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社会发展至今,“平等”依然有着独特的价值魅力,也是诸多思想家、学者都会探讨的一个问题。但是,究竟应该如何看待平等?应该实现怎样的平等?马克思主义者与非马克思主义者有着不同的论断,可谓泾渭分明。恩格斯与杜林在平等观上的分歧就是一个重要例证。重温恩格斯对杜林平等观的批判性剖析和对马克思主义平等观的阐发,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马克思主义平等观,理解“共同富裕”对于中国社会主义实践的重要意义。
一、杜林的平等观及其所谓“科学”论证
杜林不满于其之前的理论先驱对平等的抽象论述,想对平等作一“科学”阐释,以便为人们提供一种“严密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在他看来,之前的政治哲学家关于平等的论述都因囿于形而上学的思维方法,而过于抽象、含糊,缺乏精确性。他要引入数学的方法,给平等以精确性论证,以便为人生提供精确指引。在他看来,“如果在遇到问题时,不是立即用数学的精确性去加以解决,而是采用通常的、把一切问题弄得混乱不清的形而上学方法,那么,建立完全没有矛盾、对世界观来说具有决定意义的、大大小小不受限制的事物的概念,似乎是不可能的”。无论是哲学问题,还是社会历史问题,都应该以纯数学和合理的力学原理为基础。由是,“人们将不仅可以甩掉庸俗的形而上学的错误,而且具有能够对概念和观点进行独立思考的优越性”,也就是说,具有了所谓“科学的”世界观与人生观。杜林认为,社会理论要具有科学性,就必须取法于自然。由是,他接受当时较为通行的观念,认为自然世界和人类社会具有同构性,“自然原则仍然是人类世界——自然世界的一部分——的标尺”。人类社会是自然世界的一部分,适用于自然世界的自然原则随着时间的推移,会逐渐演变成人类社会中的道德原则。因而,用于研究自然原则的数理逻辑方法,自然而然也就可以运用于人类社会的研究当中。“道德的世界和一般知识的世界一样,尽管都有其缺陷和不够之处,但却都有它们的恒久的原则和单纯的要素。”研究人类社会就要如同研究数学一样,通过分解和推理找出其基本原则和永恒真理,并充分认识其运用的适用性和有效范围。
为此,他模仿物理的分解和数学的推演,自认为找到了一条他认为“颠扑不破”的“公理”:“两个人的模式”。他发现,作为研究对象的社会与作为研究对象的自然无论怎么复杂,都可以分解为最简单的要素,就像磁力有两极、水由氢和氧化合而成一样,社会是由两个人构成的。而平等观念作为社会中的一条“公理”,正是通过这两个人的模型逐渐构建、发展起来的。并且,由于这种平等观念是运用确证的推理方法论证出来的,所以在社会历史领域当中进行探讨和运用时,有着“同数学的认识和运用相似的适用性和有效范围”,其“真理是根本不变的”。
杜林对平等的论证,是通过探讨义务背后的关系模式——“两个人”的意志关系——开始的。在他看来,个人相对于自然是没有义务的(除非把自然拟人化)。义务必定产生于人与人之间,产生于意志与意志之间。因为,如果个人被“设想成为孤独的,或者换句话说,被设想成为同其他人没有任何联系,那么这个人是没有什么责任的”。而作为道德上的义务或真正的义务必定是来自内心的自由意志的承认,因而,由诸如武力那种外部强制所产生的就不是真正的义务或道德上的义务。在杜林看来,一个最简单的社会至少由两个人组成。这两个人的意志“就其本身而言,是彼此完全平等的”,而且其中一方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外一方,亦不能平白无故地宣称“他的愿望高于我们的愿望”。所以,为了能够有效避免侵犯他人意志等消极行为的出现,这两个“人”就必须运用自身的知性思考能力,“通过订立契约”的方式建立起一种“自愿的、特殊的情谊”,即平等关系。而平等关系一经建立,就意味着能够限制“逾越自己的范围去奴役他人意志的意志”,并确保个人的尊严和自由相一致。由此,它成了所有关于平等、正义问题研究的出发点和基础。也因此,杜林将其视为亘古不变的“公理”。
不止于此,他还认为,意志与意志之间的这种平等关系不仅是道德领域中所具有的一种规范性价值,还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一种法权关系。“尊重别人的意愿就像尊重自己的意愿一样,是公共道德的第一个基本法则。因此,一切知性正义的基本观点同时被表述出来了。本来,个人的意志并不包含奴役他人的意志。”也就是说,与平等关系的建立相对应的是作为法权上的正义的确立:“在发展原则性的法律概念上,我们需要的仅仅是两个人之间的十分简单的和基本的关系。有了这个模式,自然正义的实现,或者和好状态能够赖以出现的条件,也就完全具备了。”在杜林的阐释之下,正义经由道德上的义务和个人的自由意志与平等取得了联系。平等观念作为正义的原则,也据此成为法的出发点和自由社会的基础。应该说,杜林从道德维度去论证平等,乃至以平等关系推演正义关系,得出“平等=正义”的观点,还是较为“正统”的。这是因为,尽管杜林试图对平等、正义进行清晰、确定的论证,以避免存在他所说的像洛克、卢梭那种形而上学的抽象与含糊,然而,他所采用的数学、物理学方法,恰是近代政治哲学所倡导、遵循的方法,其对明晰性和确定性的追求也是近代政治哲学的追求。无疑,他依然走在近代政治哲学所开辟的“正统”大道上,这至今依然是当代西方政治哲学所谓的“正统”。
