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中国式现代化为视域提出乡村治理共同体的时代契机、运行机制以及行动方略,旨在为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勾勒出清晰的价值航向,并思考中国式现代化的价值理念如何融入日臻成熟的社会治理话语体系中。党的二十大指出,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高质量发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此论断揭示中国式现代化的科学内涵同时,也对乡村治理做出了内在约束,表明中国式现代化是扎根本土且推动社会治理共同体走向成熟的治道镜鉴,这正是围绕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人类治理文明新形态的核心命题。中国式现代化的形成得益于乡村社会治理在既往实践中的成就,乡村社会治理的未来也应以中国式现代化为视域,传承中国社会治理话语,确立一个传统与现代、目标与现实、国家与社会相互辩证的价值规范。依据中国式现代化的基本内涵,乡村治理共同体可解读为在契合时代变化、回应现实需求、扎根现实语境中面向治理范式变化的文明视野,立足于共同体逻辑之上的治理模式探索,进而表征出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根本价值——“以人民为中心”。唯有依靠群众路线的历史传统继承,方可构筑起面向中国式现代化的乡村治理话语体系。
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乡村治理共同体的时代契机
共同体既是空间范畴的生活和生计共同体,也是超越空间、具有完整结构和功能的社会范畴。乡村的空间范畴和社会范畴使之自古便具备了共同体的属性:在中国传统的乡村社会中,村落是宗族的外延,基于血缘差序的宗族规则主导着乡村社会的运行,即“皇权不下县,县下皆自治”。因此,传统乡村村落是一种血缘宗法共同体。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权力下沉至乡村,国家与村落断开的传统村治格局日渐式微,生产队、合作社、人民公社等农村基层组织取代了原有的宗族秩序。在国家权力的深度干预和控制下,乡村社会进入到行政政治共同体阶段;伴随人民公社制度的终结,乡村高度集中的集体经济和政治控制逐渐瓦解,取而代之的是以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为主要形式的村民自治。政治权力不再直接干预村民的生产生活,村民开始自发组织有限的合作活动,互助合作共同体在乡村建立;劳动力等资本要素市场不断成熟使得乡村各类资源在“虹吸”作用下涌向城市,造成了日渐加重的城乡差距。为了平衡乡村与城市之间的发展,国家权力、市场、社会资本等多元主体在行政权力的引导下进入乡村,自发形成以带动乡村发展为目的的特定项目共同体。这种共同体形态虽无法持久生效,但也实现了乡村治理的有序化;在乡村振兴战略提出后,农村居民对于美好生活的蓝图逐渐具象。村民、社会组织、政府等主体基于共同价值的认同参与到乡村建设活动中,通过共同在场、秩序认同、利益联结、行动协同、收益分配等机制的综合作用,组建起服务于乡村建设的共同体志愿互惠共同体,为实现乡村善治提供了一种组织形式。
(一)理论根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
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上的乡村治理共同体构建是一个中国语境中探讨社会治理的宏大叙事。通过扬弃西方共同体思想来构建乡村共同体治理的话语体系,不断强化国家治理现代化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解释力,进而夯实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理论根基。
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上的乡村治理共同体理论建构,离不开中国传统文化的滋养。承袭自中华民族治理思想与社会理想的道统,乡村治理共同体才得以兼具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性返场。具体而言,一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乡村治理共同体提供了丰厚的文化底蕴。习近平强调:“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蕴藏着解决当代人类面临的难题的重要启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孕育出乡村治理共同体的文化基因,如“民齐者强”的团结精神,“君子强学而力行”的实干精神,“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以及“生生日新、会通超胜”的创新精神等,这也是乡村治理共同体共振于中国式现代化的精神导向力。二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乡村治理共同体提供了伦理约束。