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的纪律处分制度以党章为根本依据,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主干。2024年1月1日起在全党实施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党的纪律处分制度建设的新任务。深刻理解和正确把握《条例》的具体内容是新征程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处分制度建设的前提。目前,学界对于新征程党的纪律处分制度建设的新思想、新理念和新思路等基本理论问题尚缺少学理探讨,对新征程如何加强党的纪律处分制度建设也缺少研究。为此,笔者尝试从新征程党的纪律处分制度建设的理念思路、制度创新、实施方法三个维度进行探讨。
一、修订2023年版党纪处分条例的新思想新理念新思路
《条例》的修订遵循了新思想、新理念和新思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重要理论指引,以遵循党章、全面从严、系统观念、科学立规为修订理念,直面新形势下纪律处分制度面临的现实问题,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以严明的纪律确保全党目标一致、团结一致、步调一致。
1. 新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重要理论指引。理论来源于实践,又反作用于实践。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继承与创新并举,既立足于实践又指导实践,特别是习近平关于党的自我革命重要思想和习近平关于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为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提供了重要理论指引。例如,习近平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被转化为《条例》中的原则性规定。党的自我革命性决定了党的建设实践会不断发展并生成新的党的纪律规范,而新的党的纪律规范又将推动党的自我革命不断深化和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明确指出自我革命是党跳出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全面阐述了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科学回答了我们党为什么要自我革命、为什么能自我革命、怎样推进自我革命等重大问题,明确提出“九个以”的实践要求。对此,《条例》明确将“坚持自我革命”“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等重大理论创新作为指导思想的组成部分纳入《条例》,将习近平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转化为全党的行动指南。又如,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被转化为《条例》中的具体性规定。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全党不断深化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规律性认识,围绕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又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深刻回答了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为什么建、建什么、怎么建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强调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使全党形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这也为修订《条例》提供了重要理论指引。
2. 新理念:以遵循党章、全面从严、系统观念、科学立规为修订理念。修订理念是制度完善的灵魂,也就是说,制度完善的全过程都在修订理念指导下进行。2023年党纪处分条例以遵循党章、全面从严、系统观念、科学立规为修订理念,集中体现了新时代新征程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新任务新要求。首先,《条例》坚持以二十大党章为根本遵循。党的章程是一个有生命力的党“借以进行活动的法权基础”,是党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共同法律”,各地区要“不折不扣”地执行。这充分表明党章是党内的根本规范依据。从党史来看,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自创立伊始就在党章之中内含着对于党员的纪律要求。因此,《条例》修订必然以作为党内根本大法的二十大党章为根本遵循。例如,《条例》在总则第一条中就明确指出,其制定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章程》。《条例》第三条也明确指出党组织和党员遵守、执行、维护党章的规定,指出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这充分表明新修订的《条例》以二十大党章为制定依据。又如,二十大党章在第四十条中明确新增了“责令检查、诫勉”措施;《条例》依据二十大党章,对第五条进行了调整,即在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四种形态”中增加了“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这意味着在二十大党章的指引下,《条例》把“四种形态”的新要求新部署进一步转化为新的纪律规范,旨在以严明纪律维护党章权威。其次,《条例》坚持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条例》作为规范党纪处分工作的党内法规,具有强制性、惩治性和权威性的特点。这意味着新征程为了切实实现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必须要通过严明立纪对党员干部的行为提出高标准严要求。一方面,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应实现从严治党的更加“全面”。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要求治党对象的全覆盖,即破除党员职务级别、党员所属行业和所在地域的边界限制。《条例》以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修订理念,实现违纪行为主体、违纪行为情形、违纪涉及领域全覆盖,从而将所有党员,不论是党的干部还是普通党员、不论是高级干部还是一般干部,都应纳入治党的对象范围之中。另一方面,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还应实现治党的进一步“从严”。《条例》的修订正是站在此高度上,坚持党纪严于国法,对党员的纪律方面的要求更加严格。最后,《条例》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系统观念科学立纪。从横向上看,《条例》作为规范党纪处分工作的基础性主干性党内法规,通过增加纪法衔接条款进一步增强了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协调,推动执纪执法贯通,从而凸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系统性。从纵向上看,《条例》作为党纪处分制度的规范载体,其本身具有系统性,并且在修订过程中进一步增强了“总则统帅分则”的内在联系,实现了逻辑贯通。