作为近代政治哲学的奠基者,霍布斯、休谟等人在其著作中就已经采用数学、物理学等理性的方法构建他们的政治哲学体系。比如,休谟就试图以“仔细和精确的实验”方法来探讨人性的奥秘,以至将其《人性论》一书的副标题界定为“在精神科学中采用实验推理方法的一个尝试”。这基本上可以视为杜林《哲学教程》一书副标题“严密的科学世界观和人生观”的先行表述。而这种方法更早可以追溯到被称为近代政治哲学的奠基者的霍布斯,他在《利维坦》一书中已先行以数学、物理学的方法对诸多政治理念和国家主权进行论证。对此,他还不无幽默地指出:“公共事业的技艺,如修筑城堡、制造兵器与其他战争武器的技艺,由于有助于国防与战争胜利,所以便是权势。虽然产生这一切的母亲是一种学术——数学,但由于它们要通过艺人之手才见之于世,世人把接生婆当成产妇了,所以便认为这一切都是由艺人产生的。”在他看来,以往的政治哲学之所以含混不清,原因之一就是没有贯彻理性的方法,没有使用精确的数学方法,因此需要将数学方法应用于政治哲学,将政治提高到科学的高度,使其成为理性知识的一个部类。只有人们像数学家那样遵循纯粹理性的数学的方向,从不证自明的原理出发,依靠显明无误的结论,政治才可能被梳理归纳,达到“理性的规则与可靠无误性”的程度,才能像线条与数字那样严密准确。这种方法被霍布斯称为“分解综合”。
可以看出,杜林这种自鸣得意的“事物的一般状态也可以还原为基本形式和基本元素”的方法,实质上仍然沿袭了霍布斯、休谟等人开拓的近代政治哲学传统,在相当程度上可以视为牛顿的自然哲学方法在人类精神领域的一个运用。杜林也许没有意识到,他要超越的近代政治哲学家康德、黑格尔等人,恰恰深受近代的数学和物理学方法的影响,而他本人关于道德、平等、自由意志等方面的思想,在某种意义上也不过是康德等人相关思想的翻版。他批判黑格尔“拙劣”,而他自己其实连拙劣都谈不上,是在毫不掩饰地抄袭黑格尔、康德。但遗憾的是,这种本是缺乏理论创见,甚至只是变着花样抄袭的理论阐释,却迎来了一批不明所以的人的喝彩和追捧。一些社会主义出版物更是缺乏“火眼金睛”,不但没有拒之千里,反而热忱欢迎。恩格斯注意到杜林这种抽象的永恒的平等观的危害性,不得不放下其他工作,着手来啃“这一个酸果”。恩格斯意识到,若放任这种平等观肆意传播,容易“在如此年轻的、不久前才最终统一起来的党内造成派别分裂和混乱局面的新的可能”,给无产阶级运动带来误导,因而有必要对其进行批判和消除影响。
二、恩格斯对杜林平等观的批判
恩格斯对于杜林平等观的批判既指向他的研究方法,也指向他由此推论得出的平等观及其危害。
对于杜林的研究方法,恩格斯认为,尽管杜林自认为是一种创新,但在实质上依然是先验主义的,依然走在形而上学的老路上。它“不是从对象本身去认识某一对象的特性,而是从对象的概念中逻辑地推导出这些特性”。这种方法“把每一类认识对象分解成它们的所谓最简单的要素,把同样简单的所谓不言而喻的公理应用于这些要素,然后再进一步运用这样得出的结论”。运用这种先验主义的方法去研究平等问题,得到的只会是经由思维臆造的平等。对此,恩格斯指出:“原则不是被应用于自然界和人类历史,而是从它们中抽象出来的;不是自然界和人类去适应原则,而是原则只有在符合自然界和历史的情况下才是正确的。”平等观念作为一种思维的产物,是人们在物质生产和物质交往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研究平等、道德和法的问题如果不从现实的人及其形成的社会关系入手,而仅从“社会”的概念或臆想出的最简单的要素中去构造,只会误入歧途。
在恩格斯看来,不仅杜林的研究方法存在问题,而且他赖以论证的前提——“两个人的模式”——也是难以立足,经不起现实推敲的。恩格斯指出,杜林这种“自以为是”的理论发现,不过是当时人们的“常识”,是过去整个18世纪思想家所共有的“成见”,“他们在1754年卢梭关于不平等的论著中已经出现”,并“在从亚当·斯密到李嘉图的政治经济学家那里扮演着主要角色”。然而不同的是,“两个人”的理论在18世纪的思想家那里,只是被当作例子用于解释说明相关观点,而杜林却把这种“举例说明的方法提升为一切社会科学的基本方法和一切历史形态的尺度”,对“常识”进行重新裁剪和拼接,这显然是对过往政治学家观点的抄袭和歪曲。
杜林论证的乏力和荒谬还表现在论述的三种“例外”(即恩格斯指出的三种“退却”)上:第一,“可以允许的隶属关系”的“例外”。杜林认为,平等不宜适用于隶属关系之间,比如,父母与儿童之间属于平等适用的例外,因儿童存在意志的自我规定的欠缺。但恩格斯指出,就构成社会关系的最简单的要素——构成家庭的男人和女人——而言,他们仅从性别上说就可能是不平等的。第二,平等不宜适用于“道德上不平等”的人的“例外”。杜林认为,平等只适用于道德上平等的人,对于道德上不平等的人是不应该苛求平等的。恩格斯对此深刻地指出,不可能存在道德上完全平等的人,因为现实的人不可能只有人性,而不具有兽性,“人来源于动物界这一事实已经决定人永远不能完全摆脱兽性”。否则按照杜林的逻辑,差不多现实中存在的不平等现象都会被视为平等适用的例外。第三,可使用暴力的“例外”。本来既是平等,就不宜一方对另一方使用暴力,但杜林认为,当异己的意志从事了危害活动和敌对活动,即做了不正义之事时,就可以使用暴力,这时暴力被他称为对平衡的恢复,是对施加于它本身的不正义的反作用。恩格斯就此指出,如果这样一种“例外”就可以成为使用暴力的借口,那么掠夺落后民族的一切可耻行径也都可以被认为是正当的了。
