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上海讯(记者刘浩)近日,有消费者在超市里买到了既无食品生产许可又无药品生产许可信息的人参片,从而引发消费纠纷。经上海市金山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介入,销售公司同意退货退款。金山区消保委指出,该人参片未进入药用渠道,不按照药品管理,无需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及药品经营许可证,同时建议企业应按要求对应当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进行包装或附加标签。
据了解,消费者胡先生在某超市购买了一包人参片,发现该包装袋上未标注食品生产许可及药品生产许可信息,查看人参柜台营业执照信息,发现其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因担心食用安全,胡先生与超市方进行交涉,多次沟通无果后,投诉至金山区消保委。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销售公司表示生产的人参均是原材料形式,只是经过挑选、择净、干燥、切片等程序进行分装,没有经过提炼、合成等加工手段,且在各大超市内出售,未进入药用渠道,属于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
金山区消保委工作人员多次沟通释法,双方就分装的人参片属初级农产品(药用植物)范畴、无需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及药品经营许可证达成一致意见。销售公司考虑消费者满意度,同意退货退款。
投诉分析
人参片“身份”判定有依据
记者了解到,《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8号)中,作为食用农产品销售的人参产品未纳入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
参考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沪0112行初717号,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给原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食药监办稽函[2017]47号复函,中药材有药用、食用等多种用途,判断中药材是否属于药品管理,关键在于界定其用途;未进入药用渠道的中药材,鉴于各地有不同食用传统、不宜强调其药物属性,经营者无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但经营此类中药材不得宣称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及相关内容。
金山区消保委指出,销售公司将分装后的成品通过超市进行销售,人参片外包装上未宣称功能主治的内容,未进入药用渠道,不按照药品管理,无需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及药品经营许可证。
金山区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药食同源的商品,应尽可能到有证照的正规企业购买;对价格异常、明显低于市场平均价的,以及外观、包装等有异常的,应谨慎购买或不予购买;建议食品销售企业按要求对应当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进行包装或附加标签,以有效防范和化解食品合规风险,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 (刘浩)
(责任编辑:王惠绵)
【查看完整讨论话题】 |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