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正义是劳动幸福成立的根本依据
在伦理学原理中,幸福被视为只能当作目的,而不能当作手段存在的“至善”。马克思实际上也是认可幸福就是“至善”的,他明确指出,“追求幸福的欲望是人生来就有的”。马克思突出的是劳动创造幸福:劳动是人的特殊生命活动,“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人类之所以要进行物质生产劳动,根本原因在于人们“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但活着不是为了吃饭,所以,劳动的意义不只是创造物质财富。马克思指出,只是创造物质财富的劳动,“在我看来是有害的、招致灾难的”。马克思批判那些一味挥霍财富的人,他们享受财富的活动是“仅仅作为短暂的、恣意放纵的个人而行动,并且把别人的奴隶劳动、把人的血汗看做自己的贪欲的虏获物”。马克思关于劳动创造幸福的论述为我们提供了劳动幸福命题的根本理论依据,“劳动是人的类本质,所以劳动对人来说就是展现人作为人的类本质的最高幸福获取过程”。
问题是,无论是在历史中,还是在现实中,劳动者因劳动而不幸福的现象比比皆是。劳动幸福命题能够成立吗?其实,幸福作为“至善”,本就是一种“应然”的判断和追求,而非“实然”的存在,劳动幸福自然也是一种应然的判断。作为“应然”判断,劳动幸福命题的最大意义就在于告诉我们:“劳动幸福是一种不可转让的初始权利。”若劳动幸福权得不到保障,“便意味着人没有以人的方式存在着,人就被动物化了。那样的话,人的其他权利也就没有意义了”。伦理学常把道德分为自然之德(如仁慈之德)与后天的人为之德(即规范人们后天利益行为的道德)。从宽泛意义上讲,人们的后天利益行为基本上可称其为交换行为(人类交往行为实际上总存在某种利益交换),正义是规范人们利益交换行为的最基本的人为之德,所以,最基本的道德“应该”就是正义之德。但是,道德未必是道德的,具体的“应该”未必真的就“应该”,对于正义,人们往往要追问:谁之正义?何种正义?幸福是“至善”,自然也是判断“正义”究竟应不应该的最高标准。劳动是人的类本质活动,是创造幸福的最基本活动,所以,劳动幸福是判断劳动正义的总体原则。
人们的劳动幸福是在社会中实现的,反过来讲,正义的社会是充分实现劳动幸福的社会。进行劳动是实现劳动幸福的根本基础,所以,保障劳动人权是判断社会制度正义性的根本依据,“劳动人权要讨论的是人本主义意义上的人权,是作为人而必备的,其根源只能是人的创造者”。马克思指出,利润最大化是资产阶级生产的根本目的,对于资产阶级而言,能够为他们创造剩余价值的工人才是有用之人,否则就是没用的过剩人口。为了追求更多的剩余价值,资本家不断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生产技术水平,致使资本有机构成不断提高,这本是工人阶级为生产力发展做出的贡献,但结果是“以日益扩大的规模生产出使他们自身成为相对过剩人口的手段”。资产阶级强调资源,包括劳动力资源,均应由市场自发配置,这实际是要求政府放弃履行保障劳动人权的职责。人民至上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根本价值,为了实现人民的劳动幸福。社会主义国家可以牺牲一些经济效率。当然,人民“能劳动”,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充分实现人民劳动幸福权的主要途径还是要大力发展生产力,创造出更多的劳动机会,并在此基础上合理分配劳动机会。
幸福是判断行为正义与否的最高标准,劳动幸福是判断劳动正义与否的总体原则。正因为劳动幸福是总体性原则,我们不应停留在逻辑循环论证:实现劳动幸福的劳动才是正义的劳动,正义的劳动才能实现劳动幸福。而要具体明晰什么样的劳动才是正义的,才能够有效促进劳动幸福。王海明提出:“公正是平等(相等、同等)的利害相交换的善的行为,是等利(害)交换的善行。”公平主要指程序上对公众要平等相待,公正主要用以判断执法者是否做到程序公平,一般情况下人们视正义为公正。显然,这里所谓的“相等”,既指数量相等,更指比例相等。所以,正义主要指不同人们在付出成本(承受了有害性)与得到享受(享受了有用性)之间的比例相等。这样,遵循正义之德实际上可能产生两种后果:一是付出的成本大于得到的享受,结果是大家共同受罪,这叫做虽然正义却并不幸福;二是付出的成本少于得到的享受,结果是大家共同享福,这叫做既正义又幸福。实现劳动幸福的正义劳动就是劳动的有用性大于有害性,从而使人们共享幸福的劳动。