显然对于杜林来说,平等是真实的,是先验的,而现实的不平等无非只是例外,是需要朝着理念去调适的情形。恩格斯指出,杜林的诸多“例外”所表明的恰恰是杜林的平等理论无法应用在现实上的诸多“退却”,这些“退却”反映了杜林的平等观在现实层面运用上是自相矛盾和荒谬的。恩格斯一针见血地指出,“两个意志的完全平等,只是在这两个意志什么愿望也没有的时候才存在;当它们不再是抽象的人的意志而转为现实的个人的意志,转为两个现实的人的意志的时候,平等就完结了”。在恩格斯看来,平等并非建立在任何抽象的或形式的逻辑或原则基础上,也不是建立在绝对的或假设的契约或理论基础上,而应该取决于受历史条件制约的生产方式。比照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所表述的观点和他与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的观点可以看到,恩格斯对杜林平等观的批判是自他与马克思确立唯物史观以来,对先验论、思辨哲学的批判的延续,是继批判蒲鲁东主义、巴枯宁主义等错误思潮后一以贯之的批判。对于马克思和恩格斯而言,正是因为对社会生活实际缺乏真切的了解和把握,才会幻想通过一种永恒的平等观或道德理想来调节社会关系以实现社会平等。社会生活和精神生活是受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的,而不是相反。社会改造的唯一出路在于废除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在于生产方式的根本性变革。显然,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和方法根本不同于杜林的观点和方法,这种分歧实质上是历史唯物主义与形而上学在平等观上的根本对立,这种对立至今依然反映在历史唯物主义与“普世价值”、马克思主义与自由主义的根本对立之中。
不过,恩格斯对杜林平等观的拒斥与剖析,并不意味恩格斯不重视平等,甚或否定平等对于无产阶级和社会主义事业的作用。相反,在他看来,仅仅揭示杜林平等观的谬误还远远不够。他指出:“我们对平等观念本身的论述没有因此结束,这一观念特别是通过卢梭起了一种理论的作用,在大革命中和大革命之后起了一种实际的政治的作用,而今天在差不多所有国家的社会主义运动中仍然起着巨大的鼓动作用。这一观念的科学内容的确立,也将确定它对无产阶级鼓动的价值。”平等观念在无产阶级的意识转变中具有不可忽视的批判性作用,能够为“无产阶级意识赋予否定的力量,使之成为革命变化的能动因素”。为此,有必要基于唯物史观对平等观作出科学的阐释。三、恩格斯对平等的马克思主义阐释
恩格斯对杜林平等观的批判蕴含了他对平等的深刻理解。事实上,恩格斯不仅在《反杜林论》中阐述了他的平等思想,而且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以及他与马克思共同撰写的《德意志意识形态》等著作中表达了他与马克思关于平等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这尤其体现在如下三点上。第一,平等是一个历史范畴。不同于杜林等唯心论者从抽象的人性论出发去阐释平等,恩格斯是基于唯物史观对平等进行剖析的。他通过历史回溯和“事实描述”揭示出,平等观念是一种历史的产物。一方面,平等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而这种历史条件本身又是以长期的历史发展为前提的;另一方面,平等观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具体内涵和表现形式。比如,在基督教蓬勃发展的时期,平等表现为一切人原罪的平等和作为上帝的选民的平等;而在资本主义社会时期,平等则表现为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的平等。
在资本主义社会,平等观念之所以“已经成为国民的牢固的成见”,并不是由于它是普遍的永恒真理,而是由于它已经上升为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资产阶级在资本主义经济中占统治地位,其平等观念就越来越被“描绘”成具有普遍形式的思想。这就是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指出的:“每一个企图取代旧统治阶级的新阶级,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就是说,这在观念上的表达就是: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把它们描绘成唯一合乎理性的、有普遍意义的思想。”
对此,马克思恩格斯一再强调,任何时代的平等观念都是其时代的产物,是物质生产和经济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平等观念一直都在演进、变化着,当下的平等观念无不是之前变化累积的结果。恩格斯还特别指出,要从那种“相对平等的原始观念中得出国家和社会中的平等权利的结论,要使这个结论甚至能够成为某种自然而然的、不言而喻的东西,必然要经过而且确实已经经过几千年”。因而,平等观念若抽离了具体的历史条件,将变得空洞且毫无价值。
