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香港10月18日电 据香港特区政府新闻处17日晚间消息,香港特区政府会对《国旗及国徽条例》作出适当的修订,以实施适用于香港特区的规定,履行特区政府的宪制责任。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17日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修正草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修正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已于1997年7月1日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并通过制定《国旗及国徽条例》以本地立法方式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实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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