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辽宁省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公安厅原党委书记、厅长王大伟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襄阳市人民检察院已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大伟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王大伟利用担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黑龙江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辽宁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辽宁省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省长助理、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案件处理、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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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称:辽宁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王大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王大伟在2013年3月从黑龙江调任辽宁,任辽宁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2017年2月任辽宁省副省长,并继续兼任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王大伟掌舵辽宁省公安厅长达9年,而在王大伟之前的两任辽宁省公安厅厅长目前也都落马。
2022年9月29日,官方通报称,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辽宁省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公安厅原党委书记、厅长王大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王大伟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王大伟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免去其第十三届辽宁省委委员职务,终止其辽宁省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2022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称,王大伟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王大伟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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