第二,平等不是独立自存的,而是受社会物质生产制约,并随社会物质生产的发展而发展的。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平等有着不同的内涵和规定。平等之所以不是什么永恒真理,而是一个历史范畴,一个重要缘由就在于,它受制于社会物质生产等诸多条件。毕竟“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回溯人类历史,古希腊、古罗马社会和中世纪基督教社会的平等观念就不同于近代表现为人权形态的资产阶级的平等观念。从平等与商品交换的关系来看,古代的平等以商品交换的不发达作为前提,但近代人权所诉求的平等却以商品交换的充分发展为前提,以发展了的交换价值为基础。天赋人权的平等所对应的主体是一切人、一般的人和抽象的人,这在古代却是难以想象的。简而言之,天赋人权的平等观念只有在商品经济社会中才有可能产生,且只有在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资本化时期才能获取其“普适性”的地位。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平等观念的演进也取决于社会物质生产。早期简单的商品交换和商品生产固然孕育了近代的平等观念,但却不一定能够孕育出作为人权的平等观念。这是因为,假如简单的商品交换只是停留在“物=物”的交换形式上,那这种交换形式就只是意味着在此一具体交换中的商品所有者之间的平等,并没有意味着一切人的平等;要使一切人平等,就不能停留在这种简单的物物交换形式上,而必须走向人人都成为商品所有者、人人都为货币所支配的世界,即只有在“万般皆商品”,在劳动力成为商品的资本化世界中才有可能。因而,在资本主义经济尚未萌芽之前,作为资产阶级的平等观念甚至会被视为奇谈怪论或大逆不道;而只有在资本主义经济大行其道之时,作为其人权形态的平等才会被视为具有“普适性”。只不过在资本主义经济暴露其局限性的同时,与它相适应的、被宣称为具有“普适性”的平等也暴露出其历史的局限性。
第三,资产阶级的平等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法权意义上的平等,而无产阶级的平等的根本诉求是要废除私有制,以实现真正的平等。资产阶级的平等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和发展资本主义生产的过程中确立的,作为一种人权形态的平等,它表现为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程序平等等法权意义或规范意义上的平等。但是,这种奠基于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法权意义上的平等,却不可避免地导致社会两极分化和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剥削的日益加重。“平等权利在口头上是被承认了。但是,追求幸福的欲望只有极微小的一部分可以靠观念上的权利来满足,绝大部分却要靠物质的手段来实现,而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所关心的,是使绝大多数权利平等的人仅有最必需的东西来勉强维持生活,所以资本主义对多数人追求幸福的平等权利所给予的尊重,即使有,也未必比奴隶制或农奴制所给予的多一些。”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只要把私有制视为自然前提,经济不平等、社会不平等就会随之而来,政治平等也难以确保。这种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平等不仅使平等局限于政治、法律意义,而且由于未能解决政治平等、法律平等的约束条件,致使这些领域本身的平等诉求甚至也难以实现。他们进一步指出,不平等其实正是社会生产有所发展却又发展不充分的产物,只要社会存在一些人占有另一些人的劳动,存在私有制和阶级,就必然会有不平等的存在。而基于“私有财产”等形成的经济不平等和社会不平等,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被视为自然的事实,同时成为资产阶级政治平等难以逾越的局限。因此,只有随着社会物质生产的充分发展消灭私有制,消灭阶级,消灭不合理的社会分工,才有可能实现真正的平等。
