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的核心内容之一,其有关私有制、异化劳动和剥削的相关理论,对于崇尚自由主义政治经济制度的资本主义体制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正因如此,劳动价值论一直以来都受到西方学者们的关注和热烈争论,尤其遭到自由主义理论家们的质疑和批判。其中,作为新自由主义思想理论代表的罗尔斯,在其《政治哲学史讲义》中反对马克思对剥削的定性和定义,主张分配正义优先于生产正义,为私有制、剥削和异化劳动辩护。他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驳斥为“不充分”且“多余”的,并认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所指涉的“不依赖正义感”的未来共产主义社会是不值得欲求的。学界目前对此问题关注不多,因此缺少具有针对性的回应。本文在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政治哲学意蕴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梳理并回应罗尔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批判,并进一步审视当代西方主流学界社会理论的理解模式。
一、分配正义优先于生产正义:罗尔斯对马克思的批驳
罗尔斯在其《政治哲学史讲义》中关于马克思的部分,拿出了整整一节的内容专门评述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其中,罗尔斯确实准确地指出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核心诉求,即“劳动价值论的真正要义,在于对资本家的生产本质的相关理论的揭示”,“劳动价值论想要证明……资本主义制度……是一种统治和剥削的不正义的社会制度”。但他也直截了当地表述了他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否定:“我不认为劳动价值论是成功的……有些时候,它是不充分的(Insufficient);而在另一些时候,它就算是充分的,却也是多余的(Superfluous)。”关于这一论断,罗尔斯给出了两个理由:第一,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所揭示出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下剩余劳动的存在不能够衡量和定义“剥削”;第二,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所要求的生产正义是无法实现的。
就第一点来说,罗尔斯虽然承认马克思在劳动价值论中所说的“剩余劳动”和“剥削”的存在,但他认为,不能因为剩余劳动的存在就断定资本主义是“剥削”乃至“非正义”的,对待剩余价值及剩余劳动产品的不同做法才是衡量是否存在剥削乃至正义与否的标准。
为此,罗尔斯首先质疑了马克思对“剥削”的定义,“在其劳动价值论当中,剥削作为一个纯粹描述性的概念,是由s/v 即剩余劳动与必要劳动之间的比率所决定的,但这并不是剥削概念的全部内容”,“剥削潜在地诉诸于某种类型的正义原则,是一个道德概念”。罗尔斯只承认劳动价值论所定义的剥削概念作为“纯粹描述性”概念的内涵,而否认由“剩余劳动”的存在所决定的“剥削”内在具有的规范性道德评判的内涵。据此他认为,剩余劳动对必要劳动的比率公式并不能说明资本主义是“剥削”的,或者说,不能以剩余劳动的存在或是剩余劳动对必要劳动的比率去衡量和定义剥削。
就此来看罗尔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第二点“批驳”: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所诉求的生产正义是无法实现的。因为,罗尔斯认为,“社会需要一种社会剩余”,社会需要“由剩余劳动所生产的全部产品”,需要剩余价值,更需要生产剩余价值的剩余劳动,剩余价值乃至剩余劳动的存在之于任何一个社会都是必然且必要的。于是,为推动社会进步,社会剩余不可避免,剩余劳动也就不可避免。意即,如果为保证生产正义而消灭剩余劳动,便不可能实现社会进步。为了保证社会剩余的存在和社会的进步,只能牺牲掉生产正义。所以,罗尔斯得出结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所诉求的生产正义是无法实现的,社会的发展要求剩余劳动必须存在,以剩余劳动的存在为代表和体现的劳动的异化状态根本无法避免,社会正义的实现必须依靠分配正义。
罗尔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所做出的两点“批驳”,是与其针对资本主义社会正义的建构方案——分配正义方案紧密相关的。他指出,“分配正义……内在包含物质财富的相对份额方面的正义”,它要求“社会的全部基本善都被平等地分配: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收入和财富被平等地分享”。这种分配正义作为一种“社会正义原则能够提供一种在社会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办法,并适当分配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
