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具有普遍性和共同性、先进性和文明性、实践性和人民性,符合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普遍规律、共同价值和科学理性。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应当高度重视并大力加强对有关国家和地区对中华法系以及域外法律文化转化融合经验的比较研究,走出一条“借鉴”与“双创”相结合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构建之路;应当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治基本原理同中国法治实践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推进“中医法学”与“西医法学”有机融合,开创中国式现代化法治文明新境界。
一、何谓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一)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意涵
由于“文化”“法律文化”“法治文明”“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等概念并没有统一的定义,学界对这些概念的理解多种多样、阐释见仁见智。例如,美国文化人类学家克莱德·克鲁克洪(Clyde Kluckhohn)在《文化概念:一个重要概念的回顾》一文中,对161种文化的定义进行了归纳和总结,认为“文化是历史上所创造的生存式样的系统,既包括显型式样也包含隐型式样;它具有为整个群体共享的倾向,或是在一定时期中为群体的特定部分所共享”。事实上,在我国主流话语体系中,“文化”概念具有多义性、相对性和可变性等特征。在金字塔结构图形中,文化(文明)概念的外延越大、层级就越高,外延越小、层级就越低。细究起来,对“法律文化”“法治文明”“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等概念的研究、理解和阐释也大致如此。因此,在讨论“何谓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之前,有必要对上述概念作出具有一定通识性或共识性的界定,尽管这种界定仍会存在争议和分歧。
《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对文化的定义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特指精神财富,如文学、艺术、教育、科学等。”显然,这里定义的“文化”概念,实际上采用了广义文化——“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和狭义文化——“特指精神财富”相结合的界定方式。从法学、政治学等学科角度来看,这种界定方式兼顾了多方面因素,具有较高的共识性,但对于“制度”“政治制度”“政治文明”这类既具有物质财富属性、更具有精神财富特征的社会现象,如何在“文化”定义上展现其独立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却显得有所不足。在党的十六大之前,通常把“制度”“政治制度”“政治文明”等概念归属于精神文明范畴,而党的十六大报告则把“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并列起来加以表述,从而使“制度”“政治制度”“政治文明”甚至“法治文明”有了单独存在的政理和法理依据。200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现行宪法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序言中增加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从而使“政治文明”获得了国家意志确认的独立存在,这实际上也就把“文化”概念的传统内涵拓展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三个范畴,形成“三个板块”的格局。
201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现行宪法第五次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中“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进一步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次宪法修改,不仅将“三个文明”板块扩容为“五个文明”格局,而且在国家奋斗目标中再次强调了“文明”的目标定位,即经济建设目标是“富强”,政治建设目标是“民主”,文化建设目标是“文明”,社会建设目标是“和谐”,生态文明建设目标是“美丽”,从而使“文明”在国家建设五大目标的意义上成为一个特有的概念。
广义地讲,法律文化是指人类创造的有关法律、法律现象尤其是法律思想意识、法律制度规范、法律物质实践等各方面成果的总和,是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法律角度看,法律文化是以“文化”为主要载体和基本特征的一种社会法律形态,是人类历史和社会中有关法律、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设施、法律活动、法律秩序等的文化表现形式。从文化角度看,法律文化是人类文化系统中独特的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以“法律”(Law)作为社会行为基本规范和共同准则所形成的一种社会文化形态。可以把法律文化区分为作为精神文明成果的法律文化,如法律思想观念、法治精神原则等;作为政治文明成果的法律文化,如法律体系、立法制度、司法制度等;作为物质文明成果的法律文化,如有关法律和法治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以及图腾、法槌、法袍、法器、法庭、法律文书档案等。