无产阶级的平等观所要超越的正是资产阶级平等观的局限。与资产阶级提出的消灭阶级特权的平等要求不同,无产阶级主张平等“应当不仅仅是表面的,不仅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也就是说,无产阶级看到了资产阶级实质上只是以其自身的“资产”为依据来要求消灭政治特权,实现他们所谓的平等要求,但却未能超越“资产”的限制。因此,无产阶级对于平等的要求已经不再限于政治权利方面,而是进一步扩大到了社会、经济上的平等。他们要求超越资产阶级的狭隘眼界,抛弃资产阶级把政治平等建立在私有制的基础之上,试图在不触动经济不平等和社会不平等的“自然前提”下实现政治平等。为此,恩格斯强调,无产阶级应明确将废除私有财产、消灭阶级本身写在平等诉求的旗帜上,明确将平等要求与消灭阶级和私有制、与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紧密联系起来,“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而当阶级差别消失之后,诸如平等与正义的价值准则也终会在历史的发展中被抛弃。“那时,平等和正义,除了在历史回忆的废物库里可以找到以外,哪儿还有呢?”当然,在共产主义社会尚未到来之前,平等不会退出历史。我们依然需要平等,但我们所需要的平等显然不是那种先验的抽象平等,而是面向事实的平等。这种平等观使我们在通往共产主义的社会主义道路上,选择逐步走向共同富裕的实现方式,以求最终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人的解放。
四、共同富裕:马克思主义平等观在中国的成功实践
恩格斯对杜林平等观的批判和对平等的历史唯物主义阐释,不仅辨析了杜林式平等观的实质、荒谬和危害,而且划清了无产阶级平等观与资产阶级平等观的界限,阐发了马克思主义平等观的科学内涵。这些思想为之后的列宁、毛泽东等马克思主义者思考和解决平等问题提供了宝贵的思想遗产。回溯中国的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实践历程,我们能够发现,中国共产党人解决平等问题的成功之道,离不开对马克思恩格斯所开创的马克思主义平等观的创造性继承和发展。这一点尤其体现在对“共同富裕”的倡导和追求上。
1.将共同富裕视为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共产党人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平等观的一个创举
马克思主义者在看待平等问题上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不是从抽象人性论的视角去看待平等,把平等仅仅理解为平等本身的问题,而忽视平等所赖以实现的诸多条件。这使其不会像自由主义者、观念论者(如杜林等)那样,将平等仅限于形式平等或政治的、法权的平等,而是志在将平等推向资产阶级不会触动和不愿触动的经济平等和社会平等,并最终实现人的解放。这是因为资产阶级所追求的平等实质上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平等,是为了适应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而确立的。这样的平等决定了它不可能撼动它赖以存在的“私有制”和由此而来的剥削。只不过与历史上的私有制和剥削相比,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建立在阶级对立上面、建立在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剥削上面的产品生产和占有的最后而又最完备的表现”,其剥削是“用公开的、无耻的、直接的、露骨的剥削代替了由宗教幻想和政治幻想掩盖着的剥削”。而无产阶级的使命就是要消灭私有制及其带来的两极分化和剥削等不合理的社会现象。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中国共产党人所秉承的也正是这样的使命:消灭私有制、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首先是个消灭剥削制度的问题。‘共同富裕’的提出,从一开始就和超越资本主义弊端、开辟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相联系。共同富裕之所以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具有持久吸引力的价值基础,就在于其建立在从根本上解决资本主义自身不可克服的矛盾,逐步消灭剥削、防止两极分化,并最终消灭阶级这一科学社会主义基石上。”事实的确如此。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毛泽东同志就曾明确指出,“现在我们实行这么一种制度,这么一种计划,是可以一年一年走向更富更强的,一年一年可以看到更富更强些。而这个富,是共同的富,这个强,是共同的强,大家都有份”。在改革开放时期,邓小平同志也曾多次强调共同富裕,提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富起来、大多数人穷,不是那个样子。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更是从“以人民为中心”“共享发展”的视角阐释共同富裕,指出“消除贫困、改善民生、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我们党的重要使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们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共享理念实质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的是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要求”。