罗尔斯将分配正义作为社会正义的根本原则。因此,当他面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所要求的生产正义时,便持否定和质疑的态度,主张分配正义优先于生产正义。他认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强调的是生产劳动的重要性和生产正义的优先地位,而在他看来,更重要的在于规定一种分配正义的制度体系以及考察社会及其成员如何对待和运用社会剩余劳动所生产的剩余价值:是在财产权的层面上被作为私人财产而占有,还是被自由联合的生产者们整体调控以运用于提高劳动者福利,使每个人自由平等地获取和使用。“我们必须考察社会的基本结构,以看清由剩余劳动所生产的物品是怎样被使用的。如果它被用于满足诸如工人的公共健康、教育和福利之类的需要,它也就不再被视作为剩余劳动。”
但如果正确理解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政治哲学意蕴,就会发现罗尔斯的“批驳”并不能成立。
首先,关于第一点“批驳”,罗尔斯仅仅指出“是制度促使剩余劳动对必要劳动的比率成为剥削”,但却忽略了“剩余劳动”存在本身的非正义性。而剩余劳动的存在背后所隐藏的异化劳动,决定了这种剥削绝不可能仅仅是一种“纯粹描述性的概念”,其内在必然包含着关于“正义”价值的道德评判。同时,罗尔斯强调,定义剥削的关键在于如何对社会剩余进行分配。他否认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以剩余劳动的存在定义剥削的公式,其目的在于掩盖社会剩余和剩余劳动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剥削”的本质。而在马克思看来,定义剥削的关键正在于对剩余劳动存在状态的考察,即比产品分配更为在先的生产问题。如果作为根源的生产劳动呈现着异化的非正义存在状态,那么,无论在产品分配上如何进行调整,都无法改变社会本质上的剥削性质。因此,评判社会制度是否存在剥削,绝不能忽略考察剩余劳动的存在状态。剩余劳动的存在,意味着劳动的异化状态和生产的非正义。这就是剥削的根源,也必定是衡量和定义剥削的关键性因素。剩余劳动的存在必须消除,生产正义必须实现,剥削才能最终被消除。对社会剩余的分配根本无法消除剩余劳动的存在,无法消除劳动的异化状态,无法消除生产上的非正义,也就无法消除剥削。生产的非正义必须从生产自身解决,剥削的最终消除也必须依靠生产正义的实现才能完成。
其次,关于第二个“批驳”,实际上,罗尔斯眼中生产正义与社会剩余的这种矛盾对立,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当中则内在地蕴含着辩证统一的解决方案。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所指涉的理想劳动状态在于,异化劳动被消灭,剩余劳动不再作为剩余劳动,而是同必要劳动相一致,作为劳动自身自由自觉的状态而存在。并且这种存在状态对应着的是一种自由自觉的劳动价值的生产,以此方式生产出来的产品和价值也必定为生产者自身所用。所以在马克思看来,共产主义社会中,不存在必要劳动同剩余劳动的分裂和对立,不存在剩余劳动的异化存在状态,也不存在资本家对剩余劳动和剩余价值的剥削和侵占。
所以马克思给出的解决方案就是“消灭私有制”,“应当摒弃‘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资!’这种保守的格言,要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革命的口号:‘消灭雇佣劳动制度!’”换言之,需要彻底将导致生产劳动异化状态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及雇佣体制推翻,将自由自觉之存在重新赋予被异化的劳动,将被资本家占有的生产资料和被剥削的剩余价值从资本家手中重新夺回来归还给工人,对剩余价值的分配才能因此走上正义之轨。而罗尔斯所谓的推动社会进步的社会剩余,也不再是由被资本家强迫的剩余劳动所生产出来的,而是由自由自觉的劳动所生产出来的。
总之,与作为产品分配前提的剩余劳动的生产存在状态相对,罗尔斯给予更多关注的是一种分配的正义制度安排。他对分配正义的强调,其实隐藏了他希望通过对收入、财富和劳动产品分配的制度调控,以使资本主义剩余价值分配的不正义得到些许匡正的意愿,或者说是使社会及其生产的非正义看起来不那么严重。但“自由主义正义理论的一个关键缺陷就是只关注物资和利益分配的公平过程……罗尔斯代表了自由主义正义理论的焦点”,他所给出的分配正义方案只是使人们忽略剩余劳动的存在及劳动的异化状态这一更为根本的前提性问题,从而为资本主义异化劳动存在的合法性做辩护,因此,这种分配正义方案在本质上无法消除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所揭示的资本主义剩余劳动存在和剩余价值生产的非正义状态。事实上,剩余劳动的存在始终阻碍着生产正义的实现,生产的非正义也持续不断地导致剥削。借由社会需要社会剩余的理由而躲到分配正义背后的方案是软弱、虚伪和形式正义的,根本无法消除剩余劳动的存在,无法消除生产上的非正义,也无法改变资本主义制度下剩余劳动作为一种异化劳动状态的本质,更无法在根本上消除剥削。只有在根本上消除生产的非正义,才是实现实质正义的真正途径。
