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我心里一直都明白,这样‘借款’都是基于我手中的权力。但我当时对炒权证、网络赌博已经疯魔了,赌资不够就向银行借、高利贷借,亏了之后就向业务管理对象‘借’,今天这样的后果是我罪有应得……”留置期间,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土地执法监察大队科员郑敏华充满懊悔。
曾任国土余杭分局余杭国土所副所长、良渚国土所所长,案发时任土地执法监察大队科员的郑敏华,利用职务便利,以借为名向业务管理对象索取贿赂142万元。因严重违反党纪和法律法规,2018年10月30日,郑敏华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走入歧途,染上赌博恶习
2007年,沈敏华考入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因在工作岗位上认真负责,2010年通过公开选聘任国土余杭分局余杭国土所副所长;2013年任国土余杭分局良渚国土所所长。
从科员到副科长、科长,郑敏华在工作上可以说是顺风顺水,如果按照正常规划一步一步走下去,前程似锦。但由于他的不安分守己,染上赌博恶习,人生逐步走向了歧途。
在大学QQ群里,郑敏华关注到一些同学通过炒股票、炒权证赚了大钱,看到之前不如自己的同学一个个混得比自己好,郑敏华逐渐压抑不住自己内心那蠢蠢欲动要赚快钱的欲望。
第一次试水,郑敏华拿了自己的2万元积蓄开始炒权证,由于不熟悉规则,2万元很快就全部亏掉。前期的亏损并没有浇灭郑敏华赚快钱的热情,但出生普通家庭的他家中并没有多余闲钱供其挥霍,于是郑敏华转头向银行贷款,10万、15万、30万……能贷款的银行郑敏华都贷了一个遍,拿着从各个银行贷的80万元再次投入炒权证市场,但又是血本无归。
亏空的资金越来越多,在银行催贷后,郑敏华并没有及时收手,而是想着怎样快速填平旧账。听说网络赌博来钱比较快,输急眼的郑敏华铤而走险,通过民间借贷借了高额贷款,打算通过网络赌博来翻本。但“十赌九输”,借到的高利贷在赌场也全部打了水漂。
以借为名,索贿还高利贷
炒权证输掉140万元、网络赌博输掉100余万元,郑敏华先后将家中商品房、汽车转让,但仍资不抵债,每个月要还数万元,高额的利息和网络赌博的巨大亏损几乎让他喘不过气来。
自己的工资收入只是杯水车薪,正常渠道已经借无可借,如何才能把银行借贷和民间高利贷资金缺口填上?最终,郑敏华把目标锁定在了业务管理对象身上。
郑敏华任余杭国土所副所长时,主要负责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及建房报批的审核、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2012年,余杭国土所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辖区内有块土地改变了土地性质做了场地硬化。郑敏华把业主钟某喊到自己办公室,在介绍了国土查处违法用地的流程后,就张口向第一次见面的钟某借3万元。钟某为了能顺利解决问题,第二天爽快地把3万元现金给了郑敏华。
接下来郑敏华带着测量队测量了违法用地面积,测得钟某违法面积超过5亩。郑敏华抓到钟某的把柄之后,顿觉“商机”来了……
在接受询问时,钟某回忆,当时郑敏华说根据法律规定,超过5亩会构成犯罪,但能帮助其缩小违法用地面积且不用交罚款。郑敏华主动支招,让钟某在塘渣和水泥上盖层土,做好再之后进行第二次测量。
第二次测量违法面积只有4.99亩,郑敏华告诉钟某事情已经解决,只用交点罚款就行,没大问题,而且罚款不用真交,程序上会帮其搞定。
一周后,钟某接到郑敏华借款12万元的电话,想到自己的案子还在郑敏华手上,如果不借的话,担心违法用地超过5亩的事实被翻出来,就把12万元现金给了郑敏华。
尝到甜头后,郑敏华愈发不可收拾。2012年至2015年,其先后向数十位管理对象以借钱名义索贿,共计142万元。
作茧自缚,“护身符”成罪证
“我是所长,并且借钱的对象都有案子在我手上调查,对我有所顾忌,向他们开口借钱比较容易,而且不敢回绝我。”在被问到为什么向管理对象借钱时,郑敏华坦诚道,“开始的时候,我也只是想暂时借用下,等到有钱了,资金链顺了,马上就补上,哪想会越陷越深,索性就赖着不还了。”
为了规避风险,自作聪敏的郑敏华也有自己的一套,那就是每借一笔都有借条。
“他哪里是借钱,就是以借的名义要钱,主要是怕得罪他,给我穿小鞋。”一位被借钱的企业主说。
2017年11月,郑敏华以借为名索贿的事实逐渐浮出水面。曾经幻想着借条可以成为违纪违法的“护身符”,谁知到头来却都成了他受贿犯罪的明证。
“以借贷为名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是受贿人掩人耳目的贯用伎俩。我们在办案中查明,郑敏华将从业务对象所借的款项用于炒权证、网络赌博和归还高利贷债务等继续挥霍,其本人客观上已没有偿还能力,同时其主观上也承认在借款时,产生了占有的心态,所以认定郑敏华的行为属于以借为名向业务对象索贿。”办案人员介绍。
郑敏华在忏悔书上这样写道:向组织耍“小聪明”,自认为不直接拿钱,向管理对象借钱就不会有大问题,结果聪明反被聪明误……郑敏华案件再次警示我们,所有公职人员必须铭记纪律法规就是带电的高压线,任何心存侥幸、穿上“隐身衣”、变换花样的行为都是要不得的。(杭州市纪委监委 || 责任编辑 杨文佳)
原标题:向管理对象“借”钱? 所长的借条不是“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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