对正义,包括对劳动正义,我们还得解答谁之正义。从正义的一般含义看,正义是交换者之间的正义。那么,劳动正义也是人们之间的交换正义吗?回答是肯定的。其一,马克思指出,劳动首先“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中介、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自然界并无意识,人与自然界的“交换”正义实际是人们使用自然资源,对彼此利益产生的影响进行正义地评判。简单地说,就是“你”使用自然资源,增加了自己的利益,但可能减少本应由“我”占有、使用的自然资源,从而减少了“我”的利益,所以,我请求社会断定“你”的行为是不正义的。其二,劳动是社会性活动,劳动过程也是人们彼此借力(包括人力与物力)的过程,这更是社会利益的交换。其三,马克思指出,通过劳动,“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意志的和意识的对象”,“他使自己自身的自然中蕴藏着的潜力发挥出来,并且使这种力的活动受他自己控制”;同时,肯定劳动具有有害性,“它是人类劳动力的耗费”,“他总是要牺牲同样多的安宁、自由和幸福”。这实际上说明了劳动活动本身就是劳动者在进行有用性与有害性的交换,即通过劳动的付出得到劳动的享受。
正义首先是规范人们行为的社会之德,个体具有正义的德性是对社会规范之德的坚守和内化。劳动是社会性的活动,幸福在社会中才能实现,所以,正义的劳动创造劳动幸福主要表现为社会整体劳动幸福状态,而“这种整体状态是包括弱势群体在内的全体社会之劳动幸福状态”。所以,实现劳动幸福的重要方面和意义就是保证所有人,包括那些丧失劳动能力、缺乏劳动机会的人也能享受到劳动创造的幸福,如享用充足的物质生活资料,进行充分的娱乐休闲活动等。
劳动是过程性活动,劳动过程及其成果会形成一定的后果,正义的劳动应是劳动过程与后果正义统一的劳动。劳动过程正义的劳动若非受到特殊的外在干预,会带来幸福的后果,如促进劳动者身心健康发展,给社会提供安全可靠的产品,这反过来有利于改善劳动环境,提高劳动者进行劳动的积极性。反之,劳动过程不正义的劳动会给劳动者、给社会带来危害,不正义的劳动后果会通过破坏劳动环境使得劳动者消费不安全的劳动产品等,破坏劳动过程正义,如资本主义工业生产造成了大量无法被自然界自发消解的物品,“从而破坏土地持久肥力的永恒的自然条件”,资本主义农业生产“破坏土地肥力持久源泉的进步”。劳动过程与劳动后果的正义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相互弥补,主要指对于劳动过程不正义(劳动过程的有害性超过有用性)的劳动,可以通过多分配一些劳动产品,多给予一些休息时间,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加以弥补。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人的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劳动保障条件差、收入低是常态,劳动过程与劳动后果的不正义不是相互弥补,而是加重彼此的不正义性,后果只能是工人们越是努力劳动,便越是无法实现劳动幸福,整个社会的劳动幸福状况因此越来越差。
二、劳动主体正义、劳动客体正义是实现劳动幸福的根本前提
劳动是劳动者自觉意识支配的活动,劳动者使用一定的生产资料才能进行劳动。劳动者是劳动主体,生产资料(包括劳动工具与对象)是劳动客体,二者构成了劳动正义的两大根本维度。劳动主体不正义的劳动妨碍着劳动者本人实现劳动幸福。劳动客体不正义的劳动,有一些人是可以实现劳动幸福的,但这样的幸福是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的,社会整体劳动幸福并未因此提升。只有主体与客体均正义的劳动才是应该进行的劳动,劳动主体正义与劳动客体正义就是实现劳动幸福的根本前提。从劳动是基本人权看,所有人均具有成为劳动主体的资格。但是,劳动过程同时也是人们付出生命力、接受劳动规则制约的过程。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情况下,劳动过程往往让人觉得艰辛。