而更进一步讲,罗尔斯是在资本主义法权制度下进行分配制度架构的。但是,资本主义法权制度本质上存在着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矛盾:在政治上,资本主义似乎实现了形式上的自由、平等、权利等正义价值;但在实质的经济利益层面,由于其社会成员之间依旧是一种分裂的状态,依旧有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剥削和压迫,社会生产依然在形式的法权正义下维持着非正义的异化状态,真正的实质正义根本就无法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社会条件下得到实现。因此,罗尔斯在这一虚假的、形式正义的法权制度框架内对分配问题的论述也难以越过形式正义的藩篱。他在分配问题上给出的方案也只能是一种温和的改良,他所坚持的正义价值也是资本主义尚有局限性的法权价值,由其所构成的正义观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狭隘正义观,远未达到一种实质结果的正义。这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所要求的全部生产为了工人、全部分配也为了工人的实质正义看来,是不彻底的,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所要破除的正是这种虚伪、狭隘的资产阶级意识形态观念,而达至超越“资产阶级狭隘眼界”的真正正义之境。
罗尔斯轻视了分配正义背后的生产正义问题,这一轻视同时也导致了他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片面理解。为了破除这种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质疑甚至是诋毁,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正名,我们有必要站在政治哲学的视角下,全面阐释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理论内核,以正面回应并反击种种有失偏颇的评价和批判。
二、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正义诉求:一种可能的政治哲学阐释
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及其正义诉求,是与其劳动价值论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有着重要且更深层次的劳动价值论理论根据。或者说,有关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以及对生产正义和分配正义的关切,都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有着关键的理论依据和逻辑起点——“劳动是唯一的价值源泉”。
在《资本论》中,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考察,马克思论证了这种生产关系中劳动的重要地位,指出劳动力作为商品的“使用价值本身具有成为价值源泉的独特属性”,是生产商品价值的唯一源泉。劳动本身就其本质来说则是一切社会关系的起点。而工人作为劳动之主体,应能够进行为了自身全面发展的自由自觉的生产劳动,也应能够获得和自由支配生产所必需的生产资料和自然资源,以及工人自身所生产出的剩余价值。但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这些都无法得到真正实现。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使我们看到,资本主义的非正义既表现在资本家私人占有生产资料,也表现在剩余劳动的异化状态,以及工人劳动剩余价值被侵吞和剥削的非正义分配制度上。因此,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对资本主义进行批判的关注点,正在于资本家对生产资料的持续私人占有、对雇佣工人劳动的强迫利用,以及对剩余价值的任意剥削,这样的批判理路要求生产和分配的实质正义。
首先,马克思劳动价值论通过论证劳动在生产当中的关键性作用,强调了生产资料为广大劳动者共同所有的必要性,同时揭示出,正是私有制使生产资料等生产要素无法为社会劳动者所平等自由地获取和使用,使劳动者无法进行自由自觉的劳动。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意在指明,人们在劳动中结成社会关系并将其自身再生产出来,劳动是人之为类存在的本质规定。因此,实现自由平等的“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是劳动者进行自由自觉生产的必然要求。但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私有制使劳动者同其劳动条件相分离,同时,私人占有生产资料的资本家看中了劳动力作为商品之能够创造价值的独特属性,从而以雇佣关系为掩盖将其交换过来,劳动便作为异化劳动而进行着剩余价值的生产,并“再生产出劳动力和劳动条件的分离。这样,它就再生产出剥削工人的条件,并使之永久化”,劳动者在这种私有制下总是无法获得使其自身实现自由自觉的充分发展的条件。
