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委员、中国政法大学原副校长于志刚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已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于志刚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于志刚,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于志刚利用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处长、副校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于志刚 资料图
公开资料显示,于志刚出生于1973年5月,河南洛阳人,2015年5月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2018年3月起任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
2021年1月22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于志刚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同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罢免于志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其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撤销。
6月2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宣布于志刚被“双开”。
经查,于志刚背弃初心使命,丧失纪法底线,违背师德师风,顶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礼品礼金,接受他人安排的宴请、旅游;
组织观念淡薄,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公权私用,搞权钱交易;
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通报称,于志刚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其违纪违法行为均发生在党的十八大后,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依据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于志刚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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