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国民间首个江豚保护机构——“岳阳市江豚保护协会”的成员涉嫌敲诈勒索被警方拘留和网上追逃让社会组织的反腐进入公众视野,广州允许NGO接受境外资金也触动公众心弦。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出台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从加强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实行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新华社今日发文:社会组织如何反腐?聚焦两部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
上打“老虎”下拍“苍蝇”的反腐之风,也刮进了全国近57万个社会组织。民政部、财政部日前下发相关意见,对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并非只有手握公权力的政府官员才可能出现腐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同样可能滥用各种有形或无形资源,产生种种乱象。
把脉这些问题,都是在管人、用钱、做事上出现了“跑冒滴漏”,造成的损失则不止于钱财,还有人们对社会组织的信任。加强反腐倡廉工作,对社会组织而言至关重要。
岳阳市江豚保护协会原副会长何大明正在被警方网上追逃
向“鼓掌表决”“小金库”说不
近几年,与社会组织相关的负面信息经常进入公众视野。例如,有的社会团体被曝光“赞助200万元即可换得‘常务理事’头衔”;有的基金会被曝光涉嫌“善款放贷”等问题;还有一些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也由于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招致公众质疑其是否“私设小金库”……
此次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可谓直击“病灶”。全文仅两千多字,但每一句意见都颇具针对性。
对于健全社会组织民主机制,意见提出,涉及社会组织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要经过民主程序,不得由个人专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对于加强社会组织财务管理,意见提出,不得账外建账,不得设立“小金库”;社会组织各项收入除用于组织管理成本和其他合理支出外,应当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事业,盈余不得分配。
此外,根据意见,社会团体依法所得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社会团体不得通过转包、承包等方式,向其分支(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管理费用。基金会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不得直接宣传、促销、销售企业的产品和品牌,不得为企业及其产品提供信誉和质量担保。
斩断“半官方式”的利益输送链
审计署今年6月发布的审计工作报告显示,中华医学会在2012年至2013年召开的160个学术会议中,用广告展位、医生通讯录和注册信息等作为回报,以20万元至100万元的价格公开标注不同等级的赞助商资格,收取医药企业赞助8.2亿元;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2013年在受住房城乡建设部委托进行绿色建筑标识评价过程中,未经批准违规收取参评单位评审费1418.55万元。还有一些社会组织依托行政资源不当牟利。
不可否认,一些行业商会、慈善组织、检测机构与行政管理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的则直接“脱胎”于行政管理部门。背靠“行政资源”这棵大树,这些社会组织虽名为“社会”,实际仍带着“官味”, 常常假借主管部门影响力,开展各种有偿服务、有偿活动、有偿评比等。
针对这一“顽疾”,意见明确提出:社会组织不得利用业务主管部门影响或者行政资源牟利、不得利用所掌握的会员信息、行业数据、捐赠人和受赠人信息等不当牟利。社会组织不得违反规定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和进行收费,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或者个人入会、摊派会费、派捐索捐、强拉赞助。
事实上,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现在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四类社会组织,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业内专家表示,实行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意义不仅在于减少了登记中的繁冗环节,降低“门槛”,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更加广阔的空间和更加充分的竞争,更重要的是可以从源头上切断社会组织与政府主管单位之间的“脐带”,防止两者“捆绑”过紧导致产生腐败。
以公开透明遏制“暗箱操作”
信息公开透明,可以最大程度遏制“暗箱操作”。从现实情况看,尽管主管部门对社会组织的信息公开早有这样那样的规定,并时不时地强调、重申信息公开的重要性,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工作的公众满意度依然不高。
围绕信息公开,此次意见对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提出了具体要求,并提出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制定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建立或者利用有公信力的公共信息平台,为社会组织发布信息和社会监督创造条件。
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程文浩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公开透明做得不好的组织,不是能力问题,而是意识问题。
对于社会组织来说,反腐倡廉成效如何,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和法律法规不可或缺,从业人员的自律意识同样重要。作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社会组织必须把公信力视作生存发展之根本,以切实有效的信息公开和行为自律,守护自身公信力。
正如意见提出的,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为本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第一责任人;社会组织要把廉洁自律教育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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