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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7月19日人民日报第9版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0-07-19 19: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执法者岂能违法——广东东莞一起严重超期羁押案透视 '...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特别报道

  执法者岂能违法
  ——广东东莞一起严重超期羁押案透视
  本报记者 崔士鑫
  这是一个发生在“文化大革命”动乱期间的真实故事:驻某单位工作组接到匿名举报,称该单位一名干部是个特务,而且藏有一把手枪。工作组立即将这名干部抓起来严刑拷打。终于,他招认了“藏枪的地点”,但却挖不到枪。又是更凶的毒打,他又招了,说出另一个地点,但还是挖不到。
  按工作组的逻辑,对这种“态度不好”的坏人,即使没有证据,也决不能放走。因此,“找枪”的游戏一直持续到那个年代结束。这名侥幸未死却已被打成残废的干部才被放了出来,得到了平反。
  这是那个不讲法制的年代里,经常发生的事。然而令人震惊的是,类似的事情,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居然仍未绝迹。前不久,记者在广东东莞市采访了一起严重超期羁押的案件。
  一关四年 仍无说法
  李振兴,原是广东东莞市东蜀日声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的总经理。1996年7月16日,东莞市万江区公安分局以涉嫌侵占、挪用、诈骗等罪名,将其拘禁到市特警大队,名义是“收容审查”。据其亲属反映,当时既无拘留证,也没有让家属或亲属签字。这一关就是近两年。
  按《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别重大的犯罪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也不能超过30天。
  然而直到1998年3月25日,李振兴才被呈请逮捕。这一次,又一直关到现在,仍然没个说法。从他被关进去时算起,已经是4年多了。然而在长达4年的时间里,公安机关却收集不到足够的证据。检察院因为证据不足,早已两次将案件退回,要求补充侦查。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3个月;公安机关移送到检察院要求起诉的案件,如果被检察院退回要求补充侦查,也只能以两次为限。
  记者到东莞市公安局采访时还了解到,在长达4年的时间里,当初参与办案的人员,工作大多已有了变动。专案组也已名存实亡,连他们自己都有点说不清楚专案组成员包括哪些人了,也不清楚这侦查要进行到什么时候。
  解释奇特 任我所为
  对这一违法行为,东莞市公安局的解释十分奇特。
  首先,他们“并不回避案件出现超期羁押的情况,也肯定超期羁押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是他们有“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
  客观原因,是在他们看来,这是一起十分复杂的案件,证据收集工作量大、难度高、耗时长,因此违法有理。
  然而,刑事诉讼法早已对“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有足够的宽限。但必须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而且只可延长两个月。可以说,法律是充分考虑到了案情复杂等多种因素,才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但东莞市公安局却认为这远远不够用,因此违反也有“道理”。
  东莞市公安局对造成这一违法行为的主观原因的解释,更令人啼笑皆非。
  他们承认:“法制观念不强,重实体,轻程序是造成超期羁押的主观原因。”但却认为:“法定的羁押期限是远远不能满足侦查工作需要的,法定羁押期限与侦查工作所需的时间存在尖锐的矛盾。在我们的工作实践中,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特别是那些特大经济犯罪案件。”
  “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解决这种矛盾的办法是:一是释放犯罪嫌疑人,中止案件侦查;二是变更强制措施后继续侦查。从公安机关的职责来看,显然第一种办法是不可取的。而变更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又面临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可能性和这两种强制措施的难以操作性。”因此,“在超期羁押和放纵犯罪的两难选择下,我们宁可选择前者,也不放纵重大犯罪。”
  显然,按照东莞市公安局某些人的逻辑,执行法律与打击犯罪,是一对尖锐的矛盾,法律的规定对他们的行为只是一个极大的障碍。而那些保障公民权益的法律条文,执行起来又麻烦还不保险,把人关起来最为省事。最好也不要有什么羁押期限,任他们想关多久就关多久,想侦查到什么时候就侦查到什么时候。
  司法公正 呼唤程序
  东莞市公安局的“违法有理”论,令人吃惊。但更令人担忧的是,持有这种观念的人并不在少数,尤其是一些领导干部,同样把法律当儿戏。
  据了解,东莞市公安部门在意识到自身行为已经违法后,专门向东莞市委作了汇报。东莞市委一负责人却作了这样的批示:“人不能放,查清事实,依法处理。”
  要求查清事实,且要依法处理,的确是一个进步。但“人不能放”,却是地地道道的知法违法的表现。公安部门已经意识到自身行为违法,并作了请示。作为一级党委负责人,不去认真纠正,却为这种违法行为撑腰。
  重实体,轻程序,是法制观念淡薄的最突出的表现,也是造成司法不公正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有人认为,只要认定一个犯罪实体,就可以不按法律、法规程序办事。只要能抓住一个犯罪分子,就不惜错抓、错关几倍甚至几十倍的人。即使行为违法、办出了冤假错案,也以“初衷是好的”、“是为了打击犯罪”等借口,为违法行为开脱罪责。
  这种现象必须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执法人员公然知法违法,以执法的名义践踏法律。如果任由这种行为发展下去,不但公民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护,依法治国的目标也将难以顺利实现。 1Lr品论天涯网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清理积案”势在必行
  守信
  近闻,法院系统决定今年集中一段时间开展清理积案活动,即要求各级法院把所有超审限的案件彻底清理办结,实现收结案的良性循环,基本解决长期存在的久拖不决、久拖不执问题。这项举措势在必行,抓到了点子上。
  这几年,司法机关加大改革力度,在推进公正司法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少,其中办案效率低,久拖不决、决而不行,已成为当事人和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日前,笔者听到一位人大代表反映,近几年他被法院聘为司法监督员,不少案件当事人找他反映情况或求助,涉及最多的是案件久拖不办或办而难结。有的该立案的不立案,有的立了案却久拖不决,有的虽然作了裁决,却长期不能执行。他为此曾多次找有关司法机关反映,尽管有些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清楚,但仍然迟迟不能解决,有的甚至拖至几年。他说,像我这样有一定名分的人反映问题都这样难,一般群众诉讼难就更可想而知了。
  一些司法机关办案效率低,久拖不结,往往给当事人的人身、财产、民主等合法权益造成巨大损害,严重影响司法机关的形象和法律的权威,影响党、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其危害和负面影响不可低估。存在这个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从司法机关自身看,固然有办案力量不足等因素,但主要的是有些办案人员缺乏职业责任感,没有忠于职守、为民服务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对善恶是非爱憎不明,麻木不仁。二是受不正之风的影响,少数司法人员为政不廉,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关系案”、“地方案”,该办的拖着不办,不该办的违法办案。三是司法机制不够健全完善,缺乏内部和外部的有效制约和监督,使得司法过程中各种不当甚至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及时防止和纠正。因此,解决久拖不结、案件积压问题,不仅需要“集中清理”,更需要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加大反对司法腐败的力度,深化司法制度改革等,对那些以情代法,执法违法,影响公正司法的执法人员,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以儆效尤。从体制上采取措施,强化监督。
  人们期待法院系统“清理积案”活动达到预期目标,更期望今后不再搞“集中清理”活动。 1Lr品论天涯网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有感而发

