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融合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和重要标志,也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必须统筹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全面提高城乡规划、建设、治理融合水平,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发展。
当前,城乡关系已经迈入新的历史时期,以深化改革赋能城乡融合发展,应深入落实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的各项任务,加快形成适应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要求的城乡融合发展新格局。
拓展农村资源产权权能,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要破除妨碍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的制度壁垒,加快构建适度开放、包容性强的农村产权结构,赋予集体资源资产更加充分的市场化发展权能。要在坚持农村集体所有制、维护农民权益的基础上,更加重视产权的经济属性,按照不同产权权利束的功能特质,分类有序扩大农村产权结构开放性,提高农村资源要求配置效率。在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方面,要把强化集体所有制根基、保障和实现农民集体成员权利同激活资源要素统一起来,搞好农村集体资源资产的权利分置和权能完善,进一步激活集体资产股份权能,创新集体经济发展路径和运行机制,不断激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
健全城乡规划统筹机制,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要以全局视角强化城乡规划统筹,基于区位条件和资源禀赋实行差异化分工,优化县城、乡镇、村庄、产业等空间布局,构建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节点、农村为腹地的城乡融合发展空间体系。在人口持续流出的地区,要有序推动镇村合并、精简机构,降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供给成本、提高供给效率。要以融合视角稳妥推进乡村建设,加快改革与户籍相关联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实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按常住人口规模配置,促进“户籍身份惠及化”向“市民权益普惠化”转变。在此基础上,要以县域为单元统筹推进公共资源合理布局,加快实现城乡水、电、气、路、网等设施一体化建设,促进城乡教育、医疗、养老等资源均衡化配置。
推进城乡社会治理,保障进城下乡居民权益。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关键要打破“城乡分治”的传统思维,统筹推进城乡社会治理,积极回应进城农民和下乡市民需求,建立“可进可退”的制度安排,确保农村人口“出得去”、农村权益“退得出”、城市人口“进得来”。一方面,要通过持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不断拓展和保障农业转移人口的城市权益。针对长期离乡离土、在城镇就业和生活的人口,加快探索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等的市场化退出机制、配套政策和具体办法,在保障进城农民财产权益的同时,实现农村资源优化配置。另一方面,要准确回应农村经济社会开放发展需求,逐步打通市民下乡返乡渠道,保障下乡返乡市民依法享有农村相关权益。
促进城乡改革协同联动,提升改革综合效益。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必须持续深化各领域改革联动,以推进产权完善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推动城乡之间及不同领域之间的改革举措相互配合、相互促进。既要增强城市与乡村改革的联动性,也要增强不同领域改革的联动性。
(作者系南京林业大学农村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农业农村部乡村振兴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责任编辑:佟明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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