3. 新思路:直面新形势下纪律处分制度面临的现实问题。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我们党作为世界上最大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要始终赢得人民拥护、巩固长期执政地位,必须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2023年1月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明确把我们党治党治国面临的独有难题概括为“六个如何始终”,即“如何始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如何始终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如何始终具备强大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如何始终保持干事创业精神状态,如何始终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如何始终保持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党的纪律处分制度作为党的自我净化法规制度的主要内容,对有效破解“六个如何始终”等独有难题至关重要。可以说,以党的纪律处分制度的严厉性、严格性破解大党独有难题是2023年修订《条例》的现实动因之一。客观来说,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根据党的纪律建设在不同阶段面临的不同形势严抓纪律建设,坚持立纪从严,三次修订党纪处分条例,从根本上扭转了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但与此同时,各级纪委也查处了大量的违纪案例(见表1)。
表1 2018—2023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案件情况
数据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一方面,这凸显了全面从严治党取得了良好效果;另一方面,这值得我们深思党的纪律处分制度在实际运用中是否存在制度漏洞等问题,特别是在预防违纪、执纪监督方面。而党的纪律处分制度面临的客观形势决定了新征程党的纪律处分制度建设的任务要求。因此,2023年版《条例》在直面新形势下纪律处分制度建设面临的现实问题、总结从严管党治党经验的基础上,对党的纪律处分制度予以完善,为实践中新的违纪问题提供处理依据,从而推动管党治党的规范化。例如,根据近年来查处的党员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有的党员干部将有严重政治问题的境外刊物带回家中私藏并阅看,此前应援引2018年《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政治纪律的兜底条款进行认定,而2023年版《条例》对该类情形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为执纪实践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范依据。又如,在2023年版《条例》出台前,处理统计数据造假案时,只能引用2018年《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工作纪律的兜底条款。而2023年版《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明确规定,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区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教育引导广大党员正确履职、谨慎用权,杜绝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让其在执纪办案中有了新的遵循。
二、新征程党的纪律处分制度建设的制度创新
《条例》在总结从严管党治党经验的基础上,将近年来我们党强化正风肃纪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成果及时转化为纪律规范,实现制度与时俱进,从而推动新征程党的纪律处分制度建设的制度创新。新征程党的纪律处分制度建设的制度创新集中表现为党的纪律处分制度建设政治性更加突出、科学性明显增强、系统性全面加强、全面性整体覆盖。
1. 政治性更加突出:牢牢把握党的纪律建设的政治属性。中国共产党作为旗帜鲜明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天然具有中国工人阶级的政治属性。这决定了作为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重要依据的《条例》必然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这要求我们学习把握《条例》 必须从政治上看。首先,《条例》为促进全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提供规范载体。“两个确立”是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必须坚持的重大政治原则,是引领和保障以中国式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目标任务的政治保证。做到“两个维护”是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是党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条例》坚决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部署要求,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促进全党上下意志和行为在深刻领悟“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上的高度统一。其次,《条例》的政治性寓于具体条文之中。《条例》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充实完善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纪律规矩,确保党的纪律建设的政治属性不变。例如,在政治纪律中增写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
2. 科学性明显增强:优化党纪内容、规范党纪条文表述。制度的科学性是制度能否实现既定目标并具备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从利益分析的角度来看,《条例》作为规范党的纪律处分工作的党内法规制度,在本质上是通过规范党纪处分工作,对违纪行为及时进行违纪责任追究,以便保障党和人民根本利益不受损害。《条例》的修订以问题为导向,通过不断优化党纪规范内容、规范党纪条文表述来提高《条例》的科学性,这不仅使得监督执纪工作更加科学、规范、精准,而且能够以各种合理制度规范最大程度地教育党组织和党员遵纪守纪,进而实现维护党和人民根本利益不受侵犯的制度目标。具体来说,科学性明显增强集中表现为以下三方面内容:
首先,《条例》进一步加强纪法衔接,促进执纪执法贯通。2003年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存在纪法不分的情况,近半数条款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将适用于全体公民的法律底线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底线,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新时代以来修订的2015年版《条例》和2018年版《条例》基本解决了纪法不分的情况。2023年修订的《条例》则进一步加强了与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促进执纪执法贯通,保持制度连续性,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在落实“执纪执法贯通”方面,进一步完善纪法衔接条款,促进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一方面,《条例》对于纪法贯通要求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例如,2023年版《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该条规范内容为纪法衔接预留了制度空间。另一方面,《条例》对于纪法衔接的内容还体现在具体条文之中。例如,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对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这使得《条例》与《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国家法律实现了有效衔接。又如,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其中提及的“撤职以上处分”就包括以《政务处分法》为规范依据的政务处分,这意味着该条的适用必然与《政务处分法》等国家法律相衔接相协调。