较之于劳动这种生命运动形式,休闲活动、生理活动显得更轻松,因此,一些人便设法“不劳动”。权利与义务相随,劳动主体正义既要从劳动人权视角找寻“应然”的依据,也要从劳动义务视角找寻“必然”的要求。马克思强调,劳动是人们应尽的基本义务,人们首先要从事养活自己及家庭成员的必要劳动,“它不以他的劳动的社会的形式为转移”,在此基础上还得为社会发展、进步从事劳动,这是保障社会自由时间的基础,也“是整个社会发展和全部文化的物质基础”。马克思设想共产主义社会实行按需分配原则,各尽所能是按需分配的根本前提;社会主义社会实行按劳分配原则的前提是“实行普遍劳动义务制,成立产业军,特别是在农业方面”。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从事着异化劳动的工人无法实现劳动幸福;资本家是资本的人格化身,也是异化的人,他们因为拒绝劳动而无法实现劳动幸福。
创造劳动幸福的正义劳动是劳动的有用性大于其有害性的劳动,不同劳动者能承受的劳动有害性不同,所以,现实的劳动不应超越具体劳动者身智方面的主体条件。马克思并未明确说明这些主体条件的具体所指,对此,我们可以根据马克思关于劳动本质的论述进行提炼:其一,马克思指出,劳动是人类自觉意识指导的活动。这说明,缺乏自觉意识的人无法履行劳动义务,他们应是被社会同情与救助的对象,而不应成为被强制从事劳动的社会成员。其二,马克思指出,劳动消耗着劳动者的生命力,强调适当休息“对于恢复构成每个民族骨干的工人阶级的健康和体力是必需的”,“对于保证工人能够发展智力,进行社交活动以及社会和政治活动,也是必需的”。这实际上说明了任何劳动不应超过劳动者的身体与心理界限。其三,不同年龄、不同性别的人,身心素质不同,应从事不同劳动,马克思指出,“绝对不允许让女工从事任何夜工”,“我们所说的成年人是指所有满18岁或超过18岁的人”,这实际上说明了不能让女人与男人从事同样强度的劳动,不应让未成年人从事成年人才能进行的劳动。
劳动者是劳动的主体前提,生产资料则是影响甚至决定劳动幸福实现的客体前提。生产资料影响劳动幸福的实现,主要指生产资料的性质与数量影响劳动生产效率。马克思指出,劳动生产力由多种情况决定,其中就包括“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条件”。在论及级差地租时,马克思把土地总体上分为优等地、中等地和劣等地,指出在中等地与优等地上劳动是作为加强的劳动在起作用的。在劣等地上劳动的艰辛程度肯定最高,所以,马克思这里所谓的“加强的劳动”实际是指在中等地与优等地上只要进行少量劳动,便相当于在劣等地上进行了大量的劳动。劳动生产效率提高意味着同样时间内消耗的生命力减少,产品数量却得以增加,这自然有利于实现劳动幸福。生产资料决定劳动幸福的实现则指如果缺乏生产资料,那么就根本无法进行生产劳动,劳动幸福自然也就无法实现。
生产资料的性质与数量是实现劳动客体正义的基础,因为正是生产资料的性质与数量影响甚至决定了劳动幸福的实现,社会成员才发生了争夺生产资料,特别是争夺优质生产资料的矛盾和斗争,由此才产生了生产资料所有权正义的意义何在、何种所有权才是正义的问题。在生产资料数量与性质一定的情况下,决定劳动幸福实现的主要是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正义性,这里体现的是生产关系对于实现劳动幸福的意义。原则性的规定就是劳动者只能使用应归其所有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包括付出相应代价交换到他人的生产资料再进行劳动),掠夺他人的生产资料进行生产劳动,劳动者即便由此实现了劳动幸福,也是不应该实现的劳动幸福。马克思批判西方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流着血和肮脏的东西,就是批判西方殖民者残酷地掠夺其他国家人民的财富来实现资本积累。
