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济南7月13日电(记者杨文)7月13日,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山东省政协原常委,滨州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燕钦国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燕钦国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被告人燕钦国受贿犯罪所得200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0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燕钦国利用担任中共滨州市委常委、秘书长,滨州市政协党组书记、主席,山东省政协常委等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在享受优惠政策、办理土地手续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子收受现金共计人民币2000万元。
济宁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燕钦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燕钦国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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