如“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公平正义目标,“以和为贵,和而不同”的共商共治方式,“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共建共生责任以及“天下大同”的共享共富权利等,为乡村治理共同体助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强有力的伦理支撑。三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乡村治理共同体提供了鲜明的价值指引。乡村治理共同体所表达出的“共建”“共治”“共享”正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核心价值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呈现:“家国同构”的历史叙事整合了“熟人社会”与“陌生人社会”,形成了乡村治理共同体的建构基础;“和而不同”的价值叙事表达了和合善治的社会期盼,奠定了乡村治理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天下国家有九经”的实践叙事设计了“个体—社会—国家”的行动进路,刻画了乡村治理共同体的运行基础。总的来说,正是因为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丰厚文化底蕴,乡村治理共同体才能在“空间规约”(中国语境)与“时间规约”(人类社会的现代化发展规律)的语境中,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的实践进程。
中国式现代化是社会主义现代化逻辑代表,而乡村治理共同体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维度,批判了资本主义通过物质膨胀和对外掠夺扩张的现代化路径,为人类社会的现代化尤其是农村社会的现代化提供了一种新的实践思路。首先,马克思主义人民观是乡村治理共同体构建的核心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认为“世界历史不外乎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即人民通过劳动创造着社会财富,因而“凡是把社会组织加以改造的地方,群众就一定要参加进去”。在乡村语境中,乡村治理共同体包含了乡村社会治理的主体与客体两重角色,回答了“谁治理、治理谁”的问题。由村民构成的乡村治理共同体,为村民在参与治理实践中实现自身根本需求和利益提供了一种实现形式。因此,人民治理观是构建乡村治理共同体的理论根基。其次,马克思自由观是乡村治理共同体构建的重要理论依据。中国式现代化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人的现代化为价值旨归,“每个人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且只有在“真正的共同体”中,人才能实现自身的解放、实现自由全面的发展。乡村治理共同体的建设遵循着恢复农民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主体性这一根本宗旨,激发农民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充分利用基层民主自治,在推动乡村社会发展、实现乡村“善治”中实现自身利益和人生价值,达到“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目的。最后,马克思正义观是乡村治理共同体构建的科学理论导向。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也是人口和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这意味着中国式现代化需要以全体人民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富裕为前提。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探索过程中,私有制引发了社会权利、发展机会、社会规则、财富分配等维度的非正义。乡村治理共同体在建构与运行过程中始终包含着对农民的依靠,并通过赋予乡村社会成员以参与治理的责任和义务,形成乡村社会成员共享治理成果的分配机制,保证了马克思主义的公平正义在中国乡村语境以及现代化进程中的体现。
(二)实践所需:中国式现代化回应乡村社会治理的现实吁求
作为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实现形式,乡村治理共同体的建构回应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吁求。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需要充分发挥人民的主动性;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需要围绕“人民幸福”作为一切工作的着力点;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需要明确人民全面发展的根本目标。乡村治理共同体正是通过满足上述内涵,回应了中国式现代化所提出的时代吁求。