什么样的生产资料所有权才是正义的所有权呢?马克思设想未来社会的所有制是“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我们认为,这也是马克思对生产资料所有制正义的基本规定。对此,可以依据马克思的劳动主体正义论做如下进一步论证:其一,劳动者为生产资料的形成付出了消耗生命力的代价,所以,生产资料应归劳动者所有。多数生产资料是劳动者合作的成果,多数生产资料应归集体所有。当生产资料以资本形式存在时,马克思提出,“把资本变为公共的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财产……这里所改变的只是财产的社会性质”。其二,土地等自然资源不是劳动产品,劳动不是形成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正义依据。马克思指出:“从一个较高级的经济的社会形态的角度来看,个别人对土地的私有权,和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私有权一样,是十分荒谬的。”现实中的土地所有者实际上“只是土地的占有者,土地的受益者”,既然土地所有者不存在,那么土地占有权事实上便成了所有权。马克思指出,“人最初不是作为劳动者,而是作为所有者与自然相对立”,“土地是他的原始的食物仓,也是他的原始的劳动资料库”。这实际说明了道法自然,土地应归最先占有土地者所有。人是群体的社会人,所以,土地应归全体社会成员所有。马克思指出:“社会运动将作出决定:土地只能是国家的财产。”
马克思指出,生产资料私有制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以生产者自己的劳动为基础,另一种是以剥削别人的劳动为基础”。其中,劳动者私有制是合劳动正义的私有制,自然有可能实现劳动者的劳动幸福,但这只是小生产者的自给自足式幸福,而且往往只能解决温饱问题,而不能实现真正的幸福。生产资料大私有制的形成是以多数人丧失基本生产资料为前提的,这些人是否有劳动机会,如何进行劳动,均由占有生产资料的大私有者主导。生产资料私有者根据自己得到多少利益决定使用多少劳动力,大量有一定劳动能力的人因为生产效率“不达标”而变为过剩人口,因为无劳动机会而无法实现劳动幸福,即便可以从事劳动,往往也只能从事自己根本不喜欢又非常艰辛的劳动。生产资料私有者则可以坐享他人的劳动与劳动成果。生产资料私有制的这些弊端只有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才能有效解决。当然,这些关于生产资料公有制比私有制更有利于实现劳动幸福的分析只是从总体视角而论的,现实中,我国生产力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们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之所以要毫不动摇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重要原因在于劳动是实现劳动幸福的根本前提,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有利于增加就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需要加强引导,重要原因是私人资本逐利的本性决定了实现人民的劳动幸福不会成为他们自觉履行的职责。
三、确保劳动的动因正义、保障劳动权利是实现劳动幸福的基本条件
动因即人们行动的原因,其中,动机是人们行为的内在动因、内在驱动力;目的是行为的外在目标指向。目的往往就是动机,但动机也可能在目的之外,是目的后面的目的,如某人并不喜欢金钱,在某时期反而拼命工作,多赚些金钱,这是因为他想外出旅行,需要大量的金钱。人们的自觉行为多是在形成某种动机、确立了某种目的后才采取的,劳动是否正义,起始于动机与目的是否正义;劳动幸福能否实现,起始于动机与目的是否正义。所以,端正劳动动机与目的是确保劳动正义性、实现劳动幸福的基本条件。
确立正义的劳动动机与目的以确保劳动正义、实现劳动幸福,关键是促进劳动动机与目的统一。从宽泛意义上讲,人的行为在动机上都是为自己的,劳动也是为己劳动。人是社会的人,劳动是社会性活动,所以,为他人、为社会进行劳动是实现为己动机的根本途径,也就是说,从目的看,劳动又是为“他”的劳动。然而,劳动动机的为“己”性与目的的为“他”性容易产生矛盾。一方面,为他人、为社会劳动不能实现为己的动机时,劳动者进行劳动的积极性往往受损。缺乏自主意志的奴役劳动完全是为“他”劳动,必定是不幸福的劳动。事实上,在剥削者看来,从事奴役劳动的劳动者不过是会说话的工具而已,他们只配过着艰难的日子,“为了有可能压迫一个阶级,就必须保证这个阶级至少有能够勉强维持它的奴隶般的生存的条件”。