法治文明是人类运用法律驾驭自我、改造世界的精神成果、制度成果和实践成果的总和,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严格地讲,中国历史上只有“法制”和“法制文明”,称之为“中华法制文明”,而无“法治”“法治文明”和“中华法治文明”。正如习近平所说:“中华法系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近代以来我国从法制到法治、从传统法制文明到现代法治文明发展演变的历史逻辑显示,“中华法治文明”的诞生和发展是一个历史和实践的过程。“自戊戌变法和清末修律起,中国人一直在呼吁法制,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治条件下,仅仅靠法制是不能改变旧中国社会性质和中国人民悲惨命运的。”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砸烂旧的国家机器、推翻旧的国家政权,彻底摧毁旧法制、废除旧法统,才能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国家,创立并实行人民民主的新法治。只有实行新法治,才能建设“中华法治文明”。在实践中,我们党自成立之日起就高度重视法治建设。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和大量法律法令,创造了“马锡五审判方式”,为建立新型法律制度积累了实践经验。“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在废除旧法统的同时,积极运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抓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中国共产党执政70多年来,“虽历经坎坷但对法治矢志不渝,从‘五四宪法’到前不久新修订的宪法;从‘社会主义法制’到‘社会主义法治’;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我们党越来越深刻认识到,治国理政须臾离不开法治”。事实证明,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完成从“法制”到“法治”的历史性转变,有了社会主义“新法治”以后,“中华法治文明”建设才能迎来广阔前景。
理解“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概念的难度,在于在中国历史和现实语境下对“法律文化”的把握,更在于对“传统”和“中华”语义的界定。如果把“中华”简单地等同于“中国”,那么定义“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空间和主体”并不太复杂。但是,“中华”有时包含更宽泛的涵义,如“中华法系”的“中华”,在空间和主体上不仅指“中国”,同时也包含某些东亚和南亚国家,因此,定义“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空间和主体”,必须非常严谨。此外,即使“中华”就是指“中国”,两者是同一概念,那么,经过数千年的历史发展演变,“中国”的国土空间范围曾发生巨大变化,是按照最大空间,还是最小疆域,或是其他标准来选取;是依照历史上当时当地的情况,还是按照今天的标准来确定,或是予以模糊处理,等等。鉴于这个问题的敏感性和复杂性,我们目前姑且遵循约定俗成的认知来使用“中华”这个概念。
“传统”一词的本义是指“统诸世代相续”,如今被定义为“世代相传、具有特点的社会因素,如文化、道德、思想、制度等”,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在时间对比上,“传统”常常与“现代”相对应,意指过去或者历史上存在的社会因素。
根据上述简约梳理,或许可以认为,所谓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是指由中华民族创造,为中华民族世代传承发展,具有鲜明中华文明特征,历史悠久、幅员广阔、源远流长、博大精深的有关法律精神、法律制度、法律物质等文化成果的总和。我们可从以下三个主要维度进一步深入理解和把握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内涵。
一是在时间维度上,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主要是指中华文明有史以来绵延不断的法律和法律现象。中华文明探源工程实证了我国百万年的人类史、一万年的文化史、五千多年的文明史。中华文明的历史有多久远,其传统就有多久远,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时间源头至少可以追溯到五千多年前。
二是在空间维度上,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主要是指存在于华夏或者中国版图疆域的法律文化,在特定语境和历史条件下,也关涉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曾经对某些域外国家的影响或辐射,但这绝不意味着中国版图疆域的扩张。在研究某些具体涉及域外国家的中华传统法律文化问题时,要谨慎处理历史与现实、局部与整体、短期与长远、客观描述与理论分析等关系,对历史事件、历史事实、历史材料、出土文物等要以史为据、客观真实、实事求是地进行观察分析,但在进行理论阐释、逻辑推论、总结归纳、得出结论时,要统筹考虑政治、经济、民族、宗教、文化、国家关系、历史经纬等多种复杂敏感因素,严谨深刻准确阐发和论证。
三是在法律与文化相结合的维度上,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主要指中华文明历史上创造的与中华法律、中华法律现象、中华法系、中华法治文明等有关的一切法律文化成果,既包括表现为法律思想、法律观念、法律理论原则等的法律精神成果和表现为法律习俗、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律程序等的法律政治成果,也包括表现为法律器物、法律工具、法律设施、法律符号等的法律物质成果。
(二)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优秀”的标准和条件
