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1月22日《法治日报》报道,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认定微信红包与转账性质存在区别,红包属于赠与,转账属于借款,据此判令被告周先生偿还原告刘女士借款12900元。本案一经公布,迅速引发网络热议。
就公众直觉而言,微信转账与微信红包应该是不同的,但到底哪里不同很难说清楚。上述案件就此给出了一种答案。法院判决认为,“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性质不同”,各自对应其法律后果……这一案件之所以引发关注,不仅在于其法理层面的思辨论说,更在于其与多数人日常生活场景的高关联性。
法律术语、法条表述,很多都是抽象的、概括的,通常也会“滞后于现实”。以微信红包为例,在市场语境和大众生活中,其早已不是新事物,而在法学视野与司法实践中,却是个“新课题”。事实上,现有法律文本体系内,并没有关于“微信红包”的列举式提及,这也意味着在具体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需要回溯到立法精神的本义来判定相关权责。
现实中,确实有很多资金往来是“模糊”的。围绕这类钱到底属于借贷还是赠与,衍生了很多民事纠纷。对于此类诉讼,司法机关并不陌生,在总结实务经验的基础上,也形成了相应的司法解释。
基层司法实践中,通常将无明确赠与意图表示的行为认定为资金出借。在这一背景下,受益人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这是合乎利益平衡原则的。本案中,对于“微信红包并非转账认定赠与无需返还”的结果,主审法官从产品属性、民间风俗以及当事双方的交往细节等角度,给出了完整的论证说明。
需厘清的是,上述案件中“微信红包被认定为赠与且无需返还”的认定并不能简单推而广之或者说普遍适用。在特定语境下,诸如连续的、总额较大的,并且有证据证明“红包”附加了额外的契约、义务的情形,还须具体案情具体分析。法院审理从来不是一个简单套用法条、依循旧例的过程,而应回到案件本身、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尽管如此,上述案件依然具有不少普法价值,对公众来说,这也是一种提醒,即为了规避不必要的麻烦,钱款往来,最好选对渠道、有言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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