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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议事程序提高监督实效——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立法推行《审议意见书》监督新形式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08-27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规范议事程序提高监督实效——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立法推行《审议意见书》监督新形式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规范议事程序提高监督实效   ——'...

规范议事程序提高监督实效——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立法推行《审议意见书》监督新形式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规范议事程序提高监督实效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立法推行《审议意见书》监督新形式
张丹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最近审议通过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首次确定了《审议意见书》的形式。这是该省人大常委会在规范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强化监督实效方面作出的新探索。
  审议意见办理有时限
  《审议意见书》形式的主要内容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议案和报告时提出的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可以采取《审议意见书》的形式交有关机关研究办理;需要作出答复的,有关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
  听取审议议案和“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是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之一。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的交办与反馈,直接关系到人大常委会权力行使的实效,也是人大工作长期存在的一个薄弱环节。此前,省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的处理,只是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整理后编成《简报》,送“一府两院”研究办理。由于《简报》多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的直接汇总,存在意见不够集中、针对性不够强等特点,“一府两院”办理起来有难度,办理后如何反馈也不明确,人大常委会跟踪督办的手段也不强,影响了审议意见办理的效果,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这一监督形式的权威性。有些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多次在审议中提出来,却往往得不到有效解决的回音,不同程度地挫伤了委员们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为解决这一问题,省十届人大常委会本着“继承、改革、创新”的宗旨,坚持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把加强自身建设、规范议事程序作为提高常委会工作水平和实效的切入点,对常委会审议意见的传统处理方法进行了改进,将《审议意见书》作为省人大常委会向“一府两院”交办审议意见的新形式,并通过立法形式固定下来。
  办理工作规范化
  《审议意见书》形式的具体操作过程,一是归纳整理。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根据常委会审议的工作报告的内容,由相关工作机构对审议意见进行整理,归纳出针对性强、比较集中的意见,形成《审议意见书》初稿,提请主任会议。二是确定办理。主任会议对《审议意见书》初稿进行研究,形成《审议意见书》,确定交由“一府两院”办理。三是跟踪督办。《审议意见书》一般要求有关部门在两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结果,在此期间,由常委会的有关工作机构跟踪督办,必要时给予协调或支持。四是报告结果。《审议意见书》办理结果,一般要求办理单位要在常委会会议上进行报告,必要时可以对办理情况的报告进行审议。
  截至目前,省人大常委会已向省政府发出了4份《审议意见书》。省政府领导对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书》十分重视,要求有关职能部门就有关建议和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办理,并按照《审议意见书》的要求,分别向省人大常委会作了书面报告。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审议意见书》形式已不局限于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这一监督方式,而且扩展到其他监督方式。今年上半年,本届省人大常委会组织了第一次执法检查,听取并审议了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有关工作机构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执法检查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加以整理,经主任会议研究后,以第三号《审议意见书》转送省政府并要求报告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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