其次,《条例》进一步深化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2018年修订的《条例》在总则第一章中增写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相关规定。而深化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准确把握执纪客观规律的实践要求。2023年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强调要深化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并且指出要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这些规定遵循了党纪处分工作中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通过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注重预防,从一定程度上有效避免了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情况的发生。
最后,《条例》进一步加强了条文表述的规范化。《条例》有些地方尽管只是文字表述的细微变化,但却切实提高了《条例》规范条文表述的规范性和精准性,这也从立纪层面突显了党中央释放出的“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例如,在党员干部违反廉洁纪律行为部分,第九十九条将2018年修订的《条例》中“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前面加上了“可能”两字,这无疑进一步扩大了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范围,只要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现实可能就会受到处分,这使得党员再想实施这类行为更有所顾忌,让党员心中对于廉洁纪律的敬畏之心更加绷紧。
3. 系统性全面加强: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2022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党性、党风、党纪是有机整体,党性是根本,党风是表现,党纪是保障,三者构成了管党治党的系统思维。《条例》把“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的系统治理理念贯穿于具体条文之中,从而全面增强其系统性。具体来说:
首先,将党性要求贯穿于《条例》之中,确保党员干部自觉守纪护纪。党性是中国共产党员的政治本色,为党风和党纪提供了内在的依据和指导。而党性的彰显则离不开坚持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即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从利益与组织行为之间关系的角度看,纪律是特定组织为维护本组织的整体利益而制定的行为规则,在本质上是特定组织共同利益和意志的体现。而任何违纪行为侵犯的对象都归属于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在根本上就是党和人民的利益。为永葆党性不变质、不变色,《条例》在第三条总体要求中增写了“坚守初心使命”“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等内容,引导党员干部切实站在人民的立场上行使权力,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从而站稳政治立场、坚定政治信念,自觉遵规守纪,从思想根源上解决执纪护纪存在的现实问题。
其次,将作风建设相关要求贯穿于《条例》之中,实现在抓早抓小中匡正固基。党的优良作风能够产生积极的影响作用,使全党形成一个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纪的氛围,为制定和执行党纪创造有利条件。《条例》针对“四风”潜滋暗长、隐形变异等现象,针对性完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例如,充实对违规接待、滥发福利、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以及擅自举办创建示范活动、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写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条款,保持紧盯不放、寸步不让的高压态势。又如,针对党员干部反映强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瘴痼疾,增写随意决策、机械执行,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处分规定。
最后,《条例》是党纪的制度载体,必须在严的基调中执行落实到位。党纪制度作为保障党性和党风的重要制度规则,为增强党性、净化党风提供坚强的纪律制度保障。《条例》将关于锤炼党性、纯洁党风的具体要求通过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通过严明党纪,实现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持续放大系统治理、标本兼治的综合效能。
4. 全面性整体覆盖:实现违纪行为主体、违纪行为情形、违纪涉及领域全覆盖。首先,《条例》逐步实现违纪行为主体的全覆盖。新修订的《条例》将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以及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的处分对象,由“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这表明管党治党没有特殊、没有空白、不留死角,坚持对象上逐步全覆盖,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条例》还加强了对离退休干部这个行为主体的规范。例如,针对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行为进行的处分规定。其次,《条例》实现了违纪行为情形的全覆盖。《条例》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部分增加了对“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等行为的处分规定。《条例》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推动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具体要求,在“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中明确规定对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等行为进行处分。《条例》在“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部分增加了对在社会救助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行为等处分规定。《条例》在“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部分专门增加关于统计造假等处分规定。《条例》在“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部分增写对违背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等处分规定。最后,《条例》实现了违纪涉及领域全覆盖。《条例》将“扶贫领域”修改为“乡村振兴领域”,紧跟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对于重点领域党的群众纪律建设严抓狠抓。《条例》还注重对于学术领域的违纪问题进行处分,增写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条款。
