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蔚红、周光辉:促进劳动收入的最大化
当前,在收入分配领域出现了一些社会各界都关注的问题,这些问题从形式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分配自身的问题,即分配不公问题;一类是由分配不合理导致的内需不足、社会不稳定等问题。对应这两类问题,收入分配的调节分别具有正义价值和工具价值。依笔者之见,工具价值并不能作为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独立依据。只有当收入调节的工具价值是以正义价值为基础时,这种调节才具有正当性,才能得到人们理性的支持。所以,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依据应当是经过理论化的正义原则,也就是说,作为调节依据的正义规范应有充分的“公共理性”基础,充分考虑到各方不同利益的诉求,做到“激励兼容”,即应该是理性的共识。
一般而言,国民收入可分为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分配正义的核心要求是:产权收入等非劳动收入对促进劳动收入是必要的,才是正义的,而劳动收入则应该是同等劳动努力获得同等收入。因此,否定非劳动收入就等于否定劳动努力应得的收入,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促进劳动收入所必要的非劳动收入具有正义性。
这一正义原则能够用来判断现实的收入分配是否正义,从而为政府调节收入分配提供具体的标准。下面针对几个重要的问题来加以说明。第一,劳动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问题。比重本身的大小、比重的各种中外和历史的比较都不是确定是否需要调节的决定性因素,关键在于调节非劳动收入是否可以最大化劳动收入,如果可以最大化,就说明非劳动收入中的一部分是不正义的,就需要调节。第二,政府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问题。是否需要调节政府收入的比重就要看是否可以促进劳动收入的最大化,如果可以,就说明政府收入中有一部分是不正义的,需要调节。但如果政府收入比重的调节,导致的是非劳动收入的增加和劳动收入的下降,那么是不应该调节的。第三,企业管理者的收入问题。仅仅从贡献的角度看,企业管理者的超高收入可能是合理的,但由于企业管理者收入的很大一部分是人力资本所得,是产权收入而非劳动收入,这种收入是否应该调节,关键看调节是否可以最大化劳动收入,如果可以增加,则其收入的一部分就是不正义的,需要调节。第四,垄断企业职工的收入问题。由于垄断企业职工的收入高于非垄断企业职工的收入,人们往往认为垄断企业职工的收入也是需要调节的,但从分配正义的角度看,如果通过调节非劳动收入,非垄断企业职工的收入也能达到垄断企业职工收入的水平,那么垄断企业职工的收入不需要调节,需要调节的是非劳动收入。第五,遗产税问题。遗产收入不是劳动收入,其正当性也在于对劳动收入的促进,因而收多少遗产税的关键也要看是否能够最有利于增加劳动收入。第六,资源税问题。有观点认为自然资源属于全社会所有,因而资源性收入应该全部归社会所有。但如果这样做的后果是减少了劳动收入,那么这种做法就是不正义的,收多少资源税仍然要看是否能够促进劳动收入的增加。
按上述正义原则来调节收入分配,不仅能解决分配不公的问题,也能解决由于收入分配不合理引起的其他问题,如秩序问题、内需问题等。劳动收入的最大化会使劳动者自觉主动地维护秩序,有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劳动收入的最大化,实际上也就是使较低收入的最大化,这就为提高较低收入者的购买力,从而为扩大内需奠定了物质基础。
同时,根据上述分配正义原则,劳动努力之所以是应得恰当的基础,主要不在于它是需要补偿的辛苦、不在于它对合作生产的贡献,而在于它是每个人对社会应尽的责任;产权收入等非劳动收入的正义性基础,不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是产权所有人对最大化单位劳动收入所尽的责任。这就指明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阶层对社会的责任,指明了各阶层之间的互利、互惠关系,为各阶层建构了相互承认的道德基础。这一分配正义原则也指明了各阶层互不冲突的正当利益之所在,使各阶层利益在规范意义上不再是根本对立的。依据这一正义原则,调节收入分配有利于社会的有效合作与稳定和谐。
网编:客卿
一般而言,国民收入可分为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分配正义的核心要求是:产权收入等非劳动收入对促进劳动收入是必要的,才是正义的,而劳动收入则应该是同等劳动努力获得同等收入。因此,否定非劳动收入就等于否定劳动努力应得的收入,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促进劳动收入所必要的非劳动收入具有正义性。
这一正义原则能够用来判断现实的收入分配是否正义,从而为政府调节收入分配提供具体的标准。下面针对几个重要的问题来加以说明。第一,劳动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问题。比重本身的大小、比重的各种中外和历史的比较都不是确定是否需要调节的决定性因素,关键在于调节非劳动收入是否可以最大化劳动收入,如果可以最大化,就说明非劳动收入中的一部分是不正义的,就需要调节。第二,政府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问题。是否需要调节政府收入的比重就要看是否可以促进劳动收入的最大化,如果可以,就说明政府收入中有一部分是不正义的,需要调节。但如果政府收入比重的调节,导致的是非劳动收入的增加和劳动收入的下降,那么是不应该调节的。第三,企业管理者的收入问题。仅仅从贡献的角度看,企业管理者的超高收入可能是合理的,但由于企业管理者收入的很大一部分是人力资本所得,是产权收入而非劳动收入,这种收入是否应该调节,关键看调节是否可以最大化劳动收入,如果可以增加,则其收入的一部分就是不正义的,需要调节。第四,垄断企业职工的收入问题。由于垄断企业职工的收入高于非垄断企业职工的收入,人们往往认为垄断企业职工的收入也是需要调节的,但从分配正义的角度看,如果通过调节非劳动收入,非垄断企业职工的收入也能达到垄断企业职工收入的水平,那么垄断企业职工的收入不需要调节,需要调节的是非劳动收入。第五,遗产税问题。遗产收入不是劳动收入,其正当性也在于对劳动收入的促进,因而收多少遗产税的关键也要看是否能够最有利于增加劳动收入。第六,资源税问题。有观点认为自然资源属于全社会所有,因而资源性收入应该全部归社会所有。但如果这样做的后果是减少了劳动收入,那么这种做法就是不正义的,收多少资源税仍然要看是否能够促进劳动收入的增加。
按上述正义原则来调节收入分配,不仅能解决分配不公的问题,也能解决由于收入分配不合理引起的其他问题,如秩序问题、内需问题等。劳动收入的最大化会使劳动者自觉主动地维护秩序,有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劳动收入的最大化,实际上也就是使较低收入的最大化,这就为提高较低收入者的购买力,从而为扩大内需奠定了物质基础。
同时,根据上述分配正义原则,劳动努力之所以是应得恰当的基础,主要不在于它是需要补偿的辛苦、不在于它对合作生产的贡献,而在于它是每个人对社会应尽的责任;产权收入等非劳动收入的正义性基础,不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是产权所有人对最大化单位劳动收入所尽的责任。这就指明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阶层对社会的责任,指明了各阶层之间的互利、互惠关系,为各阶层建构了相互承认的道德基础。这一分配正义原则也指明了各阶层互不冲突的正当利益之所在,使各阶层利益在规范意义上不再是根本对立的。依据这一正义原则,调节收入分配有利于社会的有效合作与稳定和谐。
网编:客卿
发布时间:2013-04-03 13:5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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