而私有制在资本主义下的合法性,又是与资本主义流行的生产要素价值论紧密相关的。生产要素价值论强调,在生产中资本、土地作为与劳动同等重要的生产要素,也生产商品价值,也应参与到社会分配当中,进而论证了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私人占有资本和土地是正当的,靠其占有市场稀缺资源的特殊身份获取利润和地租也是正当的,从而为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私人占有生产资料和自然资源做了辩护。在这种情况下,资本家有着行使其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的特权,工人无法获得劳动所必需的生产资料,只得通过“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交换关系”,或者说是雇佣关系,靠将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资本家而换取对生产资料的使用权,以再生产自身。于是,资本家以“看似”人身独立的自由竞争市场体系和雇佣劳动制度为中介,可以随意“从直接生产者即工人身上榨取一定量的剩余劳动”,仅仅因占有工人所没有的生产资料就可以超强度、超时间地使用工人的劳动,以此获得付给工人工资之外无偿劳动产生的纯利润——剩余劳动所生产出来的剩余价值。
就这样,在资本主义的私有制与雇佣关系下,劳动者同生产资料及劳动条件相分离,资本也总是能够通过其对生产资料和剩余价值的占有,去进一步换取更多的“活劳动”。虽然伍德(Allen Wood)和塔克尔(Robert C.Tucker)等西方学者主张“资本占有剩余价值不会涉及不平等或不正义的交换”,但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立场来看,资本家对生产资料和剩余价值的私人占有直接关联着非正义的生产和交换,生产资料被资本家私人占有,并被资本家用于攫取工人的剩余劳动,这是构成资本主义剥削本质特征的重要根源之一。因此,必须消灭私有制,消灭资本家对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才能实现自由自觉的劳动,生产正义也才能因此获得实现。
其次,马克思劳动价值论通过剩余劳动对必要劳动的比率公式衡量和定义了剥削,以此揭示出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的异化存在状态和资本家对剩余价值的侵吞。这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指认资本主义非正义的关键一环,同马克思对生产正义和分配正义的诉求紧密相关。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所要求的是劳动过程同工人自身的一致性,即劳动从头至尾都是为了工人自身。而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现实当中,由于工人将自身劳动力出卖给了资本家,劳动则供资本家自由支配。于是工人劳动在资本家控制的生产当中被分割为两部分,即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一方面,资本家通过支付工人工资,抵消了工人进行的必要劳动,以维持工人自身劳动力的再生产。另一方面,工人的剩余劳动被资本家以其生产要素所有者的身份而占有。这部分劳动不是为了工人自身,而是为了资本家,所生产出来的剩余价值也被资本家以未付等价物的方式侵吞了。“资本家用他总是不付等价物而占有的别人的已经物化的劳动的一部分,来不断再换取更大量的别人的活劳动。”工人无法获得其劳动所生产出的全部价值,工人的劳动成果被侵占,劳动量与劳动所得不对等。
对此,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剩余劳动不仅存在,而且是以一种异化的状态存在的,它对应着一种被强迫的劳动,进行的也是一种被剥削的剩余价值的生产。以此方式生产出来的产品和剩余价值全部被资本家所占有,而工人则不得分毫。“在资本主义体系内部……一切发展生产的手段都变成统治和剥削生产者的手段。”
而针对资本家及土地所有者在私有制下的“不劳而获”,马克思在分配问题上给出了从“按劳分配”到“按需分配”的正义分配方案。他认为,一个正义的社会最起码应以按劳分配的原则给予劳动和劳动者以应有的公道。更进一步讲,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最终的正义追求在于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一正义目标在生产上体现为人能够自由自觉地劳动,而在分配问题上则体现为继按劳分配之后,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的“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也正是在这里,马克思有关社会政治哲学的正义诉求显现了出来,同其政治经济学研究紧密地关联在了一起,或者说,这种理论上的内在关联使我们从其政治经济学研究当中提取出社会政治哲学的意蕴和正义取向成为可能。
基于以上论述,我们实现了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理论内涵中的正义取向及政治哲学意蕴的解读和分析。马克思通过对资本主义私有制、劳动的异化状态以及剥削的批判,而对资本主义生产与分配的非正义进行了全面批判。在这一批判过程中,其正义诉求也显现了出来,即劳动是为了全体劳动者的自由全面发展,人应能够进行自由自觉的劳动,劳动生产出的产品和剩余价值也应为劳动者共同所有、共同支配。这种正义诉求的劳动价值论理论逻辑起点在于“劳动是唯一的价值源泉”。
