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办9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有关情况。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长况旭在会上强调,直播带货必须说清楚“谁在带货”“带谁的货”,这也是营销的前提和底线。(4月9日中国新闻网)
直播带货成为近年来增长最快的领域之一,近五年直播电商市场规模增长10.5倍。同时,直播带货又是消费纠纷高发领域,投诉举报的增幅高达47.1倍。低俗带货、虚假宣传、假冒伪劣等问题较为突出,上述《条例》对有关问题进一步作出规范,很及时很必要,效果可期。
其中在强化信息披露方面,根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在其首页、视频画面等处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说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由其他经营者实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还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该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用通俗的话来概括上述规定,便是直播带货必须说清楚“谁在带货”“带谁的货”,市场监管总局明确指出这是营销的前提和底线。显然这是进一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因为消费者与直播间隔着电子屏幕,如果直播带货不明示“谁在带货”“带谁的货”,将影响消费知情权。
如果消费者在线下购物,可以直接看见“谁在卖货”“卖谁的货”,但通过直播间线上购物,卖方必须主动披露“谁在带货”“带谁的货”。只有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的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安全保障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才有保障,不被侵犯。
因为消费者只有知道“谁在带货”“带谁的货”,才能选择买或不买,遇到侵权问题时才能知道找谁。也就是说,《条例》这一新规定,既能预防直播带货中的消费侵权行为,也能在侵权行为发生后维护消费者权益。而且,因带货主播、供货厂家变得透明,或许不敢肆意侵权。
对于带货主播而言,让消费者知道“谁在带货”,有利于增加主播的曝光率、提升主播的知名度。对供货厂商来说,让消费者知道“带谁的货”,等于给厂商做了广告。还有利于平台、舆论、行政监督。由此而言,直播带货说清楚“谁在带货”“带谁的货”,可带来多赢局面。
正如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所言,直播带货创新了消费场景,丰富了消费供给,但由于“台前幕后”主体多,“人货场”链条长,“线上线下”管理难,消费者举证难,导致虚假营销、货不对板、退货困难等问题比较突出。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强制提升直播带货透明度。
冯海宁
(责任编辑:韩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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