乡村治理共同体适应了“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治理现实,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要求乡村社会治理实践要充分发挥人民的主动性。伴随着乡村社会的利益诉求日益多元化,因利益矛盾所引致的主体间冲突会引发乡村社会治理的协同困境。因此,乡村治理共同体作为对以往单一核心治理缺陷的反思,融合了多中心治理、协同治理等理论内核,消除了一元主导的治理缺陷。乡村治理共同体通过民主协商和权力制衡,借助对话、妥协与合作等工具,明确各主体在治理中的权责利边界,调和了各主体的利益矛盾。由是言之,乡村治理共同体包含了政府与人民、社会组织与人民的互动关系,最大限度地借助人民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弥合了人民委托与政府代理目标之间的差异,适应了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这一治理现实。
乡村治理共同体满足了“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价值需求,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要求乡村社会治理实践要以人民幸福为着力点。在乡村治理层面,农民实现共同富裕的路径通常会陷入两难困境,要么因能人带领而陷入被精英收割的泥潭,要么因缺乏致富能力而陷入难以发展的局面。乡村治理共同体吸纳乡村社会中的多元主体,并通过协同多元主体的治理参与,推动乡村场域从单边管理走共同治理。与此同时,乡村共同体通过制度手段保证利益相关者之间始终处于能力、贡献与人文关怀的动态平衡,进而保证治理成果能够为村民所共享。
乡村治理共同体契合了“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根本目标,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要求乡村社会治理实践要关注村民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对比城市与乡村中的个体发展路径不难发现,城市中的个体在组织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组织中实现自身价值,而乡村中高度分散的农户,在缺乏完备的社会服务体系为其提供资金、技术与人才等支撑的情况下,维持生计已属不易,更遑论实现自身价值。乡村共同体强调发挥多元主体作用,通过优势互补实现乡村“善治”。既是对中国小农经营基础这一客观现实的充分考虑,又能发挥社会资本、政府政策的助推作用,提升农民的组织化、专业化与社会化程度,为社会资本下乡提供客观基础和约束规制,从而为农业供给结构调整、产业链延伸和融合发展创造条件。伴随着农业生产结构的转型升级,乡村生活方式也不断发生变化。而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乡风文明建设需要乡村社会中的多元主体持续参与,这意味着需要在政府、社会与农户之间建立起明确的价值共识。乡村治理共同体作为基于共识的社会关系总和,为价值认同提供了平台,也成为精神文明建设和维系的重要组织基础。
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乡村治理共同体的运行机制
“治国有常,利民为本。”党的二十大提出,要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在乡村治理场域中,以“共同体”逻辑推动乡村治理,既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也集中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治理观,还是推动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习近平同志强调:“现代化的本质是人的现代化”,因此,以人为核心的社会治理需要在“物质—社会—精神”所张成的人类社会空间中完成机制建构。乡村治理共同体作为村民、村干部、社会企业、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乡贤能人等多元主体参与治理活动的平台,廓清了乡村治理的主体架构,建构起多元主体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渠道的实质空间。在主体之间的交流与合作过程中,联动关系逐渐形成,乡村社会治理制度随之健全,进而生产出乡村治理的社会空间。伴随着治理实践多元主体互动,“和而不同”的协商共治理念根深蒂固,“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愿景成为乡村治理共识,从而构建起乡村治理的精神空间。简言之,乡村治理共同体通过“三位一体”的空间生产,在乡村场域中刻画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中国式现代化治理图景。
(一)现代化乡村治理的在场机制:吸纳入场—融合互构—共同在场
