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日,央广新闻热线收到江苏扬州市广陵区21名党员干部实名反映的书面材料称,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扬州市湾头镇原纪委书记祝士成贪污一案中,认定事实错误,是一起冤假错案。
相关法律文书显示,祝士成被法院认定贪污4万,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03年4月,扬州市广陵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当年8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对祝士成的上诉作出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
扬州广陵区汤汪乡21名党员干部的签名
记者调查发现,法院对祝士成的判决和事实认定,曾在当地一定范围内引起较大非议。2006年,扬州市人大常委会对此案启动个案监督程序,扬州市中院向扬州市人大常委会汇报称,这是一起冤假错案,将再审改判无罪。但事后法院却“反水”,实际做出的结论和向人大汇报的结论相矛盾。罪与非罪,法院为何前后不一?
法院审理报告写明改判无罪,但正式宣判时却“反水”
中国之声记者走访了此案涉及的多位核心当事人,他们均表示,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实际情况有较大出入。而更引起记者注意的,是祝士成手里的一份《关于祝士成贪污一案的审理报告》,落款是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2006年7月4日。这份报告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祝士成侵吞公款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拟对本案提起再审,改判祝士成无罪”。
扬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证实这份审理报告是2006年扬州市中院向扬州市人大汇报的内部材料
祝士成称,他出狱后,曾向扬州市人大常委会申诉,引起了时任扬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阶平的关注。这份报告就是当年扬州中院向扬州人大汇报的材料,扬州人大当面向他进行了通报:“人大张阶平等有关领导就向我说了,说现在市中院已经跟我们汇报过了,汇报的材料就是这个调查的审理报告,最终的结论你看一看,就是提起再审,宣判无罪。当时一看这个报告,我就拿了一份。”
这份审理报告中写明“改判祝士成无罪”,但没有加盖公章
祝士成称,当时他认为这份材料很重要,就在扬州人大的一间办公室找人给复印了一份。记者注意到,这份报告共有15页,虽然有落款单位和日期,但没有加盖公章。这份报告里面的内容详细,对案件事实分两部分进行了论证,罗列了“检察机关起诉称、原判认定、复查认定的事实”等内容,还有对原判证据的分析认定。记者就这份报告的真实性,向时任扬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阶平求证。张阶平表示,这的确是当年法院向人大汇报的内部材料。
“当时是作为一个内部材料给内司委,内司委给祝士成看了以后,他可能复印去了”。
张阶平告诉中国之声记者,祝士成不服法院判决,曾向扬州市人大提出申诉,扬州市人大对此案高度重视,就集体履职启动个案监督程序:“我们也挺慎重的,首先请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它里面还有一个法律专家咨询组,大家都来研究这个案件。大家都认为这个案件是个冤案,对祝士成来讲,不构成贪污。我们形成了一致的共识以后,就把法院的分管院长、庭长和办案的同志一起召集来,当面交换意见。”
张阶平到人大任职之前,曾担任扬州市检察院检察长多年,从人大退休后又担任扬州市法学会会长多年。他告诉中国之声记者,人大的法律专家咨询组和扬州中院的有关同志,就此案多次交换意见,在研究此案的专题会议上,扬州市中院向扬州市人大明确表态,此案将再审改判无罪:“最后法院有一个分管的院长叫张森荣,当时就明确表态,说这个案件我们回去改。已经作为一个无罪判决了,就剩一个手续和一个程序的问题了。”
几个月后,张阶平到龄退休。而祝士成等来的却是扬州中院驳回其申诉的通知书,扬州中院又认为祝士成的申诉不能成立,原刑事判决和裁定应予维持。
扬州市中院向人大汇报的结论和实际做出的结论相互矛盾
知情人士称未能改判或因负责本案平反的领导退休
有知情人士告诉记者,“之前就有张离任的风声,人家在等”。记者查询扬州日报,张阶平正式辞去扬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的日期是2007年2月5日,7天后,扬州市中院对祝士成作出驳回申诉的通知书。扬州市中院向扬州市人大汇报的审理报告作出的时间是2006年7月,到扬州市中院正式作出结论是2007年2月12日,两个时间相差半年多。时任扬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阶平说:“再审改判无罪,当时我们总以为有一个过程。回去他还要汇报、还要再走程序,审判委员会还要研究,所以我们就等待他们的这样一个过程。后来就在这个期间,我就办退休手续了。退休以后我也就不便再过问了。后来我考虑到可能那个张森荣(时任扬州中院副院长)也退休了,退休了以后对这个案件可能也有些影响。但照理讲这个是没有道理的。”
对于扬州市中院的“反水”,张阶平说,如果扬州市中院当年内部经过审委会讨论等程序,也有可能改变之前向人大汇报的结论,但结果必须向人大汇报,但人大没有收到这方面的报告:“或许是有这个可能,但是人大内司委没有收到这样一份报告。因为当时我们形成了共识的,当时一致认为,就包括他们法院的分管院长都认为这是个冤案。”
市中院:不接受采访是没道理,但采访不采访,权利法院说了算
祝士成贪污一案,扬州中院向扬州人大作出将再审改判无罪的结论,到正式作出结论这期间的半年多时间里,内部经过怎样的办案程序?前后结论为何大相径庭?中国之声记者联系了扬州市中院分管新闻处的办公室主任宋晓波。
宋晓波称,经过请示,扬州市中院不接受媒体对此案的采访,也没有必要向公众解释说明此案存在的争议。
宋晓波:此案已经经过一审二审,包括申诉所有程序的,这是生效判决,不接受采访。
记者:不接受采访没有道理啊。
宋晓波:是没有道理,决定采访不采访,权力不就在法院吗?
宋晓波还表示,记者手中的那份审理报告,只有办案的人员才能看到,是办案机密,不对外公开。
宋晓波:你手里的审理报告不太符合我们法院常规的审理报告形式。
记者:那你们正常的审理报告形式是什么样的?
宋晓波:审理报告后面都有承办人,哪个人办的,都有名字的。
但对这份审理报告的真实性,宋晓波主任没有肯定,也没有否定。
记者:那到底是不是你们做出来的呢?
宋晓波:不知道,这个我们哪能知道呢?只有办案人员才清楚。
记者:那办案人员你问了吗?
宋晓波:没问!问了也没意义的。我们只了解这个案件适不适合接受采访。
权威法学专家:法院不接受采访理由不成立,违背司法改革方向
法院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拒绝接受媒体采访?一般是正在审理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当事人隐私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详细翻阅了此案的案卷材料后,对中国之声记者表示,扬州市中院应当接受媒体采访,向公众说明此案存在的疑点。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也认为,扬州市中院不接受媒体采访的理由不能成立。陈卫东表示,案件的判决已经生效,而且这种采访以不泄露国家秘密、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为前提,本案也不存在这些问题。当事人一直申诉,法院应当配合说清楚,接受采访可以向社会说明真相,这也是最高法院在这一轮司法改革中强调司法公开的重要内容。
权威专家论证指出,祝士成贪污一案,事实并不复杂,关键证据也不缺失,所有人证都健在,多项证据印证法院认定的事实存在问题。此外,记者发现案件背后存在多处不符常规的地方。一起陈年旧案,15年,都没有让被告人息诉罢访,案件之外究竟存在怎样的隐情?中国之声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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