谋生劳动虽然是自主意志支配的劳动,却是生计压力之下不得不进行的劳动,也是无法实现劳动者劳动幸福的劳动。体面劳动是摆脱生存压力、追求高品质生活而进行的劳动,但仍然存在维持体面生活的压力,所以,进行体面劳动可以较大程度却无法充分实现劳动幸福。马克思指出,当“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人类便可实行自由联合劳动,此时,劳动幸福才能充分实现。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人为工资而劳动,劳动是异己的,劳动使劳动者“不是肯定自己,而是否定自己,不是感到幸福,而是感到不幸”。当然,只要进行劳动,劳动的有用性便会存在,所以,如何云峰所言:“强迫劳动、奴役劳动、没有尊严的劳动、异化劳动等,但低程度上又有一定的劳动幸福”,“看到劳动杰作的时候,他们也会有幸福的感觉的”。
另一方面,只是实现了劳动的为“己”动机,却未能实现劳动的为“他”目的的劳动,不但无法增益,反而会减损社会整体劳动幸福。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以增值利润为动机,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如何生产,取决于获取利润的大小。为了获取更大利润,资产阶级不断扩大生产,但资产阶级既不会为实现工人阶级的劳动幸福,也不会为实现社会整体劳动幸福放弃对利润的追求。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工人们为了得到工作,获取更多工资,完全可能以“实际行动”积极配合着,甚至是积极促成资产阶级不正义的生产动机,结果,资本主义生产越发展,不仅劳动者,而且整个社会的劳动幸福状况也越来越差。
如前所述,劳动过程正义与劳动后果正义是劳动正义的两个基本方面,劳动过程正义的实质是劳动活动本身对劳动者的有用性大于有害性。如何确保劳动过程的有用性大于有害性呢?保障劳动过程的有用性大于有害性的关键是充分保障劳动权利。“劳动权利倾向于维护具体的劳动权益”,所以,“劳动权利在许多情况下是一个法律问题”。在劳动者应受保障的劳动权利中,最基本的是健康权与安全权,这是关系到劳动者能否“活着”的权利。马克思强调:“工人要坚持他们在理论上的首要的健康权利。”实现人生价值是高阶性的幸福,劳动者在劳动中占有主体地位是劳动者实现自我价值的高阶性劳动权利,体现劳动者这一重要权利的主要是民主管理权。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不过是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的可变资本,是由资本家配置的资源,根本没有企业管理权。劳动者为创造财富承受了劳动的有害性,若得不到恰当的物质补偿,劳动的有用性便无法最终实现,所以,实现劳动有用性的重要途径是保障劳动者充分享用劳动成果。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人们得到的只是劳动力工资,资本家往往还会设法压低他们的工资,工人们因此生活得极其困难。
工人们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资本家应积极保障工人的劳动权利,如果做到了这一点,则多少还体现了一定的公正性。然而,在资本主义社会,这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资本家在意的是利润,资产阶级政府不过是“理想的总资本家”。工人阶级不得不为劳动权利而斗争,斗争使得资产阶级不得不让步,不断增加用于保障劳动权利方面的开支。这是违背资本家的本性的,于是他们干脆将劳动力密集型产业转移至国外,在本国主要发展利润高、雇佣人员少的高科技与金融业等。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力量保障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重要的政治优势。