“民为邦本,本固邦宁。”从空间的视域来看,乡村治理共同体拓展了乡村治理实践的物理空间维度。但是,跨域治理主体的整合并不是多元主体的简单叠加,而是依托业务互动、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等手段为多元主体的优势互补、能效集聚提供实现平台。因此,如何实现多元主体的跨域整合是乡村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关键所在。
改革开放后,在城乡二元格局的影响下,农村的年轻劳动力开始大量涌入城市,而留守在农村中的大多是因身体、年龄、家庭等因素无法在城市谋生的人,抑或是要利用乡村资源谋生计的种植大户。农村精英的流失使得农村成为村干部权力一家独大的治理场域,而无法通过基层民主参与实现自身利益的村民进一步流出,致使乡村治理主体的“空心化”问题加重。而乡村治理共同体正是针对“空心化”日渐加重的宏观语境所开展的一种强化组织性、团结性、融合性的乡村治理体制机制创新。首先,在传统农村社会向现代农村社会的结构性转化过程中,有鉴于单一乡村治理模式的公平效率损失,乡村治理共同体吸纳国家、社会、市场等不同主体入场,并发展成为一种实现“机制—能力—需求”统一的可行路径。多元主体的加入使得治理实践突破层级指令的刚性管理逻辑,转向协同共治的韧性治理。其次,在社会组织、企业等主体的入场过程中,主体之间的互动逐渐带来制度和机制的创新,通过制度和机制嵌入乡村治理场景的多元主体又在制度化的互动过程中相互建塑,以求取在合作中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至此,规则意识成为维系乡村社会治理主体间关系的主要纽带,传统的乡土亲缘逐渐退场,一种不同于以往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形成。最后,企业、社会组织、乡贤能人等外部力量的进入引发了乡村社会治理结构中的主体再造,多元利益诉求共同表达于乡村社会这一共同场域中。来自市场和社会的多元治理主体表达着对政治利益、经济利益以及社会利益等诉求,基于对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律的尊重,多元主体之间逐渐形成一种共识利益配置规则,这种规则还发挥着合作准入的作用,并逐渐延伸为维持乡村社会治理体系稳定的一套制度。其中,既包括保证治理体系完善程度的吸纳和融合机制,也包括利益纠纷的协调机制。乡村治理共同体通过吸纳多元主体入场、主体互构以及共同在场三个阶段推动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制度的现代化演进,进而构建起满足中国式现代化的乡村治理公共空间。
(二)现代化乡村治理的认同机制:共识建构—策略集成—秩序认同
“理国之道,治心为上。”认同机制是个体对物质性与观念性存在感知、体悟与评价的系统性意识机制。认同被定义为一种感性的、精神的观念空间概念,内含巨大的导向性和促成性。乡村治理共同体关注的是多元主体之间价值认同,聚焦于主体之间的共同利益和相同动机,传达着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治理伦理认同。共同体意识在乡村治理观念空间中的表达,推动了多元主体之间关于价值诉求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融合,实现了中国式现代化“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在乡村场域中的实践转化。
在市场化的冲击下,乡村故有的治理秩序不断“虚无化”。一方面,村民在“利益至上”的价值引导下,不断产生“搭便车”等机会主义的不道德行为。另一方面,社会组织、企业等外来主体本就不具备在乡村社会中的共同价值背景,更无法产生自身对乡村社会的身份建构和权责认同,这导致为各主体所共识的治理秩序难以形成。因此,如何构建集体行动秩序成为推动乡村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关键。而乡村治理共同体通过协调多元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在治理主体之间构建起了协同治理的秩序认同。首先,乡村治理共同体建构起多元主体的价值共识。身份与背景的差异使得参与乡村治理的企业、社会组织、村民等主体只能将自我利益作为价值评判与行为准则的唯一标准,由此会产生高交易成本与高道德风险的合作预期,进一步固化多元主体之间“自我”与“他者”的对立关系。乡村治理共同体建构了一种能够将参与乡村治理的主体囊括其中的集体意义,并“诠释”了企业、政府、村民和社会组织等主体在乡村集体中的身份,这种身份是享受共同体资源和福利的资格与基本权利,也意味着一种“共进退、共分享”的责任和义务,它使得各治理主体能够在乡村社会“善治”的集体之善中定位自己的利益。值得注意的是,每个个体对乡村治理共同体的整体福利和公共利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乡村治理共同体通过集体和身份建构塑造了多元主体“人人有责、人人负责、人人享有”的参与氛围,契合了中国式现代化对社会治理的基本要求。其次,乡村治理共同体集成了协同行动的策略。伴随着集体共识与身份建构,各类社会组织、企业和村民等主体以协同关系参与到乡村公共事务治理过程中,一种多元主体合作共治格局在乡村治理共同体的基础上被建构起来。集体共识的身份成为一种信任标识,降低了主体之间寻求合作利益的交易成本,乡村治理共同体成为各种寻求协商、共识的行动策略集中表达,合作关系的边界得以扩展,从而推进“共建、共治、共享”的价值实现。最后,乡村治理共同体实现了治理秩序的认同。乡村治理共同体通过身份建构与价值共识实现了社会组织、企业等主体在乡村场域内的集体认同,基于共同体的集体行动成为多元主体利益表达的共同策略选择。乡村治理共同体通过组织重构资源整合、规则适用实现了多元治理主体的利益诉求,完成了乡村治理的秩序再造。
