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南京1月9日电(记者沈汝发)9日上午,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黄某某等16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至2022年6月间,黄某某等16名被告人先后在他人的纠集下,在境外参加针对中国大陆居民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通过投放互联网兼职广告获取被害人个人信息,由“拉手”将被害人拉入指定微信群,以完成刷单任务发放红包为诱饵,引导被害人注册第三方APP。再由“炒群”负责发放小额任务红包进行诈骗铺垫,“导师”负责引诱被害人大额充值骗取钱财。犯罪集团成员集中居住,统一管理,按诈骗所得计算个人提成。16名被告人共诈骗被害人189名,诈骗资金达27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某等16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境外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各被告人所在诈骗团伙系为共同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鉴于各被告人分别具有跨境多次诈骗、立功、坦白、认罪认罚等不同量刑情节,根据其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并结合其认罪悔罪态度、主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金额等因素依法判决。
根据判决,黄某某等16名被告人分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十二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追缴各被告人退出的赃款人民币200余万元,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扣押在案的汽车、首饰等财物依法处置后,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责令各被告人在各自剩余份额内连带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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