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兰州4月18日电(记者王博)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18日一审公开宣判甘肃省庆阳市原副市长吴丽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以被告人吴丽华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查扣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23年,被告人吴丽华利用担任环县县长、正宁县委书记、庆阳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项目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多人财物共计3376万余元。被告人吴丽华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其对1303万余元不能说明来源。
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丽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或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吴丽华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差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鉴于被告人吴丽华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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