(三)现代化乡村治理的联结机制:信息互通—权责整合—利益联结
“大道之行,天下为公。”村务治理关涉乡村中每一个人的利益,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群众的行动共同构成了乡村治理的基础和环境。乡村治理共同体通过治理信息互通、治理权责整合、利益诉求联结,构建起“人人有责”的“职责共同体”。参与乡村治理各主体间互动以及参与治理议题的形式、规则与观念,是治理空间的秩序维度。它通过联结机制使社会成员服从于集体认同的机制表征,因而主体间的联结决定了乡村运行的稳定性,是乡村社会得以存续的基础。
国家利用政策工具为乡村建设引入了大量资源,而依靠资源开展治理活动的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为了持续获得资源将完成行政指标作为其工作重心,而非解决“急、难、愁、盼”的民生问题。更有甚者,部分村干部也借此机会利用治理资源中饱私囊。至此,乡村治理“公共性”消解,各治理主体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削弱,造成了乡村治理的“冷漠化”。乡村治理共同体通过建构多元参与、协同行动的治理制度,激发治理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责任感,保障公众在党的领导下广泛参与乡村治理。首先,乡村治理共同体作为乡村社会事务的“总体性组织”,建构起主体之间畅通的信息交互网。作为天然的公共利益代表,基层党组织成为乡村治理共同体中共同利益的集中表达者,基层党组织通过明确治理主体的共同利益,引导和协调各主体平等地参与乡村治理,并逐渐形成以基层党组织为中枢的乡村治理主体的社会关系网。而党组织通过领导治理项目、调节矛盾冲突等方式为治理主体的信息沟通提供平台和渠道,降低了主体间信息交流与信任生产的交易成本,指引乡村社会治理主体走向目标共识,进而在乡村社会中塑造出网络化的信息交互格局,保证了治理信息在主体间交流的畅通无阻。其次,乡村治理共同体作为乡村社会事务的“整合性组织”,建构起主体之间明确的权责整合平台。在乡村治理共同体所建构的信息交互格局中,逐渐形成了一种对话协商、共同参与的规范化沟通机制,引导多元利益诉求产生共识。在此基础上,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等治理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以共建协议的形式逐渐稳固,实现了权利和责任共识的“外显化”。随着治理主体的关系制度化,治理主体对权责义务的共识逐渐演化为对治理制度的信任,对主体行动效能的制度定位随之内化于治理主体的行为模式中。“吸纳”了多元主体的乡村治理共同体,通过共同体层面的组织资源整合,以组织之间的“互嵌兼职”保证了治理主体之间权责的相互渗透和配合。最后,乡村治理共同体作为乡村社会事务的“互惠性组织”,建构起主体之间协调的利益联结渠道。乡村治理共同体以信息互通为基础,通过“共建协议”实现权责制度化,结合差异化的主体资源优势和组织特征整体协同不同项目的运行,培育出治理主体之间相互信任的合作伙伴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塑造协同行动框架。在行动框架中,治理资源的全域共享补齐了不同主体自身经验和资源的短板,从而在以“合力”助推治理项目的同时生产出不同主体的发展空间。与此同时,治理主体基于合作的自我提升过程也是乡村治理共同体赋予不同主体以集体归属和保护的过程,使得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村民等治理主体走出“原子化”的运行状态,这种基于群体认同的归属感巩固了治理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和“集体利他”动机。乡村治理共同体保证主体之间相互增益,在调和差异化个体利益的同时也实现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的融合。
(四)现代化乡村治理的协同机制:规则制定—组织搭建—行动协同
“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乡村治理不是单一主体的行动,而是社会各方作用整合的结果,因而中国式现代化的乡村治理必然是以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各司其职、通力协作为行动逻辑。乡村治理共同体通过规则制定、组织搭建、行动协同构建起“人人尽责”的“行动共同体”,不仅强化了乡村有效治理的顶层设计,还为党的二十大中所强调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寻找到乡村语境下的可行路径。