2.将共同富裕视为社会主义的目标,体现了对马克思主义平等观的根本遵循和创造性阐发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无产阶级所追求的平等将不局限于资产阶级所追求的政治平等,而会进一步向社会平等迈进,以至最终实现人的解放。对此,饱经磨难奋而崛起的中国共产党人有着深刻的理解:政治平等的实现有其赖以树立的现实基础,在存在阶级、存在剥削的社会中,经济平等、社会平等会是一种难以企及的梦想,甚至政治平等也会沦为一种难以兑现的政治许诺或现代神话。正是对平等和现实有此深透理解,卓越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无不将共同富裕视为社会主义的本质和目标,认为唯有以共同富裕为指引,切实解决有碍共同富裕实现的诸多制约性因素,才有可能最终实现人的解放。
为此,在如何实现共同富裕的问题上,中国共产党强调既要“做大蛋糕”,也要“分好蛋糕”,即“在做大蛋糕的同时分好蛋糕”;强调“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国家必须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倡导公平正义,强调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强调要更加注重保障基本民生,更加关注低收入群众生活,实现精准脱贫,防止平均数掩盖大多数。正是基于对共同富裕的深刻理解,我们把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把脱贫攻坚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标志性工程,组织推进人类历史上规模空前、力度最大、惠及人口最多的脱贫攻坚战。我们可以理直气壮地说,对于我国的人民,不存在共同富裕适用上的“例外”。对于中国共产党来说,共同富裕包含的平等已经不是社会平等所能涵盖的,而是一个涵盖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文明等诸多方面的平等,且这种平等不是基于贫穷的平等,而是基于富裕的平等。当然这里的平等也不是平均主义的平等,而是允许有差异的平等,依存于共同体的平等。
3.扎根中国实际,切实解决各种有碍共同富裕实现的时代问题,是中国共产党始终不渝的使命担当和一直以来的现实追求
从中国共产党成立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这段历史时期,我们面临的社会主要矛盾仍然是帝国主义与中华民族之间的矛盾、封建主义与人民大众之间的矛盾。加之当时国弱民穷的状况,致使当时的中国于民族层面看不到民族平等,于国民层面看不到国民平等。这使中国共产党成立之时就面临两大历史任务: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实现国家繁荣富强、人民共同富裕。
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已成立,但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一些剥削现象尚未被消除,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一些任务还要继续完成。因而,如何消除产生剥削、压迫等不平等的制度性根源和社会现象,为实现社会平等、共同富裕提供制度性基础,即如何从根本上保证广大人民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消除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制度性障碍,早日让人民群众过上富足的日子,成为摆在中国共产党面前的紧迫任务。为此,中国共产党在全国范围内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把生产资料私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任务,为消灭剥削、压迫,追求政治平等、社会平等和共同富裕提供了制度基础。