中华传统文化历史悠久、源远流长、丰富多彩、独树一帜,其中既有“糟粕”文化,也有“优秀”文化。如何从纷繁复杂、包罗万象的中华传统文化中,梳理、鉴别和提炼出“优秀”传统文化,这是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一项前提性、基础性工作。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文明的智慧结晶,其中蕴含的天下为公、民为邦本、为政以德、革故鼎新、任人唯贤、天人合一、自强不息、厚德载物、讲信修睦、亲仁善邻等,是中国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中积累的宇宙观、天下观、社会观、道德观的重要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很多重要元素,比如,天下为公、天下大同的社会理想,民为邦本、为政以德的治理思想,九州共贯、多元一体的大一统传统,修齐治平、兴亡有责的家国情怀,厚德载物、明德弘道的精神追求,富民厚生、义利兼顾的经济伦理,天人合一、万物并育的生态理念,实事求是、知行合一的哲学思想,执两用中、守中致和的思维方法,讲信修睦、亲仁善邻的交往之道等,共同塑造出中华文明的突出特性。”这些由世界观、价值观、重要思想、重大理念、精神追求、思维方式等构成的中华文明“智慧结晶”和“重要元素”,都是中华传统文化中的“优秀”内容。
党的二十大提出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只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从四个角度使用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这个概念:一是在贯彻“两个结合”推进法学学科发展方面,强调要“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二是在健全法学教学体系方面,强调要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教育”;三是在强化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方面,强调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四是在加强我国优秀法学研究成果对外宣传方面,强调要“阐发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讲好中国法治故事。这些提法和要求,既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法治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研究、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任务。
我们应当用科学的态度和实践的标准来研究、分析和评判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揭示其演变的历史规律,发现其生命的文化真谛,展现其真理的文明本质。总体而言,对于何谓“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这一问题,可以从三个角度来考量和把握其内涵和特征。
一是反映人类文明发展基本规律和共同特征的法律文化。例如,公平正义、安全秩序、律法权威、礼法共治、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等价值理念、基本原则和规范制度等。中华法系作为传统中华法治文明的标志性成果,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提出了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包括“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等”,昭示了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品格和文明特性,彰显了中华法制文明的智慧。
二是在当时维护国家统一强盛或者社会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今天看来不一定是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甚至还可能是法律文化的糟粕。事实上,“任何传统文化在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都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时空条件的影响,受到当时的经济状况、认知水平、地域特点、社会制度的制约,因而必然会存在一些陈旧过时或已成为糟粕的东西”,在法律文化方面同样如此,例如同态复仇、神明裁判、焚书坑儒、十恶不赦、严刑峻法、株连九族、出入人罪、有罪推定、等级特权,等等。这些法律理念、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和实际做法,虽然当时在维护政权统治和社会秩序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与当下的文明社会格格不入。我们应当实事求是地认真对待中华法律文化的历史,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辨别历史上的文明与野蛮、区分文化中的精华与糟粕,努力做到去伪存真、去粗取精、存良弃莠,为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三是今天治国理政需要并且适用的某些传统法律文化,但在当时并不一定是主流的法律理念、法律原则、法律制度等。如秦朝的某些法家理念和举措,清末变法修律的若干主张、措施和办法,等等。对此,我们要忠实于历史,这是推动“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更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历史,用当下和未来文明进步的标准来对待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择善而从、择优而化,这是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本质要求和归旨。
总体而言,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具有普遍性和共同性,符合人类法律(文化)发展的普遍规律、共同价值和科学理性;二是具有先进性和文明性,符合人类法治文明的本质要求、共同特征和发展趋势;三是具有实践性和人民性,符合当代中国国情、现实需要、长远目标和人民意愿。
此外,如果我们从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学理化阐释、学术化表达、体系化构建,推进新时代中国法学话语体系、学术体系、学科体系建设,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学术或者理论研究角度,还可以提出若干原则、标准甚至“要件”,但其中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最根本、总体性的条件(标准),还是上述三个方面。
