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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2月29日人民日报第9版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1999-12-29 19: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焚毒(图片) '...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焚毒
  图为广东公安边防总队海警一支队近日焚毁缴获毒品现场的情景。这个总队今年曾一次查获毒品大麻4400公斤。
  李勇苏小凯摄影报道 jHC品论天涯网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民主法制述评

  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权是人民赋予的,必须接受人民代表、人民群众的监督,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侯宗宾提出——
  执法评议促进公正执法依法行政
  本报记者毛磊
  近来,各地人大普遍开展了对“一府两院”(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述职评议、执法检查评议、监督评议、民主评议等,形式不尽相同,但目的都是加强和完善民主监督制度,建立和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促进公正执法和依法行政。
  针对执法评议的法律依据、原则、特点、作用等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侯宗宾。
  “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就确定了人民群众和人民代表大会是监督的主体,赋予了监督的权力,并明确了监督的对象和内容。”侯宗宾说。
  今年9月中旬,侯宗宾曾到甘肃省对执法评议工作进行调研,通过听取汇报和座谈,他认为进行执法评议要注意坚持这样几个原则:
  ——相信和依靠群众原则。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关系最密切,也最广泛。是否公正执法、依法行政,人民代表、人民群众看得最清、感受最深,也最有发言权。因此,开展执法评议工作,必须走群众路线,相信和依靠群众。
  ——实事求是原则。执法评议的法律性、政策性很强,视察调查、评议评查、作出结论、督促检查,都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据法论理,一是一、二是二,既不夸大成绩,也不缩小缺点和错误。
  ——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原则。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权是人民赋予的,必须接受人民代表、人民群众的监督。
  ——注重实效原则。执法评议的目的,是为了推动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勤政廉洁、改进工作。因此,必须求真务实、讲求实效,决不能搞形式、走过场。
  侯宗宾提出执法评议主要有四个特点,其一是对象具体,有的放矢。执法机关工作任务重,涉及面广。执法评议要评得深,评得透,评出实效,关键要把评议的对象和解决的问题选准、选具体,做到重点突出,有的放矢。其二是民主性强,透明度高。表现在群众参与广泛,参评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评议代表充分行使了民主监督的权利,评议过程完全公开。其三是目的明确,措施得力。其四是激励鞭策,公正司法。
  综合在基层调研的情况,侯宗宾感到执法评议有这样几个作用:一、促使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突出问题得到了解决;二、严肃查处了一批违纪违法案件;三、促进了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作风建设;四、树立了人大监督、群众监督的权威。
  那么,各地在执法评议中还存在哪些问题值得注意呢?侯宗宾提出,对执法评议的提法和程序有必要进行规范,对错案追究、执法责任制也需要规范。现在一些地方制定了执法责任制,司法、行政执法机关也制定了一些内部错案追究制度,这对促进公正执法、依法行政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一些问题的界定标准、追究处理的方式和幅度上有差异,也不规范,应当加以统一。
  侯宗宾还强调,集中开展执法评议的优点在于,能够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集中解决一些突出问题,容易在短期内取得比较明显的成效。但有些问题尤其是执法过程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不是通过一两次评议就能解决的。所以要注意把开展集中评议与灵活运用执法检查、跟踪监督、民主测评、舆论监督等结合起来,常抓不懈,经常化、制度化。 jHC品论天涯网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开门立法好
  翟峰
