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东裸官岗位调整基本完成
其中市厅级干部9名
本报广州5月28日电(记者邓圩)记者从广东省委组织部了解到:目前广东基本完成对“裸官”任职岗位集中调整工作,其中调整市厅级干部9名。
根据广东省委组织部制定的工作方案,“裸官”要么把家人迁回来,要么限时从重要岗位调整下来,两样只能选择一样,不能兼得。其中省管干部的调整在4月底前基本完成,其他干部调整在5月底前基本完成。
记者调查发现,广东“裸官”地区分布差异较大。与珠三角相比较,粤东西北地区“裸官”很少,比如揭阳、茂名各有2人,潮州、河源各有1人。毗邻港澳的东莞,共对127名干部任职岗位进行了调整;侨乡江门则有128人已被调整岗位。
广东省委党校副校长杨建伟认为,“裸官”不一定是贪官或作风有问题,但公众对公职人员的政治伦理要求很高,官员的身份就决定了应该对国家有更多的献身精神。
全面摸底,迅速行动,集中调整相关人员岗位
规范个人报告事项审核分析,治“裸”将常态化
广东强力治“裸官”
41岁的干部蔡某某,妻子孩子均移居香港,前一段时间选择向组织辞职。发生在东莞市的一幕,是广东强力治理“裸官”的一个缩影。
目前,广东基本完成对“裸官”任职岗位集中调整工作,其中调整市厅级干部9名。广东省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透露:“今后,对‘裸官’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根据今年1月中央颁布的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即人们通常所说的“裸官”,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广东要求,“裸官”不但不能提拔,已在重要岗位上的也要调整。
在蔡某某辞职之前,广东各地开展了一项旨在摸清全省国家工作人员中“裸官”情况的全面调查。
江门市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透露,仅在江门市,对将近6000名需要摸底的科级以上干部作了调查。而东莞市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透露,细化摸查时,该市共发放了3万多份调查表进行调查。
根据广东省委组织部制定的工作方案,对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干部,要限时从重要岗位调整下来,其中省管干部在4月底前基本完成,其他干部在5月底前基本完成。
对经过甄别、确认属于应当调整岗位的干部,要么把家人迁回来,要么接受组织调整,两样只能选择一样,不能兼得。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胡春华强调,要高度重视,高度警醒,迅速行动,坚决整改,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全面核查和处理好领导干部“裸官”问题。
毗邻港澳的东莞,被视为“裸官”问题相对突出的地方。在这次广东全省的专项治理中,该市共对127名干部任职岗位进行了调整,其中处级干部19人、科级干部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108人,市直单位“一把手”5人,镇党委书记、镇长6人。
江门是珠三角地区典型的侨乡,家属移居海外的干部也相对较多。在这次专项治理中,128人已被调整岗位,其中处级干部13人,科级干部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115人。
任职岗位调整的一个动作,是组织上与这些干部进行一对一的谈话。这是一个需要耐心的细活。东莞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司琪说,在谈话过程中,有的是干部本人思想不通,有的是家属思想不通,有的干部带着家属来一起谈,在选择时很纠结。“与他们谈一次不解决问题,就谈两次、三次,甚至谈五六次。正是因为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涉及这么多人的调整工作进行得非常顺利。”
东莞一位镇党委书记反复做妻子工作,但妻子还是不愿意回来,只能由组织调整岗位。在交接会上他唱了一首《渴望》,“悠悠岁月,欲说当年好困惑”,表达自己复杂的心情,在场干部也深受触动。
记者调查发现,广东“裸官”地区分布差异较大。与珠三角相比较,粤东西北地区“裸官”很少,比如揭阳、茂名各有2人,潮州、河源各有1人。
广东省委党校副校长杨建伟在接受采访时说,“裸官”不一定是贪官或作风有问题,但公众对公职人员的政治伦理要求很高。你把家人移居到外面去了,怎么让人相信你不是“身在曹营心在汉”呢?官员的身份就决定了他们应该对国家有更多的献身精神。
通过专项治理,广东编实、编密、编牢制度的笼子,建立起对“裸官”的刚性约束。
是“裸”必报,进一步规范个人报告事项审核、统计汇总和分析制度;隐瞒必核,《广东省从严治党五年行动计划》明确规定,“对个人应报告的重要事项不报告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一律先停职再作调查处理”;凡提必限,各地认真落实《干部任用条例》关于“裸官”不能列为考察对象的要求。
广东省委组织部表示,对“裸官”从严管理、限制提拔、调整岗位,不是最终目的,最终是要建立良好的政治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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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官”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2014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条例》 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领导干部须报告14项个人事项
2010年5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按照《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内容共14项,包括: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等。
在时间上,要求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个人有关事项,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规定》还提出,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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