(三)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科学态度和正确路径
中国文化源远流长,中华文明博大精深。只有全面深入了解中华文明的历史,才能更有效地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更有力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是我们党对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科学态度,也是新时代新征程更加充分地展示中华文明的影响力、凝聚力、感召力的正确路径。创造作为人类文明进步的自主和能动行为,就是把以前没有的事物创立或者制造出来。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就是要按照时代特点、精神和要求,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文明内涵及其表现形式等加以发掘、改造和发展,传承其优秀基因、优良传统和文化底蕴,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和现代表达形式,激活其生命力。创新始终是推动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向前发展的重要力量。“创新,创的是新思路、新话语、新机制、新形式,要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真正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辩证取舍、推陈出新,实现传统与现代的有机衔接。”优秀传统文化的“创新性发展”,就是要按照时代的新进步新发展新目标,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以梳理、凝练、补充、拓展、完善,揭示蕴含其中的中华民族的文化精神、文化胸怀、文化底蕴和文化自信,增强其影响力和感召力,赋予其新活力和新动能。
我们要始终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方法论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以创造与创新为主要途径,以转化与发展为根本动力,着力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内涵与时代需求相融合、突出特征与现实国情相契合、表达方式与法治发展相适应。只有在坚持不懈地推进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过程中,才能不断实现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吸收与创新发展,让古老的中华法制文明不断焕发新的生命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法治精神力量。
二、加强对有关国家和地区法律转化融合经验的比较研究
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应当坚持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高度重视并大力加强对有关国家和地区对中华法系以及域外法律文化转化融合经验的比较研究。
中国是一个具有百万年人类史、一万年文化史、五千多年文明史的古国,中华法治文明历史悠久、底蕴深厚、源远流长。中华法系是中国历史上法治文明成就的光辉典范。早在公元前21世纪,中国就已经产生了早期习惯法;春秋战国时期(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中国开始制定成文法,出现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秦朝(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7年)统一中国后,统一度量衡,推行以法治国,形成了中华法系;后经过西汉和东汉以及三国、两晋、
南北朝长达八百多年的发展,到隋唐时期(公元581年—907年)中华法系逐步成熟。唐太宗以奉法为治国之重,一部《贞观律》成就了“贞观之治”;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唐律疏议》,不仅创造了以礼法合一、法德并用、德主刑辅为主要特征的代表性法典,为大唐盛世奠定了法律基石,而且标志着中华法系走向鼎盛和完备。清末法律改革以后,中华法系的影响日渐衰微。
中华法系在世界主要法系中自成一体、独树一帜,曾经对世界法治文明(尤其是对东亚和南亚法律文化)产生重要影响。张晋藩认为:“伴随着中华法系的形成和发展,中华法文化也散发出强劲的感染力和渗透力,深刻影响着朝鲜、越南、日本等国家的法制建设,使得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都带有中华法系的烙印和中华法文化的浸润。”东亚的日本、朝鲜,南亚、东南亚的越南、缅甸、柬埔寨、新加坡等国家,历史上都曾深受中华法系影响,这些国家都引进并推行了很多中国古代尤其是唐朝的法律制度。例如,日本在学习唐令的基础上颁布了《近江令》;仿唐律令制定的《大宝律令》是日本最著名的法典;后又制定《养老律令》,标志着日本近一个世纪以来,模仿唐朝法制进行的律令制改革的完成。此外,越南的《刑书》《国朝通制》《洪德法典》《均田法》,柬埔寨的《天竺法》,泰国的《三印法典》,菲律宾的《马塔斯法典》和《卡兰莱雅奥法典》,朝鲜的《高丽律》等都吸纳了唐律。从唐朝起,中国法典因先进性和科学性受到相邻国家的尊重,并被奉为母法,相邻各国均成为中华法系所覆盖的国家。习近平强调指出:“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等不同,中华法系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和发扬。
