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6日消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刘连舸涉嫌受贿、违法发放贷款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违法发放贷款罪对刘连舸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刘连舸 资料图
刘连舸出生于1961年5月,吉林永吉人,早年在中国人民银行工作,2007年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行长,2015年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2018年任中国银行行长、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2019年任中国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
今年2月17日,中国银行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宣布中央决定:免去刘连舸的中国银行党委书记职务。3月19日,中国银行公告,董事会收到刘连舸的辞呈,他辞去中行董事长、执行董事等职务。
3月31日,刘连舸官宣被查。
经查,刘连舸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弃守金融风险防控职责,大肆违规插手信贷项目,违法发放贷款,造成重大金融风险,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严重破坏所在单位政治生态,私自携带违禁书刊入境,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
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出入私人会所、接受滑雪和旅游安排,长期借用管理对象车辆;
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徇私录用调整提拔干部;
违规经商办企业;
违规干预资金借贷,私自留存涉密资料;
道德败坏,家风不正,对亲属失管失教;
毫无纪法底线,擅权妄为,“靠金融吃金融”,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贷款融资、项目合作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刘连舸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违法发放贷款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刘连舸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终止其党的二十大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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