  李鹏委员长多次强调,立法要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一些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草案,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公布于众,广泛征集意见。”委员长的论述阐明了这样一个道理:由公众参与的“开门立法”有利于充分发扬民主,增强立法透明度,使立法过程公开化,这样既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又有利于提高立法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众所周知,法律是人民意志的充分体现,应该充分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可是随着我国立法工作进程的不断加快,立法中因公众参与度相对较差而导致的部门保护主义倾向也开始出现。一些部门在立法起草中只强调权力而不强调责任,只强调本部门的利益而忽视与其他部门的协调,致使一些法律法规缺乏公正性和科学性,造成部门之间执法中的相互抵触、相互矛盾,最终就会造成法律法规难以执行,乃至有法如无法的严重后果。广大群众称这种现象为“立法中的腐败现象”。因此,通过以公众参与的“开门立法”来逐渐消除“立法中的腐败现象”,已是大势所趋。
  在“开门立法”方面,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为我们作出了极好的表率。
  1998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委员长会议决定,今后常委会审议法律草案,一般实行三审制。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三次、四次会议之后,分别公布了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和合同法草案等法律草案,交付全民讨论。特别是交付全民讨论的土地管理法等三部法律草案,自始至终坚持了从群众中来,从实际工作和实践中来,再回到群众中去,回到实际工作中去检验的“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地往复循环的三审制。这种科学立法的好处是有利于克服立法的随意性,从而避免因法律、法规间的相互抵触而造成立法资源上的巨大浪费。为此,笔者认为,“开门立法”好! jHC品论天涯网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立法聚焦

  碧海绘出新画卷
  ——青岛市海洋立法纪实
  徐有福
  青岛与海洋,是人类与自然和谐共存的一幅美丽画卷。
  历史的车轮即将跨越20世纪,日益为人口剧增、资源匮乏、环境恶化三大问题所困扰的人们,将发展的目光越来越多地投向海洋,如何充分地利用海洋和保护海洋,成为举世关注的热点之一。作为重要的沿海开放城市,青岛市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将海洋方面的立法及时地列入议事日程,在依法治海、保护海洋、利用海洋方面踏出了一个个坚实的脚印。
  1995年3月16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青岛市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规定》;
  1995年5月26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青岛市海岸带规划管理规定》;
  1997年11月27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讨论通过《青岛市海洋渔业管理条例》;
  1999年1月22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青岛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
  这一个个现实的选择,是一条条前所未有的通向繁荣可持续发展之路,又是一幅幅对未来的规划蓝图。
  浩淼的胶州湾,曾经在青岛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是青岛的“母亲湾”。但是,一些急功近利的人们却把她当成无所不容的“垃圾桶”,一股股化学废水,一车车生活垃圾,使昔日碧波荡漾的胶州湾不堪重负,蔚蓝色的大海在悄悄褪色。近年来,经济发展的加快,给海洋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日趋严重,一些突发性油污染事故在青岛附近海域内也有发生,而且,类似事故的风险频率有进一步加大的趋势。这些现实的危害和潜在的威胁,已成为影响青岛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提高的重要因素。
  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这一刻不容缓的问题,历史性地摆在全市人民的面前。
  作为青岛的支柱产业之一,渔业是青岛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否在渔业上继续保持强劲的势头,直接关系到这座城市发展的另一个百年。
  但是,我们的渔业资源是怎样的现状呢?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渔业经济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渔业管理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随着我国渔业方针的调整,对养殖业、捕捞业、渔港、渔船及水产苗种的管理,需要加以重点规定;二是近年来近海渔业资源减少,捕捞强度逐年加大,加上渔业生产结构不断发生变化,而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措施却明显滞后;三是海洋渔业管理资金不足,造成对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工作得不到有效落实和执法力度的不断削弱。这些问题已成为阻碍和制约我市海洋渔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原因。”这是在1997年9月15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青岛市海洋与水产局负责人对《青岛市海洋渔业管理条例(草案)》所作的说明。从他那严肃迫切的语气中我们可以感觉到加强渔业资源保护的紧迫性。
  无节制的捕捞,就是对渔业资源的掠夺性破坏!
  无科学的养殖,就是对海洋资源的极大浪费!
