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10月9日发布,这是中央层面首次对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进行系统部署。
《意见》出台后会带来哪些预期效果?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会不会对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带来侵害?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大家关心的这些热点问题,10月10日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给出权威解答。
《意见》出台后会带来哪些预期效果?
国家数据局局长刘烈宏在发布会上介绍,这些年来,公共数据面向支撑数字政府建设,在便利群众办事、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
《意见》聚焦破除公共数据流通使用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梗阻,统筹发展和安全,兼顾效率和公平,从扩大资源供给、规范授权运营、鼓励应用创新、营造良好环境、强化组织保障等方面提出了17项具体措施。
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公共数据的特点就是体量大、质量好,而且价值潜能大,带动作用强。国家数据局副局长陈荣辉在发布会上介绍,《意见》明确了共享、开放和授权运营三种供给方式,主要是考虑到要按“需”施策、因“数”施策,既满足不同的开发利用需要,也提出针对性的管理要求,目的就是希望能够系统性地解决公共数据资源“供得出”的问题。
如何理解这三种方式?三者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在公共数据资源中,不少都包含着个人信息。公众担心会不会对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带来侵害?
国家数据局数据资源司司长张望在发布会上表示,推动公共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既要供得出、流得动、用得好,也要保安全。可以说,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程度越深,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就越要强化。
《意见》强调了要在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推动有序开发利用。特别是重申了应当保密的公共数据不予开放,严格管控未依法依规公开的原始公共数据直接进入市场,严禁运营机构未经授权超范围使用数据。具体来说,《意见》从制度建设、能力建设和过程管理三个方面提出了要求。
(责任编辑:韩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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