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呼和浩特10月1日电(记者侯维轶)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获悉,自10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禁毒条例》正式施行。
条例明确,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驾驶人员吸毒筛查制度,组织本单位驾驶人员进行吸毒检测,并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其驾驶资格,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条例规定,非法采集、收购、运输麻黄草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机关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禁毒委副主任、政府副秘书长郑宇表示,条例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针对条例规定的禁止性或必须履行的职责,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以增强条例的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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