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25日)公开宣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任华受贿案,对被告人任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任华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20年,被告人任华利用担任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党组书记、副厅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党组书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公司经营、银行贷款、工作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715万余元。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任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任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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