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4部门近日发布了《关于促进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根据工作实际进一步出台细化鼓励人体器官捐献的措施和保障政策,确保政策落地。
《意见》细化了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健康发展的主要措施:
一是健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机制。首先是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红十字会要建立健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规范和流程。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要肩负起器官获取时的见证责任,确保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各人体器官获取组织要严格按要求科学规范获取器官,并通过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公平公正地进行分配。
其次是完善鼓励支持和保障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器官捐献者家庭进行重点帮扶和救助。各地要严格落实人体器官捐献激励政策,人体器官捐献者的配偶、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需要进行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排位等待捐献器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排序。
《意见》细化了各部门在推动器官捐献工作中的职责,比如公安机关及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保障运送人体捐献器官的救护车优先通行;民政部门对符合惠民殡葬政策条件的人体器官捐献者减免火化费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为有遗体器官捐献意愿的个人和家属提供优质服务和保障等。强调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合作,联合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相关活动,推动形成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合力。
二是加大人体器官捐献科普和宣传力度。广泛宣传人体器官捐献知识,编写人体器官捐献科普材料,培训宣讲师资,有条件的地方建设人体器官捐献科普馆(室),加强对捐献者感人故事的宣传报道,积极营造捐献光荣的社会氛围。发挥党员干部示范带头作用,积极参加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为全社会作出表率。探索运用网络新媒体平台,融合传统媒介,开展交互式信息沟通,创新丰富宣传手段和方法。
三是加强和规范人员队伍管理。加强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培训,不断提高协调员的法治素养、职业精神、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加强人体器官捐献志愿服务队伍建设,鼓励有关单位和组织按照规定建立志愿服务队伍。
根据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我国遗体器官捐献采取“明确同意”的原则。
一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捐献其人体器官。公民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公民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公民可以通过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的官方网站或其他授权网站,表示捐献其遗体器官的意愿。
二是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遗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遗体器官捐献意愿登记”与“完成器官捐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遗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仅是一种个人意愿的表达,是向社会传递生命永续、大爱捐献的善举,是对器官捐献理念的认同与支持,且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捐献意愿。而“完成器官捐献”需要符合一定临床医学条件,经过一系列规范的程序才能完成。
来源: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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