当前,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治理主体实现了乡村治理的“入场”,由于缺乏充分的协同,在合作过程中往往陷入到“各自为政”的状态。如政府偏向于动员群众的运动式治理,企业偏向于依照“成本收益”分析制定对策,而志愿者等社会组织则偏向于民主协商。这极易导致乡村治理的行动“零散化”。对此,乡村治理共同体通过实现公共性治理规则与社群性治理规则的互补,为治理主体构建起不同治理场景的治理规则依据。首先,乡村治理共同体通过情感技术实现了公共性治理规则与社群性治理规则的协调与互补,构建起乡村社会治理的规则体系。在行政村与自然村交叠而成的乡村治理场域中,治理主体的复杂利益诉求极易引发矛盾冲突。乡村治理共同体利用“乡土人情”促成治理主体之间积极和谐的情感共鸣,化解了潜在的矛盾冲突,维护了政府、社会组织、企业以及村民之间的协同互动。同时,情感治理技术的韧性与包容性为“法”的治理观念融入乡村治理提供了渠道。通过“以情为体,以法为用”的方式解决村落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并在此过程中实现公共准则与乡土规范的融合,形成与本村实情相契合的“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治理规则体系。在“法”与“情”的双重形塑下,乡村治理边界重新厘定,多元主体以此为契机嵌入乡村并形成“共治”格局。其次,乡村治理共同体通过政治吸纳与嵌入,推动组织与个体形态的治理主体不断融合。行动是规则的载体,“法情融合”需要依托主体协同的组织前提,乡村治理共同体运用基层党组织价值融合、利益聚合、主体整合的特性,通过发展党员等政治吸纳形式,将不同主体纳入到基层治权中。对于无法进入党组织的治理主体,基层党组织也会通过诸如设立工作室、召开座谈会、树立道德楷模等形式将其吸纳至村务治理中。对于社会组织、企业等组织主体,乡村治理共同体通过发展其内部人员入党或是将党组织人员嵌入组织等方式将其纳入乡村治理体系,构建起乡村协同治理的组织基础。最后,乡村治理共同体通过制度引领推动了治理目标与治理行动的协调与统一。行动协同包括行动目标的整合以及行动成效的整合,乡村治理共同体根据治理需求设定了契合乡村情况的治理规则,并通过吸纳嵌入的方式建构起基层治权的组织结构,赋予了社会组织、企业等外部主体参与乡村治理的主体资格,并利用基层民主自治制度通过委派代表列席“四议两公开”等活动参与到村务决策之中,更好地实现乡村治理行动者的行为互动和共意达成。为了推动目标共识转化为协同的集体行动,乡村治理共同体通过在村中设立议事会、监事会和理事会等组织,采用多方参与协商的方式,按照村务类别制定出“小微权力清单”,明确了治理主体的村务决策、组织人事、资产管理等权责事项,实现了不同治理项目、不同治理情景中的“确人、确时、确权、确责”,以此驱动治理主体,达成乡村协同治理的集体行动。
(五)现代化乡村治理的分配机制:资源整合—主体增权—收益分配
“义以生利,利以丰民。”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是人人享有、各得其所的现代化。由此可见,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成果应为全体人民所共享,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乡村治理共同体通过整合乡村治理所需的治理资源,实现对基层治理主体的赋能增权,进而提升治理效能。总而言之,乡村治理共同体通过构建“人人享有”的“利益共同体”诠释了“治理依靠人民、治理为了人民”的价值归属,以乡村治理共同建设、共同治理、共同享有的实践逻辑将人民所向往的美好生活蓝图变为现实。
随着社会组织、企业等新型治理主体的参与,治理资源的使用环节出现多重代理,同时又缺乏利益分配方案和“激励—约束”机制,造成治理资源使用和分配出现争议。为了维护合作关系,许多村干部在分配过程中偏重于市场和社会组织,造成了治理效益分配的“两极化”。因此,乡村治理共同体依照协商形成的权、责、利关系分配治理收益,实现了治理成效的有序共享。首先,乡村治理共同体以治理信息的集中共享整合了乡村治理所关涉的各类治理资源。通过微信群、公告栏等形式将乡村治理需求、治理对策定期向村民、社会组织、企业等主体公开。各治理主体作为关涉者与参与者将利益诉求通过专项会议、反馈渠道集中于乡村治理共同体,并为其他治理主体所悉知,进而引导相关治理资源的流动、集中,完成治理行动的资源准备。在对各方需求反馈以及合理化建议的公开讨论后,对制度化治理方案进行策略优化,并依托乡村治理共同体中的监事会、理事会和议事会等形式完成主体间的合作互动和资源统筹。至此,乡村治理共同体通过乡村场域内的信息共享破除治理资源的条块分割,实现了资源的融合。其次,乡村治理共同体通过提升治理行动的回应性和匹配性完成对基层治理主体的赋能增权。通过治理信息的反馈和集中,乡村治理共同体实时掌握村庄内部复杂多变的治理需求和治理问题,对村务处理进行全过程监控,及时回应村内异质性需求。同时,从需求信息的变化到信息的整合,再反映到治理资源的统筹,最终实现治理项目、治理资源与行动主体的精准匹配。乡村治理共同体对治理信息的动态集中共享,提高了治理项目、治理资源、行动主体的适配度,提升乡村治理共同体的治理效能。最后,乡村治理共同体基于平等协商确定了利益分配的基本秩序,实现了治理成效的互惠共享。乡村治理共同体是多元主体责任共担、成效共享的行动格局。乡村治理共同体通过村民议事会、村民大会等形式公开讨论确定治理主体在不同治理项目中的权责关系,为治理收益分配提供共识依据。同时,为避免绝对优势主体垄断收益权,乡村治理共同体借助微信等信息交流平台,实时记录治理实践中不同主体的行动状态,形成主体之间相互监督与制约的渠道,抑制利用资源禀赋“裹挟”乡村治理实践为自己服务的自利动机,保障村民等较弱势主体在乡村治理实践中享有平等的参与机会和利益表达,使得治理成效真正为村民所享有。无论是权责关系的确定还是信息交流平台的建立,乡村治理共同体为各方利益诉求的表达提供平等的话语权,有助于寻求各治理主体利益的“最大公约数”。