中华法系深刻影响了亚洲诸国,有很多典型事例值得我们进行比较研究。例如,日本先后把以中华法系为代表的中华法律文化和以大陆法系为代表的西方法律文化融入其法制建构中,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法律文化。现在日本最高裁判所摆放的一座正义之神雕塑,生动形象地显示,其现代司法文明蕴含着一种古今通达、东西融合、兼收并蓄的法律文化理念。日本正义之神雕塑表现的法律文化理念具有以下显著特征:一是以人而不是以国家为主体和本位;二是立足于日本国情,以日本历史传统文化为根基;三是涵养于东亚先进文化,以东方文明(佛教文化)为底蕴;四是以西方正义女神所代表的司法文明为用;五是在东方(日本)与西方两大文明相融合的视角下,全面整合其法治的根基、底蕴、主体、价值、理念等要素,形成一种具有日本特色的法律文化、司法制度和法治模式。但受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格局的深刻影响,当今日本特色的法律文化和法治模式,总体而言具有鲜明的西方化特征。
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应当关注中华法系曾经以及现在对韩国、越南、新加坡、柬埔寨、泰国、马来西亚、缅甸等亚洲国家的影响方式、影响程度,以及中华法系在这些国家的传播途径、融合发展、表现形式、变化趋势等情况,以进行深入的比较研究并作为参考借鉴。
此外,还要关注我国台湾、香港、澳门的有关经验和做法,深入研究台湾地区在法治发展以及法学教育、法学研究中如何处理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与域外法治经验、法学知识的关系,深入研究香港回归前近百年时间中如何处理英美法系与中国清朝法律和习惯的关系,深入研究澳门的类似问题。
“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学习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是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和推动中国法学理论创新发展的一条重要经验。
2008年2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这是中国政府首次发表的法治建设白皮书,总结了新中国成立近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其中就包括“中国坚持从国情出发开展法治实践,同时也注意借鉴和吸收国外法制建设的有益经验和人类共同创造的法治文明成果,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尤其是在立法领域,中国注意参考和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在民商法领域,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兼采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诸多基本制度,吸收了国际通行的私法精神与立法原则,确认契约自由、意思自治与主体平等,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合法财产。在行政法领域,吸收了现代行政法治中通行的比例原则、信赖保护等原则。在刑事法领域,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借鉴和吸收了国外罪刑法定和公开审判等现代刑事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近年来,针对刑事犯罪中出现的新情况,参照国外刑事立法经验,在刑事法律中规定了资助恐怖活动罪、洗钱罪、内幕交易罪、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新罪名。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环境保护的立法方面,也吸收了不少国外的立法经验。
2011年10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进一步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始终立足于中国国情,坚持将传承历史传统、借鉴人类文明成果和进行制度创新有机结合起来。一方面,注重继承中国传统法制文化优秀成分,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进行制度创新,实现了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的融合;另一方面,注意研究借鉴国外立法有益经验,吸收国外法制文明先进成果,但又不简单照搬照抄,使法律制度既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又顺应当代世界法制文明时代潮流。这个法律体系具有很强的包容性和开放性,充分体现了它的独特文化特征。2020年5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习近平指出,这部法律“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七十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五千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我们要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全面总结我国法治实践中积累的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宝贵经验,走出一条“借鉴”与“双创”相结合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构建之路。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应当以人类法治文明的宽广胸怀和宏大视野,秉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大理念,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坚持文明平等、互鉴、对话、包容,以法治文明交流超越法治文明隔阂、以法治文明互鉴超越法治文明冲突、以法治文明包容超越法治文明优越,加强对世界各大法系、各类法治文明中法律传统、法律文化、法律制度、法治道路、法治经验、法律方法、法学教育等的比较研究,在求同存异的比较中学习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推动中华法治文明始终保持不断与时俱进、创新发展的强大生命力。
三、坚持“两个结合”,推进“中医法学”与“西医法学”有机融合
