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召开保障性住房再贷款工作推进会,调研推广前期租赁住房贷款支持计划试点经验,部署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推进工作。
此前,人民银行已印发关于设立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近期,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尽快印发保障性住房再贷款的具体实施规定,明确监管政策和操作流程。
5月,人民银行宣布拟设立3000亿元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思路,由中国人民银行提供低成本再贷款资金,激励21家全国性银行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支持地方国有企业以合理价格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配售型或配租型保障性住房,预计带动银行贷款5000亿元。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表示,保障性住房再贷款具有三方面功能:一是通过市场化方式加快推动存量商品房去库存;二是加大保障性住房供给;三是助力保交房及“白名单”机制。
“推进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有关工作要做到精准支持、自愿参与、以需定购、合理定价。”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司长邹澜表示,保障性住房再贷款额度3000亿元先到先得,未来可以根据执行情况和需要再调整完善。
确保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政策落地见效,要做到“四个精准”。邹澜表示,一是收购主体精准。一个城市政府选定不超过两家地方国有企业作为主体,企业和所属集团不能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要符合商业银行授信要求,严格避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二是收购对象精准。严格限定为已建成未出售的商品房,资产负债和法律关系清晰。三是收购用途精准。收购的商品房定向用于保障性住房。四是资金用途精准。地方国有企业获得的贷款资金要单列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封闭管理。
对于近期有意愿使用保障性住房再贷款的城市政府,潘功胜建议,可加强统筹,建立工作机制;确定1家至2家具有较强专业化运营能力的地方国企作为收购主体;建立项目筛选、购买和分配制度规范,严格规范化运营;在地方权限内安排适当的财税政策支持;动态掌握保障性住房配售和配租需求,指导收购主体市场化选择收购对象和合作银行;加强对收购主体贷款资金和房企出售所得资金的用途监管,督促其遵循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型银行监管司司长李文红表示,在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保障性住房再贷款的具体实施规定通知后,相关银行要按照要求严格做好相关工作,特别是要准确把握以需定购原则,认真评估配售或租赁方案,科学合理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去年,人民银行推出1000亿元租赁住房贷款支持计划,支持济南、郑州等8个城市试点市场化批量收购存量住房、扩大租赁住房供给。
“租赁住房贷款支持计划实施1年多来,8个城市有序落地试点,商业可持续的租赁经营模式初步形成,为消化存量住房发挥了积极作用。”邹澜说,考虑到租赁住房贷款支持计划与新设再贷款的支持领域有较多交集,且将于今年末到期,为做好政策衔接,人民银行将租赁住房贷款支持计划并入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政策中管理。
邹澜表示,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政策文件印发后,原来的租赁住房贷款支持计划不再实施,已发放再贷款的利率和期限保持不变,其1000亿元额度包含在保障性住房再贷款3000亿元额度之内,且8个试点城市的政策与全国政策保持一致。
业内人士认为,作为人民银行创设的新型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设立保障性住房再贷款将对相关城市商品房去库存形成直接有力的支持,进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建议,地方政府应用好政策红利,完善财税政策配套,准确把握以需定购原则,积极开展存量房收购,相关银行应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做好支持工作。(经济日报记者 马春阳)
(责任编辑:刘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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