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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七项新罪名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08-27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解读七项新罪名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解读七项新罪名 本报记者 徐运平   为统一认定罪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1日联合发布司法解'...

解读七项新罪名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解读七项新罪名
本报记者 徐运平
  为统一认定罪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1日联合发布司法解释,公布适用七项新罪名,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记者请中国政法大学刑法研究中心副主任董淑君予以解读。
  法院违法执行可构成犯罪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选择罪名,涵盖了四项罪名,即“执行判决失职罪”、“执行判决滥用职权罪”、“执行裁定失职罪”和“执行裁定滥用职权罪”。
  失职与滥用最显著的区别之一是主观上是否故意,如果是过失则定为失职,相反则为滥用。针对失职与滥用,现行刑法规定了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但针对的主体是所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新罪名主要是针对法院执行人员。
  近年来,虽然各地法院相继实行了一些措施解决“执行难”,推进司法公正,但“执行难”的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一新罪名的确立意义重大,有利于整治司法机关在执行当中的违法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首次确立雇用童工罪名
  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我国虽然已经有专门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但有一些规定存在滞后的问题,雇用童工的社会现象一直屡禁不绝。对此通常由劳动部门对用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比如行政罚款等,但不认定为犯罪。首次确立的“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在刑法上填补了空白。
  更有效地打击走私废物行为
  废物形态的变化空间很大,只要稍加加工,固体形态很容易发生变化,如果只规定走私固体废物犯罪,这就给了走私分子钻空子的可能。“走私废物罪”与原来的“走私固体废物罪”相比扩大了打击对象,增加了执法空间,更有利于打击此类犯罪。
  加大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范围
  林业部门已经专门列举出包括珍贵树木、草本植物等在内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品种显然比单一的珍贵树木多得多。显然,旧罪名“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中保护的范围太窄,不适应新的情况。在自然生态环境中,物种间都有自己的生物链,如果其中一个物种被破坏而绝迹,危害是不言而喻的。因此,“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等新罪名的确立,扩大了保护范围,更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
  链接
  公布7项新罪名:走私废物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取消3项旧罪名:走私固体废物罪;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两高”21日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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