三、“劳动是唯一的价值源泉”:对罗尔斯“批驳”的批驳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使我们看到,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社会生产和分配所呈现出一种非正义状态,这也是资本主义非正义的集中体现。马克思正是依据其生产正义和分配正义的诉求而对资本主义的这种非正义本质进行批判的。而他有关生产正义和分配正义的诉求还有着更深层次的劳动价值论理论依据,即“劳动是唯一的价值源泉”。罗尔斯未能理解马克思这一劳动价值论理论依据的真正要义所在,所以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做出了有失偏颇的批判。他片面强调分配正义而轻视生产正义,轻视生产劳动之于产品分配的前提性地位,也否认了劳动之于价值创造的唯一性地位。
现在我们需要站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立场上进一步审视罗尔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所作的理解。在讨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时,针对劳动创造价值这一问题,罗尔斯只是通过评价马克思“使用价值……是物质和劳动这两种要素的结合”这句话,得出结论:“马克思不认为劳动是它所生产的使用价值即所有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但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理解劳动创造价值的关键在于区分具体劳动生产使用价值和抽象劳动生产商品价值。在这一点上,罗尔斯是仅就着具体劳动生产使用价值来理解和论述劳动创造价值这一命题的。他在这里没有区分使用价值和价值,而是将使用价值、交换价值和价值混同起来进行了理解。同时,他也没有对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做出明确区分,而是将具体劳动、抽象劳动和劳动也混同起来。这种未做细致区分的理解很容易导出这样一种理论倾向:一方面,未区分使用价值和价值导致他将使用价值的源泉视为价值的源泉,即生产资料和自然资源是使用价值的源泉,因而也是价值的源泉,那么劳动就既不是使用价值的唯一源泉,也不是价值的唯一源泉了;另一方面,未区分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导致他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具体劳动作为劳动的全部意涵去理解,只关注到劳动作为具体劳动生产使用价值,而没有注意到这样一个理论关键,即,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抽象劳动作为劳动的另一重意涵,其实是作为价值的唯一源泉而进行商品价值的创造。
但我们知道,一方面,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实际上明确区分了使用价值和价值。除使用价值外,商品还有着代表其社会属性的交换价值,价值又是从交换价值当中抽象出来的,因而也更深刻地体现着商品的社会属性,作为生产社会关系的劳动才是创造这种商品价值的唯一源泉。而生产资料和自然资源只体现人和自然的关系,不生产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也就根本无法构成商品价值的源泉。理解有关创造使用价值的源泉并不适用于理解价值的创造来源。另一方面,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当中,生产使用价值的劳动是具体劳动,生产价值的劳动是抽象劳动。劳动作为具体劳动,生产商品作为物质产品的使用价值需要其他生产要素的参与和配合。但劳动生产商品作为商品的价值,即,使劳动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形成交换价值,则无须依赖其他生产要素,纯粹靠的是代表人类生产和交换关系的抽象劳动。因此,无差别的抽象人类劳动就确确实实是它所生产的商品价值的唯一源泉,这是任何其他生产要素都无法替代的。
从罗尔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理解中可见,他仍然潜在地受着西方经济学理论模式的深刻影响,这种理论模式的逻辑根源仍旧在于典型的资本主义生产要素价值论。而在分配问题上,资本主义生产要素价值论又衔接着边际生产力分配理论。但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乃至其剩余价值理论看来,这些理论往往依靠法权的形式正义,掩盖了现实市民社会层面的对立和分裂,即非劳动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不仅仅依靠其私有者的身份获得了相应的利润和地租,同时还通过占有工人的剩余劳动继而将全部社会剩余价值据为己有,这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及其剩余价值理论进行资本主义批判的关键所在。
