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西宁11月25日电(记者李宁、柳泽兴)记者25日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4日公开宣判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政协原副主席程利云受贿一案,对被告人程利云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对程利云受贿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6年,被告人程利云利用担任青海省海西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实验区管委会专职副主任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790万元。
西宁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利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程利云到案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已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涉案赃款已全部追缴到案,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程利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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