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是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科学方法和根本途径,也是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总体要求和根本遵循。在这个基本前提下,我们应当更加重视研究和推进“中医法学”与“西医法学”有机融合的理论、方法、技术和路径等重大问题。
一般来说,法与医、法学与医学、法院与医院、法官(律师)与医官(医生)、法理与医理、法治与医疗……这些概念在本质、主体、使命、功能、目标、机理等诸多方面十分相似。例如,“法”追求公平正义、惩恶扬善,“医”追求悬壶济世、治病救人。法学和医学都是以“人”作为学科主体,本质上是人类认识自我、征服自我、完善自我和发展自我最基本、最重要的两个领域、两大学科。两者都以人的“现象”(行为、关系、利益、问题、毛病、状态、需要等)作为研究对象,都是以“预防和医治疾病”为主要手段来为人服务,都是在“法院”或者“医院”这类特定场所,由专业法官(律师)或者医官(医生)等针对“病人”实施“预防和医治”活动。法学侧重于研究和解决人的“社会病”,即人的社会关系、社会行为、社会利益和违法犯罪等问题,医学侧重于研究和解决人的“身体病”,即人自身的机能、健康、疾病、卫生等问题,它们都是为了实现人类生命、安全、秩序、健康、幸福等更好生存和发展的“至善”目的,两者事不同理同、因不同果同。
近现代以来,中医和西医在中国社会此消彼长、中西医结合此起彼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贯彻中西医结合方针的长期实践中,人们愈来愈深刻体悟到,传统中华医学强调天人合一,重视人体的整体运行状态,主张标本兼治、辨证施治等医理和方法,与西医相比具有独特的科学理论内涵和显著的临床经验优势。中西医的这种境遇变迁很有启发性和借鉴意义,故此借用医学概念来阐释法学现象。本文所说的“中医法学”,是指中华文明有史以来产生、形成、演变和不断发展的法律文化和法学成果,主要包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华法系、中华法治文明、党领导人民探索和创造的法治经验和法治理论等。“中医法学”不仅具有源远流长的华夏基因、中华血脉、中国传统、中华文明等固有属性,而且具有毋庸置疑的本土性、原创性、自主性、时代性、中国化等显著特征,是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不可或缺的根脉。“西医法学”则主要指我国法学中来自以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以及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际法学体系等域外法学理论、法学知识谱系、法学话语体系、法学学科体系、法学教材体系以及法律方法技术等内容。
在人类法治文明宝库中,“中医法学”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底蕴深厚,其中有许多东西是得天独厚、影响深远、独具优势和特色的法治文明精华。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首先要坚定“中医法学”自信,更加重视“中医法学”研究,积极推动“中医法学”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而要实现“中医法学”精髓要义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需要研究和解决三个面向的基本问题。
一是面向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中的“第二个结合”,“中医法学”如何主动自觉地融入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真正成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底蕴和文化底色。习近平提出,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对中华5000多年文明宝库进行全面挖掘,用马克思主义激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富有生命力的优秀因子并赋予新的时代内涵,将中华民族的伟大精神和丰富智慧更深层次地注入马克思主义,有效把马克思主义思想精髓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华贯通起来,聚变为新的理论优势,不断攀登新的思想高峰”。这一重要论断从世界观和方法论相结合的高度,对我们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激活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富有生命力的优秀因子并赋予新的时代内涵,提供了思想指导和根本遵循,意义重大。
二是面向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如何把“中医法学”整体融入法治中国建设的全过程各方面,真正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历史自觉和文化自信。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石之一是法治文化。法治的含义不只是建立机构、制度,也不只是制定宪法、法律。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文化中体现的法治精神。因此,要理解法治在一个国家里的意义,要有效发挥法治运作的价值和规范功能,最重要的是文化。法律要发挥作用,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习近平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需要全社会法治观念增强,必须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中医法学”蕴含着深厚的文化底蕴和灿烂的民族智慧,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历史基因、文明根基、文化底色,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历史自觉、文明自信、文化自信的宝贵资源和学理支撑。