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乡村治理共同体的行动方略
建设“乡村治理共同体”是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乡村治理的应然选择,也是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与社会主义现代化互构耦合的实践机制,展现了党对社会治理体系以及人类社会现代化进程的规律领悟与实践把握。在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征程中,为有效地应对社会主要矛盾转变以及“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必须以“乡村善治”为价值引领加快完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制度、畅通和规范乡村社会群众和社会力量的治理参与通道,在乡村构建起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一)完善乡村治理体系,助推制度与组织优势势能向基层治理效能转化
首先,明确基层党建在乡村治理共同体中的核心地位。基层党建作为乡村治理共同体的核心,标定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治理价值方向。故此,乡村治理共同体必须在治理实践中时刻坚持党的领导地位。一方面,要加强党组成员的教育、管理、监督,打造党员在乡村治理共同体中的凝聚力,强化基层党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组织力、行动力。另一方面,要创新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群团助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乡村治理模式,构建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的治理体系,保障乡村治理共同体始终契合中国式现代化的建设要求。其次,完善乡村基层治权的双轨并行机制。推动基层治权的责任下沉,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圈层。伴随多元主体入场乡村治理,乡村中逐渐形成一种“整合—分担”的互动格局。其中,政府作为天然治理主体将治理任务分类整合于不同社会组织,从而引导各治理主体在发挥自身优势、明确自身权责的同时主动寻求主体间协同。显然,利用“整合—分担”方式重构乡村治理实践,能够整合分散的社会治理资源,从而推进乡村“善治”。因此,乡村治理共同体需要政府部门精准分配治理任务,明确多元主体的治理权责,有针对性地激发其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为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建构有序的群众基础。最后,实现乡村基层治权的多层协同,推动乡村治理共同体充分融入基层治理事务,构建善治行动网络。通过乡村场域内治理秩序的建构,一方面,引导基层治权配置偏向于乡村治理主体,进而形成适配于具体项目的治理模式,发挥出不同主体的差异化治理势能。另一方面,驱动乡村场域中公共卫生、教育等关乎基层治理的资源流动,支撑村两委、社会组织、村民自组织等主体的治理权力,实现了治理资源的最优化配置以及治理权力的善治化使用,达成了多元主体的治理参与机会平等以及治理过程中“人、财、物、权”的匹配。此外,基层治权的主体性转移既是以治理成效为价值导向的权力配置优化,也是一次公共事务治理的权责廓清,因而需要多元治理主体在积极参与村务治理的基础上,通过充分发挥自身治理优势,不断刻画乡村善治的行动模式。
(二)健全乡村治理制度,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现代化乡村治理新格局
治理体制和机制的现代化是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建构需要以社会治理共同体作为逻辑基础,而治理共同体的践行与生效也需要与之相适配的治理体制和机制。第一,明确乡村治理主体的共建权责。通过制定诸如“村规民约”“协商共治规章”“主体问责条例”等协商共治机制对多元主体的权、责、利加以界定。并引入权力清单、负面清单、责任清单等精准问责手段,动态地保障多元主体能够明其职、尽其责、共协同,在实践中落实“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主体权责配置。第二,乡村治理的多元共治机制。出台动员和支持返乡大学生、乡村能人、复员军人、企业家等多元主体参与村庄治理的制度规章,凸显乡村治理的群众主体地位。大力培育具有服务性、公益性和互助性特征的农村社会组织,积极发展农村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充分利用生产大户、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负责人等农业产业经营主体的治理优势,鼓励其参与村规民约等治理制度的制定。第三,建立完备乡村治理成果的共享机制。在乡村治理模式创新的过程中,许多地区通过对治理模式的本土化适应性改造,逐渐形成了具有稳定治理成果的治理模式。通过结合土地、产业经营化收益共享机制与社会保障、保险等兜底型收益共享机制,在消除疾病、贫困、失业等社会风险的同时,强化农民的发展能力,引导农民投身于乡村现代化建设之中,共享乡村善治的积极成果。
