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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09-09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规范执法程序 提高执法水平 第4版(要闻) 专栏: 规范执法程序 提高执法水平 本报评论员   公安部发布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

规范执法程序 提高执法水平

第4版(要闻)
专栏:

规范执法程序 提高执法水平
本报评论员
  公安部发布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这是一部完整而统一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标志着公安机关向执法规范化又迈进了一大步。
  公正、合理的程序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基石,也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重要标志。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历史表明,没有程序的公正,就没有实体的公正。公正合理的程序不仅是实体正确的重要保障,而且有利于防止执法者滥用权力,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长期以来,由于受我国传统法制思想的影响,公安法制中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和倾向,程序法治观念淡薄,执法程序法制建设滞后,影响了公安执法水平和整个公安法制水平的提高。
  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国家对行政执法活动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明确提出各级行政机关要将行政执法活动全部纳入法律规范内。国家也先后出台了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予以规范和监督,特别是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明确将违反法定程序作为行政行为可撤销的理由之一。
  衡量执法行为和执法质量的标准,除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外,还包括程序合法。在这方面,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范化建设上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一是缺乏统一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行政执法部门多、领域广,现有执法程序规定比较零散,缺乏严密统一的程序规定,影响了公安行政执法质量;二是现有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还不完善,有些内容与现行法律,特别是行政处罚法不尽一致,有些规定不够严谨,为随意执法留下了法律空间。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出现受案不规范、违法调查取证、滥用强制措施、越权处罚、执行不当等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直接影响了公安机关办案质量,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公安机关的形象。《程序规定》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进行了统一规范,并与现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复议案件程序规定》一起构成了完整的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程序体系,这是公安执法程序规范化建设的重大举措。
  《程序规定》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体现了保障人权的精神。随着社会的全面进步,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共识,也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之一。公安机关在人权的司法保障方面负有重要责任,必须正确处理查处、打击违法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程序规定》第一次在公安执法程序中明确提出了尊重当事人人格尊严的要求,体现了文明执法的观念。
  《程序规定》贯彻了便民、利民的原则,在具体程序设计上努力体现公安机关执法为民的思想。执法为民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在新时期的集中体现,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力来自于人民,必须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程序规定》的出台,对于规范公安机关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提高办案质量,确保严格、公正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国方略在公安机关的实施,具有十分重要和深远的意义。我们坚信,这必将对提高公安机关执法水平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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