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百姓的养老钱再加一道“保险”。
近年来,一些养老机构出于迅速回笼资金、增加客户黏性等原因,采取预收费模式运营。但有的养老机构预收大额费用后,出现了不按合同履行义务、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资金链断裂破产倒闭等情况。甚至有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养老服务”的名义,通过预收费等形式实施非法集资,严重侵害了老年人财产权益。
民政部等七部门近日出台《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老人养老“钱袋子”再扎“安全绳”,《指导意见》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根据这一文件,养老机构预收费将设定“上限”,养老机构收取会员费、押金要设立专用存款账户,并留存一定金额的资金作为风险保证金。
【要点】
养老服务费预收周期
不得超过12个月
民政部养老服务司副司长李邦华介绍,《指导意见》界定了预收费的内涵,将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全口径纳入监管;明确了收取要求,限定了养老服务费最长收取时限和押金最高预收额度,列出了会员费收取的“负面清单”情形等;强调了使用用途,防止养老机构成为敛财平台;强化了多元监管,提出了预收资金分类管理、风险隐患分类处置的要求等。
根据《指导意见》,采用预收费方式的养老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预收费项目、标准等信息,并向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报送。
省级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情况,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当地养老服务费最长预收周期和押金最高预收额度,养老服务费预收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尚未建成或者已建成但尚不具备收住老年人条件的养老机构,不得收取会员费。
使用用途方面,《指导意见》列出了“负面清单”,如会员费不得用于非自用不动产、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以及用于其他借贷用途等。
设立专用存款账户
留存风险保证金
养老机构预收费主要包括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三类。养老服务费是指床位费、照料护理费、餐费等费用;押金是指为老年人就医等应急需要、偿还拖欠费用等作担保的费用;会员费是指养老机构以“会员卡”“贵宾卡”等形式收取的,用于老年人获得服务资格、使用设施设备、享受服务优惠等的费用。
《指导意见》将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全口径纳入监管,并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差异化管理。李邦华介绍,养老服务费和会员费收取后,养老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用途自主使用;而押金除特定情形发生外,养老机构原则上不能使用。养老机构一次性收取养老服务费和押金的额度一般不会太高,不同地区间差异也不大;而会员费则由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机构规模和类型不同,额度从几万到几十万不等,风险隐患相对较高。
基于此,《指导意见》对养老服务费采取专项检查、抽查审计、风险监测等日常监管方式;对押金、会员费额外提出实行银行存管和风险保证金方式管理。《指导意见》同时明确,风险保证金留存比例不得低于该账户近三年会员费总额10%,且不得低于该账户当前余额20%。
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社区居家养老分会副会长郑志刚表示,《指导意见》采取包容审慎的态度对待预收费这一运营模式,统筹考虑养老机构发展实际情况和老人资金安全,针对风险隐患较大的押金、会员费,在日常监管的基础上,采取银行存管和风险保证金方式管理,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前哨作用,进一步守好老百姓的养老钱。
《指导意见》设立了2025年前建立健全跨部门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机制的目标。
【看点】
对“一床多卖”
“退费难”等现象精准出招
《指导意见》聚焦预收费收取、使用、退费等关键环节进行规范。针对一些养老机构“一床多卖”,《指导意见》要求,养老机构不得超过床位供给能力承诺服务,确保交费的老年人总数不得超出其备案床位总数,预收费用总额不得超出其固定资产净额。
在预收费期限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养老服务费预收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
在预收费使用用途方面,《指导意见》明确,会员费不得用于非自用不动产、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以及用于其他借贷用途;不得投资、捐赠给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名下的其他企业;实行连锁化、集团化运营的养老机构,不得投资、捐赠给关联企业。
《指导意见》提出,对符合服务协议约定退费条件的预收费用,养老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退费,不得拒绝、拖延。养老机构因停业、歇业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醒目位置发布经营状况变化提醒,及时退还剩余费用,妥善解决后续服务问题。
“在此次意见出台之前,江西、山东等多个省份都出台了省级文件,对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郑志刚表示,意见吸收了此前地方实践经验,对养老服务领域中容易引发纠纷的问题进行细致规定,具有较强可操作性。
严防养老机构商事行为
异化为非法集资活动
近年来,一些非法分子打着提供养老服务的幌子,以办理贵宾卡、会员卡、预付卡等方式,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予高额回报变相非法吸收资金。一些养老机构“爆雷”“跑路”等问题时有发生,严重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
《指导意见》专门提出,不得以承诺还本付息、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诱导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交纳预收费。
此外,《指导意见》还要求强化多元监督管理。意见明确,押金、会员费应当全部及时存入存管的专用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出现资金异常流动、账户余额达到风险保证金最低比例时,除办理退费外,存管银行不得为养老机构办理支出,同时应当向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作出风险提示,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金融监管部门、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指导意见》要求民政部门加强对养老机构预收费的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养老机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要将有关情况通报存管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打非局一级巡视员付占胜认为,《指导意见》的出台对防范养老机构商事行为异化为非法集资活动将起到积极作用。
李邦华提示老年人及家属,在面对低价、打折、优惠时,要保持谨慎,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交费方式。“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清楚养老机构的本质是提供养老服务,不要相信那些投资返利、高额回报的承诺,谨记高额利诱背后往往都隐藏着巨大的风险,远离非法集资。”李邦华说。
【链接】
老人选择养老机构要做到“四看”
老年人在选择养老机构和交费时,还需要注意些什么呢?民政部提示,要做到“四看”。
看机构是否合法。要选择有资质、口碑好的养老机构,查看其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民政部门颁发的养老机构备案证明。
看收费是否公开。养老机构所有收费必须张榜公示。老年人可以在养老机构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显著位置查看预收费的项目、标准等信息。
看协议是否合理。签订协议前,要仔细查看合同载明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管理方式、退费条件及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遇到不合理格式条款老人有权拒绝。
看交费是否合规。交费时,要辨别收款账户是否为养老机构账户,不要将钱汇入养老机构所谓关联公司的账户以及业务员、负责人个人账户。交费后,要向养老机构索要发票,并妥善保管好发票或者其他消费凭证。
据新华社、央视财经、《北京晚报》报道
(责任编辑: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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