余论:新时代高校劳动观教育的基本内容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立足新时代历史方位,对学校劳动教育作出了系列指示。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提出,要构建德智体美劳五育并举的教育体系。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教育部印发了《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指导纲要》强调,必须将马克思主义劳动观贯彻始终。这些重要论述及政策的落地实施为新时代加强劳动教育提供了思想指引,标志着我国劳动教育迈入了崭新的时代。新时代劳动教育何以必须将马克思主义劳动观贯彻始终?如何贯彻始终?大学生劳动教育贯彻马克思主义劳动观有何特殊性?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者亟需深入解答之。我们认为,新时代高校贯彻马克思劳动观教育,要以马克思劳动成人观为基本依据,以劳动幸福教育为根本目标,以劳动正义观教育为核心任务。
其一,贯彻马克思劳动成人观,彰显“以劳育德”的时代价值。“新时代劳动教育体系建设以立德树人为目标。”马克思劳动成人观既指劳动决定人的自然属性演化,更指人在劳动中获得社会属性。马克思劳动成人观启示我们,新时代高校“立德树人”的重要内容是立“爱劳动”之德,树“能劳动”之人。就业、劳动技能教育合乎经济学价值论,贯彻马克思劳动成人观的劳动教育重在引导大学生热爱劳动,积极参加有益于社会的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
其二,贯彻马克思劳动幸福观,引导劳动幸福观教育。马克思的幸福观与劳动是人类特殊的社会性生命活动的论述揭示了实现劳动幸福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观的根本宗旨。它启示我们,劳动幸福观教育是新时代大学生幸福观教育的重要内容,引导大学生体悟劳动是实现幸福人生的根本途径。马克思劳动解放、生产与消费同一思想的价值意蕴启示我们,新时代高校劳动观教育的实践起点和重要指向是教育大学生自觉拒绝娱乐至死、消费至上的不良价值影响,引导大学生在劳动中实现身心健康发展。
其三,贯彻马克思劳动义务观,引导劳动主体观教育。马克思对剥削社会、剥削现象的批判及对实行义务劳动、按劳分配原则的论述揭示了促使有劳动能力者积极履行劳动义务是马克思劳动义务观的基本内容。它启示我们,新时代高校推进劳动主体观教育的重点是,教育大学生真正理解并树立劳动创造幸福、劳动者最光荣的社会主义劳动观念,引导大学生崇尚劳模精神、敬业精神和工匠精神,树立正确的择业就业创业观,具有在艰苦地区和行业工作的奋斗精神,拒绝“躺平”“佛系”,积极提升劳动素质,为履行劳动义务做好准备。
其四,贯彻马克思劳动正义观,引导劳动过程观教育。马克思关于劳动是实现劳动者生命自由、消耗劳动者生命力过程的论述说明了劳动正义的实质是劳动过程对劳动者的有用性超过有害性。马克思劳动正义观启示我们,新时代大学生劳动过程观教育的重点是形成“尊重劳动、崇尚劳动、热爱劳动”的劳动态度,践行“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的劳动精神,体会建设社会主义社会平等和谐的新型劳动关系的重要意义。
其五,贯彻马克思劳动权利观,引导劳动权利观教育。人权指人之为人的资格权,权利是权力保障的利益,广义的劳动权利包括劳动人权。马克思关于劳动是人的本质活动的思想说明了劳动是基本人权,保障劳动条件权与劳动成果享用权是实现劳动幸福的根本基础。马克思劳动权利观启示我们,新时代大学生劳动权利观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提升大学生劳动价值的推理和决策能力;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价值追求,理性对待劳动关系矛盾;教育大学生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养成自觉维护劳动权利、诚实守信的法制观念。(作者单位分别是: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湖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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