综上,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既具有丰富的政治经济学理论意义,同时还内含着深刻的政治哲学理论意蕴。劳动价值论本身连同由其引出的剩余价值理论对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特征及运行机制的揭示,以及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谴责与批判,都在人类社会制度应然性层面给出了理论阐释和实践方案。其中所蕴含的一种“正义观念的预设”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所指涉的正义取向引到了社会政治哲学研究的重要理论阵地,这也是罗尔斯作为一名出色的政治哲学家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予以如此关注的根本原因所在。但由于受到西方经济理论模式的深刻影响,罗尔斯无法全面认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所蕴含的丰富意涵。他陷于片面的理解视域,以至于没有找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当中蕴含着的解读和攻破资本主义弊病的良方,从而无法真正理解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乃至马克思整个社会理论的精髓所在。
总之,虽然罗尔斯从正义的角度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进行了政治哲学层面的思考,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社会正义诉求总结为“人人平等地拥有获取和使用社会生产资料的权利,人人平等地拥有与他人合作制定公开民主的经济计划的权利,人人平等地分担社会工作”,这对我们用现代视角去丰富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理解有着诸多益处。但罗尔斯在指出以上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正义诉求后,转而又认为这种诉求所指涉的“完全共产主义社会是不值得欲求的”,因为他认为“这样的社会不依赖人们的正义感”,这在他看来是难以理解和接受的,从而他将社会正义的期望又寄托在人们的“正义感”这种典型的主观道德的说教上,得出与马克思唯物史观理论整体大相径庭的结论。正像尼尔森(Kai Nielsen)所说的那样,“道德化的方式不具有真正的解放力量”。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立场来看,失去了社会历史客观立场基础的社会理论才是让人难以想象和接受的。社会正义的实现,或社会非正义的消除,不在于强调主观上虚无缥缈的正义感,而在于不断发展人类生产力,使现实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人们之间不断发生的利益冲突和对立等一定社会历史发展阶段下的局限性问题,能随着“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即共产主义的最终实现而得到解决和克服。
结语
不得不说,资本主义世界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研究,以及据此提出的社会制度正义方案对我们有着诸多启示意义。其中,罗尔斯在学理上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之资本主义批判观点的吸收和借鉴,以及在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回应当中给出的富有现实意义的正义理论,都是值得我们仔细审视的优秀范本。但本质上,罗尔斯所依据的新自由主义理论立场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立场本身有着难以调和的矛盾。罗尔斯正义理论之形式正义的理论内核,也决定了他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质疑和否定,是不能为我们所接受的。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并非是“多余”的。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作为科学的、实践的理论,最终要求和指向的是破除虚假的形式正义,达至真正的实质正义,它为我们确立了有关社会生产和分配的正义追求,是构建中国特色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重要理论支撑。研究罗尔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阐释与批判,回应西方新自由主义理论模式的挑战,在理论交锋中吸收和借鉴西方有益成果,不仅对我们坚定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理论立场,并进一步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当代诠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我国当下的社会发展和正义制度建构也具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时代意义。
(作者简介:李无双,南开大学哲学院博士研究生;孙寿涛,南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网络编辑:同心
来源:《求是学刊》2021年第6期第32-39页
【查看完整讨论话题】 |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