三是面向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新目标新需求,如何推动“中医法学”与“西医法学”深度嵌入、优势互补、有机融合,真正成为具有突出包容性的多元汇聚、兼收并蓄、开放交流的现代化中华法治文明理论体系。习近平指出,中华文明具有突出的包容性,这“从根本上决定了中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取向……决定了中华文化对世界文明兼收并蓄的开放胸怀”。就专业属性特征而言,“中医法学”和“西医法学”在文化机理和发展沿革上殊途异归,在专业属性和内在逻辑上各具特色,在学科特征和思维方法上平分秋色,在实践运行和功能“疗效”上各有千秋,它们虽分属东西方不同历史文化的时空范畴,但均是人类法治文明的重要成果。“异中求同、同中求异”的比较法基本原则告诉我们,在人类法治文明长期发展的进程中,“中医法学”和“西医法学”的共同性,决定了两者有机融合的可能和可行,而两者的差异性则决定了“中医法学”与“西医法学”兼收并蓄的必要和必然。
第一个面向,重点要解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魂脉问题;第二个面向,重点要解决新时代中国法治实践的底蕴问题;第三个面向,重点要解决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根脉问题。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必须始终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牢牢坚守自己的魂脉和根脉。
一是坚持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魂脉、底蕴、根脉有机统一。习近平强调:“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这个重大命题本身就决定,我们决不能抛弃马克思主义这个魂脉,决不能抛弃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这个根脉。坚守好这个魂和根,是理论创新的基础和前提。”对于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而言,魂脉决定旗帜和方向,底蕴决定生命和活力,根脉决定基因和底色,三者不可或缺、相辅相成、有机统一,但最根本的是要解决好魂脉和根脉问题。
二是推进法学“自我革命”,包括法学/法律人的“自我革命”。长期以来,我们进行的法学教育“西医法学”色彩较浓。我们学习和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学习和借鉴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实践,学习和借鉴现代化发达国家法治经验,学习和借鉴一切有利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法学理论,实现了中国法学和法治的现代化腾飞,为创造世所罕见的“两个奇迹”提供了强大的法学理论支撑和法治保障。迈上新征程,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在对“西医法学”进行深刻反思、对“中医法学”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推动“中医法学”与“西医法学”深度融合,走出一条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发展的新道路。实现这个目标,就需要我们法学/法律人主动自觉地进行自我革命,既要跳出“西医法学”优越论的窠臼,又要打破“中医法学”过时论的桎梏,增强中华法治文明自信和“中医法学”理论自信,完成中国法学主体的又一次思想解放和自我超越,以法学主体的自我革命推动新时代中国法学实现新发展、新飞跃。
三是推进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整体化、体系化、集成化研究。马克思主义之所以影响深远,在于其以深刻的学理揭示人类社会发展的真理性,以完备的体系论证其理论的科学性。我们要系统梳理和科学总结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哲学理念、知识体系、内在逻辑、科学方法和精髓要义等重大文明成果,深入分析特定中华法律文化的历史背景、时代条件、制度设计、规则体系、实践意义等,而不是支离破碎、各取所需、零敲碎打、望文生义地对待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四是寻找“中医法学”与“西医法学”有机融合的“最大公约数”,探寻推动和实现“中医法学”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中华法系批判性继承和现代性复兴的科学理据、基因谱系、“血型匹配”、实现路径和有效方法等。
五是推动“西医法学”尤其是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传统部门法学,与“中医法学”主动深入细致地全面融入融合,自下而上推进、由实到虚融合,避免出现法学理论融合热而传统部门法学行动冷,或者“中医法学”与“西医法学”融合虚与委蛇、生搬硬套,出现“两张皮”等现象。
六是要重视“西医法学”固有的政治意识形态属性背景,决不能亦步亦趋地走西方法学(法治)中心主义的老路,更要避免给“西医法学”乱贴政治意识形态标签的简单化倾向。我们要坚持守正创新,以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科学精神、科学态度、科学方法重新审视和认知“西医法学”的好坏优劣、利弊得失,用新时代“中医法学”创新成果改造“西医法学”、发展“西医法学”,推进“西医法学”中国化发展、东方化创新、全球化蜕变,在中华法治文明与世界法治文明交流互鉴的时代大潮中,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推动“中西医法学”取长补短、深度融合、有机统一,开创“中医法学”与“西医法学”相融合的中国式现代化法治文明新境界,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中华法理支撑、贡献中国法治智慧。
(作者简介:李林,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
网络编辑:同心
来源::《国家现代化建设研究》202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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