(三)创新民主协商机制,畅通和规范社会力量和乡村群众参与治理通道
党的二十大强调,要拓宽基层各类群体有序参与基层治理渠道,保障人民依法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因此,需要通过激发多元主体的参与动机引导多元主体参与乡村治理事务,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得以实现。首先,要加强乡村舆论宣传,引导村民的利益诉求表达。“改善民生、满足村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是我国乡村社会的主要矛盾,这要求乡村舆论宣传要以此为起点引导乡村村民合理表达诉求。其次,要完善乡村内部矛盾化解机制,协调治理主体的多元利益价值。一方面,通过村民大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村务理事会、监事会等形式引导民事民办的协商治理格局形成,完善乡村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另一方面,开展基层社会治理实践探索,以基层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进行村民自治试点工作,做到矛盾不上交、小事不出乡村。最后,要在乡村治理的实践过程中不断渗透“良法善治”理念。通过“法治示范村”的创建推进“法律下乡”的活动开展,强化乡村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在农民群体间的普法力度,提高各类乡村治理主体的法律素养。此外,推动“法律顾问”“法律明白人”等制度落实,为广大农民学法、守法、用法打造村级法律服务平台,并借助“微信群”等媒体工具实现法律服务深入每家每户,进而以普惠性、及时性、公益性的法律服务网为农民群体的民主权利提供保护。
(四)刻画乡村治理图景,探索“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实践路径
党的二十大提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我国乡土社会的演进形塑“乡村共同体”的内涵与外延,呈现出“自然共同体—政治共同体—利益共同体”的历时性形态演变。与此同时,多元协同的共治理念在乡村治理的实践创新中逐渐深入人心,从而为乡村治理共同体的建构提供观念共识。具体来看,首先,“人人有责”强调了中国式现代化的乡村治理将呈现出多元主体全过程、全领域参与的组织图景。因而,乡村治理需要构建完备的治理秩序体系,即实现刚性的公共制度与柔性的社群制度充分协调,从而覆盖全部乡村治理场景,保证治理举措与现实治理需求相契合。其次,“人人尽责”预示着中国式现代化的乡村治理将呈现出协同共治的实践图景。党建引领是乡村治理格局创新之“纲”,民主协商则是乡村治理格局创新之“目”。因此,乡村治理共同体需要通过不断推动乡村治理模式创新进而完善“一核多元”的治理架构,保障“大家的事大家商量着办”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提升乡村公共事务的协同治理效能。最后,“人人享有”指涉着中国式现代化的乡村治理的价值图景,它强调乡村治理成效由全民共享。为此,需要加快完善乡村社会保障体系和制度,努力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证村民公平享有发展权利、发展机会和发展成果,满足乡村居民的美好生活需要。
总而言之,乡村治理共同体是在中国共产党带领下中国人民在乡村建设过程中不断实践、总结、创新而探索得出的“善治之道”。这一基于中国治理现实并具有“善治”导向的治理之道体现着中国传统治理哲学的智慧结晶与马克思主义民主观以及共产主义社会构想的共融共通,表达着中国式现代化内在要求与乡村社会治理的时代逻辑。乡村治理共同体的生命力在于其随时空不断变换的具体形态,是共同在场、秩序认同、利益联结、行动协同、收益分配等机制在现实治理条件之中不断调适以趋于完善的“灵活之治”。道者,道路也。乡村治理的中国式现代化正处于不断发展之中,是批判与构建并存、分工与协同共生的“治理进行时”。随着乡村治理实践的不断创新突破,乡村治理共同体所刻画的乡村治理现代化途径也将日臻完善,从而为中国式现代化乃至人类社会提供出一种更好的治理之道。
文章来源:《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3期
网络编辑:静穆 发布时间:2023-12-0615: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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