三、新征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制度的实施方法
新征程上为推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制度的有效实施,应持续深化党纪学习教育,实现全党上下知纪学纪全覆盖;紧抓“关键少数”,营造全党上下严格守纪的良好氛围;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从严精准执纪以维护纪律刚性;严格落实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责任,切实增强对监督权的再监督。
1. 持续深化党纪学习教育,实现全党上下知纪学纪全覆盖。《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基础性法规,但从开展大规模党纪学习教育的客观要求来看,仅靠一本《条例》远远不够,还需要一批与《条例》文本相配套的党纪学习辅导材料。当前,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明读本》《〈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解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百问百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习题集》等书,这为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活动提供了必备的学习材料。而《条例》不仅仅涉及实务问题,还有一些理论性问题。因此,还应当积极组织相关专家学者围绕《条例》展开理论研究,并将有益的研究成果汇编成教育读本出版,从而推动党纪学习不仅学得准,而且还学得深入。此外,为了帮助广大党员更好地学习理解《条例》,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还应在各级各类党组织中进行深入学习研读,创新学习形式,丰富学习活动,让其更容易理解和把握《条例》的内容要义和现实要义。
2. 领导干部带头遵守和执行纪律处分制度,营造全党上下严格守纪的良好氛围。领导干部是党纪学习教育的“领头雁”。让遵规守纪的要求严起来必须紧盯重点人群,紧抓“关键少数”。首先,各级党组织“一把手”应始终谨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增强遵规守纪自觉。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1](P103)。领导干部要始终牢记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既不能用来谋求私利,更不能将个人利益凌驾于集体利益之上。各级党组织的“一把手”应在把握《条例》实质和要义的基础上,深入学习党纪党规,强化纪律和规矩意识,做“懂规矩”的表率。其次,要加强对年轻干部的纪律教育,督促年轻干部扣好遵纪守纪的“第一粒扣子”。各级党委要趁早树立好年轻干部正确的政绩观,把握“重要节点”,紧盯“重要问题”,在年轻干部新入职等重要节点做好党纪学习教育培训,针对年轻干部存在的重点问题进行及时提醒和诫勉。与此同时,年轻党员干部也应精准把握好《条例》实质和要义,始终牢记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时刻警惕因自己手中权力逐渐变大而丧失理想信念情况的发生,时刻绷紧纪律之弦。
3. 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从严精准执纪以维护纪律刚性。纪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执纪的关键在于精准从严。纪律检查机关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在监督推动党规党纪执行上负有重要职责。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学习《条例》作为必修课、常修课,做到学有所得、学有所悟、学有所用。要学出更加高强的履职本领,紧密结合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深刻理解把握《条例》主旨要义和实践要求,做到全面熟知掌握、准确规范使用,不断提升依规依纪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这就决定了各级纪委不仅要学懂弄通《条例》实质和要义,更应把《条例》实质与要义贯彻落实于监督执纪实践中。首先,纪委在执纪过程中应时刻牢记为党和人民服务的使命担当,始终把维护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要位置,带头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对于违纪行为敢于斗争、善于斗争,以强化纪律执行赢得民心、赢得主动。其次,纪委要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加强执纪执法贯通,不断提高执纪的精准性,将《条例》体现的新理念新思路转化为实践中的新做法新作为。最后,纪委要加强党纪学习教育的督促落实,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进一步明确日常言行的衡量标尺,把党纪学习教育情况纳入日常监督、专项督查、清廉考核等监督评价机制中,及时发现问题、通报情况、整改问题,以强力有效的监督倒逼各级党委营造知纪学纪遵纪执纪氛围。
4. 严格落实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责任,切实增强对监督权的再监督。没有制约的权力是危险的,制度应起到制衡的作用。对纪委权力的监督也不例外,要把纪检监察系统监督执纪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2023年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共接收涉及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或反映4.65万余件次,处置涉及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4.37万余件,谈话函询纪检监察干部1.46万余人次,立案纪检监察干部8977人,处分7817人,移送司法机关474人,其中,处分厅局级干部207人、县处级1382人。可见,坚决防治“灯下黑”任重而道远。2023年1月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要增强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一方面,各级纪委应该在执纪中严格彻落实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案管工作规则等法规制度要求,着力规范监督执纪执法权力运行;另一方面,应把监督有效嵌入服务之中,与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相互补充、相互支持,提升整体效能。比如,认真履行组织协调职责,既积极协调办理跨地区跨部门协作事项,又加强对协作事项合规性、手续完备性进行严格审核,促进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协作配合。
(作者简介:李斌雄,全国党的建设研究会特邀研究员,武汉大学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杨 檬,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网络编辑:同心
来源:《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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