在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制度之后,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建立先进的工业国的要求同落后的农业国的现实之间的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时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基于对这一时期的国情和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认识,中国共产党把改变农业落后状况、建立发达工业体系、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作为重中之重来抓。因而早在1953年12月16日的《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就指出:“为着进一步地提高农业生产力,党在农村中工作的最根本的任务,就是要善于用明白易懂而为农民所能够接受的道理和办法去教育和促进农民群众逐步联合组织起来,逐步实行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使农业能够由落后的小规模生产的个体经济变为先进的大规模生产的合作经济,以便逐步克服工业和农业这两个经济部门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并使农民能够逐步完全摆脱贫困的状况而取得共同富裕和普遍繁荣的生活。”显然,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所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造和现代化体系建设,为中国共产党追求人民共同富裕打下了牢靠的制度基础,提高了社会生产力的整体水平。
历经近30年的励精图治,至改革开放前,我国的综合国力和社会生产力水平都有了质的飞跃,但约束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因素仍然存在。鉴于此一时期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由是,如何通过深化改革,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等要素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就成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一个关键。为此,在以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的价值引领的前提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成为中国共产党人的伟大创造。
经过4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不论是综合国力还是人民生活水平,都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经济总量位居世界第二位,众多主要经济指标位居世界前列,可以说中国已经把“蛋糕做大”了。然而,我们的蛋糕还没有分得很好,诸如贫富分化、分配不公的现象还存在,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因此,如何确保在进一步做大蛋糕的同时分好蛋糕,又成为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一项重要任务。
正是意识到这种历史使命,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倡导全党“要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打赢脱贫攻坚战,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标稳步迈进”。
可见,正如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平等观的践行上,不是从一种所谓的“普世价值”或永恒真理出发,去要求中国适应某一抽象的目标,而是强调以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去分析、解决各种在特定的历史境遇中出现的平等问题一样,中国共产党对共同富裕的践行也不是抽象地从某种教条出发,而是现实地辩证地解决各种在特定时代中表现出来的具体的共同富裕问题。就此来看,思考并解决好当代中国的平等问题,不仅需要“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的共产主义图景作为我们需要时时仰望的星空,还要从当下的中国实际出发,从尽可能惠及最广大人民群众出发,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用不断向实现“共同富裕”迈进的事实,继续向世界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作者系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教授)
网络编辑:同心
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202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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