了农田水利灌溉里最后100的问题,也就是支渠到农田的问题可以解决了。uJ5品论天涯网

再次,就是宅地。中央文件把地产和房产分开来讲。对地产的提法是比较谨慎的,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体现中央谨慎之处的试点一词和最有争议的转让一词。2007年开始生效的《物权法》规定,农民的承包地和宅基地是一种物权,意思是说它不是一种债权。农民的承包地以前承担向国家交税和向集体缴纳三提五统的义务,因此,可以理解为它是一种债权。当土地不再负载税费负担了,它就变成一种物权,就是纯收益了。在罗马法里,物权是一种私有权。但在我们对物权的规定里面,土地和宅地不准抵押,也不准买卖。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农村金融怎么办?因为农民没有任何抵押,农村经营怎么进行融资?但如果可以抵押,这个抵押权在本质上并不从属于承包权,它是属于所有权的。转让应该被理解为一种买卖,因为转让和自由买卖没有什么区别。所以很多人就理解为村集体用地和宅地可以私有了。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于宅地,村集体拥有所有权,农户有使用权,宅地上的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农民。而房地产里房和地能不能分开,它怎么分?这是一个待解决的问题。uJ5品论天涯网

在我看来,林地可以抵押,农地也可以抵押,但是抵押的不是承包权,而是经营收益权。因为林地和耕地可以产生稳定的收益,可以把这个稳定的收益预期进行抵押来获得贷款,但承包权还永远是农户的。唯独房地产,也就是农民的房子怎么办?如果农民的房子抵押掉了,到期无法偿还抵押款就要失去房子,而我们又同时规定宅地是归村集体所有的,这里就有矛盾了。所以,分歧就在这个地方。uJ5品论天涯网

《决定》里还有一句话,就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按照马克思的经典理论,在所有的要素里面,土地是起决定性的,是核心要素。根据主流经济学的观点,正因为土地的产权不确定,流转的过程中就发生了大量的摩擦并导致交易成本上升,这对经济运行是不利的。现在中央提出要让市场起决定性作用,他们就理解为是向私有化推进。也正是考虑到这一点,对于农民房屋的转让问题,中央就规定,第一要选点,第二要稳妥推进。因为中央明确说了,其目的是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为什么写这样的话?是因为中央对农民是有承诺的,那就是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何为小康?其他的都是软指标,唯独农民收入翻番是硬指标。一般说来,农民的收入由农地收入、打工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支付四部分构成。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人提出来通过农民住房来增加其财产性收入,以确保预期目标的实现。宅地要想盈利的话,在城乡结合部,或者是那些风景比较好的地方,是可能的。广大的农村不可能存在这种机遇。一方面,宅基地的私下转让在全国范围内已普遍发生,有其客观性;另一方面,大量的宅基地荒芜现象也是普遍存在,特别是在一些偏远山区。总之,想要通过宅基地做文章来增加农民的收入,只能是少部分的,不是大量的。所以,通过宅基地来让农民获得普遍的增收,我的判断是幻觉uJ5品论天涯网

最后,村集体建设用地。如果此类地予以放开,在当前监督和约束缺位的情况下,大量的款项会落到村长、村支书的腰包里,为小官巨贪创造了更大的生成空间。大量农民外出打工以后,对土地的性质一片模糊。农民最清晰的就是祖上传下来的宅基地。这些是我的一些忧虑,我大体上同意首先要有试点,然后稳妥进行,否则是要出问题的。如果有人把这个理解为和新型城镇化相关联,那就更可怕了,甚至有人说这是二次土改,就有点胡说的成分了。他们没有去调查和研究就把非常复杂的东西高度简单化了,以为往前推进就是好的。其实,有的时候往前推未必就是好的。当摸着石头过河的时候,前面的石头砰砰地往下掉也是有可能的。知道伸腿就要知道收腿。摸到了石头就往前跨一步,没有摸到就再摸摸看。uJ5品论天涯网

土地增值和工商业的大规模引入密切相关。工业化带来人口集聚,进而有了住房、交通、教育、医疗和商业设施等需求,从而带来土地增值的可能性。去年我去东莞,很多村里原本建了很多厂房,有的就一次性出租了,拿到几千万。有的是每年都有租金的,多的有上千万,所以每年都要发放一些分红,但是在这种村里谁是村民成为一个问题。关于村民的定义是五花八门。那些嫁出去的是不是村民?去世的是不是村民?新出生的是不是村民?嫁进来的是不是村民?这背后有巨大利益,各地的规定都不一样,而且新一届地方政府产生后出台新的规定也是有可能的。uJ5品论天涯网

另外就是小产权房。大量小产权房利用的是村集体建设土地,有一部分甚至是耕地。它的价格要比正常的商品房低50%以上,如果这部分放开了,城乡结合部的农民盖房子卖给城里人的趋势将蓬勃发展。我是有这个担忧的,相关政策的制定要非常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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