  为解决上述问题,青岛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青岛市海洋渔业管理条例》,规定从事捕捞和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申领相应的许可证,同时,完善休渔制度,严格控制捕捞强度。 jHC品论天涯网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制人生

  利欲熏心惹的祸
  成露
  近日,某报上的一幅照片引起人们的关注:父亲的大手握着女儿的小胳膊,年仅两岁的女孩靠墙而立,阳光照在她的脸上和身上,背后落下一片阴影。女孩的眼睛似乎在问:“为什么没人跟我玩?”隐于照片构图之外的父亲则在呼吁:“请让她远离艾滋病。”
  女孩是因为母亲而感染上艾滋病毒的,而无辜的母亲是在医院生女孩时因输血所致,现已去世。同时,在这家医院动手术的一村妇也因输血染上艾滋病随后离世,其夫注定成为了受害者。说到此,相信大凡见证过这张照片的人们都无法将它还原为生活的事实,共有的心情是既恐慌又沉重。恐慌的是,在这个魔鬼病毒四处流窜的世纪,谁还会对血源百分之百的放心?沉重的是,血本是生命之源,输血是为了救死扶伤,何以加速了无辜者的死亡?更为残酷的是,竟将少年的生命凋零在花季。
  输血本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输了不洁不健康的血。那么,这种血源自哪里?答曰:有偿卖血者和职业卖血者。据统计,血液传染性肝炎在有偿卖血者中非常流行。职业卖血者中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验出率为百分之三十到百分之九十,丙型肝炎抗体阳性验出率为百分之八到百分之十三,在流动的职业卖血者中更高达百分之四十。为了保证安全用血,我国颁布了献血法,已于去年十月起实施,全面推进无偿献血制度。此前国家还颁布了《血液制品管理条例》,明令禁止医院自采血。
  令人失望的是,至今仍有相当部分医院存在非法采血现象,有“血头”,更有一大批职业卖血者。职业卖血者四处流窜靠卖血为生。据一家媒体报道,有一支输血队常年驻扎在某地,生意兴盛时几乎把一家旅社包了。报道说,以卖血四百毫升为例,血费四百六十元,“血头”从中拿二百元,医院拿一百多元,卖血人得一百多元。我们不难作出以下判断,完成一桩卖血生意需要三方配合,医院及医务人员、“血头”、卖血者。于是不洁血源就产生了,于是到医院寻求健康的人就遭殃了。我们不禁要问:救死扶伤的地方怎能行如此不义之事?“血头”赚什么钱不好偏要赚昧心钱?卖血者怎能以卖血为生?
  都是利欲熏心惹的祸。除了对他们进行道德的谴责外,更要进行法律的制裁。
  最重要的是,我们都要好好学习献血法,培养自愿献血和献血光荣的意识,无偿献血,纯洁我们的血源。 jHC品论天涯网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血头吃血医生吃血头
  曾获“新长征突击手”称号的万某因受贿入狱
  本报讯据羊城晚报报道:曾荣获“全国新长征突击手”称号的广州番禺市人民医院检验科原主任万友华,因收受血源联系人贿赂日前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其收受的11万元贿款也被判全部没收。
  万友华系江西南昌人,现年45岁,党员。他曾获“全国新长征突击手”、“江西新长征突击手”、“番禺市人民医院优秀医务工作者”等称号。调来番禺市人民医院工作后,从检验科副主任提拔为主任。万某经受不住金钱、利益的诱惑,从1996年2月开始利用其担任检验科副主任、主任并主管该医院中心血库的职务便利,以每人10至20元的标准,要求自己培养的血源联系人黄某从献血人员的营养费中提取“劳务费”孝敬自己。万某每次在“血头”组织献血后,收取黄某500元至1000元不等的贿赂。开始他们的行贿受贿活动约定在一些隐蔽的地点进行,后来竟明目张胆,发展到在医院大门口等公共场所进行。时间一长,万某的贪欲愈加膨胀,他不再满足于只收取黄某一人的贿赂,便将目光转向另外两个“血头”身上。就这样,自1996年2月至1998年6月间,万某先后收取了黄某等三名“血头”的贿赂款合计11万元。
  今年3月份,番禺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群众的举报,将万某予以逮捕并向番禺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今年9月13日,番禺市法院以受贿罪判处万某有期徒刑10年,11万元贿款全部没收,上缴国库。万某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州市中院审理后于日前裁定驳回万某上诉,维持原判。 jHC品论天涯网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赤胆忠心守国门
  舍生忘死缉毒品
  处在边境第一线的云南公安边防总队官兵,全力以赴投入缉毒斗争,查缉毒品捷报频传,战果累累。仅今年就破获贩毒案件643起,抓获犯罪嫌疑人806人,缴获海洛因820515克,冰毒138099克;并连续查获多起贩毒大案,其中一次查获94公斤冰毒,一次查获海洛因437公斤,这两起大案轰动全国。
  云南省边境线长,通道多,又无天然屏障,担负戍边任务的边防官兵坚持以边防执勤为中心,缉毒工作为重点,与形形色色的贩毒分子展开殊死斗争。据悉,自1990年以来,云南边防总队官兵共破获贩毒案件4351起,抓获贩毒犯罪嫌疑人10492名,缴获海洛因9115000克,冰毒300多公斤。
  图①:研究部署围捕毒贩计划。
  图②:查获藏匿在汽车夹层中的毒品。
  图③:一举查获437公斤毒品海洛因。
  杨金高摄 jHC品论天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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