  司法公正:从司法程序抓起
  乃文
  有一句著名的司法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它深刻地阐明了司法公正和司法程序之间的关系。
  尽管社会上每天都在发生各种各样的案件,但真正涉及到案件中的只有少数人。案件处理结果是否公正,只有当事人心知肚明。而案外人最为关注的,是司法机关是否严格依法办事,尤其是否按照正当的司法程序执行法律。
  我们的极少数司法机关,偏偏把司法程序当作执法的阻碍。他们往往以“打击犯罪”为名,肆意违反法律程序。
  关注打击犯罪的结果,并没有错。但是一旦允许违反法定程序去追求所谓结果,实际上就是为那些司法任性与专横行为开了“绿灯”。就会像那个不正常的年代一样,只要把一个人看作是“坏人”,一切不人道、不讲公民权益的措施和手段就会被容忍和接受,从而为刑讯逼供、裁判不公等提供借口。这样做,能否真正达到公正司法、打击犯罪的目的,令人怀疑。
  在法律实践中,的确会有各种各样的特殊情况,但这并不能成为违反司法程序的借口。法律界有人打比方说,某个个案可能按程序会判决得不尽合理,这就相当于由于偶然的因素,把一件东西的重量称错了。但是决不能因此就更改天平上的尺度,因为那样一来,出错的就可能是千件万件。
  国外曾有一个轰动一时的明星杀妻案,当时人人都认为这个明星就是杀人凶手。然而因为检方向法官提交的证据,是警察在申请搜捕状之前翻墙进入犯罪嫌疑人家中取得的,取证的手段不合法,就不能据此判其有罪。因为法官懂得,虽然罪犯一时不能惩办,但只要执法者提高侦查水平,就有可能取得合法、确凿的证据,法律仍有机会惩办真凶。而一旦允许执法者违法行使权力,开了制度性侵权的口子,整个法律的公正性基础就会彻底动摇。
  因此,司法公正,必须首先从司法程序抓起。 1Lr品论天涯网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今年年初以来,江苏省东海县公安局深入乡村为民解难,进一步密切了警民关系。图为双店派出所民警在向群众讲解《便民服务手册》的主要服务内容。  顾德章 张东升摄影报道 1Lr品论天涯网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五龄童遭遇车祸 五民警见死不救
  “不作为”民警被查处
  新华社记者 刘卫宏
  一名5岁儿童遭遇车祸,肇事司机磕头向路人求助,但驾车经过此处的5名民警竟见死不救。日前,重庆市公安局对这5位民警分别给予调离公安队伍、记过等处分。
  7月4日上午,一出租车在重庆长安公司厂区游泳池大门前撞倒一名5岁儿童,肇事司机见孩子受伤,磕头向路人求助。但是当时驾驶两辆警车经过此处的长安公司公安分局5名民警,均未下车对事故作出妥善处理。
  事件发生后,重庆市委书记贺国强要求调查此事,严肃查处。
  调查表明,当时经过此处的前一辆警车上有长安公安分局交通科副科长胡必寿等4位民警,驾车民警在马路另一侧发现车祸,但胡必寿认为此路段不属自己管辖而未下车处置。另一警车上的民警阎杰听到群众询问后,认为伤员已送走,未下车维护现场秩序。
  重庆市公安局认为,这5位警察已违反《警察法》的规定,是严重的“不作为”行为。
  重庆市公安局依照《警察法》,对胡必寿给予撤销职务、调离公安队伍的处分;同车3位民警分别受到行政记大过、记过及警告处分。阎杰因作为不力被通报批评。
  人民警察法有关条文规定:人民警察在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时,有立即救助的义务;即使在非工作期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也应当履行职责。
  对5名民警来说,救一名遇到车祸的小童,不过是举手之劳,并没有什么危险。如果懂得“不作为”也要受到处理,他们肯定不会置之不理。看来,应当先让执法者学点法律,起码应知道不能做什么,必须做什么,明确自己的职责。否则,不该出手却出手,或者该出手时不出手,都有可能违法甚至犯罪。——编者 1Lr品论天涯网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各地人大工作集锦

