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张莹 编辑 岳三猛)今天,看法新闻记者注意到,因借汶川地震、芦山地震灾后重建敛财,四川天全县的2名小官分别获刑3年6个月和2年。
实际上,在救灾或者重建过程中发“国难财”的干部并不鲜见,且大多数为基层人员。
去年,两高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贪污救灾款、抢险钱等将从重处罚,比如即便贪污受贿1万元也可具有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小官借震后重建敛财获刑
天全县是“5·12”汶川特大地震受灾县之一,2009年灾后重建启动。天全县教育局安全后勤管理股股长杨能华被任命为天全县教育局“5·12”地震灾后重建办主任。
尽管职位不大,但权力却不小:其主要负责监督、指导、协调各个灾后重建工程,不仅直接参与几个学校的灾后重建工程的规划、进度、拨款等审核签字,还负责全县所有小学重建招投标的组织和参加招投标工作。
由此,杨能华将灾后重建的工作作为敛财的契机,以此广收承建商的贿赂。
经查实认定:2009年至2016年,杨能华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其监管、服务对象给予的现金共计21万余元,全部用于个人开支。
另一名发“国难财”的小官是是杨能华的分管领导——天全县教育局原党委委员高敬松。不过他的劣迹主要发生在“4·20”芦山地震之后,当时天全县也是重灾区之一。
经查实,2015年,高敬松利用分管天全县教育局安全后勤管理股、协调、联系“4·20”芦山地震后“壹基金”慈善基金会捐助的七个学校“风雨球场”建设工程项目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了承建七个“风雨球场”工程项目的成都恒升建筑公司副总经理、技术负责人万某给予的5.8万元。
今年5月12日,上述两官员均以受贿罪被判刑,分别获刑3年6个月和2年有期徒刑。
有人截留补助款修大棚
看法新闻记者注意到,像杨能华、高敬松这种在救灾过程中趁机敛财的干部并非孤例,而且多数涉案人员为基层干部。
2014年11月,央视披露,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于2010年遭受了一场特大洪涝灾害。灾情发生后,洪阳镇政府立即开展救助,并明确时任柳庄村委支部书记的石小江作为重建工作第一责任人。
2013年1月底,群众举报称,倒塌房屋重建的资金不知去向。经过反复侦查,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最终确定,石小江利用职务之便截留群众救灾款共计7.2万元。最终,此人被认定犯贪污罪且数额巨大,获刑3年。
今年2月11日,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胜利村原党支部书记陈广金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罚金20万元。此人也是利用协助政府管理灾后恢复生产资金的职务便利,将60万补助款用于修缮个人肉鸡大棚,侵吞34万元。
两高:贪污救灾款1万元也追刑责
2015年,时任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的徐进辉表示,2014年1月至11月,除了查办大案要案,全国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共查办发生在“三农”、社会保障、扶贫救灾、教育科研等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7601件23443人,涉案总金额58.9亿元。
2016年4月份,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司法解释,贪污受贿在300万元以上,或是贪污受贿在150万元以上,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等6项加重情节的,都将从重处理。
根据司法解释,贪污受贿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情节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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