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评:知名跨国企业行贿被查显示执法决心
王石川
2013年07月12日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记者从公安部获悉,根据国家相关部门提供的线索,日前,公安部统一组织指挥湖南长沙、上海和河南郑州等地公安机关对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部分高管涉嫌严重经济犯罪依法立案侦查。目前,公安机关已对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相关旅行社涉案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经初步审讯,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该案涉及人员多,持续时间长,涉案数额巨大,犯罪情节恶劣”“已涉嫌严重商业贿赂和涉税犯罪”,公安部的这些峻厉措辞,意味着此前关于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涉嫌商业贿赂的相关传闻,绝非捕风捉影,也透露出该公司所涉嫌的经济犯罪非同小可。
既然看中了中国庞大的市场,想在中国发财,首先就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管你来头有多大、历史有多辉煌、实力有多雄厚,如果拿中国法律不当回事,就会付出法律代价。公安部对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部分高管涉嫌严重经济犯罪立案侦查,既是捍卫中国法律尊严的需要,也是维护市场秩序的需要,更表明了一种决心,对跨国企业的不法行为不纵容,不姑息养奸。
公安机关发布的信息显示,近年来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大肆行贿,其目的是为了达到打开药品销售渠道、提高药品售价。这更让人不能容忍。一些洋药品价格畸高,中国消费者无法承受,啧有烦言,原来药价里面包含了腐败成本——葛兰素史克为了“提高药品售价”不惜采取行贿的违法手段,挑战的是中国法律,也伤害了中国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因为患者是高药价最直接和最痛苦的承担者。
行贿和受贿是一枚硬币的双面,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部分高管涉嫌行贿理应被立案调查,实属必须,但是那些受贿的人呢?同样不能逃脱刑罚。从公安部发布的信息可知,涉嫌受贿的包括“个别政府部门官员、少数医药行业协会和基金会、医院、医生等”。
据报道,针对部分高管涉嫌严重经济犯罪遭公安部立案调查一事,跨国药企葛兰素史克的公关部已经回应称,该公司已经看到了发布在公安部官方网站上的声明,“我们第一次获知了此次调查的具体性质,我们愿意配合相关政府部门的调查工作。”这种姿态显然是积极的。但是,这家药企巨头更该反思的是,他们并非第一次涉嫌商业贿赂,从媒体公开报道很容易知道,近几年来,葛兰素史克因商业贿赂等违规行为已被美国、韩国等国家政府部门调查。比如,2010年8月,葛兰素史克在美国被指控称制药商违反了《反海外腐败法》,对开方医生的商业应酬款待可能构成贿赂。一个跨国企业为何屡屡造次?
当然,跨国企业在华行贿亦非孤例,之前,强生、辉瑞、朗讯等跨国企业都曾卷入在华行贿风波。不少跨国企业为何敢于在华做出行贿的苟且事?有业内人士认为,跨国医药公司似乎摸清楚了中国式的寻租方式,行贿案也暴露出中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尚需健全,比如相应的违法成本比国外要低。不管是“入乡随俗”也好,违法成本偏低也罢,对此类行为都应零容忍。
新京报:打击“洋腐败”,也不能放过受贿者
徐明轩
2013年07月12日08:21 来源:新京报
全球药业巨头葛兰素史克遭到中国警方的调查,显示了中国司法机关打击“洋腐败”的决心,也应该追究他们行贿对象的刑事责任。
日前,公安部门对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部分高管涉嫌严重经济犯罪依法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现已查明,葛兰素史克为达到打开药品销售渠道、提高药品售价等目的,利用旅行社等渠道,采取直接行贿或赞助项目等形式,向个别政府部门官员、少数医药行业协会和基金会、医院、医生等大肆行贿。
首先,这次全球药业巨头葛兰素史克遭到中国警方的调查,显示了中国司法机关打击“洋腐败”的决心;而之前发生了太多令国人尴尬的“洋腐败”案:外企在中国境内行贿,却在国外处罚,而在中国国内“洋腐败”的行贿方、受贿方都没有受到处罚。
比如,2003年爆出的“朗讯贿赂门”,美国司法机关认为,朗讯邀请近1000名中国电信行业的高管旅行,花费超过1000万美元,违反美国《海外反腐败法案》;最终阿尔卡特朗讯承认违法,付出100万美元罚金。2009年,全球不干胶巨头艾利·丹尼森被爆通过商业贿赂获得中国的合同,遭到美国证券委员会调查。
类似案件还可以举出一长串,但其中绝大多数案子,中国方面一没有追究外企的行贿责任,二没有追究接受商业贿赂的中国官员、企业高管的责任。这导致“洋腐败”的外企完全无视中国法律,只担心美国的《海外反腐败法案》。
其次,公众对于“洋腐败”不应再抱有“南橘北枳”的同情理解,因为“洋腐败”也是发生在中国的腐败,类似这次葛兰素史克的药业腐败,其腐败成本最终会转嫁到普通消费者的头上。
而且,公众应对制药外企的“公关腐败”有一个清醒认识。据公共卫生政策专家胡颖廉的研究,目前制药外企成立了统一的游说组织RDPAC(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药品研制和开发行业委员会),旗下有37家会员公司,均为跨国制药巨头。RDPAC往往通过赞助课题、召开学术会议、组织出国考察等方式参与政策过程,从法律、政策层面为制药外企争取利益。这种“隐蔽腐败”手段与目前警方披露的葛兰素史克案使用的行贿手段十分相似。
总之,打击“洋腐败”,更要打击本地的受贿者。目前中国警方已追究葛兰素史克的行贿责任,也应该追究他们的行贿对象——官员、医药行业协会、医生的受贿罪、商业受贿罪的刑事责任,不能让他们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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