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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最早倡导社区矫正的学者之一、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王平博士——社区矫正是有益尝试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09-05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我国最早倡导社区矫正的学者之一、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王平博士——社区矫正是有益尝试 第5版(视点新闻) 专栏:   我国最早倡导社区矫正的'...

我国最早倡导社区矫正的学者之一、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王平博士——社区矫正是有益尝试

第5版(视点新闻)
专栏:

  我国最早倡导社区矫正的学者之一、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王平博士——
社区矫正是有益尝试
本报记者 苏显龙
  对五种罪犯适用社区刑罚,在我国是有法可依的。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都有明确的规定,但一直没有真正得到落实。以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五种罪犯全部由公安机关执行、考察和监督。但由于我国公安机关担负着极其繁重的其他工作任务而常常无暇顾及,使得对社区刑罚的执行流于形式。此次试行的社区矫正把有关社区刑罚和社区矫正的法律规定和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彰显着现代刑罚先进理念。这是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体现。
  此次试行的社区矫正,一方面是对现行的法律规定的落实;另一方面也对现行的法律规定提出了挑战。我国目前成立了一个不属于公安机关的专门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这与现行法律规定是相违背的。因此,此次社区矫正的推行,暴露出现行法律规定的滞后、缺陷和弊端,引起我们对行刑权合理分配、行刑机构科学配置的思考与探索。而对此所进行的理论研究,不仅对我国当前的刑事执行体制改革,而且对整个刑事司法体制改革都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目前试行的社区矫正还是非常有限的,基本上属于对现有的法律规定的落实。社区矫正符合刑罚文明化、人道化、轻缓化的世界性趋势,是中国刑罚改革和刑罚执行与时俱进的表现,应当获得更大发展。中国社区矫正试点虽已取得初步成效,但随着试点工作的深入,社区矫正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隐忧。社区矫正的真正建立并获得健康发展依赖于以下几个方面条件的完善:刑罚观念的更新;刑罚结构的改革;行刑权的合理分配;行刑机构的科学设置。
  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相关法规、制度的完善,社区矫正定能扎根中国,不断推动中国刑罚执行制度朝着更加人性化、科学化的方向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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