  社会监督员不能聘而不用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部门和行业通过采取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选聘监督员这一有效形式,接受社会监督。但也有一些部门和单位把选聘社会监督员作为一种时髦,见别的部门和行业都聘请监督员,自己也不甘“落后”,但在实际工作中却是聘而不用。有的部门,聘的人数挺多,聘任发证仪式也搞得很热烈,但一年到头却不见组织一次监督员活动,甚至对监督员主动反映的情况和建议意见也不予理睬。
  “聘”是手段,“用”才是目的,社会监督员绝不能聘而不用,应当切实注重发挥他们的监督作用。要为他们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能积极创造条件,注重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推动部门工作。
  (甘肃省人大供稿) 1Lr品论天涯网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各地人大工作集锦

  应制定列席人员守则
  各地在举行人大常委会会议时,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同时根据会议议程所涉及的内容,每次都通知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还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列席会议。但是,在坚持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这项制度的过程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消极现象,归结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表现:(一)开会精力不集中,人在会场心在外。少数列席会议的同志,始终坐不下来,严重影响会议秩序和质量。(二)不按时参加会议,存在迟到早退现象,想来就来,想走就走。(三)该政府领导列席会议的,来部门领导;该正职列席的,来副职。有的干脆不到会。“一府两院”人员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工作、回答询问、听取意见,是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的重要形式。如果没有“一府两院”人员列席,这就成了一个无对象的会议。因此,有必要制定一个列席人员守则。(浙江省人大供稿) 1Lr品论天涯网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各地人大工作集锦

  党委应积极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
  人大工作是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党委要尊重和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和改善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一是支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对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凡是应由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应要求“一府两院”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并认真贯彻执行。二是支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要严肃认真对待,作出负责的答复和处理。三是支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任免权。坚持做到党委组织部门考查干部时邀请人大派人参加,对人大常委会最后作出的任免决定,坚决予以支持。拟任命干部必须按要求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提高干部的法律水平。(山东省人大供稿) 1Lr品论天涯网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各地人大工作集锦

  “兼任”还是“担任”
  党委书记任人大常委会主任,究竟是“兼任”还是“担任”?
  笔者认为,党委书记任人大常委会主任是“担任”,不是“兼任”。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担任”,即担当起某种职务或工作。所谓“担当”,是应当认真负责的。“兼任”,其中则有“不是专任”的意思,容易使人产生人大常委会主任工作是党委书记的“附带工作”等错觉或认识,认为党委书记是正职(业),人大常委会主任是副职(业)。
  实际上,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是同等重要的机构。党委书记和人大常委会主任两个职务是并列关系,没有主次之分,故不宜称“兼”。正确的提法应当是并列提法,即“中共××省(市、县)委书记、××省(市、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希望我们的媒体、我们的文件、我们的讲话都加以注意,更希望党委书记本人和各方面从根本上对这一问题加以正确认识。(广东省人大供稿) 1Lr品论天涯网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共建法制文明镇
  被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评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的武警天津总队六支队和天津市宜兴埠镇,15年来坚持以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法制文明共建活动,使过去被人称为“黑三角”的宜兴埠镇成为法制文明建设的一面旗帜。
  上图:武警战士街头揭穿算命“半仙”骗人伎俩,向过往群众宣讲现代科学知识。左图:支队领导教育军训学生学法用法。下图:组织官兵参观法制图片展。
  王子 余兰斌杨勇摄影报道(附图片) 1Lr品论天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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